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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62999
- 條形碼:9787100162999 ; 978-7-100-16299-9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論法律/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內容簡介
《論法律》是托馬斯·阿奎那系統講解法學理論的部分,在《神學大全》中體現為第二集**部分(II-I)問題90-108。問題90-97分別涉及“法律的本質”“法律的種類”“法律的效果”“永恒法”“自然法”“人法”“人法的權力”和“法律的變動”等基本問題。從問題98開始探討“舊約法律”,分別涉及“總論舊約法律”“舊約法律的訓令”“舊約法律的道德訓令”“禮儀訓令”“禮儀訓令的原因”“禮儀訓令的期間”“司法訓令”和“司法訓令的原因”。問題106-108探討的是“新約法律”,包括“總論福音法律”“新約法律與舊約法律的關系”和“新約法律的內容”。每個問題下面又包括若干小問題,通過對每個小問題的質疑與回答論點和論證得以揭示出來。 《論法律》幾乎涉及到了法律的每個方面,阿奎那不僅試圖回答他所能想到的每個問題,而且還把教會法、羅馬法以及早期教父和古希臘哲學家的論點都納入了其中。例如在定義法律時,阿奎那就采納了四因說的。他認為法是由關心共同善的人頒布的以共同善為目的的理性指令。其中頒布是法的形式因,共同善是法的目的因,關心共同體制定并頒布法者是動力因,而共同體或者人的行為則是質料因。阿奎那在談論法時并不局限于實在法的思想,而是從啟示、神學、形而上學、倫理學以及其他哲學分支中汲取養分,這既是十三世紀的知識氛圍使然,也是阿奎那自身理論的特色。
論法律/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目錄
**節 法律與理性有關嗎?
第二節 法律是否總是指向共同善?
第三節 是否任何人的理性都有資格立法?
第四節 頒布是否為法律所必需?
問題九十一 論法律的不同種類
**節 永恒法是否存在?
第二節 自然法是否存在于我們之內?
第三節 人法是否存在?
第四節 是否需要神法?
第五節 是否只有一種神法?
第六節 是否存在一種欲火的法律?
問題九十二 論法律的效果
**節 使人成為善人是否是法律的一種效果?
第二節 法律的行為是否規定得適當?
問題九十三 論永恒法
**節 永恒法是否是存于天主內的至高理型?
第二節 永恒法是否為所有人所認識?
第三節 是否每種法都源于永恒法?
第四節 必然和永恒之物是否從屬于永恒法?
第五節 自然的偶然事件是否從屬于永恒法?
第六節 是否所有人類事務都服從永恒法?
問題九十四 論自然法
**節 自然法是否是一種習性?
第二節 自然法是包含幾項訓令還是只有一項?
第三節 自然法是否規定了所有德性行為?
第四節 自然法對所有人是否都是相同的?
第五節 自然法能否改變?
第六節 自然法能否從人心中廢除?
問題九十五 論人法
**節 人所制定的法律是否有用?
第二節 人法是否都源于自然法?
第三節 伊西多爾對實在法性質的描述是否恰當?
第四節 伊西多爾對人法的劃分是否恰當?
……
問題九十六 論人法的權力
問題九十七 論法律的變動
問題九十八 論《舊約》法律
問題九十九 論《舊約》法律的訓令
問題一百 論《舊約》法律的道德訓令
問題一百零一 論禮儀訓令
問題一百零二 論禮儀訓令的原因
問題一百零三 論禮儀訓令的期間
問題一百零四 論司法訓令
問題一百零五 論司法訓令的原因
問題一百零六 論被稱為《新約》法律的福音法律自身
問題一百零七 論新法律與舊法律的關系
問題一百零八 論新法律的內容
譯后記
論法律/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節選
《論法律》: 我們這么展開第五節: 反論1:《十誡》的訓令似乎規定得不適當。因為正如安布羅斯所言,“罪是對神圣法律的違反,對天上誡命的違抗。”但是,罪是按照人反對天主、反對他的鄰人或者反對他自己來區分的。那么,由于《十誡》中并不包括任何指引自己與自己關系的訓令,而只包括指引他與天主及他與鄰人關系的訓令,這似乎使得《十誡》的訓令列舉得不夠充分。 反論2:其次,正如守安息日與崇拜天主有關,守其他的節日和祭祀也與崇拜天主有關。但是《十誡》只包含守安息日的訓令。因此,也應包含與其他節日和祭祀相關的訓令。 反論3:再者,正如冒犯天主的罪既包括偽證罪,也包括瀆神或其他謊稱天主教義的罪。但是,只存在禁止偽證的訓令:“不可妄呼你天主的名。”因此,也應當存在禁止瀆神和歪理邪說的訓令。 反論4:還有,正如人對其父母存在著自然之愛,他對其孩子也有自然之愛。而且愛的誡命擴展到所有鄰人。但是,正如《弟茂德前書》第1章5節所言:“這訓令的目的就是愛”,所以《十誡》的訓令是指向愛的。因此,正如存在著指向父母的訓令,也應存在某些指向孩子和其他鄰人的訓令。 反論5:再有,對于每一種罪,都有可能在思想中或在行為中犯下。但是,對于某些種類的罪,如偷盜和奸淫,禁止的是行為的罪。換言之,當說到“不可奸淫”和“不可偷盜”時,這是與對思想上的罪的禁止不同的,即,“不可貪戀你鄰人的妻子”和“不可貪圖你鄰人的東西”。因此,同樣的區分也應當在殺人罪和假見證罪上作出。 反論6:*后,正如罪既可以基于欲望部分的混亂發生,也可以產生于易怒部分的無序。但是,有些訓令禁止欲望的過度,例如經上說“不可貪戀”。因此,《十誡》也應當把一些禁止易怒部分無序的訓令包括進去。因此,《十誡》的訓令似乎列舉得不適當。 我的回答是,我們已經說過,人法的訓令指導著他與人類共同體的關系,神法的訓令指導著他在天主之下與團體或共同體的關系。任何人想要在一個共同體中相處融洽,就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其一,他對共同體首腦的行為適當;其二,他對共同體其他同伴和成員的行為適當。因此,神法必須首先包含著安排人與天主之間關系的訓令,其次包含著安排人在天主之下與其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關系的訓令。 一個人應當給予共同體首腦三樣東西:首先,忠誠;其次,尊敬;第三,服務。對主人的忠誠在于不把主權的榮耀給予他人;這就是**條誡命的含義,即經上說的,“你不可有別的神”;對主人的尊敬要求他不應做傷害他的事情,這由第二條誡命傳遞,“你不可妄呼你天主的名”。應給主人服務以報答臣民從那里獲得的恩惠,這屬于第三條誡命,為了紀念萬物的創造而應守安息圣日。 ……
論法律/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作者簡介
托馬斯·阿奎那(約1225-1274年)是中世紀經院哲學的哲學家和神學家,是自然神學最早的提倡者之一,也是托馬斯哲學學派的創立者。天主教教會認為他是歷史上最偉大的神學家,將其評為33位教會圣師之一。他是西歐封建社會基督教神學和神權政治理論的最高權威,經院哲學的集大成者。他所建立的系統的、完整的神學體系對基督教神學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他本人被基督教會奉為圣人,有"神學界之王"之稱。 楊天江,北京大學法學院2009級法律史專業西方法律思想史方向博士研究生。譯著《托馬斯·阿奎那論法》、《法意集刊》第四集等。發表論文若干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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