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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6797
- 條形碼:9787521626797 ; 978-7-5216-2679-7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 本書特色
專家編寫 逐條解讀 指導實務 全面聚焦《民法典》適用的基礎、重點問題: 胎兒權益保護、監護人變更、正當防衛的認定、重大誤解的判斷…… 專家編寫:立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教授費安玲領銜編寫。 逐條解讀:在逐條深入解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同時,解讀制定背景與適用要點,幫助廣大讀者把握條文意涵與精神。 指導實務:法條解讀與指導實務工作并重,分析相關案例中的條文適用問題,在系統梳理相關司法規則的基礎上著重解決實務難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 內容簡介
《優選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22年2月24日公布。本書由專業學者團隊編寫,旨在對《優選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釋義,以期為該司法解釋的適用提供參考。本書以《優選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文為序,逐條解讀法律的各個條文,每個條文下一般包括【條文主旨】【條文沿革】【適用指南】等部分,其中,“條文主旨”是對條文的內容概括,展現該條文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條文沿革”簡要分析本條文的沿革情況;“適用指南”是每條的核心內容,通過引用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等方式,從法律角度解釋相關概念,解釋條文含義,并分析本條在實務工作中的適用要點,為相關主體提示法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 目錄
一、一般規定
**條【民事法律的適用規則】
第二條【習慣作為法源的適用】
第三條【禁止濫用權利原則】
二、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五條【行為與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認定】
三、監護
第六條【監護能力的認定】
第七條【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八條【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九條【指定監護的參考因素】
第十條【指定監護爭議的處理】
第十一條【成年人意定監護】
第十二條【變更監護人】
第十三條【監護職責委托行使】
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十四條【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
第十五條【財產代管人的訴訟地位】
第十六條【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
第十七條【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申請宣告死亡的期間】
五、民事法律行為
第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條【重大誤解的認定】
第二十條【意思表示的誤傳】
第二十一條【欺詐的認定】
第二十二條【脅迫的認定】
第二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附不可能條件】
六、代理
第二十五條【單獨行使代理權】
第二十六條【緊急情況下的復代理】
第二十七條【無權代理的證明】
第二十八條【表見代理的認定】
第二十九條【追認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七、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正當防衛的認定】
第三十一條【防衛過當的認定和效果】
第三十二條【緊急避險的認定】
第三十三條【避險不當構成和效果的認定】
第三十四條【見義勇為受益人適當補償數額的確定】
八、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第三十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第三十七條【對法定代理人訴訟時效期間的補充規定】
第三十八條【訴訟時效中斷的認定】
九、附則
第三十九條【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 節選
第二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附不可能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約定為解除條件的,應當認定未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民事法律行為附不可能條件的效力規則。 【條文沿革】 本條是對《民法典》第158條的補充與細化。《民法典》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民通意見》第75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如果所附的條件是違背法律規定或者不可能發生的,應當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基于所附條件為不真正條件的具體情況不同,可以分為法定條件、既成條件、必成條件、不法條件、不能條件以及矛盾條件等。《民通意見》第75條的規定在處理上有過于簡單之嫌,即對附不法條件和不能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區分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一律認定為無效。因此,《總則編司法解釋》對《民通意見》第75條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本條未對不法條件進行規定,僅對《民法典》第158條有關“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的內容就附不能條件情形進行了補充與細化。 【理解與適用】 一、規范宗旨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存在附款的情形。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款,是當事人通過條件或期限的設置控制法律行為生效或失效時間的手段,是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所加的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概念與大陸法系經典民法典中的“法律行為”的含義一致。(參見張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制定》,載《中國法學》2017年第2期。)當事人實施法律行為,建立在對法律效果實現形勢判斷的基礎上。當事人對特定法律效果的需求,往往以某些約定的事實的發生或不發生為前提,但由于未來的不確定性,在約定時,事實發生與否,難以預知。通過這種附款,控制法律行為的生效或失效時間,可以沖銷未來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附款分為條件附款與期限附款兩類,具有預先分配危險的功能并可以起到引導相對人行為的作用。兩者的區別在于,條件附款中事件的成就“與否”是不確定的,純粹的期限附款中事件本身是確定的。([德]卡爾·拉倫茨:《德國民法通論》,王曉曄、邵建東、程建英、徐國建、謝懷斌譯,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683頁。) 附不可能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以該不可能發生條件的出現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解除的根據。由于約定的條件不可能發生,因此要從真實的意思表示出發,判斷其產生的法律效果。本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附不可能條件的規定主要是打破附不可能條件的外觀局限,回歸到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上。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不可能發生,當事人約定為生效條件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不希望民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因此法院應當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約定為解除條件的,打破外觀而探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當事人不希望該民事法律行為因條件成就而解除,法院應當認定該民事法律行為未附條件,至于民事法律行為是否失效,要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 二、不可能條件的理解 條件是指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者消滅,系于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的成就與否。條件制度是民法總則管控法律風險的制度之一,是當事人對其意思表示效力所附加的限制,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的一部分,有此附款的法律行為,稱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96頁。)條件成就必須是可能的,是針對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才有意義。當條件成就時,法律狀態隨條件成就而改變。若為生效條件,法律行為生效,期待權變為完整權;若為解除條件,法律行為效力終結。條件不成就的效力是,若為生效條件,法律行為停止,終局不生效,期待權消滅;若為解除條件,法律行為效力維持,終局有效。 不可能條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不能條件”,是指以客觀上不能成就的事實為內容的條件。(王澤鑒:《民法總則》,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401頁。)不能條件是不真正條件的一種。例如,甲乙約定:“若長江北流,房屋契約開始生效。”因為長江流向主要受地勢影響,我國地勢西高東低,這一客觀情況決定了長江自西向東流,而不可能向北流。法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目的就是以所附的條件來確定或者限制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這是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是由社會生活復雜性、多樣性所決定的。(楊立新:《民法總則》,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70頁。)探尋法律行為的要旨,在于根據行為人意志發生相應法律效果,故為實現私法自治的工具。附不可能條件的法律行為,徒具條件的外觀,而不具條件實質,無法起到管控法律風險的立法目的,也不能實現當事人對其意思表示效力所附加限制的目標。 三、附不可能條件的分類 根據條件的類型不同,可以把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分為生效條件與解除條件。生效條件的效力特點是,當條件成就,法律行為生效。因生效條件具有延緩法律行為生效時間的功能,故又被稱為延緩條件。解除條件與生效條件對于法律行為效力的控制方向相反。解除條件的效力特點是,當條件成就,法律行為失效。 基于上述分類,民事法律行為附不可能條件也可以分為兩類:附不可能條件約定為生效條件與附不可能條件約定為解除條件。判斷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關鍵在于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解釋。打破附不可能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在外觀上的限制,從實質出發,回歸到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上。附不可能條件為生效條件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希望民事法律行為永遠不發生效力。附不可能條件為解除條件的,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不想該法律行為由于條件成就而被解除。兩種類型對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同,相應的法律效果不同,因此要分類判斷,分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理解與適用 作者簡介
費安玲,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教授,錢端升講座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歐洲學會意大利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債法學研究會會長,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工作專家委員會委員等。參加過二十余部國家立法的起草和論證工作。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制與社會發展》《比較法研究》《環球法律評論》等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一百一十余篇(其中以外文發表三十余篇),獨著、合著和主編涉及民法學、知識產權法、羅馬法等領域的著作、譯作和教材六十余部。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上海、重慶、深圳等十多家仲裁委員會資深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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