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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包郵 擔保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魯桂華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2-01-01
開本: 16開 頁數: 232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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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3291
  • 條形碼:9787521623291 ; 978-7-5216-2329-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擔保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本書特色

【案情回顧】生動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隱藏的法律糾紛及隱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問題,條分縷析釋明法律依據 【知識拓展】觸類旁通,延伸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普法提示】一針見血指出應對方案,提升讀者法治素養

擔保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內容簡介

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常用法律法規的迫切需求,切實提升其法制觀念及司法意識,了解糾紛發生后該如何通過法院解決,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審判經驗豐富的一線干警,秉承“以人為本”的現代司法理念,對近年來涉及擔保合同的案件進行梳理總結,歸納熱點問題,結合《民法典》和《*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以典型性的真實案例為基礎,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以案釋法,同時延伸相關的法律要點,合力完成《擔保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一書,讓讀者能夠從鮮活的事例中感悟法律,進而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知法、守法、用法。

擔保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目錄

**章 保證合同

案例一??保證合同的成立——第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的性質如何認定 / 003

案情回顧 / 003

(一)稀里糊涂的兩個簽字 / 003

(二)各執一詞的雙方 / 004

(三)一審法院審理結果 / 004

(四)二審法院審理結果 / 005

法理分析 / 006

(一)還款承諾書上的簽字是否構成保證合同 / 006

(二)保證責任類型的推定規則 / 007

知識拓展 / 007

(一)保證合同的簡要介紹 / 007

(二)保證期間的確認規則 / 008

普法提示 / 009

(一)簽字時應該審慎地審查合同條款 / 010

(二)主張權利要及時 / 010

案例二??債務人“不能償還”和“不能按期償還”的約定對保證責任的影響——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分 / 011

案情回顧 / 011

(一)保證條款定不明,保證責任難認定 / 011

(二)一審法院判定原料公司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 012

(三)原告不服提上訴,各執一詞爭議大 / 013

(四)“二字之差”,二審法院改判原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 013

法理分析 / 014

(一)本案如何認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 014

(二)實踐中如何對兩種保證方式進行甄別 / 015

知識拓展 / 016

(一)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 016

(二)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 016

普法提示 / 018

(一)合同措辭要謹慎 / 018

(二)多花功夫在事前 / 018

案例三??保證人應否對借貸雙方私下約定的利率標準承擔責任?——未明確約定利率標準時保證責任范圍的認定 / 019

案情回顧 / 019

(一)案件基本事實 / 019

(二)審理情況 / 020

法理分析 / 022

(一)保證人應當對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嗎 / 022

(二)《借款合同》利率是多少 / 023

(三)月利率5%可以得到法律保護嗎 / 024

知識拓展 / 025

(一)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范圍的影響 / 025

(二)民間借貸中利息的確定 / 025

普法提示 / 026

(一)保證人事先應當明確保證范圍 / 026

(二)合理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利率 / 027

(三)主債權債務變更應當經過保證人同意 / 027

案例四??*高額保證的“限額”為“債權*高額”還是“本金*高額” / 028

案情回顧 / 028

(一)事實認定 / 028

(二)一審法院意見及判決結果 / 029

(三)二審法院意見 / 029

法理分析 / 030

(一)何為*高額保證 / 030

(二)*高額保證的“*高額”如何確定 / 030

知識拓展 / 031

(一)*高額保證與普通擔保之比較 / 031

(二)“債權*高額”與“本金*高額”哪一個對債權人更有利 / 032

(三)*高額抵押權債權之確定 / 032

普法提示 / 034

案例五??債權人應當在何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 / 035

案情回顧 / 035

法理分析 / 036

(一)保證期間的概念及其性質 / 036

(二)訴訟時效的概念及其法律意義 / 037

(三)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關系 / 037

知識拓展 / 038

(一)關于保證的概念 / 038

(二)關于保證合同的形式 / 038

(三)關于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 / 039

(四)關于保證人的追償權問題 / 041

普法提示 / 042

(一)債權人應當慎重審查保證人的清償能力 / 042

(二)債權人應當及時向保證人行使權利 / 042

(三)保證人應當慎重為他人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 / 043

案例六??保證與債務加入的邊界——兼以案例比較區分認定標準 / 044

案情回顧 / 044

(一)案件要覽 / 044

(二)審理過程 / 044

法理分析 / 045

(一)保證與債務加入區分認定的必要性 / 045

(二)保證與債務加入的區分認定標準 / 047

知識拓展 / 050

(一)承諾債務人若還款困難,則由其承擔還款,構成一般保證 / 050

(二)“自愿承擔債務”的承諾應認定構成債務加入 / 051

(三)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結合合同目的、承擔人與合同利益的關聯程度綜合考慮約定的性質 / 051

普法提示 / 052

案例七??連帶共同保證人與債權人單獨約定“脫保”有效嗎? / 054

案情回顧 / 054

法理分析 / 055

知識拓展 / 057

(一)混合共同擔保人能否互相追償 / 057

(二)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能否取得代位權 / 058

(三)追償順序問題 / 058

(四)脫保約定對履約保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 / 059

普法提示 / 060

案例八??保證人受讓債權后,能否向其他保證人“要錢”?——基于債權受讓權還是擔保追償權的性質認定 / 061

案情回顧 / 061

(一)鄰居礙于情面“簽字畫押” / 061

(二)債務人“跑路”,“保人”被要求還錢 / 062

(三)法院依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判決“保人”全部“還錢” / 062

法理分析 / 064

(一)小何在《貸款合同》的保證人處簽名、按捺手印的法律后果 / 064

(二)小微擔保公司“受讓”債權向銀行償付相關款項的法律后果 / 064

(三)小微擔保公司是否還可以要求小何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 065

(四)小何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的界定 / 066

知識拓展 / 066

(一)保證人不能成為債權受讓人的原因 / 066

(二)兩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分別保證的情況中,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 067

普法提示 / 069

(一)借錢之前,一定要考慮到自己的償還能力 / 069

(二)簽字或按捺手印可不能隨便,要想清楚法律后果 / 069

(三)保證人要注意保證責任方式是“一般”還是“連帶” / 070

案例九??銀行怠于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開發商要為按揭貸款承擔階段性保證責任嗎? / 072

案情回顧 / 072

法理分析 / 073

(一)銀行與開發商之間的“階段性保證”合同,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保證合同 / 073

(二)本案中,解除保證合同的條件是否達成 / 074

知識拓展 / 075

(一)“附解除條件”與“保證期間”的區別 / 075

(二)辦理抵押的合理期限 / 076

(三)在銀行與開發商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因債務人原因導致房屋抵押登記未及時辦理,開發商是否要承擔保證責任 / 077

(四)開發商能否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收回房屋 / 078

普法提示 / 079

案例十??債權轉讓后擔保人責任分析——兼論債務轉移與債務人死亡后的擔保人責任 / 081

案情回顧 / 081

法理分析 / 083

(一)小軍單方向小陽出具的擔保書,是否可以認為保證合同成立 / 083

(二)債權轉讓后,擔保人是否還需要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 084

(三)債務人去世后,擔保人是否還需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 085

知識拓展 / 086

(一)保證合同的幾種形式 / 086

(二)債務轉移后,擔保人是否還需承擔擔保責任 / 087

普法提示 / 087

第二章 抵押合同

案例一??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與合同責任——未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情形抵押人責任的認定 / 091

案情回顧 / 091

法理分析 / 092

(一)分歧觀點 / 092

(二)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 / 093

(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合同義務 / 094

(四)抵押人的違約賠償責任 / 095

(五)賠償范圍:可預見性規則 / 096

知識拓展 / 097

(一)連帶清償責任 / 098

(二)補充清償責任 / 099

普法提示 / 100

案例二??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能否優先受償及抵押權優先受償范圍的確定 / 101

案情回顧 / 101

(一)一房多抵分配難,當事人不服提異議 / 101

(二)一審法院定焦點,分配不當判撤銷 / 102

(三)二審法院判維持,概念不同勿混淆 / 103

法理分析 / 104

知識拓展 / 105

(一)抵押權 / 105

(二)*高額抵押 / 106

(三)一般抵押權與*高額抵押權的區別 / 106

(四)解析不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 / 107

(五)解析遲延履行金 / 107

普法提示 / 107

(一)抵押方式可選擇,適合自身*為宜 / 107

(二)不動產抵押需登記,范圍明確益債權 / 108

(三)債務履行要及時,遲延利息損失大 / 108

案例三??主債權糾紛勝訴后能否另訴行使抵押權?——抵押權行使期間的認定 / 109

案情回顧 / 109

法理分析 / 110

(一)抵押權的行使期間 / 110

(二)主債權訴訟對訴訟時效期間的影響 / 112

知識拓展 / 114

普法提示 / 115

案例四??金融機構如何審查才能善意取得不動產抵押權——解析《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中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 / 116

案情回顧 / 116

(一)借名買房更名難,起訴方知被抵押 / 116

(二)多輪抵押為融資,有證在手奈我何 / 117

(三)一審無證顯關聯,初判金融機構勝 / 117

(四)二審新證現端倪,審查不嚴難言善 / 118

法理分析 / 119

(一)“善意”的一般認定標準 / 119

(二)第三人“善意”與否的舉證責任分配 / 120

(三)第三人為金融機構時“善意”的認定 / 121

知識拓展 / 123

(一)無權處分所訂立抵押權合同的效力 / 123

(二)不動產抵押權設立的要件 / 124

普法提示 / 124

(一)借名買房有風險,名實相符心更安 / 124

(二)求財有道莫背信,僥幸難成責自擔 / 125

(三)審慎經營非空話,合理放貸為實體 / 125

案例五??抵押權可否與債權分離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抵押權與主債權、抵押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 / 126

案情回顧 / 126

(一)案件基本事實 / 126

(二)案件審理過程 / 127

法理分析 / 128

(一)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 128

(二)借款合同與抵押合同有何關聯 / 129

知識拓展 / 130

(一)關于抵押權的定義 / 130

(二)抵押權的特性 / 132

(三)關于抵押權處分上的從屬性 / 134

普法提示 / 135

(一)經濟交往中應當注重證據的獲取和保存 / 135

(二)簽約時特別關注抵押權的限制 / 136

第三章 質押合同

案例一??主債權轉讓,質權是否隨之移轉? / 139

案情回顧 / 139

(一)案件基本事實 / 139

(二)審理情況 / 141

法理分析 / 142

(一)質權能否隨主債權轉讓而轉移 / 142

(二)股票質權行使的條件 / 143

知識拓展 / 143

(一)申請股票質押貸款需提交的材料 / 143

(二)不得用于質押的股票 / 143

普法提示 / 144

(一)股權出質應注意的事項 / 144

(二)債權轉讓要符合法律規定 / 144

案例二??車輛質押權不可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擔保物權的從屬性分析 / 146

案情回顧 / 146

(一)案件要覽 / 146

(二)審理過程 / 147

法理分析 / 147

(一)涉案《車輛轉押協議》的性質及效力 / 147

(二)郭萬里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 149

知識拓展 / 150

(一)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的處理 / 150

(二)擔保物權的從屬性 / 151

普法提示 / 153

案例三??保證金賬戶質押能否排除另案債權的強制執行? / 155

案情回顧 / 155

(一)合同履行情況 / 155

(二)各方辯論意見 / 156

(三)法院查明事實 / 157

(四)法院審理情況 / 157

法理分析 / 158

(一)保證金賬戶質押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 158

(二)保證金賬戶金錢特定化的認定 / 158

(三)保證金賬戶移交債權人占有的認定 / 159

(四)保證金賬戶質押是否可以排除另案債權強制執行 / 160

知識拓展 / 161

(一)一般往來賬戶或存款戶中的款項能否設立保證金質押 / 161

(二)質權人直接扣劃保證金賬戶資金是否違反流質條款 / 161

普法提示 / 161

(一)規范保證金質押合同內容,防止發生風險 / 161

(二)規范保證金賬戶開設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 162

案例四??應收賬款質押——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及實現 / 163

案情回顧 / 163

(一)事實經過 / 163

(二)裁判結果 / 165

法理分析 / 166

(一)《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的成立 / 166

(二)應收賬款質權自登記時設立 / 166

(三)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 / 167

知識拓展 / 168

(一)應收賬款質押與保理的對比分析 / 168

(二)可以進行質押的應收賬款的特征 / 168

(三)應收賬款多次質押,按照登記先后行使質權 / 169

普法提示 / 170

(一)加強貸前審查,謹防權利虛假 / 170

(二)設置監管賬戶,掌握資金流向 / 170

案例五??

流質協議之法律分析 / 171

案情回顧 / 171

法理分析 / 173

知識拓展 / 175

普法提示 / 177

第四章 其他擔保糾紛

案例一??執行擔保的構成要件及效力認定——執行程序中擔保的運用 / 181

案情回顧 / 181

法理分析 / 182

(一)何為執行擔保 / 182

(二)執行擔保的構成要件 / 183

(三)執行擔保的期間應如何確定 / 184

知識拓展 / 185

(一)執行擔保后違約,法官是否需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 185

(二)執行擔保中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能否向被執行人追償 / 186

(三)執行程序中的擔保人與承諾還款的第三人一樣嗎 / 187

普法提示 / 188

案例二??定金擔保——定金擔保的法律效力及注意事項 / 189

案情回顧 / 189

(一)事實經過 / 189

(二)一審裁判結果 / 190

(三)二審裁判結果 / 191

法理分析 / 192

(一)案涉《定金協議》的成立與生效 / 192

(二)案涉武二松支付的定金為立約定金 / 192

(三)武二松拒絕簽訂《合作協議》,系因聚義堂公司行為致使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 193

(四)聚義堂公司主張武二松不具備定約條件,不影響定金罰則的適用 / 194

知識拓展 / 195

(一)定金擔保的特征 / 195

(二)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的適用問題 / 195

普法提示 / 196

(一)區分“定金”與“訂金”,謹防擔保無著落 / 196

(二)交付定金數額不同于合同約定,以實際支付數額為準 / 197

(三)切記定金有限額,絕非數額越高保障越大 / 197

案例三??混合擔保的責任承擔及追償問題——兼論非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認定 / 198

案情回顧 / 198

法理分析 / 200

(一)混合擔保的概念 / 200

(二)同時存在債務人物的擔保與保證人時擔保責任的承擔順序 / 200

(三)在混合擔保中,擔保責任的承擔是否有順序 / 200

(四)在混合擔保中,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 201

知識拓展 / 203

普法提示 / 205

案例四??

債務人涉嫌犯罪,債權人能否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款人實施詐騙,對保證合同效力的影響 / 207

案情回顧 / 207

(一)基本案情 / 207

(二)審理過程 / 207

法理分析 / 209

(一)民間借貸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原則上不受影響 / 209

(二)債務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債權人可以單獨以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 210

知識拓展 / 212

普法提示 / 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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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節選

案例一 保證合同的成立——第三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的性質如何認定 余周祺 簽字,一個無比熟悉的動作,每個人從初學文墨就開始書寫自己的姓名。簽字看似簡單,但這二三字落在一份合同上,其引發的法律后果卻是沉重的。至少,李凡凡和文楠楠當初沒想到,自己簽的名字將會引發一個一波三折的案件。 案情回顧 (一)稀里糊涂的兩個簽字 讓我們把時間撥回到2015年9月26日,那天本案的案外人劉濤濤因為生意經營困難,向其好友陳奕奕借款1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陳奕奕顧念朋友之情,便答應了劉濤濤的借款請求,但也有些不放心,遂要求劉濤濤出具還款承諾書。當日,劉濤濤親自書寫還款承諾書,內容為:“本人劉濤濤因欠陳奕奕借款100萬元,承諾首款在2015年12月底前還欠款30萬元,余款每個月償還7萬元到8萬元,在一年內還清。”然而,該承諾書上除了借款人劉濤濤簽名外,“擔保人”三個字后面還有文楠楠、李凡凡的簽字和身份證號碼,并無其他條款字句。后來,因劉濤濤未如期還款,陳奕奕于2015年末提起另案訴訟,并得到法院支持。因執行未果,陳奕奕又于2017年6月8日起訴要求文楠楠、李凡凡承擔保證責任,此即本案。 (二)各執一詞的雙方 涉案兩個簽字的性質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原被告雙方圍繞簽字各自陳述一番道理,并提供證據以說服法官。對此,陳奕奕主張,該承諾書上的“擔保人”三個字系其朋友管文文所先書寫,文楠楠、李凡凡是以“擔保人”的身份簽名,故應該承擔擔保責任。管文文出庭作證稱,“擔保人”三個字系其先寫上,不是后加的,文楠楠、李凡凡在看到“擔保人”三個字后才簽名并寫上自己的身份證號碼。文楠楠、李凡凡則主張,其二人在該承諾書簽名時并沒有“擔保人”三個字,在本案中僅是以“見證人”身份簽字,所以不應該承擔保證責任。 (三)一審法院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另案生效判決,可以確認劉濤濤應償還陳奕奕借款100萬元,現陳奕奕以文楠楠、李凡凡在承諾還款書中作為保證人為由要求該二人對劉濤濤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作為債權人的陳奕奕,其要求債務人劉濤濤承諾還款是其目的所在,而有無見證人對陳奕奕來說并不重要,反之有保證人卻是重要的,亦是對劉濤濤還款的有效保障。文楠楠、李凡凡簽名時未對身份進行固定,也沒有提供“擔保人”三個字系其二人簽名之后所寫的證據,證人所述“擔保人”三個字是證人先寫上,文楠楠、李凡凡在“擔保人”三個字后面簽名的事實,更為合理,故確認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證人身份。鑒于還款承諾書中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未約定,按照法律規定,文楠楠、李凡凡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一審判決后,文楠楠和李凡凡不服,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陳奕奕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二:1.文楠楠、李凡凡沒有為劉濤濤的100萬元債務提供保證擔保,二人是作為見證人在該承諾書上簽名,與陳奕奕不存在保證合同關系。2.即使文楠楠、李凡凡與陳奕奕之間保證合同成立,也早已過了保證期間,文楠楠、李凡凡無須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二審法院審理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首先,保證合同是否成立。文楠楠、李凡凡雖主張其是作為見證人身份在還款承諾書上簽名,且在二人簽名時并沒有“擔保人”三個字,其簽名位置的前面是空白,但文楠楠、李凡凡簽名時未注明其見證人的身份,亦未提供“擔保人”三個字系其二人簽名之后所寫之證據,加之文楠楠、李凡凡均認可證人當時確實在簽字現場。因此,二審法院認為,證人所述“擔保人”三個字系證人先寫上,文楠楠、李凡凡系在“擔保人”三個字后面簽名的事實,更為合理、可信,進而確認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證人身份,認定保證合同成立。 其次,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證責任是否已過保證期間。本案中,主債務人劉濤濤系于2015年9月26日為陳奕奕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余款……在一年內還清”。文楠楠、李凡凡與陳奕奕對此處“一年內”的理解不同。文楠楠、李凡凡解釋:對余款70萬元,每個月償還7萬元到8萬元,正好約為9個月,加上2015年9月26日到12月底的3個月,正好是一年期間,故“一年內”應指“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陳奕奕解釋:“一年內”應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此,二審法院根據還款承諾書的字面含義,結合另案中陳奕奕訴劉濤濤的起訴時間(2015年末)、該民事判決書的宣判時間(2016年6月14日)等實際情況綜合判斷,還款承諾中的“一年內”應認定為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上述還款承諾書并未約定保證期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故推定保證期間應為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因此,陳奕奕于2017年6月8日起訴要求文楠楠、李凡凡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超出保證期間,應免除保證人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證責任。 不同于一般的保證合同案件,涉案保證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為何兩級法院均認為本案中的保證合同成立?這背后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法理分析 (一)還款承諾書上的簽字是否構成保證合同 本案中,主債務人劉濤濤為陳奕奕出具的還款承諾書系主合同,文楠楠、李凡凡在該還款承諾書上的簽字是否構成從合同、保證合同是本案的爭議焦點。對此,文楠楠、李凡凡主張,先有簽字,后有“擔保人”,其二人的本意只是作為“見證人”參與到涉案借款中,保證合同不成立;陳奕奕主張先有“擔保人”,后有其二人的簽字,其二人是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保證合同成立。當事人各執一詞,亦均無法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主張。對此,我們可以區分兩種情形進行分析。**種情形:先有“擔保人”,后有文楠楠、李凡凡二人的簽字。此種情形下,其二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簽字的法律含義,保證合同成立。第二種情形:先有文楠楠、李凡凡二人簽字,后有“擔保人”。此種情形下,其二人主張簽字是作為見證人,陳奕奕則主張簽字是作為保證人。 此問題的本質是當事人對簽字背后法律含義的解釋出現分歧,為此應當探求當事人意思表示之真意。該真意應當是通過外在表示發生效力的表示真意,而不是單純的內心意志,此即意思表示解釋規則之表示主義。在表示主義看來,相對人的信賴關系交往安全,應當更多關注于相對人的信賴保護。《民法典》**百四十二條**款規定,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筆者認為,作為債權人的陳奕奕,其要求債務人劉濤濤承諾還款是其目的所在,而有無見證人對陳奕奕來說并不重要,有保證人卻是非常重要的。上述解釋正是運用了合同目的對簽字行為進行解釋。同時,再考慮分配意思表示誤解風險的合理性。簽字人應當對其簽字避免誤解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若其先明確身份再行簽字,則斷無誤解之風險。故,法院判決*終認定,保證合同成立。 (二)保證責任類型的推定規則 保證責任分為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但是,本案的保證人沒有約定保證責任的類型,那么文楠楠和李凡凡又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為此,當時法律將之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所以,文楠楠、李凡凡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至于*終為何,文楠楠與李凡凡無須承擔保證責任,且在本文第三章第二節分析。 知識拓展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了解了一些關于保證合同的知識點,保證合同作為一種十分常見的合同類型,在商業社會中起著重要的作用,接下來讓我們進一步地了解保證合同。 (一)保證合同的簡要介紹 保證合同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訂立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的合同。從合同的種類上說,保證合同為諾成合同,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訂立合同,無需交付特定標的物。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保證人和債權人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保證合同為從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若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亦無效。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人,法律對于保證人有一定的限制,具體如下:1.國家機關原則上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的財產來源于財政撥款、用于公務活動。如果允許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可能減損國家機關正常履職所需要的財產,進而影響國家機關履職效率,*終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此類主體的設立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從事保證行為可能會減損其財產,進而影響社會公共利益。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因為其不具備主體資格和清償能力,無法作為保證人。本案中,文楠楠、李凡凡均是成年的自然人,其二人簽訂保證合同并無障礙可言。 保證方式一般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保證合同約定,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此種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此種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于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此種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此種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知,保證人在不同的保證方式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權利義務也不相同。實踐中,連帶責任保證占保證中的大多數,本案中的文楠楠和李凡凡即是承擔此種類型保證責任。 保證方式也可從保證人數量的角度區分為單獨保證或共同保證。同一債權只有一個保證人的保證被稱為單獨保證;而有兩個及以上保證人的則被稱為共同保證。兩個及以上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數個保證合同共同擔保同一債權成立共同保證,而其簽訂同一個保證合同也可以成立共同保證,此亦為本案之情形。在共同保證中,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保證份額,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任一個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二)保證期間的確認規則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具體到本案,我們會發現涉案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和保證期間均沒有明確約定,都需要進行推定。還款承諾書中僅記載:“……余款……在一年內還款。”所以,首先得明確“一年內”的法律含義。對此,文楠楠、李凡凡主張:對余款70萬元,每個月償還7萬元到8萬元,正好為9個月,加上2015年9月26日到12月底的3個月,正好是一年,故“一年內”應指“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陳奕奕則解釋:“一年內”應指“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同前述,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在這里首先需要考慮的是文義因素,劉濤濤于2015年9月26日為陳奕奕出具還款承諾書,余款在“一年內”還清。從詞語文義的通常理解來看,“一年內”應當為自出具還款承諾書之日起算一年內,而不是從下一個自然年起算。再結合陳奕奕起訴劉濤濤還款的另案開始于2015年年末,該案判決書又于2016年6月14日宣判,按照文楠楠、李凡凡的解釋,“2015年12月底前還欠款30萬元,對余款70萬元,每個月償還7萬元到8萬元,約為9個月”,還款承諾書中的“一年內”,應認定為自2015年9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更為合理。故,保證期間則應該為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陳奕奕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上述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文楠楠、李凡凡承擔保證責任,故陳奕奕于2017年6月8日起訴要求文楠楠、李凡凡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超出保證期間的規定,應免除保證人文楠楠、李凡凡的保證責任。此外,保證期間不同于訴訟時效,無論保證人是否抗辯,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期間是否已超過的事實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進而確定是否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普法提示 在現代商業社會中,合同的作用越發重要,其種類之繁多、法律含義之復雜,需要每個人在提筆簽字時都加以重視。簽字一時快,隱患多又壞。對此,我們向大家作如下提示。 (一)簽字時應該審慎地審查合同條款 當事人在合同簽字前,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尤其是涉及權利義務條款中含混不清之處需要格外謹慎,以避免合同履行出現爭議時,損害到自己的權益。具體到本案,陳奕奕和文楠楠、李凡凡均存在馬虎之處,如果陳奕奕將保證條款內容直接寫上,或者文楠楠、李凡凡寫清楚自己的責任,那么他們之間就不會出現如此多的爭議。此外,合同所用的術語往往具有法律上的特殊含義,非法律職業者對此并不一定清楚,所以如果有條件,在簽訂重大合同前應當向法律職業者咨詢,弄清楚合同的真實意思再簽字。畢竟,事前的每一分小心,都是為了事后的每一分放心。 (二)主張權利要及時 正如古希臘法諺所云,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法律賦予合同守約方以權利去維護自身的利益,但是守約方也需要及時去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就有可能無法*終實質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法律對此專門規定了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制度,以督促權利人及時地主張權利。首先關于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于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則當該期間屆滿后,其對應的債務人享有時效的抗辯權,即可以不履行債務。對此,《民法典》**百八十八條**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至于除斥期間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則當該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喪失對應的權利。對此,法律上沒有一般性的規定,現有六個月、一年和五年等不同種類,當事人需要結合個案具體確定時間。本案的情形中,陳奕奕沒有事先明確保證期間,故只能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為自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而這一推定結果顯然對其是不利的,這應引起大家的重視。

擔保合同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簡介

魯桂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一級高級法官,北京市政協委員。從事審判工作30余年,具有豐富的基層、中、高級法院審判工作經驗,先后承擔《行政訴訟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等12項省部級司法研究課題,撰寫的多篇論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日報》等期刊、報紙刊發,作為主編編寫了《經典案例分類精解》等多部法律專著,在物權、侵權、合同等民商事領域有較深的造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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