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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知識(第二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030620514
- 條形碼:9787030620514 ; 978-7-03-062051-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綜合知識(第二版)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作為有一定“綜合知識”基礎的臨床醫學本科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在從事臨床診治工作前進行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時使用的一本公共課培訓教材。
本書共有六篇,包括衛生法規、循證醫學、臨床思維與人際溝通、預防醫學與公共衛生、職業病防治、老年醫學概論。本書旨在提升住院醫師職業道德和責任意識、人際溝通能力,樹立熱愛臨床醫學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觀念,培養科學的臨床思維和多角度、多方面、藝術性處理臨床問題的綜合能力。
綜合知識(第二版) 目錄
前言
**篇 衛生法規
**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003
第二章 《艾滋病防治條例》 015
第三章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018
第四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021
第五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028
第六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033
第七章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037
第八章 《處方管理辦法》 041
第九章 醫療損害責任 046
第十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056
第十一章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063
第二篇 循證醫學
**章 循證醫學概論 071
第二章 治療與循證醫學 075
第三章 診斷試驗評價與疾病診斷 083
第四章 預后與循證醫學 093
第五章 系統評價和Meta分析 099
第六章 臨床指南的評價與應用 107
第三篇 臨床思維與人際溝通
**章 臨床思維 115
第二章 人際溝通 126
第四篇 預防醫學與公共衛生
**章 臨床預防服務 139
第二章 臨床戒煙干預 150
第三章 合理營養指導 157
第四章 身體活動促進 170
第五章 社區公共衛生服務與公共衛生監測 185
第六章 食品安全與食源性疾病 194
第七章 醫院安全管理 208
第五篇 職業病防治
**章 職業病防治總論 219
第二章 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 225
第三章 鉛中毒 236
第四章 苯中毒 241
第五章 窒息性氣體中毒 246
第六章 刺激性氣體中毒 252
第七章 塵肺病 257
第八章 噪聲聾 263
第九章 職業性腫瘤 273
第六篇 老年醫學概論
**章 老年醫學的基本概念 281
第二章 老年疾病的特殊規律及有效應對策略 288
第三章 老年人用藥的原則及常見藥物不良反應與處理 295
第四章 老年綜合評估規范與流程 306
第五章 老年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征 312
第六章 臨終關懷 320
綜合知識(第二版) 節選
**篇 衛生法規 衛生法律知識是當代醫生必須具備的人文素養的重要內容之一。作為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學員必須熟知我國衛生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通過本篇的學習,使學員了解和掌握我國相關的衛生法律法規,增強衛生法制觀念和衛生法律意識,增強遵守和捍衛衛生法制的自覺性,依法維護合法權益,正確履行崗位職責,保護人體健康,推動醫學科學進步,促進衛生事業的發展。 本篇內容包括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執業醫師法、精神衛生法、獻血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損害責任、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本章要點 ●傳染病防治方針和原則。 ●法定傳染病的分類。 ●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適用范圍。 ●傳染病預防制度。 ●傳染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傳染病疫情控制。 ●傳染病醫療救治。教學目的 ●掌握:①法定傳染病的分類;②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適用范圍;③預防接種制度;④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該采取的措施;⑤傳染病醫療救治。 ●熟悉:①傳染病防治方針和原則;②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的緊急措施。 ●了解:①我國傳染病預防相關制度;②傳染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節 概述 一、傳染病的概念 傳染病,是一種由各種病原體,如病源性細菌、病毒、立克次氏體和原蟲真菌等引起的,使人體健康受到某種損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健康甚至整個社會的疾病。 傳染病能在人與人、動物與動物或人與動物之間相互傳播,對人體健康危害極大。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眾安全,1989年2月2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對《傳染病防治法》進行了修正。 《傳染病防治法》分為總則,傳染病預防,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疫情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9章,共80條。 二、傳染病防治方針和原則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對傳染病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以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為原則。 預防為主,是指傳染病防治要把預防工作放在首位,從預防傳染病發生入手,通過采取各種防治措施,使傳染病不發生、不流行;防治結合,是指在貫徹預防為主方針的前提下,實行傳染病的預防措施和治療措施相結合;分類管理,是指根據傳染病不同病種的傳播方式、傳播速度以及對人體健康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所確定的管理原則;依靠科學,是指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要發揚科學精神,堅持科學決策,普及科學知識,做好科學預防,實行科學治療,組織科學攻關;依靠群眾,是指傳染病防治工作必須發動群眾自覺參與和積極配合。 三、法定傳染病的分類 根據傳染病的傳播方式、傳播速度及其對人類危害程度,《傳染病防治法》將列為法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三類。 1.甲類傳染病 鼠疫、霍亂。 2.乙類傳染病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兒破傷風、猩紅熱、布魯菌病、淋病、梅毒、鉤端螺旋體病、血吸蟲病、瘧疾。 3.丙類傳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麻風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黑熱病、包蟲病、絲蟲病,除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2008年5月2日,衛生部決定將手足口病列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丙類傳染病進行管理。 四、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適用范圍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傳染病防治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傳染病防治法》所稱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需要解除依照上述規定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2009年4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衛生部將甲型H1N1流感列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2013年10月28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衛計委”)發出《關于調整部分法定傳染病病種管理工作的通知》,將人感染H7N9禽流感納入法定乙類傳染病;將甲型H1N1流感從乙類調整為丙類,并納入現有流行性感冒進行管理;解除對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 目前,我國共有39種法定傳染病,其中甲類2種、乙類26種、丙類11種。 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職責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 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相應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六、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合法權益保護 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是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傳染病診斷標準,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病原攜帶者,是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癥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和社會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七、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①對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②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③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④對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應活動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進行監督檢查;⑤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⑥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傳染病防治重大事項的處理。 第二節 傳染病的預防 一、傳染病監測預警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出的傳染病預警后,應當按照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二、預防接種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預防、控制的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并組織實施。用于預防接種的疫苗必須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2005年3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3日國務院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 (一)疫苗管理 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為兩類。**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分發**類疫苗的組織工作,并按照使用計劃將**類疫苗組織分發到設區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使用計劃將**類疫苗分發到接種單位和鄉級醫療衛生機構。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分發**類疫苗;分發**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二)兒童預防接種的管理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在兒童出生后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并做好記錄。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三)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部分地區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報經本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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