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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 上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4575
- 條形碼:9787510934575 ; 978-7-5109-3457-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 上下 本書特色
《民事訴訟法》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全面貫徹落實該部法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組織編寫了《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從條文主旨、條文理解、條文適用、典型案例等多個角度,全面闡釋了該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條文內涵。全書以問題為導向,立足理論與實務,對廣大法官、律師、學者及相關從業人員理解和準確適用該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 上下 內容簡介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屆****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并于2022年1月1日實施。 為幫助讀者準確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訴訟法》,妥善解決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套裝上下冊)》從條文主旨、條文理解、條文適用、典型案例等四個角度出發,對該法逐條進行了全面解讀。尤其針對本次修法中涉及的司法確認程序、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獨任制適用、在線訴訟和送達規則等五個方面新增的7個條文、修改的26個條文作了重點解讀。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套裝上下冊)》作者主要來自于審判實踐部門,具有豐富的法律適用經驗,相信《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套裝上下冊)》的出版將對廣大法官、律師、學者及相關從業人員準確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訴訟法》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 上下 目錄
**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節 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審普通程序
**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 上下 節選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套裝上下冊)》: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民事訴訟法》對人效力和對事效力的規定。 【條文理解】 作為一部基本法,必須要規定法律的適用范圍。《民法典》第2條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也說明《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具有統一的調整范圍。即對什么人、什么事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進行規范。 《民事訴訟法》的對人效力解決的是《民事訴訟法》適用的主體范圍問題。本條所稱“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享有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履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作為法人存在。法人又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等。“其他組織”,是指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團體組織,但合法成立,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民事訴訟法》也賦予其民事訴訟權利能力,能夠成為訴訟當事人。“其他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5)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6)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7)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8)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本條中僅規定了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至于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本法第5條中作出了規定,他們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對其分開規定,只是為了更好地區分,并沒有差別對待,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不允許任何主體享有任何特權。 民事訴訟法的對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也稱為人民法院可以通過裁判解決糾紛的范圍。所謂主管,是指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范圍和權限。法院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特定范圍民事糾紛的權限,也是確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之間民事糾紛解決的分工和職權范圍的劃分。社會生活中民事糾紛繁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全部訴諸法院,由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裁判。因此,明確主管范圍,既有利于當事人快速便捷地尋求救濟途徑,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確通過裁判解決糾紛。該條對人民法院裁判權的行使范圍作出了抽象的規定,即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爭議都屬于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依照《民事訴訟法》審理和裁判的對象。 財產關系,是指具有經濟內容的社會關系,即基于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支配、交換和分配而形成的相互關系,包括由民法調整的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侵權關系;由商法調整的商事關系;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關系以及由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等。財產關系的特征是:財產關系體現出的利益具有經濟價值;財產關系依存的財產權利可以轉移。 人身關系,是指人們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關系,如因姓名權、名譽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以及婚姻、收養、繼承等家庭關系。人身關系的特點是:**,人身關系所體現的利益與個人尊嚴息息相關,且不具有財產價值。第二,人身關系與其主體不可分離。人身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權利關系,一是人格權關系,是指與每一個民事主體的人格尊嚴相聯系產生的權利關系。人格權是一種與生俱來的原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人格權屬于專屬權,不得讓與、繼承、拋棄或者代位行使;人格權是絕對權,具有排他性和對世性。二是身份權關系,是指與公民或者法人特定的身份相聯系而產生的權利關系。身份權是法律賦予具有特定身份利益的公民或者法人對其身份利益所享有的排他性的獨占權利。依照客體標準可以劃分為親屬權、配偶權和監護權等,還包括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等。此外,本法第十五章規定的特別程序案件,雖然在性質上不屬于民事訴訟案件,但也屬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包括在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等。 【條文適用】 該條在適用過程中,應當嚴格把握主管范圍,即以發生爭議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中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這一概括性標準來劃定主管范圍行之有效,從而為人民法院解決主管疑難案件提供法律依據。 適用該條時,還要嚴格審查是否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在涉及某類糾紛是否應當納入民事裁判的范圍時,*高人民法院的判斷標準就是,該爭議是否屬于平等主體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爭議。例如,在解釋關于國家征用農民耕地所發生的補償費的爭議是否屬于法院受理的爭議時,*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是: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土地補償費所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主體法律關系,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對此類爭議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 ……
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 上下 作者簡介
江必新,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中國法制史碩士,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博士。兼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湖南大學、對外經貿大學兼職博導。1999年被評為“全國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當代中國法學名家”,2015年獲中國行政法學“杰出貢獻獎”,2016年獲第二屆“金平法學成就獎”。在《中國社會科學》《求是》《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30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加快建設法治中國研究”等多項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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