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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察業務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227028
- 條形碼:9787510227028 ; 978-7-5102-2702-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檢察業務 內容簡介
近年來,在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法治思想,堅持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主動適應新時代新要求,采取一系列主動跟進的思路舉措,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履職盡責,推進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系統性、整體性、重塑性改革,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十大業務”法律監督新格局。 黨中央專門印發《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這在黨的歷史上是首次,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加強檢察工作的綱領性文件。中共中央《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進入新發展階段,與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相比,法律執行和實施仍是亟需補齊的短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高檢院黨組清醒地認識到,在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新的趕考路上,影響和制約法律監督發展的主要因素,是檢察隊伍整體能力素質跟不上、不適應。高檢院組織編寫全國檢察機關十大業務系列教材,旨在堅持以習近平總書記法治思想為指引,加強過硬檢察隊伍建設,提升法律監督質量和效果,更好地以檢察工作高質量發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行政檢察業務 目錄
**節 行政檢察的任務、理念和格局
一、新時代行政檢察任務
二、新時代行政檢察理念
三、新時代行政檢察原則
四、新時代行政檢察工作格局
第二節 行政檢察業務范圍
一、對行政裁判結果的監督
二、對行政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
三、對行政訴訟執行的監督
四、對行政非訴執行的監督
五、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
六、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第三節 行政檢察工作制度
一、調查核實
二、公開聽證
三、司法救助
四、智慧借助
五、案例指導與強制檢索
第四節 行政檢察監督方式
一、抗訴
二、再審檢察建議
三、檢察建議
四、行政訴訟監督報告
五、專項監督活動
六、其他監督方式
第二章 行政裁判結果監督案件的辦理
**節 對行政裁判結果監督的重點難點
一、對不予立案與駁回起訴的審查
二、對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新證據的認定
三、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判斷
四、對生效判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審查
五、對嚴重程序違法情形的審查
六、對其他監督事由的把握
第二節 再審檢察建議與抗訴的適用范圍
一、適用再審檢察建議的案件范圍
二、應當提請抗訴的案件范圍
三、對調解書監督的方式
第三節 出席法庭
一、出庭前的準備工作
二、出席法庭的任務
……
第三章 行政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案件的辦理
第四章 行政訴訟執行監督案件的辦理
第五章 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的辦理
第六章 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案件的辦理
第七章 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第八章 涉行政處罰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
第九章 涉行政強制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
第十章 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
第十一章 涉行政征收與補償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
第十二章 涉土地管理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
第十三章 涉行政協議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
第十四章 涉工傷認定訴訟監督案件的辦理
行政檢察業務 節選
《十大業務系列教材——行政檢察業務》: (三)利害關系 1.個人反射利益受損時無訴權 只要某個行政行為對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了或必將產生實際影響,而不論是否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原則上就具有原告資格。但是實務中不能做過分擴大解釋,只有當事人在公法領域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或利益受到行政行為影響時,其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如果某個法律規范立法目的是保護公共利益,那么反射性利益受到影響的個人不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只有法律規范保護公共利益,同時也保護個體利益的時候,個人才能夠依據該規范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城鄉規劃法》第9條第2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確認當事人具有反射利益,但不等于確認當事人享有行政訴訟上的訴權。因為《城鄉規劃法》第9條主要的立法目的是對公共利益的保護,而非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規范。例如,動遷戶在沒有與政府達成補償協議之前,還在原來的房屋居住。開發商在他家的旁邊建了一個三層的樓房作為回遷戶安置房,該樓房違反規劃建在了綠地上,但是該違法建筑對當事人的通行權、采光權、通風權等相鄰權未造成實際的侵害。此時,當事人依據該條訴請政府履行法定職責,即缺乏請求權基礎。 2.不履責案件起訴人利害關系證明責任 關于不履責案件,起訴人除了要證明行政機關具備相應的法定職責之外,還要證明其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否則不具有訴權。舉報人就其自身合法權益受侵害向行政機關進行舉報的,與行政機關的舉報處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行政機關對與舉報人有利害關系的舉報僅作出告知性答復,未按法律規定對舉報進行處理,不屬于《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條第10項規定的“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因而具有可訴性,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3.利害關系特殊性 有些當事人和一個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是并不代表跟所有具有關聯性的行政行為存在利害關系。例如,在房屋征收的過程中,房屋所有權人對于整個補償都享有權益,因此,他對于征收決定有權提起訴訟,公房承租人、經濟適用房承租人的法律地位類似于所有權人,可以比照所有權人享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一般的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項目中通常只涉及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械設備搬遷費用、停產停業等損失,其對政府部門不區分受償主體將停業損失費支付給房屋所有人的行為具有利害關系,但是對征收決定缺乏利害關系,因此,無權對征收決定提起訴訟。 4.利害關系范圍 利害關系既包括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也包括對其合法權益產生不利的影響,既包括當事人實際權益的直接減少或消除,也包括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相對減少。 (四)復議機關作為被告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2款、第3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判斷行政機關是否作出了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應以是否改變原行政行為結果為標準。 有的復議決定改變了原行政行為認定的主要事實以及適用的法律規范,但是只要沒有改變處理結果,仍應視為維持原行政行為;有的復議決定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1款第1項的規定“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駁回復議申請的,屬于維持原行政行為;有的復議決定以原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確認違法,但不否定原行為的效力,屬于維持原行為。 第二,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 第三,復議決定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48條第1款第2項規定,“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駁回復議申請的,相當于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沒有進行審查判斷,此時不能視為復議決定維持了原行為。當事人只能選擇起訴原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者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不能將原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均作為被告進行共同訴訟。經法院釋明,當事人堅持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并無不當。 第四,復議決定對原行政行為的羈束作用。例如,當事人申請復議主張某區政府對其房屋實施的強拆行為違法,如果復議決定確認沒有證據證明區政府對爭議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當事人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不存在,駁回復議申請。那么,當事人直接起訴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人民法院會因為復議決定的羈束,確認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起訴的行政行為存在而駁回起訴。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沒有選擇權,只能先起訴復議機關做出的復議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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