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侵權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4199
- 條形碼:9787521624199 ; 978-7-5216-2419-9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侵權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本書特色
【案情回顧】生動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隱藏的法律糾紛及隱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問題,條分縷析釋明法律依據 【知識拓展】觸類旁通,延伸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普法提示】一針見血指出應對方案,提升讀者法治素養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侵權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內容簡介
全書共分為五個篇章,分別為“**章訴訟常識”“第二章 網絡侵犯名譽權”“第三章 網絡侵犯肖像權”“第四章 網絡侵犯隱私權”“第五章 網絡侵犯財產權”,涵蓋了當今飛速發展的互聯網時代中網絡常見的侵權法律問題。本書首先通過七個案例,對網絡侵權糾紛中涉及的基本訴訟常識進行了解讀,使讀者對網絡侵權與傳統侵權的區別有一個初步的認識;其次又根據不同的侵權客體,選取對應的典型案例,對網絡侵權犯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財產權所產生的法律糾紛及其責任承擔進行具體分析解讀。案件類型全面,案例選取新穎且具有代表性,法律條文解讀細致,知識拓展深入淺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讀性。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侵權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目錄
**章 訴訟常識
案例一??何謂網絡侵權——網絡侵權與其他方式侵權的區別 / 003
案情回顧 / 003
法理分析 / 003
知識拓展 / 007
(一)網絡侵權的責任主體 / 008
(二)網絡侵權的客體 / 008
(三)網絡侵權的歸責原則 / 008
普法提示 / 009
案例二??哪些權益可能被侵權——網絡侵權的分類 / 011
案情回顧 / 011
(一)美容院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被訴 / 011
(二)官方微博發他人漫畫涉訴 / 012
法理分析 / 013
知識拓展 / 014
(一)屬于網絡侵權的權利范疇 / 014
(二)網絡侵權的具體分類 / 015
普法提示 / 017
案例三??網絡侵權如何起訴——互聯網法院管轄案件規定 / 019
案情回顧 / 019
法理分析 / 020
知識拓展 / 020
(一)哪些糾紛可以在互聯網法院起訴? / 020
(二)在互聯網法院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 024
(三)不服互聯網法院的判決怎么辦? / 025
普法提示 / 025
案例四??網上訴訟流程——如何在互聯網法院打官司 / 028
案情回顧 / 028
法理分析 / 029
知識拓展 / 030
(一)如何在互聯網法院注冊賬號? / 031
(二)原告如何提起訴訟? / 032
(三)被告如何應訴? / 033
(四)如何在互聯網法院遞交材料? / 033
(五)如何參與互聯網法院的在線庭審? / 034
(六)如何接收互聯網法院的裁判文書? / 035
普法提示 / 035
案例五??多元調解——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特點和流程 / 037
案情回顧 / 037
(一)案件背景 / 037
(二)調解過程 / 037
法理分析 / 040
(一)多元調解化解糾紛機制是如何運行的呢? / 040
(二)多元調解機制的特點 / 041
知識拓展 / 042
(一)多元調解包括哪些調解力量? / 042
(二)調解員如何開展調解工作? / 043
普法提示 / 044
案例六??侵權主體的確定——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 / 046
案情回顧 / 046
法理分析 / 048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 / 048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 049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范圍 / 050
知識拓展 / 051
(一)“通知—刪除”規則 / 051
(二)“紅旗原則” / 051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披露義務 / 052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唯一侵權人 / 053
普法提示 / 053
案例七??侵權人的義務——承擔網絡侵權責任的方式 / 054
案情回顧 / 054
法理分析 / 056
(一)承擔網絡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 / 056
(二)誰來承擔網絡侵權責任? / 056
(三)如何承擔網絡侵權責任? / 057
知識拓展 / 059
(一)如何確定經濟損失賠償的數額? / 059
(二)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 / 060
(三)侵權人賠禮道歉不“誠懇”怎么辦? / 060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 / 060
(五)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后不刪除怎么辦? / 060
普法提示 / 061
(一)權益被侵犯時莫慌張,積極維權主動出擊 / 061
(二)勿存僥幸心理,網絡不是“隱身衣” / 061
(三)審慎發表言論,切勿做“鍵盤俠” / 062
第二章 網絡侵犯名譽權
案例一??朋友圈散布謠言怎么辦——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 / 065
案情回顧 / 065
法理分析 / 066
(一)名譽權的含義 / 066
(二)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 066
知識拓展 / 070
(一)名譽侵權的注意事項 / 070
(二)如何保護自己的名譽權? / 072
(三)保護名譽權的界限 / 073
普法提示 / 074
案例二??發表文章失實怎么辦——網絡言論的邊界 / 075
案情回顧 / 075
法理分析 / 076
(一)網絡言論的自由與邊界 / 076
(二)發表不實文章,可能侵害他人名譽權 / 077
(三)對公眾人物發表不當言論的侵權責任認定 / 078
知識拓展 / 079
(一)認定網絡言論失范的考量因素 / 079
(二)網絡言論“越界”的其他法律風險 / 080
普法提示 / 082
案例三??如何證明名譽侵權——網絡侵犯名譽權舉證須知 / 084
案情回顧 / 084
(一)歌壇新秀慘遭“diss” / 084
(二)消沉“星星”憤而起訴 / 084
(三)塵埃落定終勝訴 / 085
法理分析 / 086
(一)名譽權網絡侵權責任舉證及歸責原則 / 086
(二)名譽權網絡侵權責任證據的形式 / 087
(三)名譽權網絡侵權責任的舉證類型 / 088
知識拓展 / 090
(一)網絡名譽權糾紛案件中的電子數據如何舉證? / 090
(二)什么是可信時間戳? / 091
(三)什么是“天平鏈”? / 091
普法提示 / 092
(一)關注證據的“三性” / 092
(二)證據很重要,證據意識要提高 / 093
案例四??企業有無名譽權——企業名譽權的保護 / 095
案情回顧 / 095
法理分析 / 098
(一)法人是否享有名譽權? / 098
(二)法人名譽權會產生于哪些領域? / 098
(三)侵犯法人名譽權與公民名譽權的區別 / 098
(四)消費者與商家因評論引發的名譽權糾紛之特點 / 099
知識拓展 / 100
(一)同業經營者之間的名譽權糾紛 / 100
(二)法人與媒體之間的名譽權糾紛 / 100
普法提示 / 102
案例五??平臺未及時刪除侵權文章的責任——網絡平臺“避風港原則”的適用 / 103
案情回顧 / 103
(一)案件背景 / 103
(二)溝通過程 / 103
(三)審理過程 / 104
法理分析 / 105
(一)“避風港原則”的來源和概念 / 105
(二)我國立法中對“避風港原則”的規定 / 106
(三)本案不適用“避風港原則”的原因 / 106
知識拓展 / 108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網絡用戶 / 108
(二)對“避風港原則”中“明知”“應知”的認定 / 108
普法提示 / 110
(一)公民如何在網絡空間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110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如何維護網絡空間秩序? / 111
第三章 網絡侵犯肖像權
案例一??肖像被擅用,訴請應合理——侵犯肖像權的損失計算 / 115
案情回顧 / 115
(一)女星千面嬌娃化身天貓模特 / 115
(二)巨額索賠起糾葛 / 115
法理分析 / 116
(一)財產損失的賠償規則 / 116
(二)財產損失的賠償標準 / 117
(三)千面嬌娃案的賠償分析 / 119
知識拓展 / 120
(一)停止侵害 / 120
(二)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 120
(三)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 121
普法提示 / 121
案例二??新聞報道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侵權——肖像權保護的例外情形 / 124
案情回顧 / 124
法理分析 / 126
(一)現行法律規范 / 126
(二)肖像權中的“肖像” / 127
(三)侵害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 127
(四)侵害肖像權需承擔的責任 / 127
(五)肖像權的合理使用情形 / 128
知識拓展 / 129
普法提示 / 130
案例三??我的肖像被丑化——肖像權與其他人格權的交叉 / 132
案情回顧 / 132
法理分析 / 133
知識拓展 / 135
(一)姓名權與肖像權、名譽權交叉 / 136
(二)名譽權與榮譽權交叉 / 136
普法提示 / 138
第四章 網絡侵犯隱私權
案例一??隱私被他人泄露怎么辦——網絡侵犯隱私權的主要表現 / 143
案情回顧 / 143
法理分析 / 144
(一)我國法律關于隱私權的規定 / 144
(二)傳統侵犯隱私權所包含的類型 / 145
(三)什么是網絡侵犯隱私權? / 146
(四)網絡侵犯隱私權的特征 / 146
(五)網絡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 / 147
知識拓展 / 150
普法提示 / 150
案例二??網上訂票被詐騙怎么辦——誰侵犯了我的隱私權 / 152
案情回顧 / 152
法理分析 / 153
(一)本案小鵬被泄露的信息是否是隱私? / 153
(二)根據現有證據能否認定涉案隱私信息是由某航空公司和某旅行公司泄露? / 154
(三)在某航空公司和某旅行公司有泄露小鵬隱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前提之下,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 154
知識拓展 / 155
(一)個人信息 / 155
(二)個人隱私 / 156
(三)侵犯隱私權的行為 / 156
(四)侵犯他人隱私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 156
普法提示 / 157
案例三??“人肉搜索”是否侵權——曝光行為的法律分析 / 159
案情回顧 / 159
法理分析 / 160
(一)何謂“人肉搜索”? / 160
(二)“人肉搜索”是否構成侵權? / 161
(三)對于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進行“人肉搜索”是否合法呢? / 162
(四)“人肉搜索”會受到什么處罰? / 164
知識拓展 / 165
普法提示 / 166
案例四??不堪其擾的商業騷擾——上網有無生活安寧權 / 168
案情回顧 / 168
法理分析 / 169
(一)何謂商業騷擾? / 169
(二)何謂安寧權? / 170
知識拓展 / 173
(一)私人生活安寧與隱私權的“前世今生” / 173
(二)私人生活安寧與個人信息保護 / 174
(三)人本主義與意思自治的平衡 / 175
普法提示 / 176
第五章 網絡侵犯財產權
案例一??我的網絡財產清單——網絡侵犯財產權的范圍 / 179
案情回顧 / 179
(一)被游戲的非游戲人生 / 179
(二)維權路上波折多 / 179
法理分析 / 180
(一)網絡虛擬財產是財產嗎? / 180
(二)網絡虛擬財產能被法律保護嗎? / 181
(三)網絡虛擬財產被哪些法律所保護? / 181
知識拓展 / 182
(一)網絡游戲侵權案件管轄權的確認問題 / 182
(二)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應該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 183
(三)網絡財產侵權案件中,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嗎? / 183
(四)網絡空間會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嗎? / 185
普法提示 / 186
(一)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管轄 / 186
(二)收集證據內容及手段應合法 / 187
案例二??游戲賬號被盜的損失誰來承擔——游戲平臺的監管義務 / 188
案情回顧 / 188
(一)游戲賬號被盜反成被告 / 188
(二)法庭審理明真相 / 189
法理分析 / 189
(一)游戲賬號被盜游戲公司承擔責任嗎? / 189
(二)游戲賬號可以善意取得嗎? / 190
(三)游戲賬號價值如何確定? / 191
知識拓展 / 192
(一)游戲中哪些數據屬于財產范疇? / 192
(二)游戲糾紛的主要類型 / 192
(三)盜竊游戲賬號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 193
(四)游戲賬號交易被騙如何維權? / 193
(五)游戲公司倒閉了怎么辦? / 194
普法提示 / 195
(一)玩家注冊或充值游戲時應先看協議 / 195
(二)游戲公司應切實保障玩家的利益 / 195
(三)第三方交易平臺應完善信息審核 / 196
(四)玩家應遵守安全規則 / 196
(五)玩家應有保存相關憑證的意識 / 197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侵權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節選
案例一???? 何謂網絡侵權——網絡侵權與其他方式侵權的區別 董學敏 案情回顧 朱小天是一名大四學生,平時喜歡追星、追劇,對娛樂八卦很感興趣。有一天,他忽然收到了一個EMS快件,看了下落款,竟然是法院寄過來的,他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自己又沒違法,法院找自己會有什么事情?打開快件,看到訴訟材料,原來他被知名藝人楊某起訴了,理由是他侵害了對方名譽權,原告在起訴書中稱:“朱小天在其新浪微博上大肆發布、轉發針對原告女性身份的誹謗、侮辱和嚴重貶損性信息,包括‘票房毒藥’‘炒作離婚人品差’‘插刀閨蜜’等言論和配文‘出軌’‘詐捐’等丑化原告的圖片,嚴重貶損原告人格;同時,挑唆大量網友對該等虛假、誹謗性信息進行轉發,對原告進行惡評及侮辱等。上述虛假信息和污言穢語的發布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朱小天看完起訴狀后,覺得很委屈,自己又沒當面罵人,也沒在櫥窗里貼侮辱人的標語,只是和千千萬萬個網友一樣,在網上發個帖子,楊某作為大明星,會因為自己的幾個帖子少塊肉嗎?她也不痛不癢啊,怎么就嚴重精神傷害了?自己怎么就違法了? 法理分析 本案中,原告楊某以名譽權侵權糾紛為由將朱小天起訴至法院,但被告朱小天并非在現實生活中對楊某進行了言語的侮辱、誹謗,也就是說被告的侵權看起來是“非實體”和“無形”的,何況,原告和被告也并不認識,那么這個侵權從何而來?接下來,我們從法理上進行分析,解答被告朱小天的疑問。 何謂“網絡侵權”?顧名思義,網絡侵權就是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件及網絡操作系統等,通過網絡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網絡操作系統等相互作用,實現網絡資源共享的系統。而網絡侵權就是借助這個龐大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從事的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概言之,網絡侵權就是發生在互聯網空間中的侵權行為。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款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因此,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管在現實中還是在網絡上,名譽權都是可能被侵犯的。 網絡侵權行為雖然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方式,但其在本質上與傳統侵權行為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從構成要件上來講,網絡侵權必然同一般 侵權一樣,滿足基本的構成要件,并且有自身獨有的特點。 **,侵權行為。這里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若無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也就是說,行為人實施了加害行為,這里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作為,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為侵權行為的不作為,是指該作而不作。于本案而言,很明顯,被告朱小天實施的是“主動的加害行為”。 據原告楊某提供的公證書顯示,2018年11月2日至11月8日,涉案微博賬號共公開發布31條涉及楊某的微博。楊某對其中17條發布于2018年11月2日至11月4日的微博,主張相關內容構成侵犯其名譽權,涉案博文的主要內容包括“#楊某粉絲生來犯賤#楊某票房毒藥……禿頭垮臉浪蕩……”及配圖、“官微這圖不用P,楊某青眼狐貍本色出演”及配圖(配有丑化楊某肖像的圖片)、“……炒作離婚人品差……三六九等插刀閨蜜是楊某,三把掃帚爛片女王……”、“#一提起楊某就想到詐捐#……還禿雞,素質這么低……”等網絡言論,并附有多張丑化楊某的照片。 通過瀏覽朱小天在微博上發表的這些言論,我們可以看出其中包含的內容涉及對楊某的個人評價,而且均為貶損、侮辱、誹謗的負面評價。這種侵權雖然并非當面對楊某進行侮辱,但是言論是通過互聯網發出的,而且是在活躍度很高的微博平臺上發出的。在信息技術日新月異的今天,大家都用電腦、手機,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也是互聯網,朱小天在微博平臺上發布的帖子,并非對他人客觀公正的陳述、評價,而是一種惡意揣測,甚至是故意貶低,這種虛假的信息發布到網絡平臺上,是不封閉的,必會被其他人瀏覽到。在網絡上傳播不當言論侮辱或誹謗他人,破壞他人名譽,并為第三人所知曉,使他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與一般侵權不同的是,網絡侵權借助的是計算機,雖然不具備“實體”,但也產生了和實體侵權一樣的效果。因此,朱小天的所作所為具備了“侵權行為”這個要件。 第二,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在本案中,原告楊某所訴名譽權侵權糾紛系非財產損害中的精神損害。朱小天的多篇微博均直接點名楊某,從內容來看針對的也是楊某個人,系針對不特定受眾進行的對特定人的侵權行為。那么,如何認定朱小天在網絡上的這種行為引發了損害后果呢?從被侵害主體方面來看,楊某系知名藝人,擁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其本身存在對外形象定位的問題,這與普通人在特定圈子里需要較好的口碑相似,而且楊某的形象定位面向的是不特定公眾,更加具有影響力,形象一旦毀損容易引發“連鎖反應”。朱小天在微博平臺發表的微博帶有較大貶損性,容易導致公眾思想被“引流”,片面相信朱小天發布的不良信息。從受眾面來講,網絡是一個無限開放的環境,互聯網上的信息每分每秒都有可能被轉發、評論、帶節奏,所以,相比于一般侵權,網絡侵權更隱蔽、更快速,擴散性更強,后果更難預估。根據《民法典》**千一百八十三條**款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人格權侵害導致的精神痛苦或損害本身難以量化,所以這種痛苦或損害并不一定必須表現得非常明顯,比如導致被侵害人生病、住院、精神失常等,通常情況下以發生了足以產生這種影響的行為來認定。結合本案的情況,朱小天對楊某的網絡侵權行為,足以造成楊某對自身形象毀損的憂慮或需承受公眾不良的社會評價,因此具備精神損害的事實。 第三,因果關系。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網絡侵權也不例外,正是由于行為人在網絡上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害,如該損害事實并非該違法行為所造成,則該行為人不能負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朱小天的侵權行為與楊某的名譽權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正是朱小天在網絡上的侵權行為,導致關于楊某的負面信息被其他人瀏覽、轉發,造成了對楊某的名譽權侵權。現任舉一例說明,根據相關證據,楊某確實曾卷入涉嫌“詐捐”的風波,雖然后來楊某及時發布聲明道歉并解釋和落實了相關捐款,但因涉及公共利益,加之楊某身為公眾人物的影響力,難免引起社會公眾的評論和質疑。此時,對基于公共利益訴求或正當公眾興趣發表的質疑、批評,即使有些用語會令人不快,并會對其名譽利益造成一定不利影響,楊某也應當予以包容。在本案中,朱小天看似也是針對“詐捐”事件發表了看法,為什么就會造成名譽權侵權,其他人的評論則不會?這是因為結合朱小天微博上下文用語、語氣,以及連續發布系列微博對楊某進行人身攻擊的背景,其不僅主觀上具有侮辱、誹謗的概括惡意,而且對事件的評論偏離了客觀事實,其微博超出社會公眾對知名藝人行為正常質疑和批評的范圍,而落入了名譽權侵權的范疇。盡管朱小天本人認為公眾人物應該對其他人的評論有容忍的義務,但這明顯已經超出容忍的限度。所以,朱小天的行為與楊某名譽權被損害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第四,主觀過錯。《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條**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因此,對于侵權責任的主觀過錯方面,除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以及其他特殊情形外,一般侵權責任都需要以主觀過錯作為成立要件之一。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民事侵權責任屬于一般侵權責任,在認定這種侵權責任時,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本案中,朱小天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就成了認定侵權的關鍵。他作為一名接受了高等教育的大四學生,除了具備普通人的完全行為能力,對自己行為的價值判斷應有更高的認知水平,對于事情的可為或不可為應當有更清醒的認識。但盡管如此,朱小天仍然在其微博上脫離客觀事實對楊某進行貶損、侮辱,該行為是基于其主觀意愿主動發起的,作為一個普通人尚能認識到這種行為并非合理合法,朱小天更應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或觸犯法律,因此,朱小天“明知不可為而為之”,侵權系其故意所為,其對該侵權行為存在主觀過錯。 知識拓展 近十年,中國互聯網網民數量快速增長,互聯網已經高度滲透到普通公眾的生活、工作當中。而隨著我國網絡強國戰略的不斷推進,網絡技術的創新發展給人們的生活、生產方式帶來了變革性的改變,這些改變同時帶來了司法審判領域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網絡侵權行為也正是基于互聯網產生的,它除了符合一般侵權的特點,也有一般侵權不具備的新特點。 (一)網絡侵權的責任主體 相比于傳統侵權情形的復雜性,網絡侵權的主體相對比較固定。根據《民法典》**千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細化來說,網絡侵權的主體主要有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而網絡服務提供者又細化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指選擇某類用戶上傳的信息供公眾訪問的一方,如為用戶發送信息的電子布告板系統經營者、聊天室經營者。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完全控制網頁上的信息,因此,其對上傳網站的信息負有一定責任,如果網絡用戶發表的信息侵權,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在某些情形下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指除提供內容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提供者,如基礎通訊服務、網絡接入服務、信息搜索等,主要提供的是互聯網技術方面的支持。與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不同的是,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是技術服務,不進行內容方面的審核,如果網絡用戶上傳的信息涉及侵權內容,其一般不需要承擔責任。 (二)網絡侵權的客體 一般民事侵權的客體范圍很廣,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但網絡侵權的客體范圍與一般民事侵權卻不是完全重合的,其僅涵蓋能夠在互聯網上被侵權的客體,如常見的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依附于人身實體的或無法以網絡形態存在的客體均無法成為網絡侵權的客體,比如生命權、健康權、婚姻自主權、用益物權等。 (三)網絡侵權的歸責原則 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及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構成整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基石,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行為人需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那么,網絡侵權為什么適用一般侵權的過錯責任呢?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除過錯責任之外,其他三個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原則,不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要件,共同之處是侵權主體存在爭議或者不明確,如過錯推定責任,高空墜樓物致人損害,不知道是誰的物品,那么推定樓內居民均有過錯,需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則是不管是否有錯,必須承擔責任,這發生在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等情況下,因為該歸責原則的嚴苛性,只有法律明確規定方可適用;公平責任則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網絡侵權的發生,責任主體是很容易界定的,也就是網絡用戶、網絡用戶提供者,之所以容易界定,是因為網絡侵權是主動作為引起的,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侵權主體都是明確的,不存在模糊的情況,既然發生了侵權的結果,那么侵權人的行為必然是存在過錯且違法的,那么就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規定中,也只是在“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一章涉及了網絡侵權責任,以突出承擔網絡侵權責任的主體,并未在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中有所涉及,因此也應當適用一般歸責原則。 普法提示 根據《民法典》**千一百九十五條和**千一百九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通過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網絡用戶的責任承擔很清楚,在任何情形下,只要網絡用戶實施了侵權行為,必然要承擔責任,這毫無爭議。而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在任何情形下均應承擔責任?這不能一概而論。在法律實務中,被侵權者往往將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平臺一并訴至法院,對于運營龐大信息的網絡平臺而言,如果其需對網絡用戶發表的任何內容均進行嚴格審核,那么對網絡平臺的要求就顯得畸高了。因此,應適用“避風港原則”,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商,如果其內容并非處于平臺的顯要位置,且網絡平臺經營者未對侵權內容進行主動推廣,那么在收到被侵權人的刪除通知之前,網絡平臺經營者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如果網絡平臺經營者在得知網絡用戶侵權后,積極查證并將侵權人的個人信息進行披露或將相關侵權信息進行刪除,則應認定其已履行適當義務,亦不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但如果網絡平臺經營者在收到刪除通知之后,怠于履行義務,或拒不刪除,那么就應該與網絡用戶一起就損失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還存在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侵權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情況,那就是二者“共享利益,共擔風險”,也就是說網絡平臺經營者與網絡用戶之間存在利益鏈條,此時網絡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不再是一方的行為。這種情況下,網絡平臺經營者從網絡用戶的獲利中按比例抽取分成,常見于直播平臺和網紅主播之間的運行模式中,網紅主播收到的禮物、打賞等,需上交一部分給直播平臺。那么此時如果網絡平臺經營者試圖引用“避風港原則”逃脫責任,則不應該被支持。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網絡侵權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簡介
北京互聯網法院自2018年9月成立以來,堅持制度創新與科技應用雙輪驅動,搭建了全流程在線訴訟平臺、“天平鏈”司法區塊鏈平臺,不斷完善在線訴訟模式;堅持以裁判樹規則,以規則促治理,審理了如“人工智能”著作權案、全國首例“暗刷流量”服務合同案、“超前點播”服務合同案等一批典型案例,著力推進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
- >
月亮與六便士
- >
二體千字文
- >
姑媽的寶刀
- >
莉莉和章魚
- >
山海經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李白與唐代文化
- >
小考拉的故事-套裝共3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