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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案件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深度解析

包郵 建設工程案件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深度解析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2-04-01
開本: 16開 頁數: 315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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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案件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深度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5370
  • 條形碼:9787521625370 ; 978-7-5216-2537-0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建設工程案件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深度解析 本書特色

典型案例 精選*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聚焦實務操作疑難問題 實務指南 緊密結合實務要點,全面剖析合同效力、工程價款、工程期限、工程質量、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等熱點問題 深度解析 深度解讀裁判規則、法律規定、理論爭鳴

建設工程案件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深度解析 內容簡介

在辦理建設工程案件時,全國統一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優選人民法院頒布的兩個司法解釋。但兩個司法解釋的條文總共就54個,除此之外,優選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案例往往能夠起到重要的參考、指引作用。本書搜集、整理優選人民法院2012年至2019年之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裁判案例中的改判案例,并從中精選出代表案例約三十篇。通過分析各級法院在認知存在根本分歧、*終由優選人民法院一錘定音的案例,總結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焦點問題。每案僅歸納出一個擁有爭議的焦點問題,以此焦點問題為引子展開寫作,架構建設工程糾紛案件焦點問題的整體框架。每一個主題(依托一個改判案例)包括“關鍵詞”“問題提出”“改判要旨”“案例索引”“基本案情”“各方當事人觀點”“各級法院觀點”及*關鍵的“深度解析”八個板塊,清晰地抽離出案例的案情與觀點爭鳴,通過“以他人的事講自己故事”的方法,分析、解讀優選人民法院改判案例中的焦點問題,為同行辦案、學習提供參考與幫助。

建設工程案件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深度解析 目錄

**章合同效力

1. “低于成本價中標”的司法判定及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佛山華豐紡織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 未辦理施工建設審批手續對合同效力之影響

——蘭州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與甘肅興業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3. 必須招標工程建設項目之識別

——歌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福建省恒順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4. “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的理解與適用

——濟南市歷城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濟南市歷下區城鄉基礎建設工程處與濟南市歷城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十分公司、濟南市歷城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5. 合同無效情況下的工程款支付協議性質及效力認定

——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新疆水清木華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6. 合同無效后損失賠償責任的裁判考量

——呼倫貝爾市聯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第二章工程價款

7. 工程結算中“以審計為準”的內涵與外延

——重慶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九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8.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確認材料差價的認定與處理

——蘭陵建安公司與被申請人嘉瑞房地產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9. 建設工程領域懲罰性違約金適用之司法考量

——黑龍江省慶達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大慶油田牡丹江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10. 承包人可得利益損失的司法裁量

——貴州省國際會議中心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11. 重大設計變更情況下的工程計價方式

——武漢市后湖發展物業有限公司與武漢第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12. 工程領域情勢變更的認定及民事責任的承擔

——常州新東化工發展有限公司與江蘇正通宏泰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承包、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案

13. “逾期答復視為認可”規則的司法考量

——北京市建筑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周口欣欣置業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第三章工程期限

14. 順延工期事由的認定

——湖南順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益陽市資陽商貿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15. 停工責任及損失分擔

——河南省偃師市鑫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理工學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賠及工程欠款糾紛再審案

第四章工程質量

16. 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履行程序及其范圍

——福建章誠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廈門經濟特區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17. 工程質量返修責任與保修責任的認定

——齊齊哈爾市非凡建筑裝飾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泰來縣聚洋購物中心有限公司、泰來縣鑫宇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18. 對工程“擅自使用”的司法裁量

——汪清縣寶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江蘇長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19. 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承擔

——重慶市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雙慶產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

第五章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0.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之界定

——榮縣金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自貢市東焰鞋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1.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和方式

——湖南協和建設有限公司與株洲市漢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第六章實際施工人

22. 對實際施工人身份的司法認定

——羅某華與大理市第十二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3. 發包人與轉包人抵銷互負債務的司法判定

——亳州市廣齊置業有限公司與宜興市建工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4. 掛靠施工人可否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鄭州手拉手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冶金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5. 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之再認識

——金某祥與株洲銀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浙江東欣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附錄2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9日)

后記

展開全部

建設工程案件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深度解析 節選

1 “低于成本價中標”的司法判定及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佛山華豐紡織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關鍵詞招投標低于成本價合同效力 問題提出“低于成本價中標”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事由之一。《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同時,《招標投標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那么,司法裁判中如何認定“低于成本價中標”?投標人低于成本價中標后,對之后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有何影響?投標人低于成本價中標后,雙方之間工程款該如何進行結算? 改判要旨法律禁止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主要目的是規范招標投標活動,避免不正當競爭,保證項目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確實存在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應當依法確認中標無效,并相應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所謂“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應指投標人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其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企業個別成本。但是,《招標投標法》并不妨礙企業通過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降低個別成本以提升其市場競爭力。 【案例索引】 審級審理法院案號 一審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佛中法民初字第20號 二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粵高法民終字第21號 再審*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42號 【基本案情】 招標人佛山華豐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豐公司)確定案涉工程投標報價*高限價為2915萬元,投標人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海二建)確定工程投標總價為2913410562元。2006年4月20日,華豐公司向南海二建發出《中標通知書》。2006年5月23日,華豐公司與南海二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合同價款為2913410562元;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價為中標價,合同價不作調整。 因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南海二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一、確認華豐公司與南海二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二、華豐公司向南海二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三、華豐公司向南海二建返還履約保證金;四、確認南海二建對涉案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就涉案工程投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價問題,南海二建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涉訟整體工程的造價成本、已完成的工程項目造價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書》,案涉工程不含利潤的工程造價為3788695871元。 【各方當事人觀點】 華豐公司: 《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是指投標人不得以低于自己的企業個別成本價進行投標。本案中,《工程造價鑒定書》中的造價是根據2003年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鑒定所得的社會平均價格,并非南海二建完成涉案工程的企業個別成本價格。況且,本案工程不屬于《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的范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價格系南海二建自己的報價,已履行一年多時間。綜上所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合法有效。 南海二建: 華豐公司既然進行了招標,就應當受《招標投標法》約束。南海二建以遠低于成本價進行投標,此行為無效,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當然無效。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采信工程造價鑒定方案三的結論進行處理,合法合理。本案合同無效是因華豐公司以遠低于成本價招標而產生,華豐公司是導致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方,其主張的損失如果存在,也只能自行承擔。 【各級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 鑒定機構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書》可作為認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依據。基于鑒定結論,即使不考慮南海二建應獲得的人工利潤,該工程造價成本亦需3788695871元,相對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2913410562元,差額比例超過20%。對于工程的招標投標,《招標投標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華豐公司將自身需建造的工程發包亦受此強制性規定約束。因南海二建與華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中標價遠低于《工程造價鑒定書》認定的造價,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依照《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南海二建請求確認與華豐公司就涉案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正當合法,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 《招標投標法》第41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故衡量華豐公司與南海二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關鍵在于涉案工程的投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價。鑒定機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總承包招標方案》、南海二建的投標文件、涉案工程的施工圖及設計修改通知單、樁基礎施工工程記錄書、現場工程簽證單、《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施工現場勘察情況等相關材料,對涉案工程造價出具了《工程造價鑒定書》,鑒定機構主體適格,鑒定對象明確、程序合法,所鑒定項目與客觀事實相符。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1條的規定,造價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書》具有證明力。根據造價公司對涉案工程出具的不含利潤的《工程造價鑒定書》的分析,即使不考慮南海二建應獲得的人工利潤,該工程造價成本亦需3788695871元,相對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2913410562元,差額比例超過20%,即涉案工程的投標價遠低于成本價,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第41條第2款的規定。鑒于南海二建與華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中標價遠低于《工程造價鑒定書》認定的造價,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依照《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南海二建與華豐公司就涉案工程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 再審法院: 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華豐公司系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案涉工程,雖然在具體實施中不符合邀請招標的相關程序規定,但考慮到相關部門對工程發包方式已予核準,可以認定案涉工程履行了招投標程序,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對于本案是否存在《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的以低于成本價競標的問題,*高人民法院認為法律禁止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主要目的是規范招標投標活動,避免不正當競爭,保證項目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如果確實存在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應當依法確認中標無效,并相應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對何為“成本價”應作正確理解,所謂“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應指投標人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其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企業個別成本。《招標投標法》并不妨礙企業通過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降低個別成本以提升其市場競爭力。原判決以根據定額標準所作鑒定結論為基礎推定投標價低于成本價,依據不充分。南海二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案涉項目的投標報價低于其企業的個別成本,其以此為由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事實依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深度解析】 “低于成本價中標”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事由之一。本案的爭議焦點系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低于成本價中標”?本案一審及二審法院均以《工程造價鑒定書》為參照,認為南海二建的中標價遠低于南海二建的成本價,雙方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屬無效。 多年來,建筑市場一直流傳著“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口號。很多承包人為了能夠中標不斷降低自己的投標價格,有的甚至低于成本價競標。此外,隨著發包人管理能力及法律意識的增強,承包人通過簽證索賠獲得利潤的方式變得十分有限。對于低于成本價的競標,我國《招標投標法》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第41條第2項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那么,如何理解“低于成本價”?低于成本價被認定后,對中標有何影響?若此時雙方已經簽訂合同,合同效力是否會受到影響?若此時工程已經完工,工程款又該如何結算? 一、“低于成本價”的具體內涵 《招標投標法》第33條明確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高投標限價。上述法律法規對“低于成本價的報價競標”均作了禁止性規定。 (一)何為“成本價”? 司法實務中,對于“成本價”存在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從該條規定的立法目的來看,此處的“成本”是指每個投標人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個別成本”。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無論是招標人還是招投標管理部門,均難以對投標人的所謂“個別成本”進行準確的認定,而且,要求投標人證明其個別成本也是非常困難的,而按照社會平均成本對此加以界定,該條規定才能在實踐中得到有效實施。**種“個別成本”論是以企業自身的定額為依據,后者“社會平均成本”論則依據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造價信息,包括定額、清單計價規范、信息價等確定成本價。 *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對于“成本價”的認識曾有明確的表態:《招標投標法》第33條所稱的“低于成本價”是指低于投標人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個別成本。投標人以中標和約定價格低于社會平均成本為由,主張符合《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的情形,合同約定價格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如何理解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低于成本”》,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0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54-157頁。 因此,對《招標投標法》所規定的“成本價”的正確理解方式應該是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其為完成投標項目所需支出的企業個別成本。如果投標人通過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從而大大降低其個別施工成本,即使其表面上的報價看起來與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存在明顯差距,但是在工程完工后仍有可能獲得較高的利潤。這是市場經濟環境下的正常現象,也是市場主體基于對自身業務的正常商業判斷所作出的商業行為。在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應代替市場主體對合同價格是否合理進行判斷,而應充分尊重市場競爭的結果。*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如何理解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低于成本”》,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0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57頁。 (二)“低于成本價”的危害 施工企業為獲得中標,往往在競標時以低價謀求中標,在施工過程中,有的為爭取自己的利潤空間,往往通過偷工減料、降低工程質量的方式壓縮成本的支出,由此給工程質量帶來巨大的安全隱患;有的在施工過程中通過停工、拖延工期等方式,迫使發包人增加工程價款;有的通過種種不正當手段,獲得諸多工程簽證,變相增加工程款。由此,低于成本價的報價競標將對建筑市場秩序、建設工程質量產生諸多的負面影響。 《招標投標法》第33條禁止的是企業以低于自己的成本價進行投標競標的行為,是為了防止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后可能實施的以停工要挾建設單位提高造價的不良后果,也是為了防止承包人偷工減料造成工程質量隱患等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發生。朱樹英:《工程合同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3頁。 因此,法律禁止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現投標人在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后,再以粗制濫造、偷工減料等違法手段不正當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價中標的損失,給工程質量造成危害。第二,維護正常的投標競爭秩序,防止產生投標人以低于其成本的報價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其他合理報價進行競爭的投標人的利益。*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如何理解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低于成本”》,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60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56-157頁。

建設工程案件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例深度解析 作者簡介

陳加曹,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合伙事業委員會委員、律師,杭州市律師協會房地產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業務領域為建設工程與房地產業務、金融業務、公司業務等。 林維鋼,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杭州市律師協會建設工程專業委員會委員、刑民交叉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委員,主要業務領域為建設工程與房地產業務、公司業務及刑民交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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