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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4540
- 條形碼:9787521624540 ; 978-7-5216-2454-0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本書特色
打造“簡便易用、專業(yè)實用、好讀好用”案例,促進法律適用統(tǒng)一 專業(yè)務實:國家法官學院與*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連續(xù)出版11年,為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規(guī)模強大:23個分冊包含傳統(tǒng)和新近的熱點糾紛,具有廣泛的選編基礎和較強的代表性。 內容獨特:提煉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爭議焦點,主審法官撰寫“法官后語”,展現法律適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數據庫增值:購買本書,掃描前勒口二維碼,即可在本年度免費使用往年同類案例數據庫。 解析《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行政處罰法》等新規(guī)則的價值功能、適用規(guī)則、新舊法銜接處理難點,為新法的適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系列》的一個分冊。含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等財產保險、健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人壽保險等人身保險,代位求償權等糾紛案件。所選案例均是國家法官學院從各地2021年上報的典型案例中挑選出來的精品案例,涵蓋該領域常見糾紛內容。案情凝練,并由主審法官精心撰寫裁判要旨與法官后語,可讀性、適用性強,能幫助讀者節(jié)約查找和閱讀案例的時間,獲得真正有用的信息,為法官、檢察官、執(zhí)法人員、律師、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案件以及案件當事人處理糾紛推薦參考書。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目錄
一、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機動車相關保險合同糾紛
1單方委托鑒定未送達對保險公司不具有約束力,但仍不免除保險公司的定損義務
——錢某訴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2駕駛員未辦理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不構成保險公司免責事由
——物流公司訴財保公司保險合同案
3交通事故通知遲延情形下保險人的責任承擔
——趙某訴財保夷陵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4連環(huán)買賣的車輛財產損失保險金的理賠
——尹某訴融資租賃公司等財產保險合同案
5保險車輛已修復、鑒定不可行的情形下如何定損
——朱某訴人壽北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6保險金賠償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與顯失公平情形的應予撤銷
——王某訴保險北京分公司等財產保險合同案
7保險人不得以侵權的第三人沒有參加訴訟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向某訴財保永順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8保險人在保險單顯著位置提醒投保人閱讀免責條款可視為盡到提示義務
——陳某訴財保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9保險人未就免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應認定未訂入保險合同
——汽車公司訴保險公司、楊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案
10被保險人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保險人對于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可以確定的部分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張某訴財保德州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1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價值的認定
——廣告公司訴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2財產保險合同中“高保低賠”條款的認定
——王某訴人保成都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3車輛損失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范圍認定
——康某訴財保石河子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14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未處于運營狀態(tài),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事實并不因此而改變
——王某訴財險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5雇員因駕駛車輛發(fā)生道交事故而墊付本車及三者車維修費等損失,后未獲記名被保險人雇主償付的,有權要求本車車損險、三者險的保險人支付保險金
——環(huán)境科技公司訴保險上海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6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中,車輛使用性質是否改變的判斷規(guī)則
——財保桂林支公司訴孔某等保險合同案
17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保險人,不屬于其所有的被侵害車輛的第三者
——物流公司訴人保財險佛山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18不處于駕駛狀態(tài)的駕駛員,于事故發(fā)生之時已離開車體,應當視為已轉化為“第三者”
——李某等訴保險茂名公司責任保險合同案
19投?蛙囘`規(guī)載貨是否構成法定保險免責事由的認定
——秦某訴財保無錫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案
20免檢車輛未申領檢驗標志的不構成保險免責條款中的未檢驗情形
——紡織公司訴財險寶雞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21對被保險車輛修理費用進行認定時司法鑒定意見的適用問題
——劉某訴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案
(二)其他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22保險人需履行“貨物積載不妥”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
——船務公司、陳某訴財險廣州分公司海上保險合同案
23如何探求合同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財保防城港分公司訴船務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案
二、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一)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24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對險種和賠付標準約定不明時的認定
——譚某訴保險宜昌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
25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不明確的,不產生免責效力
——建設公司訴保險蕭山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
26被保險人違反建筑安全生產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即免除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無效
——集團第四工程公司訴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合同案
27投保人通過互聯(lián)網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時保險公司核保義務的界定
——劉某訴財險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28責任保險理賠應否一律以損失實際發(fā)生為前提
——體育公司訴人保延慶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29通過網絡平臺在同一家保險公司重復購買多份內容相同保險的效力認定
——吳甲訴某某保險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30商業(yè)險“人身保險金請求權”不禁止轉讓
——胡某等訴人保紹興分公司、電梯公司確認合同無效案
31被保險人是否死于意外,沒有直接證據的,可以通過若干間接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認定事實
——羅某訴保險焉耆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案
(二)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32遵醫(yī)囑院外購藥的保險責任承擔
——李某訴保險宜昌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33保險公司未提供綠色就醫(yī)通道服務的責任認定
——金某訴人保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34保險合同隱性免責條款的認定
——何某等訴人壽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35多份保險合同相繼到交費期的保費扣收準則
——顧某訴保險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36限制承保疾病理賠的治療方式條款不應當認定為免責條款
——徐某訴人壽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37被保險人故意拖延確診時間至觀察期外應據實認定確診時間
——李某訴保險深圳分公司、保險總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38保險人未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網絡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生效
——鐘某訴保險梅州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39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沒有選擇保險合同指定的治療方式而免除保險賠付責任
——舒某訴壽險荊州支公司、壽險監(jiān)利服務部人身保險合同案
40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合同解除權之適用
——周某婷訴人保宜昌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41病歷記錄中患者主訴內容不能作為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直接依據
——劉某訴人保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42超標電動車駕駛人無證駕駛不構成保險拒賠的免責事由
——尹某等訴保險寧波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三)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43保險合同表意瑕疵時主要格式條款的認定
——羅某訴人壽保險公司保險合同案
44婚姻關系解除后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認定
——劉某訴保險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險合同案
(四)其他
45雇主責任保險賠償標準與范圍的認定
——物業(yè)公司訴財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案
46雇主責任險合同條款“實質性變更”的認定標準
——甲公司訴保險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案
47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與免責條款競合下保險責任的認定
——高某訴人保北分公司責任保險合同案
48保險合同中付費前事故免責條款的司法認定
——財保上海分公司訴餐飲公司保險合同案
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49保險人代位求償行使對象“責任第三人”的認定再思考
——財保杭州支公司訴張某、汽車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0存在二次事故時,保險人應對事故與損失之間的關聯(lián)性舉證
——人保北京分公司訴張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1未經通知第三者,第三者向被保險人的賠償,能否對抗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人保公司訴醫(yī)療器械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2保險人代位求償需證明賠付金額與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相當
——財險北京分公司訴高某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
53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后一并取得抵押權,抵押擔保范圍如何認定
——保險公司訴黃某保證保險合同案
54保證保險合同能否適用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管轄
——財保江蘇分公司訴陳甲、陳乙保證保險合同案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節(jié)選
責任保險理賠應否一律以損失實際發(fā)生為前提 ——體育公司訴人保延慶支公司保險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19民初5830號民事判決書 2.案由:保險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體育公司 被告:人保延慶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5日,體育公司與人保延慶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為其經營的一處高爾夫俱樂部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12個月(自2017年7月28日0時起至2018年7月27日24時止)。保險責任限額為100萬元,每次事故責任限額50萬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10萬元,每次事故每人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萬元;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免賠額為1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 2018年7月27日,前述高爾夫俱樂部內發(fā)生高爾夫球傷人的事故,造成第三人(鄭某,其年齡為2歲3月)受傷。醫(yī)院出具兩份診斷證明書,確認鄭某為眼外傷、鼻外傷、鼻骨骨折。診斷證明書還載明,鄭某實際就診時間為2018年7月27日和2018年7月28日。醫(yī)院影像學檢查診斷報告單載明:鄭某右側鼻骨略塌陷,局部骨質骨折,對位可;右側上頜骨額突出下緣骨折,對位可。 2020年1月11日,體育公司(甲方)與鄭某之監(jiān)護人(乙方)簽訂賠付協(xié)議,雙方約定:2018年7月27日在高爾夫俱樂部內發(fā)生高爾夫球傷人事故,造成乙方小孩(即鄭某)鼻骨骨折及塌陷,需要做全麻鼻骨矯正手術;因小孩年齡尚小,暫不適合做全麻手術,經咨詢醫(yī)生可以等年齡稍大后再進行手術,手術費用預計3萬元至5萬元,經雙方協(xié)商,甲方已經一次性賠付乙方所有損失及手術費用合計人民幣3萬元,甲方就此事故賠償責任終止,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賠償請求,雙方簽字生效。經詢,鄭某之監(jiān)護人鄭甲表示:已收到體育公司給付的3萬元賠償現金;醫(yī)療費票據、診斷證明等原件已交于人保延慶支公司;鄭某現一側鼻骨還有些塌陷,因年齡較小不適合全麻手術,故暫時未做手術。審理中,雙方均表示不申請鑒定。 人保延慶支公司以體育公司所支付的3萬元并非手術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為由拒絕賠付除實際醫(yī)療費用外的其他費用,故體育公司訴至法院。 【案件焦點】 1.人保延慶支公司是否應就未實際發(fā)生的手術治療費用予以賠償;2.體育公司與鄭某的監(jiān)護人和解并實際履行的“手術費用估算數額”是否合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體育公司與人保延慶支公司之間的公眾責任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人保延慶支公司是否應就未實際發(fā)生的手術治療費用予以賠償以及手術費用估算數額是否合理。本案中,因鄭某年齡尚小,直接進行全麻手術可能會對孩子的健康產生不利影響,即時執(zhí)行矯正手術風險過大;诒Wo兒童以及快速解決糾紛的考慮,體育公司與鄭某的監(jiān)護人鄭甲私下協(xié)商并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關于賠償數額的合理性問題,體育公司及鄭某監(jiān)護人結合傷者的年齡、醫(yī)院的診斷,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賠償數額不合理且雙方均未申請鑒定的情況下,該和解金額應認定為合理;隗w育公司已實際向第三人足額支付3萬元賠償金的事實,體育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就實際承擔的損失有權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人保延慶支公司主張支付保險金。根據保險單約定,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10萬元。人保延慶支公司對于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的保險事故,應當在此限額內進行賠償,F體育公司主張的賠付數額顯然未超出合同約定,故體育公司要求人保延慶支公司支付3萬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人保延慶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愿放棄了對本案的抗辯權利。 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人保延慶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體育公司保險賠償金3萬元。
中國法院2022年度案例·【15】保險糾紛 作者簡介
國家法官學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國法院年度案例》叢書,至今已有11年,旨在探索編輯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彌補當前各種案例書的不足。自2020年起,叢書由國家法官學院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編輯,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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