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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法學(第七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9764210
- 條形碼:9787519764210 ; 978-7-5197-6421-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證據法學(第七版) 內容簡介
由何家弘與劉品新教授共同撰寫的《證據法學》是一部體系完整、結構清晰、概念精準、特色鮮明的專著式教材。新版跟隨國家立法與司法實踐的發(fā)展變化,在對內容予以全面更新的基礎上,對證據法學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關系尤為著墨,凸顯本書作為法學初階教材的適宜性,具體體現為:內容上,以證據和證明為主線,對證據制度、證據法、證據、司法證明及證明力進行介紹,融合理論與實踐,彰顯學理與方法;形式上,每章設精辟引語、思維導圖、開篇案例、思考討論、補充閱讀等多個具有針對性的板塊,強化教學適用,增加可讀元素。在充分展現作者學術視角與實踐理念的同時,本書亦對知識傳授與技能培養(yǎng)多有關注,不僅適于高等院校法學本科教學使用,對于社會公眾了解和學習證據法學知識亦為優(yōu)質選擇。
證據法學(第七版) 目錄
**章 證據制度的歷史沿革
**節(jié) 人類社會早期的神示證據制度
第二節(jié) 英美法系證據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三節(jié) 大陸法系證據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四節(jié) 中國證據制度的歷史沿革
第五節(jié) 司法證明模式的歷史評判
第二章 證據法的理論基礎
**節(jié) 認識論
第二節(jié) 方法論
第三節(jié) 價值論
第三章 證據法的基本原則
**節(jié) 遵守法制原則
第二節(jié) 實事求是原則
第三節(jié) 證據為本原則
第四節(jié) 直接言詞原則
第五節(jié) 公平誠信原則
第四章 證據概念與證據資格
**節(jié) 證據的真實觀
第二節(jié) 證據的定義
第三節(jié) 證據的資格
第五章 證據的學理分類
**節(jié)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第二節(jié) 原生證據與派生證據
第三節(jié)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第四節(jié) 本證與反證
第六章 證據的法定形式
**節(jié) 物證
第二節(jié) 書證
第三節(jié) 視聽資料
第四節(jié) 電子證據
第五節(jié) 證人證言
第六節(jié) 當事人陳述
第七節(jié) 鑒定意見
第八節(jié) 筆錄
第七章 司法證明的概念與對象
**節(jié) 司法證明的概念
第二節(jié) 證明對象的概念
第三節(jié) 證明對象的構成
第八章 司法證明的環(huán)節(jié)
**節(jié) 取證
第二節(jié) 舉證
第三節(jié) 質證
第四節(jié) 認證
第九章 司法證明的方法
**節(jié) 證明方法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推定
第三節(jié) 司法認知
第十章 司法證明的責任
**節(jié) 證明責任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
第三節(jié) 行政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
第四節(jié) 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配
第十一章 司法證明的標準
**節(jié) 證明標準的基本范疇
第二節(jié) 外國的證明標準
第三節(jié) 中國的證明標準
第十二章 司法證明的規(guī)則
**節(jié) 證明規(guī)則的概念
第二節(jié) 外國的證明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中國的證明規(guī)則
第十三章 證據證明力的審查評斷
**節(jié) 證據證明力審查評斷的一般原理
第二節(jié)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證明力審查評斷
第三節(jié) 八種法定證據的證明力審查評斷
第四節(jié) 全案證據證明力的綜合審查評斷
證據法學(第七版) 節(jié)選
《證據法學(第七版)》: 1.以有罪推定為基本原則。在刑事訴訟中遇到證據不足,被告人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的“疑罪”時,究竟應該判有罪還是無罪,這是古今中外的司法者都必須面對的一個難題。在中國的歷史上,雖然夏朝時就有人提出了“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觀點,但是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這種觀點不可能得到統(tǒng)治階級的認可。為了打擊犯罪,維護階級統(tǒng)治,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一直是有罪推定。雖然在某些歷史時期,法律中也有“罪疑唯輕”和“疑罪從贖”等規(guī)定,但這些規(guī)定的本質還是有罪推定。一言以蔽之,被告人在面對犯罪指控時必須證明自己無罪。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司法者就可以判定其有罪。 2.以人證為主要證明手段。在數千年的中國古代社會中,司法證明的主要手段是人證,包括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等。總的來說,古代社會的司法者在運用人證查明案件時具有主觀武斷的特點,但是也積累了一些有益的經驗。早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一些司法官在遇到疑難案件時就走出法庭進行調查,注意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如《禮記》中記載:“疑獄,泛與眾共之,眾疑赦之……”這種做法與英國早期的鄰里陪審制度有相似之處。另外,在長期運用人證的實踐中,辦案人員還總結出一些帶有科學性質的“人證”調查方法。例如,中國古代的司法人員早就總結出“以五聲聽獄訟”和“鉤距問案”等科學問案方法。所謂“以五聲聽獄訟”,包括“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就是要求問案人員注意觀察被訊問人的語言陳述、面色變化、呼吸頻率、聽力反應和目光神態(tài),以判斷其陳述的真?zhèn)巍K^“鉤距問案”,則是指司法者在訊問時采取側面迂回和類比推論等策略,以查明案件事實。 3.定罪重視被告人的供述。在中國古代的刑事審判活動中,被告人的口供一直被視為*重要的證據。在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人類的司法認識能力還是相當低下的,司法者還不知道如何運用各種物證去查明案件事實,也不知道如何運用科學方法去認定案件事實,只能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斷案。在刑事審判中,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因此,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口供當然是*有力的定罪證據。于是,“斷罪必取輸服供詞”就成為封建法律中一條基本的審判原則。而在實踐中,司法者審理刑事案件時自然都格外“偏愛”甚至“偏信”口供,把被告人的認罪供述視為定案的**證據,遵從所謂“無供不錄案”的訴訟規(guī)則。當然,中國古代也有人反對盲目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強調對被告人供述要認真審查判斷。例如,南宋時期的胡太初在《晝簾緒論·治獄篇》中就曾經指出:“凡罪囚供款,必須事事著實,方可憑信。” 4.刑訊是獲取被告人口供的法定手段。在偏重被告人口供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觀念下,刑訊逼供的泛濫就是一種必然的結果。在中國,早在兩千多年前的周朝,刑訊就已經廣泛地運用于審判之中。據《禮記》中的記載,“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獄訟”。所謂“肆掠”,就是嚴刑拷打。在春季,為了保證農業(yè)生產的正常進行,要限制對勞動力的刑訊,那么在其他季節(jié)顯然是可以的。在長期的封建社會中,法律對刑訊的條件、方法、用具和程度往往有明確規(guī)定。秦漢以后,各個朝代的法律都對刑訊有所限定。例如,《唐律》中規(guī)定:“諸應訊囚者,必先以情審查辭理,反復參驗猶未能決,事須訊問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訊。”宋朝的法律對于刑具和拷打的次數都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拷訊只能用荊條,一次拷打不能超過30下,總數不能超過200下。法律明文規(guī)定尚且如此,實踐中的刑訊逼供可想而知。且不說那些貪官酷吏常常草營人命,就連包公等“青天大老爺”也把刑訊視為看家手段,聲稱“不用大刑,焉得實供”。中國辛亥革命之后,刑訊逼供也曾被明令廢止。誠然,法律上的禁止并不等于實踐中的杜絕,但它畢竟反映了人類司法證明方法的進步。 5.物證技術發(fā)展較早。與同時期的世界各國相比,中國古代社會的生產力比較先進,文明也比較發(fā)達,因此,司法證據制度也比其他國家的神明裁判制度更為進步。其表現之一就是物證在司法活動中的運用比較早,有關的科學技術也比較發(fā)達。早在周朝,司法官員在審理土地糾紛、財貨糾紛和債務糾紛時,就在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同時,使用官府制作的地圖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契約等書證作為斷案的根據。在秦朝,物證就已經得到了司法官員的重視,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根據《秦簡·封診式》中有關案例的記載,秦朝的司法官員很重視案件的現場勘查,在“經死”“賊死”“穴盜”等案件的現場勘驗記錄中就有了關于繩索、衣物和痕跡 ……
證據法學(第七版) 作者簡介
何家弘 法學博士(美國西北大學,1993年),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大華講席教授、法學院證據學研究所所長、反腐敗與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國際足聯道德委員會委員;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掛職擔任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2006~2008年),在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頻道擔任嘉賓主持人(2005~2006年);曾在英國蘇塞克斯大學、日本名古屋大學、中國香港城市大學任客座教授,并應邀到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澳大利亞、荷蘭、比利時、挪威、丹麥、墨西哥、哥倫比亞、巴西、古巴等國的三十余所高校或研究機構發(fā)表演講。其法學專著《亡者歸來——刑事司法十大誤區(qū)》已出版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葡萄牙文、日文、希伯來文版;其“洪律師推理小說”(《血之罪》《性之罪》《龍眼石之謎》《古畫之謎》《黑蝙蝠之謎》)已出版法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英文譯本。 劉品新 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2003年),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證據學研究所副所長、刑事錯案研究中心副主任、反腐敗與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網絡犯罪與安全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智慧檢務創(chuàng)新研究院副院長、國家檢察官學院兼職教授,并常以執(zhí)業(yè)律師、司法鑒定人或專家輔助人等身份走進辦案一線;曾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掛職擔任檢察技術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2016~2018年);曾赴荷蘭、瑞典、美國、澳大利亞和德國進行學術訪問,探索設立“電子證據法”“大數據智能司法”“網絡犯罪治理”等未來法治新課。代表性著作有:《電子證據法》《網絡法:原理、案例與規(guī)則》《刑事證據疑難問題探索》《反偵查行為——犯罪偵查的新視角》《經由法律的正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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