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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的理論闡釋與制度創新(法學理念·實踐·創新叢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300306
- 條形碼:9787300300306 ; 978-7-300-30030-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的理論闡釋與制度創新(法學理念·實踐·創新叢書) 本書特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 條將侵權法的功能定位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以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盡管我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已經將《侵權責任法》 條關于侵權法功能定位的內容刪除,但對功能定位的研究是大數據時代構建侵權法制度規則的前提,應當作為大數據時代侵權法理論闡釋與制度創新的首要問題加以討論。
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的理論闡釋與制度創新(法學理念·實踐·創新叢書) 內容簡介
本書以新的分配正義學、法社會學、現實主義法學和社會風險分擔理論為依據產生的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秉承“損害承擔社會化”的基本理念,以構筑責任保險制度與救助基金制度相互配合的大規模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救助體系為核心,明晰損害賠償社會化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大數據事業發展問題。
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的理論闡釋與制度創新(法學理念·實踐·創新叢書) 目錄
一、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基本功能的應然定位 1
二、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基本功能的內在互動 31
三、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基本功能的價值基礎 35
第二章 大數據時代對侵權責任法相關理論的新認知 41
一、侵權行為的界定 41
二、損害及其在責任構成中的作用 44
三、侵權責任認定中的因果關系 49
四、侵權責任法的本質 52
五、侵權責任法功能體系下的責任形態 53
第三章 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57
一、傳統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與功能體系的互動 58
二、大數據時代直接侵權的歸責原則 61
三、大數據時代間接侵權的歸責原則 64
第四章 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責任的界定與承擔 87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理論基礎 87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責任的構成 105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責任的主體認定 135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間接侵權的責任形態與責任范圍 142
五、補充責任之外的救濟:不當得利返還 168
第五章 大數據時代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的構成 182
一、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構建的成功經驗 182
二、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構建的邏輯基點 208
三、大數據時代懲罰性賠償制度體系構建的正當性 226
四、內幕交易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 253
五、通信工具大規模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 273
六、大數據時代其他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構建 294
七、相關配套制度的確立 316
第六章 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預防功能下的制度安排 320
一、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預防功能下的絕對權制度 321
二、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預防功能下的相對權制度 328
第七章 大數據時代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 337
一、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的一般理論 338
二、大數據時代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制度正當性 374
三、大數據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的制度模式 379
四、大數據時代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在制度中的落實 385
五、大數據侵權損害賠償社會化與懲罰性賠償的制度銜接 391
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的理論闡釋與制度創新(法學理念·實踐·創新叢書) 節選
在古代法時期,即前工業社會時期②,以責任形式的樣態為依據,可 以將侵權法功能的發展劃分為以下三個時期。**,同態復仇時期。在原 始社會,人類在自然面前顯得極其渺小,個人的力量根本不足以抗衡惡劣 的環境以及野獸的襲擊。同時,在食物短缺的狀態下,人與人之間關于食 物的血腥爭奪也必然是常態。人類面臨同類之間以及自然界所帶來的雙重 威脅,孤立的個體行動無異于自取滅亡。這些促使人類必須組成團體并互 相協作才有可能生存。這應當是人類理性覺醒的一個重要時期。事實證明 這種協作方式的發生不僅有益于促進分工,使得人類更容易完成建造房 屋、獲取食物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行為,還會進而促成在團體內部形成 新的有別于血腥爭斗的食物分配規則。這些規則不僅會降低血腥爭斗方式 所帶來的巨大社會成本,降低爭斗前對于爭斗結果的不穩定預期,更有利 于團體的協作發展與人類的繁衍。但是在古代法時期,人類社會還沒有發 展出國家、法庭、軍隊等現代社會治理工具,因此形成團體的**股動力 來源于對血緣的認同。人類文化的進步就是建立在對血緣認同上的融合。 兩性結合為夫妻,有夫妻就有父母子女,有父母子女就有家庭,同宗者成 一族,多個族群成一國。人類就如此通過團結、通過分工協作,形成了精 神文化和物質文化。終究文明就是個體性和聯合性的同化,是個體的社會 化。③ 從各國的發展歷程來看,都是如此。基于血緣關系發展起來的氏族 關系成為**個維系人類群體發展的紐帶。然而可以想見,氏族內部的規 則盡管相對文明,但由于缺乏現代文明的熏陶,人類依然無法逃脫深深鑲嵌在基因當中的對于復仇快感的追求。因此,無論是在氏族內部的個體之 間,還是在氏族與氏族之間,只要發生侵害對方身體及財產的行為,血腥 復仇依然是能夠*直接有效滿足受害人受到損害后精神上快感的方式。雖然限于人類社會初期文字的發展水平,當時的法律文本很少流傳下來,但可以確定的是復仇在當時應當非但不會遭到禁止,相反應該是受到社會觀 念鼓勵的一種制度。這種說法可以由后來發展到成文法時期被記錄下來的 法律制度所印證。在我國和日本這樣的中華法系國家,一直到近幾百年, 復仇的形式都是受到法律所容忍甚至是鼓勵的。在我國, 《禮記?曲禮》 曾記載:“父之仇,不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國。” 《禮記?檀弓》也曾記載,子夏問于孔子曰: “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 子曰: “寢苦,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可見,儒教中復仇乃為子弟朋友相互間之義務,復仇行為是孝悌之表現。① 換句話說,復仇是家庭成員彼此之間的義務,如果拒絕復仇可能導致道德 上的譴責甚至是法律上的制裁。家庭成員以及氏族成員之間靠復仇制度維 系對親緣關系的認同感。發展到后來,隨著理性的進一步發展,人類逐漸 發現同態復仇的觀念不但會刺激冤冤相報的故事不斷上演,降低用于生產 勞作的有效時間,同時還會大大減少勞動力的數量,不利于社會經濟發 展。這顯然不利于團體內部協作關系的持續,會損害到整個氏族社會的利 益。因此,人類開始反思復仇制度并對其適用加以限制。這一過程經歷了 漫長的時期,人類始終在和自己血液里流淌的對復仇快感的追求抗衡。在 德國法的歷史上,一直持續到中世紀的古日耳曼法時期,復仇制度終于得 到了逐步控制。② 總的來說,在這一時期針對侵害他人財產以及人身行為 的制度規制方面,復仇制度不具備任何損害填補的功能,而是主要以課以 程度對等的懲罰來實現控制侵害行為及損害發生的目的。可以說,這一時 期還沒有明確的侵權法概念,現代法學意義上的侵權法更多的是和刑法混 在一起,共同起到遏制損害發生的作用。同時,作為情緒的宣泄出口,復 仇制度能夠很好地撫平被害人以及血親的情緒,是一種現代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古代替代制度。第二,贖金制度及復仇限制時期。終于,隨著理性 計算能力的進一步發展,人類社會終于放棄了同態復仇這種*原始的控制損害發生的制度模式,開始尋求替代規則,遂有了贖金 (Suhngeld)制度。后經由成文法的記載,在歷史文獻當中有大量的關于造成何種程度的 損害需要支付多少贖金或罰金的記載。① 然而這些記載明確表明,此時的 侵權行為依然沒有與犯罪行為區分開。許多現代法學意義上的犯罪行為的 法律后果是賠償;同樣,許多現代法學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卻可能導致加害 人被處死。賠償的數額也常常高于實際損失數額。因此可以看出,贖金制 度依然含有復仇的因素,報復主義的思想依然大行其道。對于這一點,美 國學者伯爾曼認為,贖金制度下的賠償在本質上依然是懲罰性質的,其所 體現出來的補償性只具有從屬意義。從本質意義上來說,這種 “賠償”依 然是一個家庭或親屬團體加之于另一個家庭或親屬團體的報復。② 因此, 這一時期獨立的侵權法概念并未形成,依然與刑法混為一體的侵權法的主 要功能是懲罰,僅兼顧補償。第三,羅馬法時期。進入羅馬法時期之后, 人類迎來了法學發展的一座高峰,涌現出了對現代法律制度產生重要影響 的一批文獻,諸如 《學說匯編》、 《十二銅表法》以及 《阿奎利亞法》等。 其中*具代表性的,已經具備民法典性質的 《十二銅表法》③ 雖仍然未將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作出明確的區分,但其第八表中關于 “私犯”的規定 已經顯現出侵權法的雛形。其將私犯的后果規定為同態復仇與罰金并存的 責任形式。其中,罰金一改*初的贖罪金由當事人團體之間談判確定的傳 統,而改由法律制度來規定,它在性質上被看作是被害人放棄復仇的替 代,具有經濟懲罰的性質,與現代刑法上的罰金有本質的區別。④ 這種由 當事人在復仇與經濟賠償之間進行自由選擇的制度并沒有改變其針對侵害私人權益行為的懲罰性質。懲罰功能依然是這一時期侵權法的基礎性功能。綜上,無論是在徹底奉行復仇制度的時期,還是人類經過理性計算選 擇了贖金制度的時期,或是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執行復仇還是罰金制度的 權利的羅馬法時期,都沒有獨立的侵權法制度。無論是贖金還是罰金,都是復仇制度的變相替代品,其存在的價值都是以一種更加和緩的非暴力的 形式體現人類報復的本性以及懲罰的屬性。這只是變換了一種遏制加害行 為再次發生的手段而已,根本無從談起是為了對受害人提供適當的補 償。① 這個時期現代意義上的侵權法還沒有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得以 確立,它更多的是作為整體的法的一部分發揮穩定社會秩序的主要功 能。② 因此,這一時期規制損害發生的法律制度體系具有較強的懲罰功 能,補償功能僅僅具有從屬意義。通過懲罰加害人,遏制加害行為再次發 生,因此古代法時期侵權責任法還具有預防功能。只是該時期的預防功能 和補償功能一樣,僅僅居于從屬性地位。
大數據時代侵權責任法的理論闡釋與制度創新(法學理念·實踐·創新叢書) 作者簡介
馬新彥 女,法學博士,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典中的價值定位與規范配置》首席專家。曾獲得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人文社會科學)、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二等獎、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等獎項。代表作有:《現代私法上的信賴法則》《內幕交易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建》《遺產限定繼承論》《一物二賣的救濟與防范》《論民法對合同行政審批的立法態度》《論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的均等分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解讀》《居住權立法與繼承編的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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