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侵權案例指導與參考(第二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29120
- 條形碼:9787510929120 ; 978-7-5109-2912-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侵權案例指導與參考(第二版) 內容簡介
侵權案例指導匯集*高人民法院發布過的指導性案例和相關典型參考案例,通過對同類案件的集合、整理,為統一司法標準提供參考,對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具有指導作用的指導性案例,由*高人民法院確定并統一發布。 《*高人民法院侵權案例指導與參考(第2版)/*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與參考叢書》以案例的形式對*高人民法院關于侵權法律適用中難點問題的解決意見進行了實例闡釋,對法律工作者化解侵權糾紛、準確掌握法律適用標準具有指導價值。為司法工作者提供相關法律適用的具體指導,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同種案例的司法處理結果預見。
最高人民法院侵權案例指導與參考(第二版) 目錄
1.某婦聯訴胡某、姜某某撫養糾紛案
未成年人的父母雖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但怠于履行監護義務,法院應當判決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
2.某民政局訴劉某監護權糾紛案
父母遺棄未成年子女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監護人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沈貴紅訴鹽城浩信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為雇員購買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熊否抵扣雇主責任的認定
4.蘇鳳珍訴天津商業大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提供勞務者受害是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要審查用工者的性質
網絡侵權責任糾紛
5.申翠華訴王錚韻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網絡交易中買家給“差評”若不是出于惡意詆毀商業信譽的目的,則不屬于侮辱誹謗行為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6.高子玉訴南京地鐵集團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案
地鐵公司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通過閘機進行合理安排管理,應對乘客損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7.湯某1訴連云港光鼎置業有限公司、灌南縣開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物業公司未對小區健身器材進行日常管理維護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8.李秋月等訴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紅山村村民委員會違反安全保障
義務責任糾紛案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范圍內,超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的,不承擔責任
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9.沈豐杰訴上海市民辦金盟中學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
學校在學生從事具有一定風險的對抗性體育活動時,未履行安全提示或適當注意義務,應承擔一定責任產品責任糾紛
10.馬水法訴陜西重型汽車有限公司等健康權糾紛案
生產者不提供證據證明其產品符合質量標準的,應對受害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生態破壞責任糾紛
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侵權案例指導與參考(第二版) 節選
一、被告地鐵公司是否應當對原告高子玉的損傷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高子玉認為:被告地鐵公司未對原告進站乘車進行恰當的引導,原告在進站時攜帶免票兒童正常通過閘機時被閘機夾傷,被告作為閘機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高子玉還提交了如下證據: 1.2012年6月29日監控錄像。該錄像記錄了原告高子玉與其攜帶的兒童刷卡進站的過程:原告刷卡后,其同行的兒童率先跑步通過閘機,原告跟隨該兒童身后欲通過閘機,但與閘機扇門接觸被阻擋后隨即后退,未能通過閘機。因錄像畫面模糊,僅可看清原告腹部與閘機扇門接觸,無法分辨是扇門夾住原告身體還是原告撞上扇門。 2.2006年9月29日揚子晚報新聞報道打印件,標題為《孕婦進站被閘機夾住肚子》的報道,主要內容為一孕婦在進閘機時由于動作緩慢被夾住腹部。 3.原告高子玉申請法院調取的2013年10月16日原告受傷所在的閘機的進站監控錄像,該錄像記錄了一名成年人和一兒童同時進站,成年人在前刷卡進去后,兒童在后面尚未通過扇門時,扇門緊貼著兒童的頭部關閉。原告高子玉以證據2、證據3證明被告的閘機扇門有可能夾住乘客。 被告地鐵公司認為:在被告地鐵站的每個售票窗口均有乘坐地鐵的告示,告示中明確禁止兒童單獨進站乘坐地鐵,本案中所涉的閘機工作原理為刷一次票閘機扇門開啟、關閉各一次,成年人陪同兒童通過地鐵閘機應符合上述告示的要求和閘機功能的要求。乘客攜帶兒童正常乘坐地鐵時只要符合*尋常的對兒童的監管義務即可安全通過地鐵閘機。證據1顯示原告高子玉同行兒童走出閘機時原告還未通過閘機扇門,原告未能對兒童妥善監管,兒童單獨通過閘機后,原告為了追逐兒童不慎撞上閘機,故原告受傷是因其本人疏忽大意造成,被告對原告受傷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對證據2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被告認為證據3證明了地鐵閘機不會夾傷人,同時認為該錄像反映的情況與原告所遭遇的情況不具有相似性,沒有可比性。 被告地鐵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 1.固力保安全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出具的扇門安全性聲明,主要內容為:該公司為南京地鐵一號線、二號線提供的閘機扇門安全可靠,不會夾傷乘客。 2.《南京地鐵運營有限責任公司票務通告》,該通告張貼在售票窗口側面,規定了車票使用、補票、車票損壞處理、換票規定等內容,其中載明:一張車票只限一人使用;一名成年乘客只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不足1.3米的兒童進站。 原告高子玉對證據1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證據2票務通告僅說明了乘車的免票范圍、乘車攜帶的物品等內容,但未說明兒童在成人陪同下如何進站。 經法院現場勘驗,被告地鐵公司進站閘機的運行方式為:乘客刷票后扇門開啟,一名乘客通過后扇門關閉。 二、原告高子玉因本次受傷發生的各項費用的真實性 1.醫療費36362.67元。原告高子玉醫保個人賬戶支付和原告現金支付部分共計36362.67元。被告地鐵公司認可該項費用。 2.護理費12000元。原告高子玉按照司法鑒定的120天,按每天100元主張。原告提交了袁海尚、葉江寧等人的護理費收據,共計14740元。原告稱其受傷后聘請多名護工進行護理,護理期限多于200天,實際支付的護理費標準也高于每天100元,原告現主張護理費12000元。被告地鐵公司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的120天護理期限不合理,應當按60天計算,依法確定每天的護理費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1060元。原告高子玉按照住院53天,每天20元的標準計算。被告地鐵公司認可該項費用。 4.營養費1800元。原告高子玉按照司法鑒定認定的120天營養期限,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被告地鐵公司認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的120天護理期限不合理,應當按60天計算,每天15元。 5.交通費800元。原告高子玉提交了2012年7月19日、7月26日、7月30日的加油費發票共計790元,出租車發票三張,停車費發票若干。其中停車費發票未載明日期。原告稱其乘坐出租車或由其家人開車送原告就醫,有些交通費票據沒有保存,所以原告提供的交通費票據無法與治療日期完全一一對應。被告地鐵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僅認可交通費100元。 6.殘疾賠償金59354元。被告地鐵公司認可該費用。 7.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被告地鐵公司認為應由法院依法認定該項費用。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①**款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地鐵公司作為地鐵站和檢票閘機的管理人,應當在乘客進站乘車過程中履行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其不僅要保證閘機的正常運行,還要對乘客進站時安全通過閘機的方式進行必要的引導,并配備相應的設施使免票乘客能夠正常通行。若被告因未履行上述義務而導致乘客受傷,則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被告僅在票務通告中告知乘客車票使用等票務問題,但未對免票乘客及其隨行人員如何安全進站進行合理的安排和管理,導致原告高子玉攜帶免票兒童刷卡進站時,在無法得知安全進站方式的情況下與閘機接觸后受傷,故原告的受傷與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當對原告的受傷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地鐵閘機扇門的開合是其正常的工作原理,原告在刷卡驗票后其同行兒童已經通過閘機的情況下,欲通過閘機時未仔細觀察扇門的閉合情況,未盡到必要的觀察和注意義務,故對其自身的損傷存在過失,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結合本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法院認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傷承擔70%的責任,原告自擔30%的責任。 ……
- >
新文學天穹兩巨星--魯迅與胡適/紅燭學術叢書(紅燭學術叢書)
- >
唐代進士錄
- >
大紅狗在馬戲團-大紅狗克里弗-助人
- >
巴金-再思錄
- >
詩經-先民的歌唱
- >
月亮與六便士
- >
小考拉的故事-套裝共3冊
- >
上帝之肋:男人的真實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