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估到手價是按參與促銷活動、以最優惠的購買方案計算出的價格(不含優惠券部分),僅供參考,未必等同于實際到手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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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審判指導2021.2(總第53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2335
- 條形碼:9787510932335 ; 978-7-5109-3233-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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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審判指導2021.2(總第53輯) 內容簡介
《商事審判指導》緊緊圍繞*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大局,密切聯系商事審判理論和實踐,是商事審判業務中**的參考資料,涵蓋了商事審判領域常見的疑難、新型問題以及應對策略,具有較強的實用性,為全國廣大法官以及其他法律職業者提供了及時的商事審判業務指導和參考,受到讀者的廣泛歡迎。
商事審判指導2021.2(總第53輯) 目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情況的報告——2021年8月1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2021年3月1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決定(2021年4月21日)
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2021年6月16日)
【指導性案例】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29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2021年9月14日)
【政策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2021年7月6日)
*高人民法院辦公廳轉發《關于推動和保障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履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的通知(2021年3月2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2021年5月11日)
*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建立“總對總”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訴調對接機制的通知(2021年7月28日)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年10月9日)
【大法官論壇】
擔保制度一般規則的新發展及其適用——以《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為中心
……
【權威解讀】
【典型案例】
【優秀裁判文書選登】
【地方法規】
【調研報告】
【學術專論】
商事審判指導2021.2(總第53輯) 節選
《商事審判指導2021.2(總第53輯)》: (四)重整制度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通過重整對困難企業進行挽救是企業破產法的重要制度安排。企業破產法第八章對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執行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實踐中重整制度的實施受到諸多制約。一是重整程序對債權人權益保護不足。重整計劃的制定未能充分考慮債權人的意見,法院強制裁定重整計劃容易侵犯債權人權益,重整計劃可能會因債務人主觀不執行導致失敗,重整期間擔保權恢復行使的判斷標準不明確,缺少對管理人信息披露職責的要求,債權人的知情權、表決權和監督權沒有保障。二是金融機構對重整計劃支持不夠。有的金融機構債權人由于債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對于債權人會議表決不積極,有的銀行分支機構上報審批的程序復雜,耗費時間長,影響重整計劃順利通過。破產資產處置的相關政策不適應金融不良債權處置方式多樣化的需要。三是對投資人權益保護不足。對于重整企業引入投資人的程序范圍條件、投資人退出重整計劃的前期投入能否作為共益債務優先受償、重整轉清算時清償順序是否優先等一系列問題尚無明確規定,影響投資人參與重整的積極性。四是稅收制度對重整激勵不足。出于防范借破產逃稅的考慮,稅務機關參照企業重組的稅法規范,認為重整程序終結后債務人的債務豁免屬于企業所得,按照法定稅率對重整后企業課以企業所得稅。由于一些重整成功的企業未能快速恢復盈利能力,難以在規定期限內承擔相應稅負,甚至導致重整計劃失敗。五是對企業重整前不良信息的處理缺乏制度性安排。根據目前《征信業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企業不良信息將長期保存,對重整企業原有不良信息的保存和使用沒有特殊安排。企業重整后,仍面臨原有不良信息對生產經營帶來的不利影響。 (五)府院聯動機制未能有效落地。企業破產需要法院和政府的統籌聯動。雖然多數地方出臺了府院聯動機制有關文件,但可操作性有待加強。一是法院對破產事務的協調處理存在障礙。多數地方“府院聯動”機制由法院主導,破產過程涉及經費保障、職工安置、稅費處置、政策幫扶、社會穩定等多方面事項,法院協調辦理的難度大,有時無能為力。一些破產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空轉”,問題得不到解決。二是政府對破產行政事務統籌不夠。破產程序中的行政事務涉及政府多個部門,缺乏專門的破產事務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協調。有的事項突破了現有部門職責,政府的支持配合因案件和部門存在差異。有些事項在法律和政策適用上存在分歧。三是破產企業注銷不夠順暢。企業破產法**百二十一條規定,管理人應當持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相關政策對破產企業注銷也作出了明確要求,但是仍然存在對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企業適用簡易注銷程序額外設置條件,對破產管理人簽署的申請書不予認可,對營業執照無法繳回等特殊情況不予辦理,對股權存在質押、凍結的情形不予注銷或辦理股權變更等問題。四是稅務注銷登記存在障礙。國家有關部門已經出臺政策,規定管理人持法院終結破產清算程序裁定書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部門要按規定核銷“死欠”,即時出具清稅文書,但一些地方落實不到位,仍然存在稅務機關以稅款未獲全部清償為由拒絕出具清稅文書的情況。大數據分析報告對超過100萬條涉及企業破產的輿情信息進行抓取分析顯示,“涉稅問題處理難”在影響企業破產法實施問題中占26%。五是跨區域的協調配合不夠。破產案件中涉及的債權債務關系復雜,處理資產保全解除、資金賬戶解封、消費限制解除、債權補報等事項時,可能會因不同地區政府和法院的認識不一致或者地方保護主義,需做大量協調工作,尚未形成對破產案件相互支持良好協作的局面。六是少數案件存在行政或司法的不當干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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