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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法學)聯考大綱要點解析及應試策略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303000
- 條形碼:9787300303000 ; 978-7-300-30300-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法律碩士(法學)聯考大綱要點解析及應試策略 內容簡介
對于參加法學方向的考生而言,市場上現有輔導書,無論在試題深度還是內容全面性上都有一定欠缺,例如缺乏對刑法分則各罪構成要件的釋明,對民法學論述涉及的熱點問題(如民法典對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立法的創新和發展等)沒有介紹,對中國法制史古文的闡釋也不到位,而且,從歷年考試考查的試題情況看,有一些主觀題,特別是法理學的分析題和論述題,在書中找不到答案。因此,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特組織編寫出版了這本《法律碩士(法學)聯考考試大綱要點解析及應試策略》,供參加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考試的考生專用。
本書在前版書的基礎上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充實,以適應考試變化的要求和考生全面復習主觀題的需要。本書對刑法分則各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釋明,對刑法學和民法學相關的論述題答案進行了補充、完善,對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相應的所謂“超綱”或“超范圍”的內容進行了小幅度的增補,對中國法制史中比較重要的古文進行了援引和評價。但是,由于考試的廣度和深度,本書囿于篇幅,仍然無法對相關重要問題進行具體釋明,因此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了《法律碩士(法學)聯考大綱配套練習》和《法律碩士(法學)聯考主觀題突破》,作為深化理解本書和考試大綱的推薦用書。《法律碩士(法學)聯考大綱配套練習》設置大量習題,輔助考生理解本書和考試大綱相關知識;對于在本書中無法釋明的大量主觀題,包括刑法學和民法學的重點、熱點或者《考試分析》沒有闡明的論述題,如合同通則、典型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的立法完善與創新,法理學、憲法學中難以掌握的分析題和論述題,以及中國法制史中有關古文的評價等,在《法律碩士(法學)聯考主觀題突破》中都有所體現,《法律碩士(法學)聯考主觀題突破》是考生以全面復習為目標的推薦的主觀題用書。
為了更好地服務廣大考生,人大社法碩綠皮書全面升級,配有名師精講課程,本書含法碩備考導讀課(構建復習框架,介紹備考用書),基礎課(精講五科,涵蓋大綱知識點和延伸內容,全面打牢基礎),強化提高課(以題帶點,精講精練,高效提分)。凡是購買正版書的考生,可憑封面兌換碼,兌換免費學習課程。
法律碩士(法學)聯考大綱要點解析及應試策略 目錄
**部分刑法學
**章緒論
第二章犯罪概念
第三章犯罪構成
第四章正當化事由
第五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第六章共同犯罪
第七章罪數形態
第八章刑事責任
第九章刑罰概述
第十章量刑
第十一章刑罰執行制度
第十二章刑法消滅制度
第十三章刑法各論概述
第十四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六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十七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十八章侵犯財產罪
第十九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章貪污賄賂罪
第二十一章瀆職罪
第二部分民法學
**章緒論
第二章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章自然人
第四章法人
第五章非法人組織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訴訟時效與期間
第九章物權通則
第十章所有權
第十一章用益物權
第十二章擔保物權
第十三章占有
第十四章合同通則
第十五章典型合同
第十六章準合同
第十七章知識產權
第十八章人格權
第十九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章繼承
第二十一章侵權責任
第三部分法理學
**章緒論
第二章法的特征與本質
第三章法的起源與演進
第四章法的作用與法的價值
第五章法的淵源、效力與分類
第六章法律要素與法律體系
第七章立法
第八章法律實施
第九章法律職業與法律方法
第十章法律關系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第十二章法治
第十三章法與社會
第四部分中國憲法學
**章憲法基本理論
第二章憲法的制定和實施
第三章國家基本制度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國家機構
第五部分中國法制史
**章緒論
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戰國法律制度
第三章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四章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五章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六章清末民初法律制度
第七章南京國民政府及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
法律碩士(法學)聯考大綱要點解析及應試策略 節選
**章緒論本章包括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則、刑法的效力范圍等內容。在要點解析中,刑法的形式(淵源)、刑法的解釋、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的空間效力和時間效力屬于較為重要的知識點,其中,刑法的解釋和刑法的空間效力在選擇題的考查頻度較高。作為導讀性章節,本章主觀題考查較多。本章較為重要的簡答題為:刑法的解釋的概念和種類。本章較為重要的論述題有:刑法的任務;刑法的機能;刑法的謙抑性;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屬地管轄原則;刑法的域外效力;我國刑法的溯及力。本章一般不以案例分析題的形式考查。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1)定義。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范的總和。(2)形式(表現形式、形式淵源)。刑法的形式包括刑法典(含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①刑法典是全面、系統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內容的法典。刑法典包括刑法修正案。②單行刑法是規定某一類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項的法律。現行單行刑法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一部。③附屬刑法是指在經濟、行政等非專門刑事法中附帶規定的一些關于犯罪與刑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如在海關法、環境保護法、票據法中規定的有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但基于罪刑法定原則,在行政法規、規章中有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不屬于附屬刑法的范疇,在非刑事法律中沒有設置真正罪刑規范的(如只表述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也不屬于附屬刑法的范疇。目前,我國的附屬刑法一般只重申刑法典的內容,沒有確立新的犯罪與法律后果的具體內容。(3)分類。①廣義刑法與狹義刑法。廣義刑法是指關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廣義刑法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狹義刑法專指刑法典。②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與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特別刑法是僅適用于特別人、特別地域或特別事項的刑法,包括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當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條文時,應適用特別刑法優于普通刑法的原則。(4)特征。①調整范圍的廣泛性。刑法保護一切對我們社會生活至關重要的利益,從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秩序到公民個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而其他法律可能僅涉及社會生活的某一方面或某一層面的利益與關系。②調整對象的專門性。刑法的任務以及實現任務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刑法主要規定犯罪,以及運用刑罰的方法同犯罪作斗爭、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而其他法律各有自己的任務和實現的方法。③刑罰制裁的嚴厲性。刑罰制裁方法包括剝奪生命、自由、財產、資格等重要的權益,刑法這些制裁的強制力度是其他法律無法比擬的。④刑法發動的補充性和保障性。刑法僅作為保護社會的*后手段,只有當其他部門法不能充分保護某種社會關系時,才由刑法調整。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二)刑法的任務和機能(1)任務。①刑法的任務是指國家為了實現刑法的目的所必須完成的工作。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法的任務就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刑法的任務是刑法目的的具體化。刑法的任務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懲罰任務,二是保護任務。刑法任務的明確性與全面性,是我國刑法的重要特點。②懲罰任務即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刑法懲罰的對象只能是實施了犯罪的人。這是刑法任務不同于其他部門法任務的特殊性之一。不僅刑法懲罰的對象是特殊的,而且刑法懲罰的手段也是特殊的,即它使用的是刑罰手段。因為犯罪不同于其他違法行為,僅僅用行政處罰、民事制裁等手段懲罰犯罪是不夠的,對犯罪必須用*嚴厲的國家制裁方法即刑罰進行懲罰。沒有刑罰,就不可能同犯罪行為作有效的斗爭。③保護任務即保護人民、社會和國家。國家的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是憲法所肯定的利益,保護它們是刑法的任務;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民法等法律所確認的利益,保護它們是刑法的任務;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是憲法、民法、訴訟法等法律所確認的利益,保護它們是刑法的任務;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是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所確認的利益,保護它們是刑法的任務;社會主義建設事業是所有法律都承認的利益,保護它們無疑是刑法的任務。④懲罰任務與保護任務密切聯系:不使用懲罰手段抑止犯罪行為,就不可能保護法益;為了保護法益,必須有效地懲罰各種犯罪。懲罰是手段,保護是目的。這就要求司法人員在適用刑法時,以保護法益為目的,決不能為了懲罰而懲罰。(2)機能。刑法的機能是指刑法能產生的積極作用。刑法具有如下機能:①規制機能。規制機能是對人的行為進行規制或者約束的機能。其方式是將一定的行為當作犯罪,對其規定刑罰,向國民顯示該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或者要求國民不要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其具體內容為,刑法將一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給予刑罰處罰,表明該行為是被法律禁止的、不被允許的(評價的機能);同時命令人們作出不實施這種犯罪行為的決定(決定的機能),據此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②保護機能。保護國家、社會和個人法益的機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脅法益的行為,刑法禁止和懲罰犯罪,是為了保護法益并且能夠保護法益。③保障機能。保障公民不受國家刑罰權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規定之外的刑罰處罰的功能。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罰處罰,這便限制了國家對刑罰權的發動;對犯罪人也只能根據刑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不得超出刑法規定的范圍判處刑罰,這便保障了犯罪人免受不恰當的刑罰處罰。刑法的上述3項機能應當是統一的,刑法的規制機能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和進行人權保障,刑法必須禁止侵犯法益的犯罪行為,禁止的方法是將侵犯法益的行為類型化,并規定相應的法定刑,同時通過限制刑罰適用的刑法規制,以實現人權保障機能。刑法必須在法益保護機能和人權保障機能之間進行協調,根據適用刑法時的客觀背景與具體情況,在充分權衡利弊的基礎上,使法益保護機能和人權保障機能得到充分發揮,并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和盡量實現刑法的保護機能。(三)刑法的體系和解釋1.刑法的體系(1)刑法的體系。刑法的體系是指刑法的組成和結構。我國現行刑法分為總則和分則兩編,另外還有附則1條,因此,我國現行的刑法體系是由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構成的。總則是關于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以及其他規定等的一般規定。分則是關于各種犯罪的罪狀及其法定刑的具體規定。總則與分則的關系是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的關系,二者密切聯系,相輔相成,共同組成了刑法規范的體系。(2)刑法條文結構。刑法條文由總則條文和分則條文構成。總則條文主要是對相關刑事法律規則的規定,以及各種具體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適用條件的一般性規定。分則條文一般由罪狀的構成要件和法定刑兩部分構成,即每一條文前半句闡述罪狀的構成要件或犯罪構成,后半部分闡述法定刑或法律后果。2.刑法的解釋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條文含義的闡明。(1)根據解釋的效力,刑法解釋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其中,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屬于有權解釋,學理解釋屬于無權解釋。1)立法解釋。在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條文的解釋屬于立法解釋。立法解釋通常有以下幾種:①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議形式對刑法條文含義的解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②在刑法典中對有關術語的專條解釋。如刑法總則第五章中第91~99條關于“公共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國家工作人員”“重傷”“違反國家規定”“首要分子”“以上、以下、以內”的解釋。③在刑法的起草說明或修訂說明中所作的解釋,以及刑法頒布生效以后發生歧義時所作出的解釋。2)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高司法機關(“兩高”)對刑法條文進行的解釋。3)學理解釋。學理解釋是有權解釋之外的機關、團體和個人對刑法條文含義的解釋,該解釋沒有法律約束力。(2)根據解釋的方法,刑法解釋可以分為文理解釋(文義解釋)和論理解釋。1)文理解釋。文理解釋是根據條文的字面含義進行的說明,該解釋是既不擴大也不縮小范圍的解釋。典型的如對刑法規范上的應當、可以,親告罪中的近親屬的解釋等。2)論理解釋。論理解釋是根據立法的精神與目的對條文進行的說明。論理解釋包括擴大解釋、縮小解釋(限制解釋)、當然解釋、目的解釋、比較解釋和歷史解釋等。①擴大解釋。擴大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出字面意義的解釋。如《刑法》第116條交通工具中對“汽車”的解釋,應當將大型拖拉機歸入到“汽車”范圍;如將“飛機”擴大解釋為“航空器”,等等。擴大解釋不能超出該詞語的應有含義范圍,如將“婦女”解釋為當然包括“男子”,就不是擴大解釋。此外,擴大解釋不同于類推解釋。類推解釋是指,需要判斷的具體事實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基本相似時,將后者的法律效果適用于前者的解釋方法。例如,將“毒駕”也納入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表現,就屬于類推解釋。我國刑法廢除了類推制度,實行罪刑法定,因此,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類推解釋,但允許有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釋。②縮小解釋。縮小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窄于字面意義的解釋。如對《刑法》第20條第3款對“行兇”的解釋。縮小解釋體現了嚴格解釋刑法條文的要求。③當然解釋。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據規范目的、事物屬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當然包含在該規范適用范圍之內的解釋。例如對《刑法》第50條第1款死緩2年的解釋:死緩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此的當然解釋為:適用死刑程序無須等到2年期滿,只要報請*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就可以執行死刑。“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對此的當然解釋是:沒有滿2年的,不得減為無期徒刑。當然解釋是一種“不言自明,理所當然”的解釋,常用于入罪解釋。當然解釋有兩種情形,就某種行為是否被允許而言,采取的是舉重以明輕的判斷;就某種行為是否被禁止而言,采取的是舉輕以明重的判斷。但是,由于實行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直接采取當然解釋認定行為構成犯罪。換言之,在適用舉輕以明重的解釋原理進行當然解釋時,也要求案件事實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第329條規定的“搶奪、盜竊國有檔案罪”,搶劫國有檔案的行為如何處理?從規范的意義上說,搶劫行為已經在完全符合搶奪要件的前提下超出了搶奪的要求,因此,對該行為可以直接適用第329條規定的“搶奪國有檔案罪”,此為“舉輕以明重”。④目的解釋。目的解釋是指根據刑法規范的目的,闡明刑法條文含義的解釋方法。進行目的解釋,要考慮條文背后的真實目的,考慮*終實現何種目的,進而作出符合該目的的合理解釋。目的解釋必須遵循罪刑法定原則。⑤比較解釋。比較解釋即將刑法的相關規定或外國立法與判例作為參考資料,借以闡明刑法規定的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⑥歷史解釋。歷史解釋是指以制定刑法時的歷史背景以及刑法發展的源流,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法律碩士(法學)聯考大綱要點解析及應試策略 作者簡介
白文橋,著名法碩聯考輔導專家,人大社法碩系列綠皮暢銷書的主要作者,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白老師是中國第一批法碩聯考輔導老師之一,深諳解題方法,精準把握命題思路,精通法碩全科,授課條理清晰、切中考點。主編一系列有口皆碑的法碩備考用書:《法律碩士聯考考試大綱深度解析(名師精講版)》、《法律碩士(法學)聯考大綱要點解析及應試策略》、《法律碩士(非法學)聯考考試大綱配套練習》、《法律碩士(法學)聯考大綱配套練習》、《法律碩士(非法學)聯考主觀題突破》、《法律碩士(法學)聯考主觀題突破》、《法律碩士聯考標準化題庫》、《法律碩士聯考刑法學深度解析(精講版)》、《法律碩士聯考重要法條釋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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