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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版)(上冊)(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9038
- 條形碼:9787300289038 ; 978-7-300-28903-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合同法(第二版)(上冊)(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本書具體探討了合同編通則的基本制度、規則,包括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法與債法的關系,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保全,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基本問題;同時,還對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的基本規則進行了探討。
合同法(第二版)(上冊)(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目錄
**章 合同與合同法導論
**節 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合同關系
第三節 合同的分類
第四節 合同法的概念、特征與調整對象
第五節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合同法與債法
**節 債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二節 債的要素
第三節 債的分類
第四節 合同法與債法的關系
第二編 總論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節 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拘束力
第二節 要約
第三節 承諾
第四節 特殊形式的要約與承諾
第五節 強制締約
第六節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第七節 締約過失責任
第四章 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節 合同內容概述
第二節 合同條款及其分類
第三節 格式條款
第四節 免責條款
第五節 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節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節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節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四節 未生效合同
第五節 無效和可撤銷合同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節 合同履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合同履行的原則
第三節 合同漏洞的填補
第四節 合同履行的基本規則
第五節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六節 情勢變更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節 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節 債權人代位權
第三節 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八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節 合同的變更
第二節 合同債權的轉讓
第三節 合同債務的移轉
第四節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轉
第九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節 合同終止概述
第二節 清償
第三節 合同的解除
第四節 抵銷
第五節 提存
第六節 免除
第七節 混同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節 違約責任概述
第二節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違約行為形態
第四節 雙方違約和第三人的行為造成違約
第五節 實際履行責任
第六節 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節 違約金責任
第八節 定金責任
第九節 免責事由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釋和漏洞填補
**節 合同解釋概述
第二節 合同解釋的原則
第三節 合同解釋與合同漏洞填補
第三編分論
第十二章 買賣合同
**節 買賣合同概述
第二節 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三節 買賣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 買賣合同中無權處分的效力
第五節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六節 違反買賣合同的行為及其責任
第十三章 特種買賣
**節 所有權保留
第二節 分期付款買賣
第三節 憑樣品買賣
第四節 試用買賣
第五節 招標投標買賣
第六節 拍賣
第十四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節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概述
第二節 供用電合同
第十五章 贈與合同
**節 贈與合同概述
第二節 贈與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 贈與人任意撤銷贈與的權利
第四節 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
主要參考書目
合同法(第二版)(上冊)(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節選
(一)選擇之債和簡單之債概述 所謂選擇之債,是指在債成立時就有兩種以上的給付可供選擇的債。《民法典》第515條規定:“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該條對選擇之債作出了規定。 選擇之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選擇之債的范圍較為廣泛,其可以是對義務履行(如選擇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或標的物的選擇;也可以是對不同履行時間、履行方式、履行地點的選擇。除此之外,當事人甚至可以約定選擇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其在性質上也應當屬于選擇之債的范疇。因此,凡在債的給付標的、履行時間、方式、地點、債務不履行的責任等方面可供選擇的債,都為選擇之債。 所謂簡單之債,是指在債的關系成立后,債的關系當事人無法在數種給付中作出選擇的債。對簡單之債而言,債的標的較為單一,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履行債務,而不得以他種給付代替履行;債權人也僅能請求債務人按照債的要求履行債務,不得請求債務人提供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因此,簡單之債又可稱為不可選擇之債。① 選擇之債與簡單之債相比,主要具有如下區別。 **,是否具有數個履行標的不同。對選擇之債而言,債的標的有數個,而且各個給付的內容不同,因此才有選擇的必要。而對簡單之債而言,債的履行標的是單一的,債的關系當事人無法從數項履行中作出選擇。 第二,債的內容或者履行方式不同。對選擇之債而言,由于其有數項給付可供選擇,因此,在選擇權人作出選擇之前,債的內容或者履行方式可能是不確定的。例如,債的關系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有權在數種標的物中進行選擇,則在債務人作出選擇之前,該選擇之債的標的就是不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選擇之債是給付相對不確定的債。②而對簡單之債而言,由于其給付是單一的,因此,債的內容以及履行方式等都是確定的,債務人應當嚴格按照債務的要求履行債務,債權人也應當按照債的要求履行協助義務等。簡單之債一旦成立,任何一方當事人原則上都無法對債的內容或者履行方式作出選擇。 第三,債在履行前是否需要當事人作出選擇不同。對選擇之債而言,在履行前,當事人必須在數個履行中作出選擇。在選擇之前,債的內容、履行方式等是不確定的,債也無法履行。因此,對選擇之債而言,基于債權客體確定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必須在數個履行標的中作出選擇,在當事人作出選擇后,選擇之債才能履行。而對簡單之債而言,不需要債的當事人就債的履行作出選擇。簡單之債是債的常態形式,選擇之債是當事人特別約定或者法律特別規定的特殊的債的形式。基于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債的履行方式,如果當事人特別約定成立選擇之債,則該約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二)選擇之債的履行 與簡單之債相比,選擇之債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其履行方面,即在選擇之債履行之前,一方對債的履行享有選擇權,這也是選擇之債的核心特征。 1.選擇權的特點 《民法典》第515條第1款規定:“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依據這一規定,選擇之債中的選擇權具有如下特點。 **,選擇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選擇權人一旦行使選擇權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權利人作出選擇,則債的履行的相關內容便因此確定,即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即可使債的履行的相關內容確定。選擇權人在行使選擇權時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二,選擇權的行使效果是使給付得以確定。雖然在選擇權行使前合同已經成立,但是給付的內容并不確定,通過選擇權的行使,可以使得給付的內容獲得確定。選擇之債中選擇權的范圍十分廣泛。一般來說,選擇權的范圍既包括對標的物的選擇(如約定出賣人可以在交付A套房與交付B套房之間進行選擇),也包括對履行行為的選擇(如選擇債務履行的方式等)。 第三,在效力上具有溯及性,一旦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該選擇權的效力溯及于選擇之債成立之時。 第四,在沒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選擇權歸屬于債務人。選擇權的歸屬一般由當事人約定,但法律也可能對選擇權的歸屬作出特別規定。如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雙方或一方有選擇權,則應當由有選擇權的一方行使選擇權。在沒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下,選擇權歸屬于債務人。這是因為選擇之債的目的在于便于債務人的履行,只有由債務人享有選擇權才可以使債務的目的得以實現。 2.選擇權的行使 在選擇權確定以后,應當如何行使選擇權?由于選擇權行使將使選擇之債變成簡單之債,這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的履行問題,對雙方當事人關系重大,因此,有必要明確選擇權的行使方式。一般而言,選擇權的行使,應向相對人明確作出意思表示。如果一方享有選擇權,該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時,應當對對方當事人明確作出意思表示。選擇權一旦行使,除權利人行使選擇權是受欺詐、脅迫等原因而作出選擇的以外,原則上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在第三人享有選擇權的情況下,第三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向債權人和債務人作出選擇的意思表示;如果僅向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原則上不發生選擇的效力。
合同法(第二版)(上冊)(新編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 作者簡介
王利明,1960年2月生,湖北省仙桃市人。1981年獲湖北財經學院法學學士學位;1984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獲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于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國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和哈佛大學法學院進修。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人選教育部********特聘教授。曾獲“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博士學位獲得者”“第一屆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等榮譽稱號,教育部優秀青年教師獎、第一屆中韓青年學術獎;曾兩次獲得教育部頒發的***教學成果二等獎、四次獲得教育部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一等獎等。 王利明教授曾任第九、十、十一屆****代表,第九屆****財經委員會委員,第十、十一屆****法律委員會委員,參與《民法總則》《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擔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典編纂項目領導小組副組長并深度參與民法典的編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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