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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案例精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129268
- 條形碼:9787100129268 ; 978-7-100-12926-8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股權轉讓案例精讀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學院教師、學生,商仲裁作為國際通行的爭議解決方式,是一項高度精細化、專業化的法律技術。高質量的仲裁裁決書不僅是仲裁活動的集中體現,更是展示仲裁員專業素養和寫作能力的智慧結晶;通過在裁決書中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爭點歸納及分析等的論述,充分展現了每一則案例中所蘊含的仲裁法律技巧。但是,商事仲裁的保密性特征要求仲裁文書不得對外公布,這使得案外人難以通過學習研究結構良好、論證嚴謹、分析透徹、可執行性強的仲裁書從而掌握仲裁技術。 有鑒于此,商務印書館和北京仲裁委員會(又名北京國際仲裁中心)聯合策劃了“中國仲裁文庫”叢書。秉持形式、表述和內容三個指標要求,從北仲案件大數據中精心篩選各專業領域極具代表性的優秀仲裁裁決書,對相關案件信息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后,組織邀請相應領域頂級專家對每一則典型案例從理論與實務二元維度對裁決書進行專業評析,進而形成“裁決+評析”的模式,匯編成冊,以期*終形成一系列兼具實證基礎和理論研究價值的中國商事仲裁案例精讀。通過該種模式的裁決書展示,不僅可以讓讀者感受實務與理論相結合的魅力,同時也能使仲裁技巧為讀者所了解,相信本套叢書對理論及實務工作者研究、熟悉并運用裁決規律均會有所助益。
股權轉讓案例精讀 內容簡介
《股權轉讓案例精讀》為“中國仲裁文庫”的**部作品。股權作為現代公司制度下與公司法人財產相伴而生的產物,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問題之一。股權轉讓在我國當前的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資源優化配置中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相較于其他爭議,股權轉讓糾紛往往具有標的金額較大、交易關系復雜、社會影響廣泛等特點,從而導致無論是代理難度還是審理難度一般都比較大。為及時響應案件處理的實際需求,同時對公司股權轉讓的實踐提供有益的指導,本書精心甄選了36篇形式、表述、內容均佳的處理股權轉讓類糾紛的很好仲裁裁決書,按照案件涉及的主要爭議焦點、公司法的基本框架、實務領域的關注熱點等,將全書分為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判定、合同履行、合同解除、違約責任及仲裁中的程序問題五大部分。讀者不僅可以領略到原汁原味的仲裁裁決書的風采,還能讀到公司法領域非常不錯專家為每篇裁決書所精心撰寫的評析內容。這些評析,從案件爭議焦點出發,或站在仲裁員的角度分析仲裁庭的審理思路,或站在學者角度對相關爭議的法律問題進行理論上的深入闡述,抑或是作為公司管理者而介紹爭議解決對風險防范的啟示。每篇評析都凝聚智慧與經驗,以求與理論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產生共鳴,并有所啟發。
股權轉讓案例精讀 目錄
中國股權糾紛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制度與股權
(一)公司與股份
(二)公司之于中國
(三)資本市場和股份制
二、中國現行股權法律制度
(一)法律淵源
(二)法律執行體系
三、股權轉讓
(一)股權轉讓的一般原理
(二)中國式的公司治理與股權轉讓
(三)股權轉讓法律制度的中國限制
四、股權轉讓的仲裁救濟
(一)當下常見的股權轉讓糾紛
(二)一般股權轉讓中的合同問題
(三)非公司控制交易的股權轉讓
(四)公司交易
(五)準股權轉讓糾紛
(六)附條件股權轉讓糾紛
五、總結
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判定
1.股權轉讓解除協議的性質認定——申請人陳某與被申請人劉某關于《解除合作協議書》的仲裁爭議案
2.保險公司股權變動之審批效力——申請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Z保險(集團)公司關于《股權轉讓協議》的仲裁爭議案
3.違反進場交易程序的國有產權轉讓行為的效力認定——申請人北京J經貿有限公司、北京Y物業管理中心與被申請人北京A工貿有限公司關于《股權轉讓協議》的仲裁爭議案
4.股權轉讓合同中乘人之危及顯失公平的認定——申請人北京J投資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C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M工程有限公司關于《協議書》的仲裁爭議案
……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
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
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責任
股權轉讓仲裁中的程序性問題
評析人名錄
股權轉讓案例精讀 節選
(一)關于本案的解除協議是否為無效合同 簽訂于2008年4月18日的本案解除協議,是為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原來的合作關系,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簽訂的。對此,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協議的真實性。從該協議的主要內容看,被申請人同意向申請人支付180萬元(包括申請人為原合作項目出資的120萬元和相應的利息60萬元)而取得申請人在L公司的11%的股權。顯然,這份名為解除合作關系的協議,實際上是一份L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合同。而作為一份合法、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除了應當符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于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有關規定。 被申請人在代理詞中稱,申請人違反了《公司法》第72條有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本案的解除協議是無效合同。顯然,這既涉及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含義,也涉及如何理解《公司法》第72條法律條款的性質,即該條是否屬于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首先,《公司法》第72條規定不屬于強制性規定。因為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并且股東直接參與公司管理和經營的程度較高,需要股東之間具有較強的互相信任感與較密切的合作精神,這便是公司的人合性特征。為了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進行了限制,即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雖然該條文使用了“應當”的字眼,但不能因此得出第72條屬于強制性規定的結論,因為在該條的第4款還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一般情況下這種另行安排具有排除前三款規定的優先適用效力,除非另行安排違反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此可見,《公司法》第72條的法律條文屬于選擇性條款。《公司法》之所以如此安排,出于三個基本考慮:其一,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規模較小、人數較少的公司,公司自治的空間比較大,第72條在股權轉讓問題上給了公司章程自主選擇的權利,體現了公司自治。其二,由于有限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涉及公司股東之間的人合性安排,為了維護這種人合性,需要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進行限制。但如果這種限制是一種強制性的統一安排,顯然又不符合有限公司各不相同的個性特點,故《公司法》在規定需要限制的同時,給了股東們在公司章程中另行安排的權利和機會。其三,考慮到現實中很多投資者對公司的基本制度不清楚,而法律提供一個基本制度會減少許多投資者辦公司的成本。如果他們沒有特別要求或者不需要特別約定,那么,執行《公司法》上的規定就可以了,這樣就可以降低投資者組織公司、利用公司工具賺錢的成本。所以,作為選擇性條款,即便當事人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未遵守,也不能因此而被認定為無效的合同。 其次,退一步講,即便將《公司法》第72條視為強制性規定,還需要區分這種強制性規定是不是效力性的。*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2月9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強調,《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是說,認定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時,該強制性規定是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顯然,《公司法》第72條關于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規定是一種程序性的制度安排,而不是效力性的規定。那么,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本案解除協議沒有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亦不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綜上,本案的解除協議是有效合同,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都應當認真履行。 (二)如何看待本案解除協議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產生的瑕疵 雖然仲裁庭認定了本案解除協議的法律效力,但這不意味著解除協議沒有瑕疵,畢竟當公司股東沒有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作出其他限制時,就應當遵守《公司法》第72條“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規定,否則該法律規定喪失了必要性。但是,當這種程序性瑕疵產生以后,誰有權利對這種瑕疵進行抗辯呢? 首先,仲裁庭注意到,《公司法》第72條規定的本意是維護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主要保護的是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即不要因為新股東的加入而使既定的公司股權結構或者股東之間的利益結構的平衡被打破或者產生不和諧。結合本案,當股權轉讓協議(即解除協議)未履行“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程序時,受影響的應當是公司內部的其他股東,此時若公司的其他股東不希望外人加入公司,他們便享有相應的抗辯權,指明該股權轉讓協議因未履行“征得過半數同意程序”而有瑕疵,進而還必須通過購買擬轉讓的股權的方式阻止新股東加入。換言之,即使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但*終不購買擬轉讓的股權,仍然不能阻止公司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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