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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企泰集 版權信息
- ISBN:9787100204446
- 條形碼:9787100204446 ; 978-7-100-20444-6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張企泰集 本書特色
適讀人群 :法學研究者及愛好者本書收錄了現代法學名宿張企泰先生學術生涯的主要著作和論文,很多論斷對今天我們建設法治中國仍然有強烈的現實意義,是一本值得反復品讀的經典名家文集。
張企泰集 內容簡介
《張企泰集》收錄了張企泰先生《中國民法物權論》《中國民事訴訟法論》兩本專著和當前所見的主要論文。其中兩本專著均以條文注解為基礎,結合其時近期新司法判例進行闡釋;收錄的論文,既有對域外法的專門譯介,也有對本國立法的檢視建議,還有對典型案例的法理評析。張氏對于傳統典權和物權制度之關系的經典論斷,對于司法制度改革的構想,及以比較法為基礎致力于法律制度本土化、力倡案例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貢獻,既充滿著一位法學家的智慧,也飽含著一名愛國者的情懷。
張企泰集 目錄
中國民法物權論
中國民事訴訟法論
論文
中國領事裁判權問題
連帶債務立法之演變及趨向
法律行為中之意思學說及意思表示學說
兩種不同的債的觀念
新德意志立法原則
法國法中之非婚結合
法人之產生、解散及其能力范圍
約定違約金之比較研究
中國《民法》及《票據法》的德文譯本
保安處分與新刑法修正案初稿
未來之德國刑法(分則)
未來之德國刑法
調解制度之比較研究
債權與留置物之牽連關系
各國之民事特別法院
物權變動立法主義之比較
德國之種族法理學
近代國家中法官之地位
抗戰期中之法官與法律
抗戰建國與法治
審級制度改革問題
過去培養法律人才的失敗
今后培養法律人才的辦法
修正《民事訴訟法》的幾點意見
整飭法界風紀
司法人才之培植問題
替法律辯護
中國的法律科學
今后管轄在華外人之辦法與中國司法
對于今后民法的一點意見
近代民事立法的沿革
論典權之法律上性質及典物之回贖期間
*高法院二二年上字二一號判例評
司法院卅二年院字第二四八號解釋評
條約與法律
國際私法中外國公司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述評
司法行政部顧問龐德(R. Pound)法律教育**次報告書
評有限公司立法之得失
張企泰集 節選
第四節 物權法之立法主義及技術 (甲)一、物權編之立法程序,與其他各編相同。先由中央政治會議根據三民主義及國家政策,厘定原則若干條,然后由立法院根據此原則,詳為規定。故現行物權法理應具三民主義之精神。又立法院于起草之際,對于我國物權習慣,頗加注意。其與國家政策無忤違者,則盡予采用。茲分述各點特色如后: A.重視公益——我國社會,歷來著重私人生活,而忽略公家利益。“只掃自家門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為國人為人處世至普遍之態度。但近世工商各業發達,不僅人民相互間之關系日密,私利公益,亦交織連綴,不易分絕。為促進社會共同之利益計,自不得不將舊時習氣革除。何況民生主義之鵠的,不僅在促進人民生活,并在維護社會生存、國民生計、群眾生命。故三民主義之立法,自不得不重視公益。物權法中關于相鄰關系各條規定,*能表現此種特色。例如在自己之土地上,不得發出臭污之氣體、重大之聲響(七九三),有時并應容忍他人在其地上通過電線筒管等物(七八六),此種限制,于土地所有人固小有不便,但于公眾有大利。即從相反之一面說,土地所有人對于四鄰亦可主張后者所應受之同種限制;易言之,于必要時,將禁止其發出氣體聲響或在其地上通過筒管。此與“與人方便,自己方便”之道,甚相契合。法律如此之規定,對于促進四鄰安寧,維持社會秩序,功效甚大,自不待言,否則悉憑個人一已之利益而行動,則在無組織之自由下,勢必紛擾時起,公利私益,將交受其害。此外如第七七三條,亦一適例。故若土地所有人行使權利,于己無益,而于人有損,不但不受法律之保護,有時并將受法律之制裁。以實例說明之,地主以飛機飛越其地之上空,請求以后不再飛越。此于地主為無利,而于國家發展空航則有阻,其請求必遭法院之駁回。又各地主在其地上筑無用之高墻,遮蔽鄰舍之空氣與陽光,如鄰人請求拆毀之,法院必為有利于彼之判決。第七七三條實與**四八條規定禁止權利濫用,前后同出一轍。故重視公益之精神,初不僅見于物權法也。 B.抑強扶弱——或謂我國無貧富之分,只有大貧小貧之別。但大貧小貧之間,經濟上力量,容有強弱之不同。強者憑借其雄厚之勢力,時易剝削弱者。設使對弱者不特予保護,不僅引起貧者之怨望,抑且促使強弱斗爭。此與吾國固有觀念及三民主義,兩俱不合。蓋民生主義之實行,不在造成少數人之豐衣足食,而在求普遍之家給人足耳。故法律規定永佃權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者,得請求減少或免除佃租(八四四)。按不可抗力之發生,非可歸責于永佃權人,但亦未可歸責于土地所有人,而結果仍由經濟較充裕之地主負擔損失。又出典人于典物價值降落時,可拋棄其回贖權,而使典權關系消滅;于典物價值高漲時,則可請求典權人找貼,亦對于出典人之利益,保護較為周密也。 抑強扶弱之精神,亦不僅見于物權法,同時貫徹于他編中。總則編規定財產上之給付顯失公平者(Lesio enormis)得據以撤銷其法律行為(七四)。債編中則規定禁止高利借貸,又稱約定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酌量減少之(二五二),均系適例。 C.采用固有習慣,我國物權習慣,尤以典權與永佃權為全國各地所通行。《民法》為之各設一章,以應實需。**次民律草案,有不動產質權而無典權,蓋以為兩者系同一物。殊不知關于不動產質權,出質人如遇典物價值降落而不足清償債務時,仍對債權人負清償其余部分之責。關于典權,出典人如遇典物價值降落低于原典價時,經出典人拋棄其回贖權后,雙方關系即歸消滅。故典系一種獨特之制度。至于永佃權,雖在他國亦有之,但早已衰微,故在近代立法中,鮮有予以規定者,其在我國則反是。故以永佃權列為物權之一種。均足見固有習慣之被采用也。 二、上述一二兩點特色,雖頗具三民主義之精神,但究非完全三民主義之立法。蓋既稱重視公益,顯見仍以個人為本位。如以社會為本位,將無特別重視公益之必要。既稱抑強扶弱,顯見仍假定社會階級及自由競爭之存在。否則如生產及消費社會化,人民即無匱乏之虞,亦無抑強扶弱之必要。 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國父已明白言之。所以在民生主義之社會,已不容許國家續采放任政策,亦不容許私人無限度攫取利潤。人民雖尚享有私產,但其一生活動,仍須直接或間接以維護人民生活、社會生存、國民生計、群眾生命為其鵠的。故民生主義社會中之民法,應是以社會為本位的一種社會主義之立法。在物權法方面,有兩個較重要之基本問題,頗值研討。 A.得為物權之標的物,應予限制。依現行《民法》,除不能由吾人專獨支配及少數經法律規定應屬公有之物外,地球上之一切,均得為私有。民生主義既要做到生產及分配相當程度的社會化,則一定種類之物,即不能歸私有。根據民生主義,至少生產機器、交通工具及礦產,應歸國有。使超脫私人之支配權力,而喪失其融通能力。國父素來主張發達交通、礦產及工業三種大實業,因每年收入甚大,故必須由國家經營,然后所得利益,可歸大家共享(民生主義第二講), ……
張企泰集 作者簡介
張企泰(1907-1962),浙江海鹽人,1933年畢業于法國巴黎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1937年夏受聘于西南聯大,時為法律系6名教授之一;1942年至1948年就任南京國民政府公職人員,兼任中央大學教授、中華民國法學會副秘書長;1948年至1949年9月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代理院長,兼任司法組主任;1949年9月至1951年期間,先后任光華大學、震旦大學教授;1952年起先后在復旦大學外文系、復旦大學法律系、上海社會科學院政法研究所工作;1962年5月25日逝世。 劉穎,博士,同濟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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