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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2973
- 條形碼:9787521622973 ; 978-7-5216-2297-3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本書特色
全鏈條保護植物新品種權、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打擊侵權、加強種質資源保護…… 新修改的種子法護航中國種業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內容簡介
2015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共10章、94條,對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新品種保護;種子生產經營;種子監督管理;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扶持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為保護育種者合法權益、促進種業創新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總體上看,我國種業知識產權保護還有短板弱項,亟需對種子法進行修改。本次修改主要涉及對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范圍及保護環節;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完善侵權賠償制度;完善法律責任;針對“放管服”改革,對林木種子有關行政許可事項作出調整等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〇五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8)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正草案)》的說明(40)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〇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二、在第九條中的“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后增加“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 三、將第十一條**款修改為:“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并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情況通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四、將第十二條**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生物育種技術研究,支持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育種攻關,建立以市場為導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可以將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他人實施,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費可以采取固定價款、從推廣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涉及由未經許可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而獲得的收獲材料的,應當得到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許可;但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對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機會行使其權利的除外。 “對實質性派生品種實施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征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的實施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六、將第三十一條**款、第二款修改為:“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以及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農作物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核發。” 七、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保證種子符合凈度、純度、發芽率等質量要求和檢疫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種子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的種子生產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種子質量。” 八、刪去第三十九條。 九、將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刪去其中的“林木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十、將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應當具備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其中,從事農作物種子進出口業務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種子進出口許可。 “從境外引進農作物、林木種子的審定權限,農作物種子的進口審批辦法,引進轉基因植物品種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十一、將第六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國家加強種業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保障育種科研設施用地合理需求。 “對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內的耕地,劃入永久基本農田。優勢種子繁育基地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十二、將第七十三條改為第七十二條,將第三款修改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將第四款中的“三百萬元”修改為“五百萬元”。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十三、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七十四條,將**款中的“一萬元”修改為“二萬元”,“十萬元”修改為“二十萬元”。 十四、將第七十六條改為第七十五條,將**款中的“一萬元”修改為“二萬元”,“五千元”修改為“一萬元”,“五萬元”修改為“十萬元”。 十五、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在**款中的“第三十三條”后增加“第三十四條”。 **款增加兩項,作為第五項、第六項:“(五)不再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或者不再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繼續從事種子生產的; “(六)未執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生產種子的。” 十六、刪去第八十四條。 十七、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九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十)實質性派生品種是指由原始品種實質性派生,或者由該原始品種的實質性派生品種派生出來的品種,與原始品種有明顯區別,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狀差異外,在表達由原始品種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組合產生的基本性狀方面與原始品種相同。” 十八、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九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款:“國家加強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支持開展中藥材育種科學技術研究。” 十九、將本法中的“農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次修正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種質資源保護 第三章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 第四章新品種保護 第五章種子生產經營 第六章種子監督管理 第七章種子進出口和對外合作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章 總則 **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含草案說明)(2021年最新修訂)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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