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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安全監管 版權信息
- ISBN:9787506698146
- 條形碼:9787506698146 ; 978-7-5066-9814-6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質量安全監管 內容簡介
質量安全監管是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作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質量安全監管制度體系的重構和完善奠定了堅實基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成立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機構改革及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決策部署,在“大市場、大質量、大監管”的體系框架下,堅持守正創新,強化法治思維、改革思維、數字思維,不斷提升監管效能,推進質量治理現代化。“十三五”期間,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人民群眾質量獲得感不斷增強。但同時,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對質量安全監管創新提出了更高要求;質量安全監管靠技術執法、憑數據說話,對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專業能力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生產流通領域融會貫通、市場主體類多量大,對質量安全監管的有效實施提出了更高要求。 為重構和完善質量安全監管制度體系,加強質量安全監管隊伍建設,提升質量安全監管效能,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黨組統一部署下,根據人事司安排,由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司牽頭,會同質量發展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組織編寫《質量安全監管》教材,作為市場監管系統干部學習培訓系列教材的重要組成部分。《質量安全監管》的編寫,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質量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質量安全工作決策部署,體現融合和創新,以建設質量強國為主線,從概述、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缺陷產品召回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質量安全監管改革與展望五個大的方面,總結好做法、探索新機制,為各級市場監管人員開展工作提供參考依據,共同筑牢“質量安全堤壩”,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質量獲得感。
質量安全監管 目錄
**節 質量與質量安全
第二節 質量安全監管的對象
第三節 質量安全監管的法律依據
第四節 質量安全監管的主要手段
第五節 質量安全監管的意義
第六節 質量安全監管總體形勢
第二章 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節 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基本情況
第二節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
第三節 監督抽查
第四節 風險監控
第五節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第六節 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
第三章 缺陷產品召回管理
**節 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基本情況
第二節 缺陷產品召回職責和任務
第四章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
**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基本情況
第二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主要工作
第三節 監察和檢驗機構及人員要求
第四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分類概述
第五章 質量安全監管改革與展望
**節 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改革與展望
第二節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改革與展望
第三節 缺陷產品召回的改革與展望
參考文獻
質量安全監管 節選
(5)法律責任。生產者違反辦法規定,未按規定更新備案信息的,或未按規定提交調查分析結果的,或未按規定保存汽車產品召回記錄的,或未按規定發布缺陷汽車產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規定零部件生產者違反辦法規定不配合缺陷調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6)在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對零部件生產者提出了義務性要求,并設定了法律責任。根據規定,經營者、汽車產品零部件生產者應當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所獲知的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關信息,并通報生產者。與汽車產品缺陷有關的零部件生產者應配合缺陷調查,提供調查需要的有關資料。 (三)消費品召回法規 《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共三十二條,主要對消費品召回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監管體制、企業義務、召回程序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 (1)適用范圍。《暫行規定》第三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并借鑒參考美國《消費品安全法》和國際標準《消費品召回供應商指南》(ISO 10393)中有關定義,明確消費品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同時考慮目前對于食品、藥品、汽車產品等消費品已有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消費品的監管部門或者召回程序已有規定,法律法規之間不宜交叉沖突,因此《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作了排除規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消費品的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此外,鑒于我國在《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確立了召回制度并明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同時目前有關部門正在起草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也擬將相關產品納入召回范疇,為盡可能避免召回立法按產品分割,增強召回制度的可操作性,《暫行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除消費品以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召回活動的其他產品,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以更好滿足實踐需要。 (2)監管體制。考慮到消費品召回的技術性、消費品缺陷認定的復雜性以及消費品流通區域的廣泛性,消費品召回需要統籌全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力量進行監督管理,但同時考慮到各省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一,地區之間的監管能力和技術力量差異較大,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確定監管體制及事權,因此,《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并在第三十條規定,根據需要,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負責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缺陷消費品召回監督管理部分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以滿足不同地區的不同需求。但對于與企業合法權益有密切關聯的責令召回,考慮到責令召回的強制力和影響力,《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責令企業召回的行政機關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外,鑒于召回工作的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需要依托技術力量作支撐,《暫行規定》第五條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技術機構承擔消費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 (3)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義務。一是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義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鼓勵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建立消費品可追溯制度。二是重大事故及危險報告義務和境外召回信息報告義務。事故信息和境外召回信息是消費品召回的重要信息來源,也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消費品缺陷信息的重要手段,《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已經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實施召回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三是缺陷調查分析義務。《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生產者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的,生產者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四是召回義務。《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者認為其消費品存在缺陷或者被責令實施召回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消費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并通過補充或者修正警示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五是召回計劃報告義務。《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生產者主動召回、被通知召回和被責令召回三種情形下報告召回計劃的受理部門、期限要求以及計劃內容要求,并明確生產者自召回計劃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布召回信息,并接受公眾咨詢。六是提交召回總結義務。《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者應當自召回實施之日起每三個月向報告召回計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總結,并在召回計劃確定的召回期限屆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召回總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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