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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2年版)(總第十五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8051
- 條形碼:9787521618051 ; 978-7-5216-1805-1
- 裝幀:55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2年版)(總第十五版) 內容簡介
內容介紹: 本書特色: 一、專業編撰 本書收錄文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編輯審定,內容準確、文本規范。 二、精選文件 選錄使用頻率高且實用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268件,截至2021年12月。 三、準確查找 1、編排體系科學,分類清晰 2、附常規、拼音雙目錄索引,查找方便。 3、條文加注條旨,言簡意賅,精準定位法條。 四、動態增補 1、免費贈送很高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電子版。 2、依托我社連續法規出版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提供免費實時專業的電子版法規增補服務。 下載路徑:掃描添加“法規編輯部”公眾號→資料下載欄→本書資料項→點擊網址或掃碼下載 五、適用對象 本書能滿足對于系統學習法律知識、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及日常工作、生活中使用法律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2年版)(總第十五版) 目錄
總 目 錄
拼音索引(1)
憲法及相關法
(一)憲法(1-1)
(二)國家機構組織(1-13)
(三)立法制度(1-87)
(四)國家安全(1-97)
(五)民族區域自治(1-104)
(六)國家賠償(1-110)
民法商法
(一)總類(2-1)
(二)物權(2-93)
(三)合同(2-117)
(四)婚姻家庭、繼承(2-148)
(五)侵權責任(2-159)
(六)知識產權(2-171)
(七)商法(2-205)
行 政 法
(一)總類(3-1)
(二)人事(3-42)
(三)公安(3-57)
(四)交通安全(3-154)
(五)司法行政(3-184)
(六)教育、文化(3-208)
(七)旅游(3-242)
(八)應急管理(3-251)
(九)衛生(3-270)
(十)環境保護(3-313)
(十一)土地(3-325)
(十二)房地產(3-345)
經 濟 法
(一)財會、稅務(4-1)
(二)建筑(4-33)
(三)公路運輸(4-60)
(四)郵電、信息(4-72)
(五)市場監管(4-109)
(六)外商投資(4-196)
社 會 法
(一)社會保障(5-1)
(二)特殊保障(5-38)
(三)勞動用工(5-81)
(四)安全保護(5-110)
刑 法
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
(一)刑事訴訟(7-1)
(二)民事訴訟(7-96)
(三)行政訴訟(7-186)
(四)非訴訟程序(7-223)
目 錄
拼音索引(1)
憲法及相關法
(一)憲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 )
(2018年3月11日修正)
(二)國家機構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1- )
(2021年3月11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 )
(1983年3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1- )
(2006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1-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1- )
(2018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1-)
(2021年9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 )
(1982年12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1- )
(2020年6月20日)
(三)立法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1- )
(2015年3月15日修正)
(四)國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 )
(2015年7月1日)
反分裂國家法(1- )
(2005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1-)
(2021年6月10日)(五)民族區域自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 )
(2001年2月28日修正)
(六)國家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 )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 )
(2011年2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 )
(2021年3月24日)
民法商法
(一)總 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 )
(2020年5月2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2- )
(2020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 )
(2013年10月25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 )
(2020年12月8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存目,
參見民法商法(五)侵權責任] (2-169)
(二)物 權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2- )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2- )
(2020年12月31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存目,參見行政法(十二)房地產](3-376)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存目,參見行政法(十二)房地產](3-360)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存目,參見行政法(十二)房地產](3-363)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存目,參見行政法(十二)房地產](3-385)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
(2021年1月26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 )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存目,參見訴訟及非訴訟
程序法(四)非訴訟程序](7-238)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存目,參見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四)非訴訟程序](7-242)
(三)合 同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 )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 )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 )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 )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2- )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 )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 )
(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 )
(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2年版)(總第十五版) 節選
(一)憲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 錄 序 言 **章 總 綱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 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序 言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后,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貫徹新發展理念,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章 總 綱 **條 【國體】[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 【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民主集中制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 【民族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 【法治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 【經濟制度與分配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條 【國有經濟】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 【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 【自然資源】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 【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 【非公有制經濟】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公共財產不可侵犯】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 【保護私有財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發展生產與社會保障】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 【市場經濟】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 【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 【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外資經濟】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十九條 【教育事業】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 【科技事業】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與體育事業】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十二條 【文化事業】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三條 【人才培養】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原則】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八條 【維護社會秩序】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 【武裝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三十條 【行政區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特別行政區】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外國人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民權】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基本政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人身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人格尊嚴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住宅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通信自由和秘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公民的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 [1]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全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用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2年版)(總第十五版) 作者簡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起草,負責立法協調和備案審查、解釋,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指導行政復議應訴,負責普法宣傳,負責監獄、戒毒、社區矯正管理,負責律師公證和司法鑒定仲裁管理,承擔國家司法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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