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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1年最新修訂)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3499
- 條形碼:9787521623499 ; 978-7-5216-2349-9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1年最新修訂)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自1997年7月3日發布以來,于2013年、2016年進行了兩次修改,在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市場監管領域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在充分調研、評估和論證的基礎上,結合電子煙產品特點和市場發展情況,吸收靠前監管經驗,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進行修改完善。本次修改推進電子煙監管法治化、符合電子煙產品特性以及當前靠前監管的通行做法、增強了電子煙監管效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1年最新修訂)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0號)(1)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2)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3)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1年最新修訂)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50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1年11月10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為加強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監管,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3號發布 根據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1年11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章 總 則 **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煙草專賣品中的煙絲是指用煙葉、復烤煙葉、煙草薄片為原料加工制成的絲、末、粒狀商品。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及領導體制,依照《煙草專賣法》第四條的規定執行。設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市、縣,由市、縣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 國家對卷煙、雪茄煙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煙、雪茄煙的主要添加劑實行控制。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劑和色素。 第二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六條 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煙草專賣許可證分為: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第七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煙草專賣法》及本條例的規定,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和煙草專賣品準運證并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進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依照《煙草專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個人進行檢查。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 第三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十五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計劃,根據良種化、區域化、規范化的原則制定煙葉種植規劃。 第十六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其委托單位依法統一收購。煙草公司或其委托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在國家下達煙葉收購計劃的地區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收購煙葉。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應當經設區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 第十七條 地方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煙葉評級小組,協調煙葉收購等級評定工作。 第十八條 國家儲備、出口煙葉的計劃和煙葉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2021年最新修訂)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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