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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5輯(總第291輯 )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2843
- 條形碼:9787521622843 ; 978-7-5216-2284-3
- 裝幀:55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5輯(總第291輯 ) 本書特色
國家行政法規正式版本 部門規章備案指定出版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5輯(總第291輯 )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是刊登報國務院備案并予以登記的部門規章的指定出版物。本匯編每年出版12輯,每月出版1輯。本輯為2021年度第5輯。本書收錄上月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及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及決定、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很高人民法院和很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報國務院備案的部門規章,同時附錄報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文件目錄。本匯編所收的內容,按下列分類順序編排:法律, 行 政 法規,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司法解釋。每類中按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5輯(總第291輯 ) 目錄
編輯說明(1)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的決定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內澇治理的實施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年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時代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對口支援贛南等原中央蘇區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2020年落實有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予以督查激勵的通報
國務院部門規章
機關檔案管理規定
科學技術研究檔案管理規定
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
宗教教職人員管理辦法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辦法
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決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關于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關于廢止部分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的決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的通知附:
2021年4月份報國務院備案并予以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5輯(總第291輯 ) 節選
法 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1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章總則 第二章產業發展 第三章人才支撐 第四章文化繁榮 第五章生態保護 第六章組織建設 第七章城鄉融合 第八章扶持措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 第十章附則 **章總則 **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制定本法。 第二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第三條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促進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在干部配備上優先考慮,在要素配置上優先滿足,在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在公共服務上優先安排; (二)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動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鄉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順應村莊發展規律,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推進。 第五條國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壯大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 第六條國家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堅持以工補農、以城帶鄉,推動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系。 第七條國家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大力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加強鄉村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繁榮發展鄉村文化。 每年農歷秋分日為中國農民豐收節。 第八條國家實施以我為主、立足國內、確保產能、適度進口、科技支撐的糧食安全戰略,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采取措施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完善糧食加工、流通、儲備體系,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國家完善糧食加工、儲存、運輸標準,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利用率,推動節糧減損。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建立鄉村振興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鼓勵、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各方面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 對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產 業 發 展 第十二條國家完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增強農村集體所有制經濟發展活力,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以農民為主體,以鄉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支持、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動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推進數字鄉村建設,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第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優化農業生產力布局,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發展優勢特色產業,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準化生產,推動農業對外開放,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 國家實行重要農產品保障戰略,分品種明確保障目標,構建科學合理、安全高效的重要農產品供給保障體系。 第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并保護高標準農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第十五條國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育種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實施農作物和畜禽等良種培育、育種關鍵技術攻關,鼓勵種業科技成果轉化和優良品種推廣,建立并實施種業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促進種業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科技創新,培育創新主體,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協同的創新機制,強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農業企業創新能力,建立創新平臺,加強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研發,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建設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推動農業農村創新驅動發展。 國家健全農業科研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成果產權保護制度,保障對農業科技基礎性、公益性研究的投入,激發農業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 第十七條國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促進建立有利于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創新推廣方式,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 第十八條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生產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設施農業、林草業、畜牧業、漁業和農產品初加工的裝備水平,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機械化生產與農田建設相適應、服務模式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相適應。 國家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加強農業信息監測預警和綜合服務,推進農業生產經營信息化。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農村資源和生態優勢,支持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產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游、鄉村旅游、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產業的發展;引導新型經營主體通過特色化、專業化經營,合理配置生產要素,促進鄉村產業深度融合;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現代農業產業園、農業科技園、農村創業園、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等的建設;統籌農產品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加強農產品流通骨干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建設;鼓勵企業獲得國際通行的農產品認證,增強鄉村產業競爭力。 發展鄉村產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扶持政策,加強指導服務,支持農民、返鄉入鄉人員在鄉村創業創新,促進鄉村產業發展和農民就業。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有利于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鼓勵支持農民拓寬增收渠道,促進農民增加收入。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為本集體成員提供生產生活服務,保障成員從集體經營收入中獲得收益分配的權利。 國家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涉農企業、電子商務企業、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等以多種方式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讓農民共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有農(林、牧、漁)場規劃建設,推進國有農(林、牧、漁)場現代農業發展,鼓勵國有農(林、牧、漁)場在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鼓勵供銷合作社加強與農民利益聯結,完善市場運作機制,強化為農服務功能,發揮其為農服務綜合性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5輯(總第291輯 ) 作者簡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起草,負責立法協調和備案審查、解釋,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指導行政復議應訴,負責普法宣傳,負責監獄、戒毒、社區矯正管理,負責律師公證和司法鑒定仲裁管理,承擔國家司法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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