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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羅馬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2596271
- 條形碼:9787302596271 ; 978-7-302-59627-1
- 裝幀:80g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與羅馬法 本書特色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純粹法律行為的羅馬法起源、比較法沿革與本土適用,探討了限制法律行為的優勢方濫用時間要素凌迫對方的必要以及限制的范圍。它們皆為助人理解和適用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服務。 《民法典與羅馬法(中國法學前沿·研究生教學參考書)》核心部分是“中國民法典的羅馬法基礎”,也就是發揮作者所長,從羅馬法出發研究我國《民法典》有關條文的由來、比較法狀況以及適用建議。民法的大部分問題都是歷史問題并發源于羅馬法,離開了歷史背景,對有關條文的理解難免陷入想當然的境地中。但研究歷史是為現實服務的,所以,*終還是要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該書收錄的論文都朝這個方向做出了努力。
民法典與羅馬法 內容簡介
《民法典與羅馬法》一書,分兩大部分:部民法典,由“穿過新冠肺炎危機入典的《民法總則》”“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純粹法律行為的羅馬法起源和比較法研究”“《民法典》不采用債法總則的本國立法史和比較法依據”等12篇論文組成;第二部分羅馬法,由“《學說匯纂》38位作者的籍貫與羅馬法的文化身份”“當自由遭遇皇庫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為保全自由而判給遺產制度研究”“羅馬法中的客體作偽型詐騙罪向后世的主體作偽型詐騙罪的演變” 等6篇論文組成。 本書核心部分是“中國民法典的羅馬法基礎”,也是作者研究成果很集中的部分,即從羅馬法出發,深入研究我國《民法典》有關條文的來由、比較法狀況以及司法適用建議等。書中指出民法的大部分問題都是歷史問題并發源于羅馬法,離開了歷史背景,對《民法典》有關條文的理解就會陷入想當然的結論。研究羅馬法歷史,研究羅馬法中各種法條內容,是為當下中國社會發展現實的需求,如何理解《民法典》條文規定,如何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本書作者的18篇論文都朝這個方向做出了努力。
民法典與羅馬法 目錄
**部分 民法典
穿過新冠肺炎危機入典的《民法總則》
一、序言
二、《民法典》第34條第三款的來由及其引申
三、新冠肺炎與野生動物地位改善
四、有感動物的主體地位及其準監護
五、動物地位提升與綠色原則
六、法人人格權僅限名稱、名譽、榮譽三權嗎?
七、新冠肺炎危機有可能把《自然法總則》還原為《民法總則》
八、簡短的結論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純粹法律行為的羅馬法起源、比較法沿革和本土適用
一、羅馬法上的純粹行為
二、從純粹行為到純粹法律行為
三、幾個拉丁法族國家的純粹行為
四、純粹法律行為制度的我國適用
五、簡短的結論
《民法典》第322條規定的添附規則的歷史起源與比較法研究
一、羅馬法中的添附
二、羅馬法之后現代添附規則的確立史
三、現代民法典中的添附法
四、添附制度在1949年后的中國
五、結論
論羅馬私法中的集合從物Instrumentum—一在“奴隸是會說話的工具”錯譯背后
一、“奴隸是會說話的工具”的錯譯分析及其糾正
二、Instrumentum在羅馬法中的諸含義
三、Instrumentum fundi的類型和例子
四、其他Instrumentum
五、結論和余論
論《民法典》第320條確立的從隨主規則的歷史演進及我國適用
一、羅馬法中的從隨主現象
二、德國法學家萊芬斯圖爾對從隨主原則的理論化和類型化
三、德國法學家霍法克把屬物獨立于從物
四、霍法克主從處理模式在現代民法典中的體現
五、從隨主原則在中國
六、《民法典》第320條在我國的適用研究
《民法典》規定的混合制度的羅馬法起源、歷史演變和中國適用
一、兼包意定和非意定混合的羅馬法
二、混合、加工、附合三聯式的形成
三、現代民法典規定非意定混合的諸模式
四、意定混合在商法中的存在
五、英美法上的混合制度
六、跨國立法文件中規定的混合
七、混合規則在中國
八、《民法典》第322條規定的混合制度的適用管見
《民法典》不采用債法總則的本國立法史和比較法依據
一、《民法典》不采用債法總則及其立法史依據
二、債法總則在羅馬法上的形成和遇到的困境
三、現代民法典對債法總則是否包攝侵權之債的不同處理
四、新近立法者對采用債法總則的老牌民法典的反思
五、2002年債法總則為何復現
六、作為債法崩解結果的民事責任章、侵權責任編和人格權編
七、結論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民商合
一、“民”“商”“合一”析
二、1942年前意大利的民商合一
三、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民商分立初衷
四、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民商合一”過程
五、尾言
“脫蘇”與1964年民法典草案的政治經濟學化——兼論現行《民法典》中的政治經濟學條款及其處理
一、政治經濟學及其在“試擬稿”中的表現
二、1964年《試擬稿》與1964年《蘇俄民法典》比較
三、從政治經濟學民法典到“通行”民法典
四、現行《民法典》中的政治經濟學條文及其處理
納粹的“人民法典”的體系及其背后的德國民法思想的去潘得克頓化
一、從“法律革新”到“人民法典”起草設想
二、“人民法典”的三個結構設計及其背后
三、“人民法典”的第三個結構與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結構的比較
四、“人民法典”一些結構設計的真理性以及其曾經的設計者的不道德性
論《奧斯曼帝國民法典》中的羅馬法基因——兼論羅馬法通過伊斯蘭法傳入中國的可能及其時間
一、《奧斯曼帝國民法典》與優士丁尼羅馬法的三個重大相同點
二、貝魯特法學院作為聯系拜占庭法與伊斯蘭法的中介
三、伊斯蘭法繼受羅馬法的種種表現
四、奧斯曼土耳其人的伊斯蘭化及其西化法律改革
五、《土耳其民法典》對三大羅馬法基因的放棄
六、羅馬法通過穆斯林法傳播到中國的可能性
七、結論
反向占有、取得時效、占據空屋運動與所有權積極行使義務——兼論《魏瑪憲法》第153條的歷史根源
一、從兩個案例看反向占有
二、反向占有與取得時效的比較
三、占據空屋運動
四、《魏瑪憲法》第153條與所有權積極行使義務
第二部分 羅馬法
《學說匯纂》38位作者的籍貫研究——從西方的穆丘斯學派到東方的貝魯特學派
一、籍貫為羅馬一意大利的法學家
二、籍貫為西班牙的法學家
三、籍貫為阿非利加的法學家
四、籍貫為亞細亞的法學家
五、籍貫為東方行省的法學家
六、籍貫不詳的法學家
七、對38位法學家籍貫分布及他們彼此關系的解讀
八、結論——兼論羅馬法從東方到西方的回歸
優士丁尼《法學階梯》中的希臘哲學
一、基本說明與文獻綜述
二、《法學階梯》中法的一般理論中的希臘哲學
三、人法
四、物法
五、結論
當自由遭遇皇庫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為保全自由而判給遺產制度研究
一、保留在優士丁尼《法學階梯》中的文本及其初步解釋
二、保留在烏爾比安的《告示評注》中的馬爾庫斯救答文本
三、關于伯比流斯·路福斯的身份的爭議
四、帝政時期敕答的受領人類型
五、馬爾庫斯敕答的思想基礎
六、馬爾庫斯敕答的制度基礎
七、馬爾庫斯敕答的受益人
八、后人對馬爾庫斯敕答的解釋和擴張
九、結論
羅馬法奴隸贖身制度研究
一、切題文獻列舉和綜述
二、《十二表法》中的奴隸自款贖身
三、馬爾庫斯與維魯斯皇帝創立奴隸自款贖身制度的敕令文本及其初步分析
四、奴隸自款贖身制度與類似法律制度的區別
五、奴隸自款贖身制度運作中的有關問題
六、結論
羅馬人創立的雙重多數制及其對后世的影響
一、采用雙重多數制的羅馬人民大會
二、雙重多數制對美國總統選舉程序的影響
三、雙重多數制對于一些國家修憲程序的影響
四、歐盟憲法條約采用的雙重多數制
五、非嚴格的雙重多數制
六、結論
羅馬法中的客體作偽型詐騙罪向后世的主體作偽型詐騙罪的演變——兼論騙贓獨立于盜贓的過程及其理由
一、詐騙罪被確立前古羅馬法的詐欺和詐騙
二、詐騙罪的確立及其案型
三、詐騙罪的追究以及贓物處理
四、歐美國家詐騙概念的變化引發騙贓獨立于盜贓
五、舊《阿根廷民法典》對盜贓和“假冒”贓的區別對待
六、結論
民法典與羅馬法 節選
首先讓我們看“合同定”。首先是合意混合中的“合同定”。這里的合同指保管合同、運送合同等協議,其中的當事人可商定實行保管物和運送物的混合。其次是非合意混合中的:“合同定”。這里的合同,我認為不是混合前協議,因為如果有這樣的協議,則無適用第322條的空間,撇開就加工有協議會讓交易成為承攬合同不談,①如果就混合有協議,交易可能是合伙、保管。所以,本條中的當事人協議應是混合完成后當事人就混合物的處置達成的協議。其內容有兩個可能的方向。其一,是維持共有;其二,是分割混合物。順便指出,第322條中“當事人有協議”的表述遺漏考慮第三人把甲乙兩人的動產甲乙混合的可能。其次讓我們看“法定”。如前所述,在《民法典》內,就有第758條第二款和第90i條規定混合。在租賃物因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情形,可根據第758條第二款判給出租人合理補償請求權。至于第901條,只有其**句屬于“法定”,該句講的是金錢混合保管。按照該句,只要保管的是金錢,都采用混合保管形式。其第二句講的是其他種類物,要有約定才能返還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品。所以,第二句仍屬于“合同定”。鑒于《歐洲民法典草案》第X-3:203條規定了信托財產與受托人的財產的混合,而我國《民法典》第1133條第四款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我國也可能發生信托人交付信托的遺產與受托人自己的財產混合的問題。第1133條第四款的規定過于簡單,未處理這種可能。我認為,此時為了保護信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應把混合成果總體作為信托財產。鑒于《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范法》第11條規定了在擔保物被混合于其他物的情形擔保權延伸到混合成果,應對《民法典》第390條**句“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中的兩個“等”進行容納混合的解釋,“征收”后的“等”應解釋為包括“被混合”,“補償金”后的“等”應解釋為包括“混合成果”。*后讓我們看“法官定”。第322條為進行如此操作的法官提供了.這樣的指南:“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這段文字明確告訴我們,它只適用于非合意混合,因為在合意混合中,不存在過錯問題。什么是這里的過錯?我認為對該詞要做客觀化的解釋,即不顧他人意愿擅自將自己之物與他人之物混合的行為。被動卷入混合的當事人即為第322條要保護的無過錯的當事人。按照前述《法國民法典》第573條和《奧地利普通民法典》第415條的路徑,保護這種當事人的方法是賦予他選擇權:他可以選擇把混合成果留在自己名下而給相對人補償,也可以讓相對人取得混合成果而自己取得補償。兩種選擇,都可達成“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的規范目的。但是,按照第322條,無過錯當事人的選擇權要受制于“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的原則,這是綠色原則在添附領域的具體化。例如,無過錯當事人選擇混合成果歸己,但此等成果對他無甚用場,而對其相對人大有用場,則法官可剝奪無過錯當事人的選擇權,把混合成果判給盡管有過錯的當事人。當然,他由此給無過錯的當事人造成了進一步的損害,為此他要在給付無過錯方的貢獻份額的價值之外,承擔另外的賠償責任。*后要說的是,第758條第二款是否真的規定了混合,值得深疑。前文已述,此款來自*高法院2014年的《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0條,該條原來規定的是“混同”。它附屬的司法解釋很可能為改善我國的營商環境出臺。2014年世界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發布的《營商環境報告》把我國排名第96位。①不算高。營商環境考評的環節之一是“執行合同和解決破產”,在這一大方面的融資租賃合同方面,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UNIDROIT)于1988年制定有《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其第4條第2款規定:任何有關設備是否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問題以及如果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并人土地之中其對出租人和對土地享有物權的人之間權利的影響,應由土地所在國法律確定。這是一個引致性規范,引致的是土地所在國的有關法律,我國作為土地所在國之一,如果無有關的法律,構成合同執行方面的營商環境缺陷。所以,*高法院匆匆出臺《融資租賃司法解釋》,其第10條試圖解決這一問題。嚴格說來,該條與《公約》第4條第2款并不完全對接,因為前者解決的是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不能時的賠償問題,是個債法問題,確實,*高法院和《民法典》也把這個問題放在合同法的框架內考慮,但既然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不能,又為此做出了賠償,此等物自然成為他的,理由是附合。但這樣的結果只是隱含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0條中,而《公約》第4條第2款首先要求確定的是作為租賃物的設備被附合進承租人的土地后其權屬的變化,通常的處理是承租人取得設備,當然要為此賠償出租人。所以,《公約》是明規定物權問題,隱含債法問題,與《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10條反過來。……
民法典與羅馬法 作者簡介
徐國棟,1961年生,湖南益陽市人,法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副會長。主要從事羅馬法和民法哲學研究。先后訪學于意大利羅馬二大(2010,2014)、美國哥倫比亞大學(2002-2003)和意大利米蘭大學(2013)。 主要著作有《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羅馬私法要論——文本與分析》(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哲學(修訂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優士丁尼〈法學階梯〉評注》(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羅馬公法要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民法對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主持司法部項目《綠色民法典草案》,開創了生態學的民法觀念;主持教育部后期資助項目《西塞羅〈地方論〉研究》(2011)、《〈十二表法〉研究》(2014)等,著作《羅馬公法要論》入選2013年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庫。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期刊上發表200多篇學術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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