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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論(第四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95138
- 條形碼:9787300295138 ; 978-7-300-29513-8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法各論(第四版) 內容簡介
本書結合刑法各論的前沿理論和*新司法解釋,對刑法分則、十一個刑法修正案以及單行刑法的所有罪名都進行了深入探討。全書除導論外,共分為三編:**編為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兩章;第二編為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依次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三編為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先后研討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對每個罪名大致按照概念、保護法益、客觀要件、主觀要件、處罰的順序加以討論。
刑法各論(第四版) 目錄
**編 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
**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11
第二章 第二章 侵犯財產罪 83
第二編 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53
第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203
第五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335
第三編 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
第六章 侵害國家作用的犯罪Ⅰ:貪污賄賂罪 457
第七章 侵害國家作用的犯罪Ⅱ:瀆職罪 494
第八章 侵害國家存在的犯罪Ⅰ:危害國家安全罪 528
第九章 侵害國家存在的犯罪Ⅱ:危害國防利益罪 537
第十章 侵害國家存在的犯罪Ⅲ:軍人違反職責罪 549
刑法各論(第四版) 節選
在刑法總論逐步繁榮的今天,對刑法各論進行深入探討,具有重要意義。本書結合我國刑法的分則性規定(包括刑法分則、刑法修正案、單行刑法關于具體犯罪的規定)討論具體犯罪,其根本目標是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指導下解釋刑法規范,使之能夠更好地適用于司法實務,以維持法規范具體的妥當性、安定性和同一性。 **節 刑法分則條文的構造 刑法由總則與分則兩部分組成,刑法總則主要規定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適用范圍,以及犯罪成立的一般法律條件、刑罰裁量和執行的一般原則和方法。刑法分則主要規定具體犯罪的不法內涵、責任要素和處罰效果,提供盡可能精確、清晰的“罪刑關系表”,以落實罪刑法定原則,實現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周延地保護法益。 刑法總則和分則共同構成規范體系,唇齒相依,缺一不可。“刑法分則好似一片方圓數萬公頃的森林,其中長滿各種不同種類的樹木,再加上茂密的矮灌木,假如沒有刑法總則的幫助,經由刑法總則理論的概念化與系統化的導引,則無論是學習刑法的人或適用刑法的司法者,往往不是發生見樹不見林的謬誤,就是在茂密的森林中迷失方向,而不知要走向何方或走上錯誤之路。”① 刑法分則條文的構造包括以下內容: 一、罪名 罪名,即犯罪的名稱,是對犯罪本質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具有概括功能、個別化功能、 評價功能、積極的一般預防功能。罪名依據罪狀對犯罪特征的描述來確定。有的刑法條文明確顯示出罪名,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本條的罪名就可以概括為假冒專利罪。有的條文規定的犯罪特征比較復雜,需要對其加以抽象和概括才能確定罪名。如刑法第276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本條罪名被概括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根據不同的標準,對罪名可以區分為以下不同類型:(1)類罪名與具體罪名。這是以罪名所反映的法益侵害的種屬為標準所作的分類。類罪名,是指某一類犯罪的總名稱,其與刑法分則犯罪的分類有關。在我國刑法中,類罪名有兩種情況:一是章罪名,共10個;二是節罪名,其出現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六章中,分別為8個、9個。具體罪名,是指某一具體犯罪的名稱,其與刑法分則條文直接相關聯。(2)司法罪名與學理罪名。這是以罪名的效力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我國立法機關在刑法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罪名,所以現在的罪名主要是司法機關規定的,例如,1997年12月11日*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概括了罪名,此后,*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又根據刑法修改的情況,適時制定了多個關于罪名的解釋。學理罪名,是指刑法理論概括出的罪名。學理罪名沒有法律效力,但對司法罪名的確定具有指導或參考作用。(3)單一罪名、概括罪名與選擇性罪名。這是以罪名所反映的犯罪構成內容為標準所作的分類。單一罪名,是指犯罪構成內容單一的罪名。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具體內容復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如洗錢罪的行為包括提供資金賬戶、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五種。行為人只是提供資金賬戶的,只能定洗錢罪,而不是定提供資金賬戶罪;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幾種行為時,仍然定洗錢罪,并不實行數罪并罰。選擇性罪名,是指犯罪構成內容復雜、法律規定有多種行為或者對象可供選擇的罪名(如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選擇性罪名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使用。 二、罪狀 罪狀,是指刑法分則條文對具體犯罪構成特征的描述。根據刑法條文對罪狀表述形式的不同,罪狀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1)簡單罪狀。即對犯罪構成特征只作簡單描述,實際上僅僅表示出犯罪名稱的罪狀。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此即簡單罪狀。采取簡單罪狀,是因為這些犯罪易于被人理解與把握,無須進行具體描述。(2)敘明罪狀。即對犯罪構成特征作比較具體的描述的罪狀。如刑法第276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此即敘明罪狀。敘明罪狀易于為人理解和掌握,便于司法實踐正確定罪,因此為多數刑法條文所采用。(3)引證罪狀。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條款來說明和確定某一犯罪的構成特征的罪狀。如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與刑,其第2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此即引證罪狀。采用引證罪狀,主要是出于立法簡明的需要。(4)空白罪狀。即在條文中通過指明要參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確定某一犯罪的構成特征的罪狀。如刑法第139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此即空白罪狀。要確定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構成特征,必須參照消防管理法規。
刑法各論(第四版) 作者簡介
周光權,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詢員、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主要研究領域:中國刑法學、比較刑法學等。出版《刑法客觀主義與方法論》(第2卷)、《刑法學習定律》、《刑法公開課》(第1卷)、《刑法公開課》(第2卷)等專著13部;合著、主編、參編刑法學著作30余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發表論文240余篇,獲得省部級獎勵10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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