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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4冊)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3233
- 條形碼:9787510933233 ; 978-7-5109-3323-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4冊) 內容簡介
《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4冊)》聚焦法律適用難點,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糾紛、著作權侵權、船舶碰撞糾紛、保理合同糾紛、工傷認定、執行程序中涉及參與分配等7個類案辦案要件指南,圍繞498個法律適用問題,結合260個典型案例,按照“總體情況概述—立案審查—原告訴請的審查—被告抗辯的審查—要件事實審查和裁判規則”展開,梳理、歸納案件審查要點和注意事項,并附以相應的規范指引,強調用項目式、要素式的方式表述,著力突出重點內容,既突出要件指南內容的完整性,符合辦案的思路;又突顯實用性,利于法官學習和檢索,滿足審判一線的需求。 全書還緊扣《民法典》等新立法精神,充分結合*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新規定,并根據上海法院審判情況,確保提煉梳理出符合時代背景的新觀點,概括出富有規律性的新認識,及時回應社會發展的新需求! 渡虾7ㄔ侯惏皋k案要件指南(第4冊)》的編撰出版,為推進法律適用統一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上海經驗和上海智慧,為廣大一線法官提供了一套實用性強、可操作的辦案標準化指南,對全國各級法院同類案件的標準化、規范化辦理具有重要的參考借鑒價值,對法律工作者和法學院校師生積累實務經驗具有重要的學習參考意義。
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4冊) 目錄
**部分 房屋租賃合同類案情況概述
一、房屋租賃合同類案的主要特點
二、房屋租賃合同類案審理的基本思路
第二部分 立案審查
一、主管和管轄的審查
二、訴訟主體的審查
三、訴的種類與訴訟費用
第三部分 原告訴請的審查
一、出租人訴請的審查
二、承租人訴請的審查
三、次承租人訴請的審查
第四部分 被告抗辯的審查
一、被告答辯意見的完整性審查
二、被告答辯意見的針對性審查
三、法院應當依職權審查的事項
四、爭議焦點的確定
第五部分 要件事實審查及裁判規則
一、房屋租賃合同效力的審查要點和裁判規則
二、房屋租賃合同變更和轉讓的審查要點和裁判規則
三、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審查要點和裁判規則
四、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的審查要點和裁判規則
五、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審查要點和裁判規則
六、承租人優先承租權的審查要點和裁判規則
承攬合同糾紛類案辦案要件指南
**部分 承攬合同案件總體情況概述
一、承攬合同類案的概況及特點
二、承攬合同類糾紛案審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二部分 立案審查
一、當事人的審查
二、管轄的審查
三、案由的審查
第三部分 原告訴請的審查
一、支付工作報酬訴請的審查
……
著作權侵權類案辦案要件指南(一)
船舶碰撞糾紛類案辦案要件指南
保理合同糾紛類案辦案要件指南
工傷認定類案辦案要件指南
執行程序中涉及參與分配類案辦案要件指南
上海法院類案辦案要件指南(第4冊) 節選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海工業就涉案事故能否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為本案爭議焦點之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一章有關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前提必須符合主客體兩方面的條件:(1)有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是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承租人,且該船舶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條所規定的船舶;(2)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請求屬于限制性海事賠償請求。法院認為,首先“安民山”輪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三條所定義的船舶應指完整意義上的船舶,包括進行了船舶登記、通過各項技術檢測、取得正式船舶證書和船名等,而在建船舶未進行正式登記,也未取得主管部門頒發的正式證書,雖然其在試航階段也具備了一定的水上航行能力,但仍處于對船體的測試檢驗階段,其*終能否通過測試進而取得正式的船舶資格并不確定,因而在建船舶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中海工業也就不能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十一章所規定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列明了四項限制性海事賠償請求,**項和第三項特別強調了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須與“船舶營運”直接相關,如此規定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立法精神——保障航運業、降低航運經營者風險相一致。而“安民山”輪在事故發生時系一艘在建船舶,尚未取得正式的船舶證書,不具備船舶營運資質,其試航作業不是與“船舶營運”直接相關的活動,而是與“船舶建造”相關的活動,因此,涉案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所規定的情形。綜上,中海工業在事故發生后向相關損失方和受害人全額支付賠款,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太保揚州公司和太保公司主張中海工業在對外賠付過程中未行使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權利進而損害保險人利益的抗辯依據不足,不予采納! 〔门幸迹涸诮ù耙蛏形赐ㄟ^各項技術檢驗和辦理正式登記手續,難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更不具備從事船舶營運活動的資格。因此,在建船舶的試航作業只是與“船舶建造”有關的活動,而非與“船舶營運”直接相關的活動,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不屬于限制性債權,故在建船舶試航期間發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2.韓某某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2018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裁判法院:*高人民法院;案號:(2018)*高法民再453號] 案情摘要:“湘張家界貨3003”輪船舶所有人為韓某某,總噸2071噸,該輪持有長江中下游及其支流省際普通貨船運輸許可證、內河船舶適航證書,準予航行A級航區,作自卸砂船用。2016年5月9日,“湘張家界貨3003”輪在閩江口D9浮返航進港途中,與“恩基l”輪發生碰撞,造成“恩基1”輪及船載貨物受損。韓某某向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異議人認為“湘張家界貨3003”輪系內河船舶,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不具有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主體資格。因此,韓某某無權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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