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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數據保護法律選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860
- 條形碼:9787521621860 ; 978-7-5216-2186-0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國外數據保護法律選編 本書特色
選取重點國家和地區個人數據和隱私保護立法 專業學者集中翻譯和整理 為國內個人信息保護帶來更多域外立法視角 為立法研究和數據合規落地提供便利和有益參考
國外數據保護法律選編 內容簡介
本書重點選取了2018年以后(后“GDPR”時代)九個重點國家和地區的個人數據和隱私保護立法,集中進行了翻譯和整理。這九個國家和地區分別是新加坡、日本、韓國、泰國、澳大利亞、新西蘭、英國以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2020年)和弗吉尼亞州(2021年)。本書旨在為國內個人信息保護帶來更多域外立法視角,以期為后續的立法研究和數據合規落地提供便利和有益參考。期待本書能夠為從事數據保護研究與合規工作的同仁們帶去近期新的優選法律觀察。
國外數據保護法律選編 目錄
一、美國加利福尼亞州2020年《隱私權法》(CPRA)
二、美國弗吉尼亞州2021年《消費者數據保護法》
三、英國2018年《數據保護法》
四、澳大利亞1988年《隱私權法》(2020年修正案)
五、新西蘭2020年《隱私法案》
六、日本2017年《個人信息保護法》與2020年修正案
七、泰國2019年《個人數據保護法》
八、韓國2020年《個人信息保護法》
九、新加坡2020年《個人數據保護法》
譯后記
國外數據保護法律選編 節選
一、美國加利福尼亞州2020年《隱私權法》(CPRA) 目錄 第1條:標題 第2條:調查結果和聲明 第3條:目的和意圖 A 消費者權利 B 企業責任 C 法律的實施 第4條:收集個人信息的企業的一般責任 第5條:消費者刪除個人信息的權利 第6條:消費者更正不準確個人信息的權利 第7條:消費者有權知曉正在收集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查閱權 第8條:消費者有權知道出售或共享的個人信息以及向誰出售或共享 第9條:消費者選擇退出出售或共享個人信息的權利 第10條:消費者限制使用和披露敏感個人信息的權利 第11條:消費者選擇退出或者行使其他權利后免于報復的權利 第12條:通知、披露、更正和刪除要求 第13條:出售、共享和使用個人信息以及使用敏感個人信息的限制方法 第14條:定義 第15條:豁免 第16條:個人信息安全泄露 第17條:行政執法 第18條:消費者隱私基金 第19條:沖突條款 第20條:優先 第21條:細則 第22條:防止規避 第23條:棄權 第24條:建立加利福尼亞州隱私保護局 第25條:修改 第26條:可分割性 第27條:相互沖突的倡議 第28條:訴訟資格 第29條:解釋 第30條:保留條款 第31節:生效和執行日期 第1條標題 本措施應被稱為并可被引用為《2020年加利福尼亞州隱私權法》。 第2條調查結果和聲明 加利福尼亞州居民特此發現并宣布以下全部內容: A. 1972年,加州選民修改《加州憲法》,將隱私權列入所有人“不可剝奪”的權利之列。當代社會數據收集和使用行為不斷增長,導致個人自由和安全侵權現象加劇,為此,加州選民采取行動。該修正案為每位加州居民確立了一項合法且可執行的憲法性隱私權。這項隱私權的基礎是個人具有控制其個人信息使用(包括出售)的能力。 B 加州選民批準憲法性隱私權以來,加州立法機關引入了多項保護加州選民隱私的具體機制,包括《在線隱私保護法》《數字世界下的加州未成年人隱私權法》和《照亮》(“Shine the Light”)。但是,消費者仍然無權了解企業收集了哪些關于他們的個人信息以及其是如何使用這些信息的,也無權指揮企業不要出售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C 改變發生在2018年。當時,超過62 9萬名加州選民簽署請愿書,為《2018年加州消費者隱私法》爭取投票資格。爭取投票資格的回應是,立法機關隨即將《2018年加州消費者隱私法》(CCPA)上升為法律。CCPA賦予加州消費者了解企業收集到的消費者信息的權利,要求企業刪除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阻止企業出售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包括阻止企業追蹤并利用消費者網站間的瀏覽行為信息并向消費者定向投放廣告,以及追究沒有采取個人信息保護措施的企業的責任。 D 立法機關甚至還在2019年CCPA生效之前審議了諸多CCPA修改法案,其中一些法案將顯著削弱CCPA。如果加州選民不采取行動,未來立法可能會破壞消費者得之不易的權利。 E 加利福尼亞州應逐步加強隱私權,而非淡化隱私權。許多企業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很多時候,消費者并不知道企業在使用和留存其個人信息。實踐中,消費者經常簽訂此類合同協議,消費者以其關注或個人信息為交換,獲得某種商品或服務,而無須支付金錢。消費者用來交換商品或服務的個人信息的價值往往是不透明的,其價值取決于企業實踐,因此,消費者往往不具備良好的交易價值評估辦法。同時,合同約定或政策條款中列明的安排往往是復雜而不明確的,導致大多數消費者缺乏閱讀或理解時間。 F 這種信息不對稱導致消費者難以理解他們交換出去的是什么,從而難以與企業進行有效談判。不同于消費者可以進行比較購物或一眼就能判斷某項商品或服務是昂貴的還是負擔得起的其他經濟領域,消費者很難知道消費者信息在某個特定企業那里的價值,因為各個企業的數據使用實踐差別很大。 G 因此,國家有必要制定法律,使消費者能夠更充分地了解他們的信息是如何被使用的以及被用于何種目的。就像食品包裝上的原材料標簽能幫助消費者更有效地購物一樣,數據管理實踐的相關披露也可以幫助消費者在數字經濟中獲得更多信息,從而促進競爭。此外,如果消費者可以直接告訴企業不得出售數據,那么消費者就不必在隱私政策中費力查找企業有無出售數據(事實上,企業都會這么做),因此節省下來的時間總體上是非常可觀的。 H 消費者需要更強有力的法律,使他們在與企業談判時能夠獲得更平等的地位,以保護他們的權利。消費者應有權得到關于其個人信息用途的明細解釋包括信息是如何用于廣告的,有權控制、糾正或刪除這些信息包括允許消費者限制企業使用其敏感個人信息以助于防范身份盜竊,有權選擇不出售、不分享其個人信息,并有權要求企業糾正與他們有關的不準確信息。 I 加州在許多重塑人類社會的新技術上引領世界。一個沒有互聯網這一*重大的人類發明以及基于互聯網而產生的新型服務和新型業務的世界是無法想象的,而其中有許多就是在加州這里被發明的。互聯網*成功的商業模式之一就是依靠廣告賺錢的服務,和向消費者收取費用的服務形成鮮明對比。以廣告為支撐的服務已經存在了好幾代,對消費者和企業來說都是一個很好的模式。然而,如今有一些廣告企業利用對消費者不透明的技術和工具,大量收集和交易個人信息,全網追蹤消費者,對消費者個人興趣建立詳細檔案。一些不向消費者收取費用的公司,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商業化,以貼補企業服務。消費者應該具備必要的信息和工具,將他們的信息使用限制在非侵入性的隱私廣告中,意即消費者可以選擇他們的個人信息不被出售或分享給數百家他們從未聽說過的企業。如果沒有這些工具,消費者基本不可能真正理解他們在與形形色色的企業互動時所簽訂的合同。 J 從談判來看,兒童的隱私權尤其脆弱。家長應具備能夠控制其年幼子女的哪些相關信息被收集和出售或分享的能力,并有權要求公司刪除收集其子女的相關信息。 K 企業還應該就數據安全泄露向消費者承擔直接責任,還應在牽涉到消費者*敏感的信息時通知消費者。 L 一個以保護消費者隱私為使命的獨立監察機構,應該確保企業和消費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對侵犯消費者隱私權的企業嚴格執法。 第3條目的和意圖 出于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利包括憲法規定的隱私權的目的和意圖,加利福尼亞州居民制定本法。本法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A 消費者權利 1 消費者應該知道誰在收集他們及其子女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是如何被使用的以及這些信息的披露對象是誰,掌握必要的信息之后,消費者方可對企業使用他們及其子女的個人信息進行有意義的控制。 2 消費者應該能夠控制其個人信息的使用,包括限制其敏感個人信息的使用,未經授權使用或披露敏感個人信息給消費者帶來傷害的風險更大,消費者應有權對如何收集、使用和披露這些信息做出有意義的選擇。 3 消費者應該能夠查閱自己的個人信息,并且應該能夠更正、刪除這些信息,并且能夠把這些信息從一個企業帶到另一個企業。 4 消費者或其授權代理人應能通過易于獲取的自助工具行使上述選擇權。 5 消費者行使這些權利時,不應受到懲罰。 6 消費者應該能夠要求沒有對黑客侵犯和安全泄露采取合理防范措施以保護消費者*敏感的個人信息的企業承擔責任。 7 消費者應該從企業對其個人信息的使用中獲益。 8 考慮到雇員或獨立承包商與企業的關系不同于消費者與企業的關系,雇員和獨立承包商的隱私利益也應得到保護。此外,本法無意干涉《國家勞動關系法》規定的組織和集體談判權。該法的目的和意圖是將本標題關于雇員和企業的通信的豁免延長至2023年1月1日。 B 企業責任 1 企業應具體、明確告知消費者其如何收集和使用個人信息,以及消費者如何行使權利和選擇。 2 企業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只能出于具體的、明確的、合法披露的目的,不得以與這些目的不兼容的理由進一步收集、使用或披露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3 企業應僅限在與收集、使用和共享個人信息的目的相關的必要限度內,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4 企業應向消費者或其授權代理人提供易于獲取的方式,使消費者及其子女能夠獲取其個人信息,能夠刪除或更正其個人信息,能夠選擇不在商業平臺、服務、業務和設備之間出售和共享其個人信息,并限制其敏感個人信息的使用。 5 企業不得因消費者行使這些權利而對其進行懲罰。 6 企業應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免于安全漏洞。 7 當企業侵犯消費者的隱私權時,應追究其責任;當侵權行為影響到兒童時,應加重處罰。 C 法律的實施 1 應以強化消費者隱私保護為目標,落實消費者權利和企業責任,同時對企業和創新產生的影響給予關注。消費者隱私保護與有益新產品和服務的開發二者目標并不必然互斥。強有力的消費者隱私權會激發創新和開發的隱私保護新產品的動力。 2 企業和消費者應該能夠獲得關于其責任和權利的明確指導。 3 法律應該能夠讓消費者在與企業就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商業使用的談判中處于知情、自由的地位。 4 法律應根據技術變化進行調整,幫助消費者行使權利,并協助企業遵守加強消費者隱私保護這一持續性目標。 5 法律應使消費者能夠獲得新的產品和服務,并提升企業的執行有效性,但前提是修正案不損害或削弱消費者隱私。 6 如有必要,應修改法律以改善其運作,但前提是修改后的法律不損害或削弱消費者隱私,同時對商業和創新產生的影響給予關注。 7 應通過嚴格的行政與民事執法,追究企業的違法責任。 8 在促進消費者隱私和企業合規的限度內,本法應與其他司法轄區內的隱私法保持一致。
國外數據保護法律選編 作者簡介
丁道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工業和信息化法治戰略研究院研究員,中國互聯網協會互聯網法治工作委員會委員,法學博士后。主要從事數據保護、網絡競爭、電子商務、網絡信息安全等領域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曾在《法律科學》《法學》《中國軟科學》《知識產權》等專業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幾十篇,并有多篇文章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和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卷》和《經濟法學卷》等權威期刊全文轉載。 姜文:陜西省法學會人工智能與大數據法學研究會研究員,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長期從事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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