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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星火律師經典案例集 版權信息
- ISBN:9787576401431
- 條形碼:9787576401431 ; 978-7-5764-0143-1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無罪辯護:星火律師經典案例集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了星火律師團隊經典的無罪辯護案例,這些案例包括串通投標、單位犯罪、職務犯罪、合同詐騙等,類型各樣,內容豐富。本書既可為律師同行提供“無罪辯護技術”的指引,也可向對法律案件感興趣的人士展示星火律師辦案的堅毅與才智,更可為廣大關注中國法治進程的讀者提供一定的參考。
無罪辯護:星火律師經典案例集 目錄
范某某涉嫌行賄罪案
曾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案
張某涉嫌挪用資金罪案
范某涉嫌走私罪案
陳某涉嫌銷售假藥罪案
卓某某涉嫌非法生產制毒物品罪案
趙某彩涉嫌串通投標罪案
岑某某、黃某某涉嫌詐騙罪案
村企糾紛定性涉黑惡罪案
朱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李某被控詐騙罪案
馬某、許某等6人涉嫌詐騙罪案
陳某涉嫌敲詐勒索罪案
劉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案
鄭某某等串通投標罪案
撤回起訴案例
許某某被控濫伐林木罪案
陳某某等7人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
張某涉嫌職務侵占罪案 王棟
韓某某、李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案
刁某某涉嫌詐騙罪案
緩刑案例
姚某涉嫌盜竊罪案
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
范某瑞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
免于刑事處罰案例
劉某某、謝某某涉嫌玩忽職守罪案
許某某被控尋釁滋事罪案
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案
田某某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案
趙某某、姚某某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案
無罪判決案例
許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案
唐某某等人涉惡案件重罪輕判案
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熊某某等6人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案
游某某涉嫌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洪樹涌
負某閣被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案
關某甲等11人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案
林某某等6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洪某涉嫌重大運輸毒品罪案
崔某被控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案
李某某涉嫌詐騙罪案
張某某涉嫌玩忽職守罪案
黃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案
李某某涉嫌玩忽職守罪案
其他案例
李某涉嫌詐騙罪案
孫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
無罪辯護:星火律師經典案例集 節選
辯護人認為嫌疑人陳某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人民檢察院不予起訴。理由如下: 1.本案嫌疑人陳某如果要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必須符合該罪的如下構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藥品監管秩序和人的健康權利。 (2)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只要具有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本罪。至于所生產、銷售的假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在所不問。因為只要生產、銷售了假藥,就破壞了國家的藥品監管秩序。而生產、銷售的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條件。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修正)第141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①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②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③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④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生產、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3)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①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②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的;③提供生產技術,或者提供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的;④提供廣告等宣傳的。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 2.根據本案中嫌疑人陳某,以及同案嫌疑人趙某、趙某某、柯某某等人的供述,在本案案發前他們一直從事銷售保健品及保健食品工作,從來沒有因為銷售假藥或其他違規行為受到任何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在本案發生過程中,上述嫌疑人曾經有機會銷售正規的熊膽粉藥品,但是他們認為自己沒有銷售藥品的資質,均表示拒絕銷售該熊膽粉藥品。他們在主觀上認為,只要是藥品,他們就絕對不能銷售!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嫌疑人陳某以及同案嫌疑人不具有銷售假藥的主觀故意。 3.本案中熊膽粉的銷售價格明顯高于一般的藥品,可以認定嫌疑人陳某以及同案嫌疑人均是按照保健品、保健食品的標準來銷售該熊膽粉的。 4.不能簡單地以該熊膽粉的外包裝上有“功能與主治”,沒有產品批號,就認定該熊膽粉為假藥。鑒別藥品通常都是以是否有準字號為鑒別方法。目前延邊州內的熊膽粉生產廠家的外包裝上幾乎都有“功能與主治”字樣,例如汪清縣的廠家。熊膽粉是傳統的食藥同源物品,目前國家相關部門僅有一個廠家具有熊膽粉的藍帽生產批號(森寶熊膽粉批號:衛食健字[ 1998]第069號,保健食品批號)。另外,本案不能依據某省藥監局的《假藥認定意見書》來處罰嫌疑人陳某以及同案嫌疑人,該意見書應該作為追究該熊膽粉生產廠家刑事責任的證據。延吉市西市場隨處可見外包裝上印有“功能與主治”字樣、沒有產品批號的人參以及鹿茸等各種產品。正是因為云南某制藥有限公司在沒有該型熊膽粉生產批號的情況下,違規生產、銷售才引發了嫌疑人陳某等的銷售行為。嫌疑人陳某主觀上一直認為其是在銷售保健食品。嫌疑人陳某對于該廠家違規以及銷售行為屬于主觀認識錯誤,不具有刑事可罰性。陳某以及同案嫌疑人經營保健品多年,從未因違規銷售藥品產品而被處罰。偵查機關認為“熊膽粉2000年以后不允許當保健品來賣”,但實際上目前市場上還存在以“熊膽粉”命名的保健品和保健食品,而且隨處可見。 5.案發后該廠家所在地政府的相關部門出具了相關的正式文件,證明本案中涉及的產品是可以在云南紅河州生產銷售的。目前國內熊膽粉生產、銷售市場相對混亂,有按照土特產品銷售的,有按照保健食品銷售的,有按照保健品銷售的,有按照藥品銷售的。在我國,熊膽粉生產廠家有上千家,幾乎都沒有正規審批手續。 綜上所述,結合本案中嫌疑人陳某所銷售藥品的進貨渠道、銷售方式、職業特性,可得知嫌疑人陳某主觀上不明知其所銷售的藥品為假藥,故認定嫌疑人陳某犯罪主觀故意證據明顯不足。建議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陳某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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