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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用版)【2021年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822
- 條形碼:9787521621822 ; 978-7-5216-2182-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用版)【2021年版】 本書特色
根據2021年7月2日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全新修訂。含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新舊對照,幫助掌握修改要點,便于學習、使用。 重點條文加注理解與適用,掃一掃獲得更多電子版法規免費增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用版)【2021年版】 內容簡介
本書收錄土地管理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文件,對土地管理法的重點、難點法條進行條文注釋,提供相關典型案例和關聯法規鏈接,幫助讀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規定的精髓。本書對條文進行注釋的內容均是從龐雜的相互關聯的法律條文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等對條文的非常不錯解讀中精選、提煉而來,書中收錄的典型案例均來自很高人民法院公報、各不錯人民法院判決書等,點出適用要點,展示解決法律問題的實例。書后還附錄法律流程圖等內容,幫助提高處理法律糾紛的效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用版)【2021年版】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章 總則
**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基本土地制度】
[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條【土地基本國策】
第四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條【土地管理體制】
第六條【國家土地督察制度】
[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的土地管理權利和義務】
[守法義務]
[檢舉權、控告權]
第八條【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九條【土地所有制】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方式]
[國有土地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后,其使用權可否進入市場流轉]
第十一條【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登記】
[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途徑]
第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
[土地權屬的爭議]
[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受理的案件]
[當事人協商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和規劃期限】
第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要求】
第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原則】
第十八條【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九條【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要求】
第二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
第二十一條【建設用地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二十四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土地調查】
第二十七條【土地分等定級】
第二十八條【土地統計】
第二十九條【土地利用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 地 保 護
第三十條【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補充耕地的具體責任人的確定]
[占用耕地的單位補償]
第三十一條【耕地耕作層土壤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
第三十三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第三十四條【永久基本農田劃定】
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六條【耕地質量保護】
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用地原則及禁止破壞耕地】
第三十八條【非農業建設閑置耕地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利用地的開發】
第四十條【未利用地開墾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國有荒山、荒地、荒灘的開發】
第四十二條【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條【土地復墾】
[土地復墾的范圍]
第五章 建 設 用 地
第四十四條【農用地轉用】
第四十五條【征地范圍】
第四十六條【征地審批權限】
第四十七條【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補償方案及其公告]
[補償登記]
第四十八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四十九條【征地補償費用的使用】
第五十條【支持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五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用地審查】
第五十三條【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的審批】
第五十四條【國有土地的取得方式】
[有償使用]
[無償使用]
第五十五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五十六條【國有土地的使用要求】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臨時用地】
第五十八條【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九條【鄉、村建設使用土地的要求】
第六十條【村集體興辦企業使用土地】
第六十一條【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批】
第六十二條【農村宅基地管理】
[一戶一宅]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式]
[宅基地有償使用及自愿有償退出]
[宅基地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六十三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方式]
第六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要求】
第六十五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筑物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六十七條【監督檢查職責】
第六十八條【監督檢查措施】
第六十九條【出示監督檢查證件】
第七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土地監督檢查的配合義務】
第七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七十二條【土地違法行為責任追究】
[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土地違法案件]
第七十三條【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處理】
[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七章 法 律 責 任
第七十四條【非法轉讓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不履行復墾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拒不交還土地、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擅自將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違法入市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責令限期拆除的執行】
第八十四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適用】
第八十六條【過渡期間有關規劃的適用】
第八十七條【施行時間】
實用核心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021年7月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2018年12月29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2019年3月2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節錄)
(2019年8月26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2007年9月28日)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2012年6月1日)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2010年1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2020年12月2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6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8月7日)
實用附錄
1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2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流程簡圖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改條文前后對照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改條文前后對照表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規編輯部”二維碼獲取)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2004年10月21日)
國務院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
(2020年3月1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
(2019年11月26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2019年5月23日)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2019年9月11日)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2011年1月8日)
土地調查條例
(2018年3月19日)
土地復墾條例
(2011年3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2020年11月29日)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010年12月3日)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節錄)
(2019年7月24日)
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2019年7月24日)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
(2008年5月9日)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29日)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2016年11月29日)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2021年1月26日)
自然資源行政復議規定
(2019年7月19日)
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2020年3月20日)
國土資源信訪規定
(2006年1月4日)
自然資源聽證規定
(2020年3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用版)【2021年版】 節選
第二條 基本土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理解與適用 [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依據憲法和本法,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分為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這兩種基本形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我國公有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和有關農民集體,除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公有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改變的。任何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土地,即通過買賣改變土地所有權的行為都是非法的,都必須依法禁止。 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所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確立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所有權轉讓的例外形式是國家對土地的征收。為了保證社會長遠發展和公益事業順暢發展,當國有建設用地不足時,國家或政府可以對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收。由于征收是對土地的重新分配,關乎與該塊土地具有權利關聯的眾多單位和個人的利益,因此征收的適用必須嚴格限制,不得濫用。 [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我國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制度。在法定條件下對土地的無償使用是有償使用制度的補充和例外。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主要包括: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除外;土地有償使用可以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授權經營、作價入股(出資)等方式實現,其中出讓方式有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應當采取招拍掛方式出讓;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拍掛方式出讓。 條文參見 《憲法》第6、10條;《民法典》第242、243、245、249、260、325、327、347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 典型案例指引 馬某與某村第十二村民組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鄭民四終字第479號) 案件適用要點:馬某、某村十二組以簽訂土地租賃協議的形式,將馬某某老宅所留的部分土地租賃給馬某作為宅基地使用,協議中有關租賃期限為30年、租賃費為500元、一次性付清以及租賃期滿后由馬某無償使用的約定,既違反了《合同法》典型案例指引中援引的法條為當時有效的條文,其中的裁判規則與現行有效法律規定的內容并不沖突,仍可作為參考,下同。第214條第1款“租賃期限不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的規定,也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構成實質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同時,協議涉及的土地使用還直接影響到某村十二組其他村民組成員宅基的整體規劃,因其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應屬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用版)【2021年版】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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