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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3輯(總第289輯 )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9072
- 條形碼:9787521619072 ; 978-7-5216-1907-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3輯(總第289輯 ) 本書特色
國家行政法規正式版本 部門規章備案指定出版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3輯(總第289輯 )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是國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規匯編正式版本,是刊登報國務院備案并予以登記的部門規章的指定出版物。本匯編每年出版12輯,每月出版1輯。本輯為2021年度第3輯。本書收錄上月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及決定、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很高人民法院和很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報國務院備案的部門規章,同時附錄報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文件目錄。本匯編所收的內容,按下列分類順序編排:法律, 行 政 法規,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司法解釋。每類中按公布的時間順序排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3輯(總第289輯 ) 目錄
編輯說明(1)
行政法規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部門規章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境外機構設立駐華廣播電視辦事機構管理規定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境外衛星電視頻道落地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
教育部關于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
國家秘密載體印制資質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廢止《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及其6個補充規定的決定
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
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生態環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關于廢止固體廢物進口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修改和廢止《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等3件部門規章的決定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臨床使用管理辦法
關于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技術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
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27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的實施意見
附:
2021年2月份報國務院備案并予以登記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3輯(總第289輯 ) 節選
行政法規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 (2020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章總則 **條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 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資產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產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第二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預 算 管 理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范政府債務風險,并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基 礎 管 理 第三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 第三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產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產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產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產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一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資 產 報 告 第四十三條國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章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法 律 責 任 第五十三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四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匯編2021年第3輯(總第289輯 ) 作者簡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司法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司法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起草,負責立法協調和備案審查、解釋,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指導行政復議應訴,負責普法宣傳,負責監獄、戒毒、社區矯正管理,負責律師公證和司法鑒定仲裁管理,承擔國家司法協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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