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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1327
- 條形碼:9787521621327 ; 978-7-5216-2132-7
- 裝幀:一般輕涂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本書特色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運行的神經中樞,是網絡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對于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出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旨在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有關要求,將為我國深入開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內容簡介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本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 本條例共6章、51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運營者責任義務、保障和促進、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規定。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5號)(1)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2)
司法部 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負責人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答記者問(15)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45號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已經2021年4月27日國務院第1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1年7月30日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章 總 則 **條 為了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維護網絡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國防科技工業等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 第三條 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依法保護,強化和落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下簡稱運營者)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政府及社會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第五條 國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采取措施,監測、防御、處置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絡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實施非法侵入、干擾、破壞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不得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 第六條 運營者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基礎上,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范網絡攻擊和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維護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條 對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 第八條 本條例第二條涉及的重要行業和領域的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是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保護工作部門)。 第九條 保護工作部門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制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認定規則,并報國務院公安部門備案。 制定認定規則應當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對于本行業、本領域關鍵核心業務的重要程度; (二)網絡設施、信息系統等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 (三)對其他行業和領域的關聯性影響。 第十條 保護工作部門根據認定規則負責組織認定本行業、本領域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及時將認定結果通知運營者,并通報國務院公安部門。 第十一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其認定結果的,運營者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保護工作部門。保護工作部門自收到報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重新認定,將認定結果通知運營者,并通報國務院公安部門。 第三章 運營者責任義務 第十二條 安全保護措施應當與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第十三條 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護制度和責任制,保障人力、財力、物力投入。運營者的主要負責人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負總責,領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重大網絡安全事件處置工作,組織研究解決重大網絡安全問題。 第十四條 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并對專門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審查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網絡安全管理、評價考核制度,擬訂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計劃; (二)組織推動網絡安全防護能力建設,開展網絡安全監測、檢測和風險評估; (三)按照國家及行業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演練,處置網絡安全事件; (四)認定網絡安全關鍵崗位,組織開展網絡安全工作考核,提出獎勵和懲處建議; (五)組織網絡安全教育、培訓; (六)履行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建立健全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保護制度; (七)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設計、建設、運行、維護等服務實施安全管理; (八)按照規定報告網絡安全事件和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運營者應當保障專門安全管理機構的運行經費、配備相應的人員,開展與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的決策應當有專門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參與。 第十七條 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網絡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對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整改,并按照保護工作部門要求報送情況。 第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發生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或者發現重大網絡安全威脅時,運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保護工作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發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整體中斷運行或者主要功能故障、國家基礎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數據泄露、較大規模個人信息泄露、造成較大經濟損失、違法信息較大范圍傳播等特別重大網絡安全事件或者發現特別重大網絡安全威脅時,保護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后,及時向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運營者應當優先采購安全可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規定通過安全審查。 第二十條 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提供者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密義務與責任,并對義務與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運營者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況,應當及時報告保護工作部門,并按照保護工作部門的要求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進行處置,確保安全。 ......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0年10月由事業單位轉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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