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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投資理財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包郵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投資理財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邵明艷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時間:2021-09-01
開本: 16開 頁數: 240
本類榜單:法律銷量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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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投資理財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版權信息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投資理財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本書特色

【案情回顧】生動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隱藏的法律糾紛及隱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問題,條分縷析釋明法律依據 【知識拓展】觸類旁通,延伸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普法提示】一針見血指出應對方案,提升讀者法治素養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投資理財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內容簡介

全書共分為四個篇章,分別為“民間理財類”“涉股票、基金、期貨類”“涉金融機構類”“涉互聯網金融類”,既包括了傳統的民間理財,尤其是委托理財相關的重點、熱點法律問題,又涵蓋了專業性較強的股票、基金、期貨類投資相關的法律問題。同時,本書亦關注了當前因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而帶來的新類型金融理財產品投資糾紛案件。全書涉及類型全面,案例新穎且具有代表性,法律條文解讀細致,知識拓展深入淺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讀性。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投資理財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目錄

**章 民間理財類

案例一????
委托理財合同的成立——未約定經營并管理資產的委托理賬行為按委托合同處理 / 003

案情回顧 / 003

法理分析 / 007

(一)
好意施惠、委托還是委托理財,王忠與李進之間到底是什么法律關系 / 007

(二)委托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怎樣解除 / 009

(三)委托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010

知識拓展 / 012

(一)委托理財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 012

(二)
委托理財合同中風險承擔和資金損失特別條款訂立的注意
事項 / 013

普法提示 / 014

(一)提高自身判斷能力,理智看清熟人介紹的理財產品 / 014

(二)警惕高利誘惑,明確認知理財風險 / 014

(三)協商及履行過程處處留痕,及時保全證據 / 015

案例二????
委托理財合同的投資風險負擔——網絡平臺炒股,股市風險由操盤手自擔 / 016

案情回顧 / 016

法理分析 / 019

(一)為何惠眾公司與劉山之間構成委托理財合同關系 / 019

(二)劉山與惠眾公司之間的委托理財關系合法性分析 / 020

知識拓展 / 023

(一)關于損失由委托人自負條款對劉山是否有約束力 / 023

(二)若雙方約定由平臺填補損失是否有效 / 024

普法提示 / 025

(一)對于投資者的提示 / 025

(二)對于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專業機構的提示 / 026

案例三????
委托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及損失負擔——合同認定無效時,各自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 028

案情回顧 / 028

法理分析 / 031

(一)孫先生與睿智投資公司簽訂的委托理財合同中存在保底條款 / 031

(二)孫先生與睿智投資公司簽訂的保底條款無效 / 032

(三)保底條款無效導致整個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 033

(四)委托理財合同無效后的本金返還與利息支付 / 033

知識拓展 / 034

(一)準確識別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 / 034

(二)委托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的效力認定 / 035

(三)因保底條款認定委托理財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負擔 / 037

普法提示 / 038

(一)
委托理財合同設置保底條款存在被認定無效風險,訂立需
謹慎 / 038

(二)投資者應當提高風險意識 / 038

(三)受托人開展委托理財業務應當規范化 / 039

案例四????
外匯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民間委托外匯理財的合同無效 / 040

案情回顧 / 040

法理分析 / 042

(一)投資者是否可以委托自然人直接進行外匯投資 / 042

(二)合同無效后的損失認定以及責任承擔 / 044

知識拓展 / 046

(一)代客境外理財的相關管理規定 / 046

(二)締約過失責任 / 047

普法提示 / 048

(一)選擇有代客境外理財資質的代理商,抵制個人代理行為 / 048

(二)準確理解外匯理財產品的內容及內在風險 / 048

案例五????
委托理財合同終結后,雙方就結算所達成的協議效力認定——合法且體現雙方真實意愿的結算協議依法有效 / 049

案情回顧 / 049

法理分析 / 052

(一)關于案件款項的性質問題 / 052

(二)
關于徐小強是否應向謝大角支付2353.7464萬元及逾期還款的利息問題 / 053

知識拓展 / 053

(一)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054

(二)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 055

普法提示 / 055

(一)協議內容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可能引發合同無效后果 / 055

(二)在清算協議中的虛偽表示可能導致合同效力瑕疵 / 056

案例六????
以入伙協議形式投資理財的法律后果——名為入伙協議實際不符合合伙的特征,不適用合伙企業法 / 058

案情回顧 / 058

法理分析 / 060

(一)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入伙協議》及其附件所確認的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并非合伙 / 060

(二)
金華中心應當依據《入伙協議》及《投資確認函》向范勇返還本金及收益 / 062

(三)金華中心應當歸還的利息金額 / 063

(四)通達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064

知識拓展 / 064

(一)
投資期限屆滿后,合伙企業因無法清償而出具承諾函,與合伙協議約定不一致的處理 / 064

(二)
名為入伙協議,實際不符合入伙特征,假設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對收益率的限制 / 065

(三)
簽訂入伙協議投資私募投資基金,也會存在“名實不副”的情況 / 066

普法提示 / 067

(一)對投資者的提示 / 067

(二)對投資理財產品提供者的提示 / 068

案例七????
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的合同性質認定及法律后果——按照民間借貸法律規定還本付息 / 070

案情回顧 / 070

法理分析 / 073

(一)委托理財關系與民間借貸關系的概念辨析 / 073

(二)為何涉案委托理財協議實為借貸關系 / 074

(三)名為委托理財協議實為借貸關系的法律后果 / 075

知識拓展 / 077

(一)在實踐應用中需要區分委托理財關系和借貸關系的其他情況 / 077

(二)法院在實際審理中的案由確定 / 078

(三)名為委托理財協議實為借貸關系的利息處理 / 079

普法提示 / 079

(一)理財者需要樹立風險意識,理財前做好風險評估 / 080

(二)理財者需要保持理性意識,理財時進行充分了解 / 080

(三)理財者需要堅定維權意識,發現問題后及時采取措施 / 081

第二章 涉股票、基金、期貨類

案例一????
股票投資的法律風險——正常的股票投資風險自擔 / 085

案情回顧 / 085

(一)花甲老人購買股票賠錢 / 085

(二)雙方當事人對簿公堂 / 086

(三)依法依據定分止爭 / 087

法理分析 / 088

(一)購買股票的風險應由誰承擔 / 088

(二)應區分個人行為與職務行為 / 089

知識拓展 / 090

(一)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各類金融產品的特點和交易規則 / 090

(二)相關主體應切實履行風險告知、警示義務 / 092

普法提示 / 092

案例二????
期貨交易的性質認定及效力判斷——場外期貨交易合同無效 / 094

案情回顧 / 094

法理分析 / 098

(一)
張大勇在東華投資公司客戶端的交易行為的性質屬于期貨
交易 / 098

(二)張大勇上述交易行為的效力判斷 / 099

(三)涉案交易行為無效所產生的法律效果 / 100

知識拓展 / 100

(一)商品現貨投資與非法期貨交易的區別 / 101

(二)
相關單位僅提供非法期貨交易平臺,本身不參與買賣,亦應承擔責任 / 103

普法提示 / 104

(一)期貨交易重資質,切勿為非法設立的平臺所騙 / 104

(二)謹防夸張的營銷方式,切記“天上不會掉餡餅” / 104

(三)切勿盲目打款,辨識收款對象 / 105

(四)辨識交易平臺網址,切勿登錄非法期貨網站 / 105

案例三????
私募股權投資中與融資企業對賭的法律效力——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有效 / 106

案情回顧 / 106

法理分析 / 107

(一)《增資協議》的性質和效力 / 107

(二)具體的股權補償方案應如何確定 / 109

知識拓展 / 111

(一)對賭協議的內在經濟邏輯 / 111

(二)對賭協議糾紛裁判的發展與面臨的問題 / 112

普法提示 / 115

案例四????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的效力——不屬于合格投資者或基金未備案不屬于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 117

案情回顧 / 117

法理分析 / 121

(一)合同無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 121

(二)不屬于合格投資者、基金未備案不足以導致涉案協議無效 / 122

知識拓展 / 123

(一)
拓展案例1:未簽訂書面合同,僅憑付款行為不能認定基金合同關系成立 / 124

(二)
拓展案例2:基金備案可約定為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基金管理人未備案即直接使用資金需承擔責任 / 125

普法提示 / 126

(一)量力而行,莫貪利——收益越高,風險越大 / 126

(二)摸清底細,辨真假——多了解、多查閱、謹防虛假項目 / 127

(三)細看合同,持續關注——合同條款關系大,產品動向需關注 / 127

案例五????
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中的刑民交叉情形——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 / 128

案情回顧 / 128

法理分析 / 132

(一)向不特定公眾銷售理財產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 / 133

(二)
白阿姨與財源公司之間所簽署合同及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及效力 / 134

知識拓展 / 137

(一)私募投資的法律規范及私募投資的風險 / 137

(二)
所簽署的投資合同的相對方涉嫌刑事犯罪,投入的合同款項損失如何救濟 / 138

普法提示 / 140

(一)對于投資者的提示 / 140

(二)對于投資機構的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的提示 / 140

第三章 涉金融機構類

案例一????
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的責任承擔——推薦投資者購買不適當的金融產品應承擔賠償責任 / 145

案情回顧 / 145

法理分析 / 148

(一)適當性義務的定義及內涵 / 148

(二)是否盡到適當性義務的舉證責任在賣方機構 / 150

(三)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的法律后果 / 150

知識拓展 / 151

(一)
賣方機構在發行、銷售相關金融投資產品或提供服務時存在欺詐情形下的賠償數額 / 151

(二)賣方機構可免除責任的情形 / 152

普法提示 / 153

(一)
對于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等賣方機構的提示 / 154

(二)對于投資者的提示 / 154

案例二????
銀行工作人員私自代客理財糾紛中各方責任的劃分——各自根據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 156

案情回顧 / 156

法理分析 / 159

(一)江北銀行與王阿姨之間不構成委托理財合同關系 / 159

(二)客戶經理段宇網上操作王阿姨賬戶的行為不屬于職務行為 / 160

知識拓展 / 161

(一)客戶經理段宇個人應當對投資者王阿姨承擔責任 / 162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能“代客理財” / 163

普法提示 / 164

(一)對于投資者的提示 / 164

(二)對于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專業機構的提示 / 165

(三)對于上述專業機構的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的提示 / 165

案例三????
證券營業部未按投資者指令進行交易,應承擔違約責任——委托合同受托人應按委托人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 166

案情回顧 / 166

法理分析 / 170

(一)申美麗與小街營業部之間的法律關系性質 / 170

(二)小街營業部的訴訟主體適格 / 171

(三)違約賠償僅包括真實可發生、確實可預見的部分 / 172

知識拓展 / 175

(一)有償委托合同和無償委托合同的區別 / 175

(二)委托人、受托人均享有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 176

(三)發生突發狀況時,受托人的應急處理 / 177

普法提示 / 177

(一)證券公司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應盡適當性管理義務 / 177

(二)委托人知道受托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要立即制止,否則要擔責 / 178

(三)原告應依法合理提出訴訟請求,否則要擔訴訟費 / 178

第四章 涉互聯網金融類

案例一????
P2P網貸平臺的法律角色及投資風險——僅提供居間服務的平臺對借款人違約不承擔責任 / 183

案情回顧 / 183

法理分析 / 186

(一)“借貸寶”平臺在借款交易過程中的法律地位 / 187

(二)P2P平臺在提供居間服務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義務 / 187

(三)P2P平臺違反義務的法律責任 / 188

(四)P2P平臺債務人的義務及責任 / 189

知識拓展 / 190

(一)P2P平臺的常見模式及其法律責任 / 190

(二)P2P平臺的“1+3”法律規制 / 191

(三)P2P網絡借貸投資的主要法律風險 / 193

普法提示 / 195

(一)謹慎選擇投資渠道 / 195

(二)注意留存電子證據 / 195

(三)依法處理違約爭議 / 196

(四)警惕平臺“爆雷”預兆 / 196

(五)冷靜應對“爆雷”事件 / 196

案例二????
比特幣持有者權益保護——比特幣分叉所產生的民事利益應當歸屬于比特幣持有者 / 198

案情回顧 / 198

法理分析 / 201

(一)馬點點要求給付比特幣現金具有法理基礎 / 201

(二)馬點點要求賠償的比特幣現金交易價差損失并非其可得利益 / 205

(三)案件審判結果 / 208

知識拓展 / 208

(一)什么是比特幣和比特幣分叉 / 208

(二)
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義務的履行期限,則為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履行 / 209

普法提示 / 210

(一)莫要從事比特幣與人民幣兌換行為 / 210

(二)注冊網站用戶時,注意留心服務條款 / 210

(三)當權益被侵害,注重通過公證保存證據 / 211

案例三????
互聯網眾籌項目投資風險——投資獲得合伙人或股東身份不能要求返還投資本金 / 212

案情回顧 / 212

法理分析 / 217

(一)涉案眾籌協議的法律效力 / 217

(二)涉案合同主體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對投資人利益的影響 / 218

知識拓展 / 219

(一)互聯網眾籌的定義及分類 / 220

(二)互聯網眾籌融資方信息披露不實的責任承擔 / 221

普法提示 / 222

(一)審慎考察融資方和投資平臺 / 222

(二)充分了解投資回報方式 /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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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投資理財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節選

案例一???? 委托理財合同的成立 ——未約定經營并管理資產的委托理賬行為按委托合同處理 郭齊 案情回顧 現階段,民間委托理財蓬勃發展,你今天聽說隔壁老王代人炒股賺了個盆滿缽滿,明天就看到社區的李大媽在和廣場舞伴們講述她兒媳婦同事的公司有收益高的理財產品。與金融機構提供的幾十頁看不懂的委托理財合同相比,很多人選擇委托身邊熟識的“理財專家”進行投資操作,“熟人”理財所導致的合同糾紛頻頻出現,相關的法律風險極高,以下這個案例正反映了這樣的問題。 2015年2月,家住天通苑某小區的王忠(化名)已年滿60歲,剛辦完退休手續。酷愛健身活動的他與住在同一小區的街坊、64歲的李進是“球友”,每天一起鍛煉。李進在退休之前曾在警察局工作,王忠對這個“哥們”很是信任。兩家人的感情也很好,經常串串門,聚聚餐。李進經常向王忠提起一個“蘇黎世公司”海外投資理財項目,并稱自己從2014年9月起就開始參與這個項目的理財活動,收益不菲,而且還成了這個公司的“理財師”,如果王忠有閑錢不用,可以投入這個項目中進行理財。王忠一開始聽說是在境外投資,覺得風險很大,但是后來看到李進整天接別人電話做理財咨詢,還屢屢曬出他投資“蘇黎世公司”項目的理財業績,王忠也動了心。王忠既想要投資這個海外理財項目,又擔心自己不會操作承擔風險。作為“好兄弟”,李進立即表示這個好辦,他可以幫助王忠開立賬戶,幫助下載相關投資理財協議并轉交給“蘇黎世公司”,幫助把投資款轉給“蘇黎世公司”,并向王忠及時反饋提現的信息,到時候王忠只要學著李進怎么操作,就能成功把本利取出來。 2015年2月16日,王忠帶著19.5萬元現金和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來到李進家中,二人推杯換盞、相談甚歡。王忠向李進提供了身份證、銀行卡號、開戶行、家庭住址等信息,李進打開一個網頁,用王忠的信息注冊了一個賬號為“BN562551”的賬戶,戶名為“王忠”,并下載打印了一份《海外投資協議書》,這份協議書顯示了中英文條款,顯示有“王忠”的姓名及上述“BN562551”賬號和密碼,條款內容包括賬戶合并、企業賬戶、盈利計算和派發、個人責任、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律條款。李進稱王忠在該協議書上簽字之后,他會幫忙把協議書交給海外的“蘇黎世公司”,只要王忠的款項進入了這個賬戶,開戶就完成了。出于對朋友的信任,王忠雖然沒有看懂這份《海外投資協議書》,但仍然在協議書上簽了字,并把19.5萬元現金給了李進。過了一天后,王忠覺得不踏實,自己簽的協議書內容沒搞明白,也不懂得如何上網操作理財賬戶,這筆交易唯一能指望上的就是好哥們李進,但是李進怎么把錢給這個海外公司,這錢怎么回來,他心里可是一點兒底都沒有。于是,王忠又一次登門找到李進,想讓李進就理財的事情給他寫個字據,但這字據究竟怎么寫,王忠自己也沒搞明白。李進見狀,為了讓王忠放心,就收到19.5萬元的事情給王忠寫了一個《證明》,內容是:“我于2015年3月14日,幫王忠在農業銀行向蘇黎世投資集團打款19.5萬元,打到王忠在蘇黎世投資集團的外匯賬戶里。證明人:李進,2015年2月16日。” 王忠投資之后,便屢屢向李進詢問該理財產品的收益情況,李進稱收益一般是按特定期限返還,投資金額5萬美元以下周利潤為2.5%,但是如果投資金額超過5萬美元,周利潤就能達到3%,而且能定期返利定期提現。王忠聽后一算,周利潤3%,月利潤就能達到12%,如此高的回報還按周返利,雖然風險比較大,但是期限短,可以賺幾個月利潤就提現本金。于是,在2015年4月3日和4月12日,王忠分別又通過轉賬向李進支付了人民幣13萬元和6.5萬元,讓李進為其轉入“蘇黎世公司”的理財賬戶。李進也稱會將款項如數轉入。 投資兩個月之后,王忠仍然沒有從李進處收到任何可以提現或者返利的信息。李進讓他放心,并說自己也在該項目中投資了很多錢,他會向上一級代理商打聽提現信息的。礙于朋友情誼,王忠也沒有再多說什么。直到2016年4月,投資款已經投入了一年有余,卻仍然沒有任何提現或返利的消息,王忠這才著了急,天天去找李進,說投資款是借來的,現在家里急著用錢,讓李進趕緊想辦法把投資本金和收益取出來。李進答應他去找上級代理商想辦法。2016年5月18日,李進通過自己的銀行賬戶向王忠轉賬6萬元,之后雙方就再也沒有發生任何款項交易。王忠多次向李進索要投資本金,李進便告知王忠,是海外投資公司的問題導致不能還本付利,而且他自己的投資也深陷其中,二人因此發生了很多次爭吵。 2017年2月,王忠將李進訴至法庭,在*初的起訴狀上,王忠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李進返還投資款39萬元并賠償該款項自投資以來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在庭審過程中,王忠認為其與李進形成了委托理財合同的法律關系,但是李進收到王忠支付的39萬元投資款后,并未將款項用途的真實情況告知王忠,且李進宣稱的“蘇黎世公司”根本沒有在中國大陸注冊,李進也不能說明該海外投資公司的真實身份,這是一種欺騙行為。因王忠已經對李進失去信任,故在庭審當日增加了一項訴訟請求,要求解除其與李進之間的合同關系。 庭審過程中,王忠與李進關于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爭議很大。李進認為其與王忠之間不存在委托理財的合同關系,原因在于:**,其與王忠之間從未簽有書面的委托理財合同,真正與王忠簽訂《海外投資協議書》的是“蘇黎世公司”,該份協議書有王忠的簽字,并簽有王忠的護照號、銀行卡號和開戶BN賬號,“蘇黎世公司”通過銀行賬戶向王忠分配盈利,該開戶BN賬號由王忠自己進行網上管理,追加資金投入也是王忠自己決定的,因此王忠參與“蘇黎世公司”投資項目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被其誘導的問題;第二,其出于街坊鄰居的情誼幫助王忠開立賬戶、按照“蘇黎世公司”官網的投資通知,幫助王忠下載《海外投資協議書》,并向王忠提供一些提現的信息,這屬于法律上的“好意施惠”行為,而王忠向其交付的39萬元,其已經通過上級代理商轉給了“蘇黎世公司”,其只是幫助王忠將款項付給海外的投資公司,而不是幫助王忠理財。因此,現在投資本利未能返還,王忠應當起訴“蘇黎世公司”,而不是起訴李進,李進也是受害者,而且投資數額比王忠還要多,如果這是一個騙局,那么雙方應當一起到公安機關報案。 李進收到王忠的39萬元款項后如何將款項交給“蘇黎世公司”,是查明該案爭議的關鍵事實。李進稱其在2014年通過一次招商會認識了一個叫魏然的人,這個人把“蘇黎世公司”海外投資項目帶到了北京,魏然自稱是“蘇黎世公司”在北京的總代理商,負責幫忙打款開立賬戶,李進投資的款項都是轉給魏然,再由魏然轉給“蘇黎世公司”的,但是李進沒有看到過關于魏然與“蘇黎世公司”關系的書面證明文件,也不清楚魏然是怎么將款項轉給“蘇黎世公司”的。李進提交了其名下銀行賬戶的客戶回單,其上顯示2015年3月21日、4月5日和4月12日,李進向魏然分別轉賬付款60萬元、26.4萬元和40.56萬元。李進稱這三筆款項中包括了王忠向其支付的39萬元,也包括了李進自己的投資款和代其他朋友轉的投資款,都是通過魏然轉給“蘇黎世公司”的,轉款到賬后,在“蘇黎世公司”的境外官網上投資者各自的賬戶中,就能看到相應的投資款有所增加。 關于所謂境外的“蘇黎世公司”投資項目情況,李進稱其原來注冊賬戶的官網已經無法登錄了,所以現在王忠賬戶的情況無法被查詢,但李進稱其通過另一代理商孫云取得若干網頁截圖和一張《特別聲明》的復印件,這個孫云就是“蘇黎世公司”后來的代理商,也是公司指定的地區負責人,李進前往香港特區和泰國參加代理商年會的時候,經常碰到孫云。當初李進把王忠簽字后的《海外投資協議書》影印件交給了孫云,孫云說由他把協議轉給“蘇黎世公司”,但是孫云究竟在“蘇黎世公司”擔任何種職務不得而知。同時,李進宣稱上述截圖系“蘇黎世公司”官網能夠登錄時截取,顯示了王忠的客戶賬號、賬戶資料、提款信息、內部轉賬信息、銀行戶口信息,可以證明確實存在王忠入款開戶的情況,說明李進已經把王忠交付的款項打入這個賬戶了。同時,《特別聲明》復印件的內容顯示為“尊敬的客戶您好:蘇黎世公司由于金融危機所導致X國政府于2015年7月5日進行嚴格的金融管制措施,造成公司客戶無法進行正常的投資賬戶出入金業務。這屬于公司不可預測以及不可抗力因素范圍,不屬于我公司責任。公司會密切關注政府的金融管制解除政策及具體時間,并及時給予客戶答復。給您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特此聲明!聲明人:Dr.M.Brown,CFO日期:2017年4月12日”。李進稱其從其他代理商處得知“蘇黎世公司”因所在國金融危機導致政府管制,已經兩年沒有分紅。王忠對此持有很大異議,聲稱所謂的在國外網站開戶都是李進幫忙操作的,王忠至今也沒有登錄過這個所謂的外國網站,至于是否有王忠的賬戶以及賬戶內是否存在虛擬貨幣交易,乃至這個“蘇黎世公司”是否存在,是否與王忠的投資有關,李進是否是“蘇黎世公司”的代理商,這些都不能僅憑網頁截圖或者復制件來證明。 對于2016年5月18日李進向王忠轉賬支付的6萬元,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更是有巨大爭議。王忠主張當時李進稱這筆錢是投資的分紅款,分紅款本來是1萬美元,換算成人民幣為6.5萬元,但是李進從中扣除了5000元的手續費,只支付給王忠6萬元。但據李進所稱,這筆錢是王忠因為手頭急需用錢而向李進所借的款項,與王忠的投資并無關系。當然,王忠和李進對他們各自所主張的事實,并沒有拿出證據提交法庭。*后,王忠自行確認這6萬元是李進向其返還的投資本金,可以從投資總數額39萬元中扣除,并將訴訟請求中要求李進返還的投資本金數額減少至33萬元。 法理分析 (一)好意施惠、委托還是委托理財,王忠與李進之間到底是什么法律關系 本案中,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王忠與李進之間關系的法律關系性質,王忠的訴訟請求和李進的答辯意見中就該法律關系的性質出現了三種意見,即好意施惠、委托合同、委托理財合同。 法律上的好意施惠行為,是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為,其目的僅僅是增進情誼。好意施惠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區別在于,當事人雖然基于一定的意思表示做出外在行為,但相互之間并無受約定拘束之意,因此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不產生私法上的效果,即不產生合同法律關系。但是本案中,從李進書寫的《證明》來看,李進承諾將王忠向其支付的19.5萬元現金“在農業銀行向‘蘇黎世投資集團’打款”,且承諾“打到王忠在蘇黎世投資集團的外匯賬戶里”;而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可知,李進曾向王忠提及在“蘇黎世公司”理財可賺取相關利益,王忠系為獲取利益而向“蘇黎世公司”投資,故法院認為王忠系為了實現一定的預期利益而讓李進為其向“蘇黎世公司”打款,并開立相關賬戶,而李進應當按照王忠的要求將款項打入王忠在“蘇黎世公司”開立的賬戶中,雙方均同意受到《證明》的約束,并非僅僅為了增進情誼。從雙方當事人陳述來看,王忠向李進后續轉款的13萬元和6.5萬元,李進也應當按照王忠的意思將款項轉入王忠在“蘇黎世公司”開立的理財賬戶之中。因此,王忠與李進之間應當成立委托合同關系,李進應當依照其與王忠的約定處理委托事務,李進的行為并非好意施惠行為。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可以通過書面方式或者口頭方式達成,只要經雙方協商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委托事務的范疇極為廣泛,只要不是在事務性質上屬于不能委托(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也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能夠產生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法律關系的所有事務,包括程序性事務(如辦理登記、代理訴訟等)和實體性事務(如轉賬、買賣、租賃等),都可以進行委托。同時,委托合同是一種基礎合同關系,基于委托可以產生其他權利義務關系,如代理、行紀或者居間等。所謂委托理財合同關系,其基礎仍然是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但具有自身的特點,委托理財合同的委托事務是經營和管理資產,具體表現為將資產投資于證券、期貨、貴金屬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場等,其意圖在于實現資產增值或其他特別的目標,因此從主體上,委托人一般為資產的所有人,而受托人一般為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資產管理人。因此,在本案法律關系是委托理財合同還是委托合同的認定過程中,對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認定是關鍵,如果能夠確認王忠明確表示委托李進為其經營和管理相關投資,且李進亦明確表示或以具體行為表示同意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則委托理財關系成立,反之,委托理財關系不成立。王忠和李進之間并無書面的委托理財合同,而李進出具的《證明》以及李進陳述中認可的接受王忠委托的事項為將王忠向其支付的款項轉入王忠在“蘇黎世公司”開立的理財賬戶之中,而并非代王忠經營并管理這個賬戶;而王忠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曾明確向李進表示過委托李進對其投資款項進行經營和管理,亦不能證明李進曾做過為王忠經營和管理投資款的行為。因此,王忠與李進之間雖然構成了委托關系,但是現有證據顯示委托事務并非“經營和管理資產”,因此雙方并不能構成委托理財合同關系。 該案中,李進承諾接受王忠委托的事項系將王忠向其支付的款項轉入王忠在“蘇黎世公司”官網設立的理財賬戶中,雙方因此成立委托合同法律關系。 (二)委托合同是否可以解除,怎樣解除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六條**款和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本案中,李進作為受托人,應當將委托人王忠的款項轉入王忠在“蘇黎世投資集團的外匯賬戶里”,現王忠不認可已經完成了上述委托事項,李進應當對委托事項的完成承擔舉證責任。現李進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將款項轉給了案外人魏然,但不能證明魏然與“蘇黎世投資集團”的關系,亦不能證明“蘇黎世投資集團”網站上王忠注冊賬戶、該賬戶內虛擬資金的真實性及王忠系自行操作上述注冊賬戶,故李進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經將王忠向其支付的款項轉入王忠在“蘇黎世投資集團的外匯賬戶里”。因此法院認為李進未能完成委托事項。李進并未按照約定完成委托事項,而是將王忠的款項轉給案外人魏然,該情況王忠事先并不知情,事后亦不予認可,并主張該情況與委托事項無關。因此,李進在處理委托事務方面存在違約行為,其違約行為致使委托合同的目的(將王忠向其支付的款項轉入王忠在“蘇黎世投資集團的外匯賬戶里”)已不能實現。因此,王忠可以依據法定解除權解除其與李進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在庭審當日,王忠增加訴訟請求并提出解除雙方委托合同關系,該訴求已經當庭送達李進,故法院確認王忠與李進之間關于委托李進將王忠的款項轉入王忠在“蘇黎世投資集團的外匯賬戶里”的委托合同關系,于庭審當日解除。 (三)委托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百零七條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李進辦理委托事務時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未對魏然的身份以及其與委托事務之間的關系進行審查,雖然李進聲稱其已經將王忠向其支付的款項全部轉給案外人魏然,但是該行為系違反其與王忠約定的違約行為,故其應當賠償因此給王忠造成的損失。 王忠的損失包括兩部分,一是投資本金的損失,二是投資本金沒有法律依據被占用而產生的利息損失。關于**部分的本金損失,王忠向李進共支付39萬元。李進認為其在2016年5月18日向王忠支付的6萬元系其出借給王忠的款項,王忠對此不予認可,且雙方對此亦無借款合同、借據等書面憑證,因此,李進對該筆款項系借款負有舉證責任,李進提交的證據僅有轉賬憑證,不能證明該筆款項系借款,故法院對此不予采信,認定該6萬元系李進向王忠返還的投資本金。因此,李進還應當向王忠返還剩余投資本金33萬元。關于第二部分的利息損失,需要說明的是,在王忠與李進委托合同關系存續期間,李進持有王忠的款項,系合同履行的需要,李進并無向王忠返還款項的義務,因此就不產生因資金被占用的利息損失問題;同時,王忠與李進并未約定委托合同關系解除后,在李進未完成委托事項時須向王忠返還款項的期限,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百一十三條**款之規定,王忠有權隨時要求李進返還,但應當給對方合理的準備時間。王忠在庭審之日提出解除委托合同關系并要求李進返還33萬元款項,視為王忠提出返還請求,李進當時亦收悉上述請求,該合理的準備時間以十日為宜,即李進應當在庭審之日后十日內向王忠返還33萬元,故王忠的經濟損失應當在上述十日之后開始計算,而不應從王忠主張款項支付之日開始計算。因此,對于王忠主張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駁回。 該案一審判決作出并送達雙方當事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請求,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知識拓展 通過該案件,我們對委托理財合同、委托合同以及好意施惠行為有了基本了解,并對合同解除的理論有了初步認識,此外,自然人在訂立委托理財合同的過程中,還需要了解以下兩個方面的知識: (一)委托理財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委托理財合同的成立首先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合同主體(委托人和受托人)、明確的權利義務(經營并管理委托資產)以及雙方當事人對該權利義務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按照受托人的主體不同,委托理財合同分為金融委托理財合同及民間委托理財合同,前者的受托人為證券公司、銀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險公司等具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機構,后者的受托人則是未獲得金融牌照批準的其他自然人或機構。經營和管理委托資產的行為包括委托人以自己名義開設資產賬戶委托受托人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也包括委托人將資產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借用他人的名義進行經營管理的行為;這些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多種多樣,如代人炒股或炒期貨、委托投資、資金合作以及資金代管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三種表現形式,即書面意思表示、口頭意思表示和通過行為作出意思表示,即使沒有書面或口頭一致的意思表示,如果當事人均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如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資產,受托人為委托人開立相關賬戶并操作交易等,而另一方對此予以接受的,委托理財合同亦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介紹投資項目、委托轉賬入資、幫助設立理財賬戶或者告知投資項目經營信息等一項或數項行為,并不一定構成經營和管理資產的行為。在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受托人接受委托經營和管理委托資產的情況下,僅憑上述行為不宜認定雙方構成委托理財合同關系,而應當按照具體的約定或行為認定成立相應的委托合同。 (二)委托理財合同中風險承擔和資金損失特別條款訂立的注意事項 委托理財合同是當前*容易被司法認定為無效的合同之一,這多與該類合同中的特色條款即投資風險的承擔和委托資產損失承擔的條款相關。出于資產保值增值的合同動機,委托人一般會要求特別約定這兩類條款。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合同條款的約定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但此類條款屬于委托理財合同的目的條款和核心條款,在約定上應當遵守資本金融市場的運行規律以及公平原則,避免簽訂無效條款,導致整個合同被認定無效或合同性質發生改變。 委托理財合同的基礎仍然是委托合同,通常也是以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的高度信任為基礎的,合同法要求受托人必須盡到謹慎、勤勉的管理人義務,如果因為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委托理財合同在委托事務上存在特殊性,這種特殊性使得合同雙方的受托事項是基于對未來無法預期的投資風險而獲取利潤回報。如果投資的全部風險均由受托人承擔,則違背資本市場中風險與利益共存的基本規律,亦有悖于公平原則,不利于金融市場的長期發展,因此,受托人只要盡到了謹慎、勤勉的管理人義務,基于自己的商業判斷而做出正常的投資行為,即使存在投資判斷失誤,也應對相應的資本損失免責。因此,當委托理財合同終止時,若委托資產處于虧損狀態,原則上受托人應當在扣除約定報酬之后,將剩余資產全部返還委托人,若受托人對損失存在過錯,則應當適當減少其報酬,而對于委托資產的損失,應當依據雙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大小、過錯與損失的因果關系等因素確定各自需要承擔的責任,受托人有違約行為、侵權行為或者未盡謹慎的注意義務等過錯行為的,應當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投資風險共擔的角度考慮,就不難理解一些所謂的“保本條款”,包括保證本金不受損失、保證本金并保證固定收益、保證本金并保證*低收益三種形式,通常會導致委托理財合同整體無效。 普法提示 當前,委托理財是社會的熱門話題,幾乎每個人的閑置資金都用在了投資理財上,但是,因為熟人社會的隨意性以及民眾追逐高利的非理性選擇,大多數沒有書面合同的“熟人”之間的口頭約定或者投資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難以被認定為委托理財合同關系。為了避免日后在訴訟維權過程中面對無法預知的司法裁決,自然人在訂立委托理財合同時需要慎之又慎,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 (一)提高自身判斷能力,理智看清熟人介紹的理財產品 在投資理財過程中,公民應當提高自己的判斷能力,不被表面含糊的口頭承諾所蒙蔽,從法律上正確理解約定背后的權利義務內容。不輕易相信熟人的介紹,當自己無法理解相關條款的意思時,及時詢問相關專業人士,與受托人多加溝通,不輕易簽署合同等書面文件,礙于臉面的馬虎行為或者不明就里的哥們義氣只會損害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后“賠了夫人又折兵”。 (二)警惕高利誘惑,明確認知理財風險 當今,很多人利用“境外理財”“政策支持產業”“新型金融產品”等概念,編造投資前景,以高利為誘餌,掩蓋投資風險,甚至虛構投資項目,不僅讓投資人的本金處于高風險無監管運行之中,而且部分涉及非法集資的刑事犯罪行為。社會公眾對金融知識知之甚少,風險意識不夠,又抵擋不住高利誘惑,屢屢中招。公民投資理財應當科學選擇專業的資產管理人或者有資質的金融資產管理機構,正確認識資本金融市場的運行規律,按照自身的經濟能力選擇理財產品,盲目追求高收益必定承擔高風險。 (三)協商及履行過程處處留痕,及時保全證據 在委托理財合同尤其是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公民應當盡量簽訂書面的委托理財合同,并就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明確約定,雙方關于投資理財的協商過程(如微信聊天記錄、往來電子郵件等)也應留痕,在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其中內容對于認定雙方法律關系性質往往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公民在向受托人交付款項時應當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如果需要現金支付,應當妥善保管相關收款憑證,以免日后走上法庭時面臨承擔相應舉證不能法律后果的窘境。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第二輯))投資理財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簡介

邵明艷,二級高級法官,北京市首屆政法系統優秀人才,現任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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