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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指導 總第68輯(2019.2)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522
- 條形碼:9787510930522 ; 978-7-5109-3052-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審判監督指導 總第68輯(2019.2) 內容簡介
《審判監督指導·2019年第2輯(總第68輯)》主要內容包括法規速遞《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專題,實務探討,實務解答,案例評注,優秀裁判文書選登,理論研討,經驗交流。
審判監督指導 總第68輯(2019.2) 目錄
*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2019年11月8日)
*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答記者問
【實務探討】
2019審判監督十思十省(一)——是不是未學新司法解釋這么簡單?
2019審判監督十思十省(二)——對“看章不看人”裁判思路的反思與重構
2019審判監督十思十省(三)——否定合同效力不能從“激進”走向“保守”
2019審判監督十思十省(四)——單方刑事犯罪不應否定雙方合同效力
2019審判監督十思十省(五)——對“隱性拒絕裁判行為”的質疑
2019審判監督十思十省(六)——不應忽視借款用途確定夫妻共同債務
2019審判監督十思十省(七)——缺席審判不應單純依賴原告訴請
2019審判監督十思十省(八)——博弈!訴訟失信行為之法官攻守
2019審判監督十思十省(九)——此種情形下減刑刑期怎能計入已執行刑期
2019審判監督十思十省(十)——穿透式審判思維在涉“套路貸”案件中的缺失
【實務解答】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疑難問題解答》的通知(2020年4月13日)
……
【案例評注】
【優秀裁判文書選登】
【理論研討】
【經驗交流】
審判監督指導 總第68輯(2019.2) 節選
《審判監督指導·2019年第2輯(總第68輯)》: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43.【抵銷】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46.【通知解除的條件】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47.【約定解除條件】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48.【違約方起訴解除】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務合同解除時人民法院的釋明問題,參照本紀要第36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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