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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導讀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6225639
- 條形碼:9787516225639 ; 978-7-5162-2563-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導讀 本書特色
參加本法修訂的專家編寫 即時:**時間推出,竭誠服務于讀者 到位:準確詮釋立法原意及法律修訂要點 實用:結合實踐,著眼應用,指導法律實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導讀 內容簡介
動物防疫法也是人的健康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是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制定的法規。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導讀》由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吉炳軒作序,由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動物疫病的控制,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動物診療,獸醫管理,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十一章構成,并附有動物防疫法修訂前后對照表、國外動物防疫法律制度等文件資料,對動物防疫法進行了全面詳細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導讀 目錄
緒論 構建科學合理健全的
動物防疫法律制度
**章 總則
一、修改動物防疫法的必要性
二、修改的思路、原則和立法目的
三、動物防疫法的適用范圍
四、動物防疫法的調整范圍
五、動物疫病的分類和確定主體
六、動物防疫方針
七、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工作
八、動物防疫的責任主體
九、政府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動物防疫職責
十、相關部門的動物防疫職責
十一、動物疫病防控部門間協作機制
十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及其責任主體
十三、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設立和職責
十四、動物防疫科學技術發展和動物防疫宣傳
十五、對動物防疫單位、人員的表彰和保障
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
一、動物疫病風險評估制度
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制度
三、動物疫病監測和疫情預警制度
四、動物疫病區域化管理
五、動物疫病凈化、消滅
六、種用、乳用動物健康管理
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制度
八、集貿市場和畜禽活體交易管理
九、特定物品的防疫要求和處理
十、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管理
十一、對動物、動物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禁止性規定
十二、犬只防疫管理
第三章 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一、動物疫情報告
二、動物疫情的認定
……
第四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
第五章 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第六章 病死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第七章 動物診療
第八章 獸醫管理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導讀 節選
《導讀》: (一)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概念和作用 動物、動物產品檢疫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由法定的機構和人員依照法定的檢疫項目、標準和方法,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檢查、定性的行為,是行政許可。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對動物防疫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促進生產經營者依法經營。促使動物飼養者自覺開展預防接種、無害化處理等防疫工作,提高免疫率和無害化處理自覺性,達到以檢促防的目的,促進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者合法經營。二是防止染疫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流通環節。通過動物檢疫,可以及時發現動物疫病以及其他妨害公共衛生的因素,及時采取措施,撲滅疫源,防止疫情傳播蔓延,保護養殖業生產和消費者健康。三是促進動物疫病科學防控。通過對檢疫所發現動物疫情的記錄、整理、分析,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動物疫病的流行分布動態,可以為制定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防疫計劃提供可查的科學依據。 (二)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特點 檢疫實施的特點包括:一是強制性。動物檢疫以本法為法律依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實施,由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監管,任何不依法申報檢疫、不按規定實施檢疫的單位和個人都將受到責任追究和法律懲處。二是法定性。動物檢疫的實施,有法定的機構、人員、檢疫項目、對象和方法,以及法定的處理方式和證章標志,一般性動物疫病檢測不能稱之為檢疫。三是即時性。檢疫對防范染疫動物、動物產品進入流通環節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動物疫病的感染也可能發生在檢疫后。因此,檢疫結果只依據被檢疫動物、動物產品即時的情況作出,在一定時限內有效,而不是在后續屠宰、加工、經營過程中一直有效。 (三)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責任主體 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刪除了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的職能,調整至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職責中。同時,根據有關規范性文件關于“農業農村部門原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依法繼續做好行政許可、行業管理、技術推廣、例行監測、檢驗檢測等工作”的要求,改革后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繼續履行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的工作職責。因此,動物防疫法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官方獸醫要依法履行好法律賦予的相關職責和權利,依法依規做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充分發揮檢疫對防疫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導讀 作者簡介
劉振偉,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先后在原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農業農村部(原農業部)、全國人大常委會從事農村政策研究、農業農村經濟管理和立法工作。于康震,農學碩士,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農業農村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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