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行政處罰法條文精釋與實例精解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2243
- 條形碼:9787510932243 ; 978-7-5109-3224-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行政處罰法條文精釋與實例精解 內容簡介
本書由江必新主編,撰稿人主要為各級法院行政法領域的專家型法官及學者,觀點非常不錯、解讀精煉、精準定位行政處罰法重點條文,詳細解析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既具有理論深度,又緊密結合司法實踐。
行政處罰法條文精釋與實例精解 目錄
**條[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立法目的的規定]
第二條[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定義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第四條[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規定]
第五條[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公正、公開原則的規定]
第六條[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規定]
第七條[本條是關于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的規定]
第八條[本條是關于違法行為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適用銜接的規定]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
第十條[本條是關于法律對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
第十一條[本條是關于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設定權限的規定]
第十二條[本條是關于地方性法規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十三條[本條是關于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十四條[本條是關于地方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十五條[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立法后評估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條是關于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三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
第十七條[本條是關于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是關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
第十九條[本條是關于授權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二十條[本條是關于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條是關于受委托組織的條件的規定]
……
第四章 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行政處罰法條文精釋與實例精解 節選
《行政處罰法條文精釋與實例精解》: 二、內容含義 本條與1996年《行政處罰法》第1條規定一致。本條明確了四個立法目的,即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了行政處罰的法治理念和價值選擇。 (一)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 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是《行政處罰法》的首要目的。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頒行前,由于沒有法律上的統一規定,設定行政處罰的權限、范圍、主體、層級較為混亂,設定隨意性較大。1996年立法之初,考慮到維護全國法制統一是地方性法規規定處罰的前提,因此授權地方性法規在遵循憲法規定的“不抵觸原則”前提下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法律、行政法規相關規定。如果地方認為不能適應本地具體情況,則應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不能徑自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規定。隨著地方法治實踐的發展與成熟,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立法法》明確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旨在提升地方立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從行政處罰的設定來看,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范了補充設定行政處罰權。例如,第11條和第12條對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增加了“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作出書面說明”,還規定了實施備案制度,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此外,第15條增加了行政處罰實施評估制度,要求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提出修改或廢止的建議。由此可見,對于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相比1996年《行政處罰法》,2021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新增程序對補充設定權作了限縮。 從行政處罰的實施來看,第24條明確行政處罰權下放到鄉鎮街道的規定,體現鞏固執法重心下移改革成果。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被賦予了一定的行政處罰實施權限,這對于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層處罰權的靈活性和必要性在新冠疫情期間顯得格外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權力下移亦容易導致行政權擴張和部門利益法制化,步入“行政管理就是行政處罰、沒有行政處罰就不會管理、遇到問題就只想一罰了事”的誤區。因此,《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六章分別對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程序以及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作出詳盡規定,通過健全聽證、論證和說明的程序來保障行政處罰有效實施。 (二)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相較行政三法中其他兩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而言,《行政處罰法》立法目的的排序位置和表述方式值得關注。從排序位置上看,《行政許可法》第1條將“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置于四個立法目的末位,而《行政處罰法》與《行政強制法》則將本立法目的置于第二位。從表述方式來看,《行政強制法》第1條表述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而《行政處罰法》與《行政許可法》則表述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究其原因,行政處罰同行政強制在行為性質上均是負擔性行為、依職權行為,而行政許可則是授益性行為、依申請行為,相較于許可而言,處罰和強制更容易對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因此需要特別強調立法對處罰和強制行為的監督。此外,從設定權來看,能夠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只有法律、法規,而能夠設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僅有法律,但能夠設定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權力則下放到規章一級,相較于處罰而言,行政強制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可能造成的損害更大、影響更深,因此立法中更注重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時必須依法履行職責,而在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時,因其在行政活動中屢見不鮮、類型多樣,立法則更強調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 ……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上帝之肋:男人的真實旅程
- >
回憶愛瑪儂
- >
隨園食單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羅曼·羅蘭讀書隨筆-精裝
- >
羅庸西南聯大授課錄
- >
中國歷史的瞬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