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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督與界限——媒體侵權典型案例解讀與啟示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20894
- 條形碼:9787521620894 ; 978-7-5216-2089-4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shù):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監(jiān)督與界限——媒體侵權典型案例解讀與啟示 本書特色
本書作者為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新聞中心資深記者,根據(jù)自身多年從業(yè)經(jīng)驗,精選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媒體侵權典型案件,對媒體侵權責任認定中的常見、疑難問題進行分析。全書共分為十四個專題,涵蓋了常見的媒體侵權法律爭點,每個專題均選取與主題相關的典型案例,摘錄法院裁判觀點,提煉、分析法律要點,總結新聞工作中應規(guī)避的法律風險,并對風險防范提出建議。附錄部分還附有常用法律文件,以便于讀者查閱使用。除傳統(tǒng)媒體侵權外,本書還對自媒體侵權進行了法律分析,是新聞工作者正確進行新聞報道,防范侵權風險的實用法律指南。
監(jiān)督與界限——媒體侵權典型案例解讀與啟示 內(nèi)容簡介
本書精選近年來司法實踐中新聞媒體侵權典型案件,對新聞媒體侵權責任認定中的常見、疑難問題進行分析。全書共分為十五個專題,涵蓋了常見的新聞媒體侵權法律爭點,每個專題均選取與主題相關的典型案例,摘錄法院裁判觀點,提煉、分析法律要點,總結新聞工作中應規(guī)避的法律風險,并對風險防范提出建議。在每個專題后,還附有相關延伸案例和常用法律文件,以便于讀者查閱使用。除傳統(tǒng)媒體侵權外,本書還對自媒體侵權以及與部分熱點新聞事件進行了法律分析,是新聞工作者正確進行新聞報道,防范侵權風險的實用法律指南。
監(jiān)督與界限——媒體侵權典型案例解讀與啟示 目錄
專題一 “新聞真實”的司法認定標準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晨報》社等與黎某馨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案例二:潘某訴任某等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三:李某華訴A報社等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四:李某元與某日報社名譽權糾紛上訴案
法律分析及建議
新聞工作啟示
延伸案例
專題二 新聞報道是否要求必須與事實“精確一致”
案例分析
案例:福建某管家服務有限公司訴某晚報社、葉某民名譽權糾紛案
法律分析及建議
新聞工作啟示
延伸案例
專題三 新聞報道的關鍵細節(jié)必須嚴謹,否則仍為“部分嚴重失實”
案例分析
案例:邵某某訴A日報社名譽權糾紛案、邵某某訴B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法律分析及建議
新聞工作啟示
延伸案例
專題四 新聞作品侵權中的責任主體
案例分析
一、新聞工作者的職務作品導致侵權的,應由新聞機構承擔責任
案例一:陜西某化工集團T化工有限公司與大連J機器有限公司、H報社等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二:陳某寶、林某等與某日報社、郭某某名譽權糾紛再審案
案例三:S國際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A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二、向新聞媒體投稿導致他人名譽權受損的,作者及媒體均構成侵權
案例一:黃某冠、黃某信與廣西某報社、范某忠名譽侵權案
案例二:青島S制藥有限公司訴江西J制藥廠、龐某琪、謝某萍、鄧某影、王某福、王某軍、付某霖、高某奇、A廣播電視報社不正當競爭、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三、僅提供新聞線索的,提供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重慶某房地產(chǎn)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某日報報業(yè)集團等名譽權糾紛上訴案
四、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構成侵權
案例:陜西某化工集團T化工有限公司與大連J重型機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五、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fā)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提供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李某某等訴某公安分局、某電視臺等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糾紛案
法律分析及建議
新聞工作啟示
專題五 新聞媒體侵權責任認定時的主觀過錯要件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集團(香港) 有限公司等與某時報社名譽權糾紛上訴案
案例二:北京某文化推廣有限公司與某報社名譽權糾紛上訴案
案例三:杭州W科技有限公司與J報社、北京L互聯(lián)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四:陳某寶、林某等與某日報社、郭某某名譽權糾紛再審案
案例五:趙某祝訴廣東某報社名譽權糾紛案
法律分析及建議
新聞工作啟示
延伸案例
……
專題十四 自媒體侵權糾紛案例解讀
案例分析
案例一:青海某藥用資源科技利用有限公司訴王某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二:徐某雯訴宋某德、劉某達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三:蔡某明與某公司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隱私權糾紛案
案例四:北京S安全軟件有限公司與周某某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五:王某與張某、北京L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T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系列案
案例六:閆某與北京L互聯(lián)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B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案例七:湖南A傳媒有限公司與B健康產(chǎn)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上訴案
案例八:王某某訴唐某某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九:趙某訴楊某、吳某、陳某、金某、趙某2、胡某等六人名譽權糾紛案
……
監(jiān)督與界限——媒體侵權典型案例解讀與啟示 節(jié)選
專題一 “新聞真實”的司法認定標準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晨報》社等與黎某馨侵犯名譽權、隱私權糾紛案 一審: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140號 二審: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終4577號 【裁判要旨】 新聞報道屬于事實報道的范疇,應當遵循新聞真實的原則,而報道是否達到新聞真實的標準,應當依據(jù)一般合理謹慎之人在相同情景下的認識能力判斷,有可以合理相信為事實的消息來源作為依據(jù),即為報道的事實基本真實。 【案情簡介】 2014年3月25日,《某晨報》第十一版發(fā)表了題為《淄博女子掀刑訴微博**案:“金×××” 不斷被辱罵網(wǎng)絡運營商是否擔刑責?》一文,對劉某與黎某馨之間因真假“金×××” (新浪微博名) 引發(fā)的網(wǎng)絡“罵戰(zhàn)” 進行了報道。黎某馨遂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報道通篇以劉某系真的“金×××”,黎某馨為假的“金×××”為事實報道的基礎,報道了黎某馨冒充劉某的“金×××”名義的事實,這是涉案報道的基本事實和評論基礎,屬于基本事實的范疇。但是,該報社無法向法院提交證據(jù)證明黎某馨假冒劉某在網(wǎng)絡上的身份從事相關不法行為,在無相應證據(jù)的情況下,公開報道這一事實已經(jīng)構成嚴重失實。而且該事實的公開傳播具有明顯的誹謗意義,該報社未進行審慎的審查,構成了對黎某馨的誹謗。同時,涉案報道雖是以受訪當事人劉某的直接陳述或轉(zhuǎn)述口吻報道了黎某馨的籍貫、學歷、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但是該報社確系在未經(jīng)黎某馨允許的情況下,在公開報道中予以披露,該報道已構成了對黎某馨隱私權的侵犯。因此,法院判決《某晨報》社在《某晨報》頭版顯著位置公開發(fā)表一次致歉聲明,向原告黎某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原告黎某馨合理支出10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赌吵繄蟆飞绮环崞鹕显V。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某晨報》社所發(fā)表的涉案文章標題為《淄博女子掀刑訴微博**案:“金×××”不斷被辱罵網(wǎng)絡運營商是否擔刑責?》,在文中表述“劉某在刑事起訴了黎某馨與新浪微博后,將起訴書公布到了網(wǎng)絡上”,但《某晨報》社未能就黎某馨被劉某提起刑事自訴的事實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未能就其對劉某的采訪提供依據(jù)及相應證據(jù),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對涉案新聞報道所涉及的另一方當事人黎某馨進行過采訪核實。而涉案文章雖然主要報劉某因在網(wǎng)絡中被侵犯名譽權對微博運營商提起刑事自訴的新聞,但該報道的背景性事實是基于劉某與黎某馨真假“金×××”的紛爭。《某晨報》社在未對黎某馨進行采訪的情況下,只采用劉某一方的陳述發(fā)表涉案報道,且報道內(nèi)容能夠造成劉某系真的“金×××”,黎某馨為假的“金×××” 的社會認知與評價。《某晨報》社對其報道內(nèi)容未能舉證證明其真實性,亦未能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造成了黎某馨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了對黎某馨名譽權的侵犯。涉案報道雖是以受訪當事人劉某的直接陳述或轉(zhuǎn)述口吻披露了黎某馨的籍貫、學歷、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但上述信息具有能夠與他人相區(qū)分的顯著性特征,且非涉案新聞報道的主題內(nèi)容所必須,未經(jīng)過黎某馨核實,亦未取得黎某馨的許可,故不應直接在涉案新聞報道內(nèi)容中公開披露,該報道已構成了對黎某馨隱私權的侵犯。因此,《某晨報》社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觀點輯要】 一審法院認為:新聞報道屬于事實報道的范疇,應當遵循新聞真實的原則,而報道是否達到新聞真實的標準,應當依據(jù)一般合理謹慎之人在相同情景下的認識能力判斷,有可以合理相信為事實的消息來源作為依據(jù),即為報道的事實基本真實。如果新聞報道確有失實的,應當區(qū)分屬于主體或基本失實還是細節(jié)失實,如果失實的內(nèi)容涉及主體內(nèi)容或基本內(nèi)容,或者細節(jié)內(nèi)容構成了報道內(nèi)容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細節(jié)內(nèi)容的失實足以影響到受眾對人或事本身是非善惡評判的,則該新聞報道內(nèi)容的失實構成嚴重失實。在認定新聞報道是否構成侮辱、誹謗侵害他人名譽權時,不能斷章取義、僅就個別詞匯作孤立理解,而應結合言論發(fā)表的語境及言論的上下文含義進行整體判斷,否則會導致對涉訴言論判斷的片面、偏頗,從而可能曲解、誤解言論表達的本意和重心。如果結合語境整體理解涉訴言論的質(zhì)疑、負面評價達不到誹謗、侮辱程度,不足以導致社會評價降低的,則不應認定為侵犯名譽權。 二審法院認為: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新聞報道內(nèi)容的真實性問題,應由新聞發(fā)布者承擔舉證責任。根據(jù)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guī)定》**條第二項,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訪報道必須堅持真實、準確、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深入新聞現(xiàn)場調(diào)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實真相,全面聽取新聞當事各方意見,客觀反映事件各相關方的事實與陳述,避免只采用新聞當事人中某一方的陳述或者單一的事實證據(jù)。 …… 新聞工作啟示 一是要嚴格按照新聞工作規(guī)則開展調(diào)查核實工作,確保新聞報道的主要事實、關鍵細節(jié)基本真實。在新聞活動中,新聞媒體及記者應避免“先入為主”,并堅持“兼聽則明”,嚴格按照新聞工作規(guī)則和記者職業(yè)準則開展新聞調(diào)查活動,在確保主要事實、關鍵細節(jié)基本真實的情況下,再行報道。如某些事實尚未進行有效核查、真假存疑,而該報道內(nèi)容又可能侵害第三方權利的,應謹慎報道;如確有提前報道必要的,應盡可能一并指明消息來源,并提示尚未對真實性進行核實,后續(xù)核實后確有出入的應及時作補充報道或更正報道。 二是發(fā)表評論意見要堅持以事實為基礎!蛾P于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guī)定》要求:“新聞記者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并在認真核實后保存各方相關證據(jù),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新聞分析及評論文章要在事實準確的基礎上做到公正評判、正確引導。” 可見,新聞媒體如發(fā)表評論意見,尤其是批評性意見,應當建立在有客觀事實支持的基礎上,如果脫離事實本身進行主觀的、臆測的評論,就有可能被司法機關 認定為存在侵權的主觀故意。 三是注意保留調(diào)查所形成的相關證據(jù)。新聞媒體如對相關事實進行了核實的,應當保留相關的證據(jù),以應對未來可能發(fā)生的訴訟。盡管根據(jù)侵權責任的舉證規(guī)則,新聞媒體報道侵權的主要舉證責任在于原告一方,但在司法實踐中,考慮到新聞報道侵權責任全部由原告(受害人) 舉證的不公平性,法院并未嚴格遵循“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而在一定程度上將證明報道“不嚴重失實”的責任轉(zhuǎn)移到新聞媒體身上,也即在原告有一定的證據(jù)證明媒體報道失實或評論不公的情況下,新聞媒體(被告) 需要舉證證明其按照相關的新聞規(guī)范對報道或評論事實進行了必要的核實,報道或評論內(nèi)容有合理的事實依據(jù),否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新聞媒體在對相關事實進行核實時,應當采取妥善方式保留相關證據(jù),以應對未來可能面臨的糾紛。 ……
監(jiān)督與界限——媒體侵權典型案例解讀與啟示 作者簡介
奚丹霓,女,中國政法大學人權法學博士。中央廣播電視總臺新聞中心資深記者,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jiān)督員。長期從事政法新聞方面的報道,播出作品多次獲得國家*、省部級新聞獎項。 撰寫并出版《央視記者與立法專家面對面——解讀與》《論無罪推定》等專著。發(fā)表了《論政府經(jīng)濟決策權的法律約束》《沉默權制度及其在中國的確立》等十多篇論文。參與國家社科基金專項課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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