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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民營企業刑事法律風險典型案例解析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9348
- 條形碼:9787521619348 ; 978-7-5216-1934-8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民營企業刑事法律風險典型案例解析 本書特色
【案情回顧】生動有趣的案例揭示生活中隱藏的法律糾紛及隱患 【法理分析】深入剖析法律問題,條分縷析釋明法律依據 【知識拓展】觸類旁通,延伸講解相關法律知識 【普法提示】一針見血指出應對方案,提升讀者法治素養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民營企業刑事法律風險典型案例解析 內容簡介
本書選擇常見多發的23個罪名進行介紹。包括:1.危險物品肇事罪;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3.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5.騙取貸款罪;6.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7.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8.違法運用資金罪;9.集資詐騙罪;10.保險詐騙罪;11.逃稅罪;1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13.侵犯商業秘密罪;14.虛假廣告罪;15.合同詐騙罪;16.非法經營罪;17.詐騙罪,18.職務侵占罪;19.挪用資金罪;20.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1.污染環境罪;22.行賄罪;23.單位行賄罪。每個罪名列依次按案情回顧、法理分析、知識拓展、普法提示四部分逐一展開闡述。本書在語言風格上通俗易懂,同時,本書也講究專業性,不僅作者均選擇專業知識扎實和司法實踐經驗豐富的一線審判人員,而且用語注意準確規范,知識內容講究準確嚴謹。因此,本書不僅適用于民營企業人員閱讀,也適用于從事民營企業法律服務的人員等專業人員閱讀。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民營企業刑事法律風險典型案例解析 目錄
**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企業領導監督管理過失刑事責任的認定/ 003
案情回顧/ 003
(一)“3·29”特大液氯泄漏案/ 003
(二)審理過程/ 004
法理分析/ 005
(一)監督管理過失的含義及認定/ 005
(二)監督管理過失的發展沿革/ 006
(三)處罰根據——與事故發生的間接因果關系/ 007
知識拓展/ 008
(一)監督管理過失責任在我國的司法應用/ 008
(二)監督管理過失可能涉及哪些人?/ 008
(三)監督管理過失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009
普法提示/ 009
(一)不斷增強責任意識/ 009
(二)認真學習業務知識/ 010
(三)深入加強企業各項制度建設/ 010
(四)切實做好企業人員管理/ 011
第二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案例一??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罪與罰/ 015
案情回顧/ 015
(一)基本案情/ 015
(二)審理過程/ 016
法理分析/ 017
(一)同樣是生產銷售產品不合格,為何有的定非法經營罪,有的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017
(二)本案定非法經營罪的,為何不能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018
知識拓展/ 018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法過程/ 018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定罪條件和標準/ 019
(三)量刑標準/ 020
(四)罪數、未遂、共犯/ 022
普法提示/ 023
(一)刑法的禁止性規定/ 023
(二)預防犯罪提示/ 024
案例二??
生產、銷售假藥的罪與罰/ 025
案情回顧/ 025
(一)基本案情/ 025
(二)審理過程/ 025
法理分析/ 026
(一)藥品/ 026
(二)假藥/ 026
(三)本罪的構成要件/ 027
知識拓展/ 028
(一)本罪的歷史沿革/ 028
(二)本罪的處罰/ 030
(三)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 031
普法提示/ 032
案例三??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罪與罰/ 033
案情回顧/ 033
法理分析/ 034
知識拓展/ 036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既遂、未遂標準問題/ 036
(二)賄賂與饋贈的界限/ 036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收受他人財物的處理/ 037
普法提示/ 037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范圍/ 037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罪的界限/ 037
(三)區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038
(四)民營企業如何防止工作人員權錢交易?/ 038
案例四??
騙取貸款的罪與罰/ 039
案情回顧/ 039
(一)基本案情/ 039
(二)審理過程/ 039
法理分析/ 040
知識拓展/ 041
(一)騙取貸款罪的立法沿革/ 041
(二)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的定性/ 041
(三)騙取貸款罪與其他相關犯罪的關系/ 042
普法提示/ 043
(一)錯誤觀念之一:企業騙取貸款僅需負責人承擔責任/ 044
(二)錯誤觀念之二:有銀行內部人員做內應一概不構成騙取貸款罪/ 044
案例五??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罪與罰/ 046
案情回顧/ 046
(一)基本案情/ 046
(二)審理過程/ 047
法理分析/ 048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048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向社會公開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 049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050
(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 051
知識拓展/ 051
(一)立法沿革/ 051
(二)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052
(三)案發前已歸還的本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053
(四)案發前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計入犯罪數額?/ 054
(五)續借行為的數額認定/ 054
普法提示/ 055
案例六??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罪與罰/ 057
案情回顧/ 057
法理分析/ 058
(一)犯罪主體/ 059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 059
(三)犯罪客體/ 059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 060
知識拓展/ 061
(一)內幕信息的認定/ 061
(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相關人員的認定/ 063
普法提示/ 064
(一)企業應加強內部控制和管理,降低內幕信息泄露的風險/ 064
(二)個人應恪守法律和道德底線,自覺抵制不法利益的侵蝕/ 065
案例七??
違法運用資金被追究刑事責任/ 066
案情回顧/ 066
法理分析/ 069
(一)情節嚴重是違法運用資金罪的基本犯/ 070
(二)陳某、王某的涉案行為系情節嚴重/ 070
(三)陳某、王某的涉案行為不宜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071
(四)
關于對陳某、王某、胡某的刑事追訴與原保監會行政處罰之間的關系問題/ 072
知識拓展/ 072
(一)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客體/ 072
(二)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客觀方面/ 072
(三)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 073
(四)違法運用資金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073
普法提示/ 074
(一)加強人員培訓教育/ 074
(二)強化行政部門監管作用/ 074
案例八??
集資詐騙的罪與罰/ 075
案情回顧/ 075
(一)基本案情/ 075
(二)審理過程/ 076
法理分析/ 076
(一)自然人犯罪與單位犯罪的區分/ 076
(二)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 077
(三)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區分/ 078
知識拓展/ 079
(一)集資詐騙罪犯罪數額標準和刑檔修正/ 079
(二)集資詐騙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可通過共犯形式并存/ 080
(三)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處理中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080
普法提示/ 081
(一)不得違反誠實守信原則/ 081
(二)不得面向公眾吸收資金/ 081
(三)不得將融資款用于個人及家庭支出/ 081
案例九??
騙取運費險是否構成犯罪? / 083
案情回顧/ 083
(一)基本案情/ 083
(二)審理過程/ 084
法理分析/ 085
(一)保險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086
(二)保險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定,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086
(三)保險詐騙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087
(四)保險詐騙罪的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且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保險金的目的/ 088
知識拓展/ 088
(一)不當得利的基本含義/ 089
(二)不當得利在民事與刑事之間的重合與交叉/ 090
(三)不當得利在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并存時的處理原則/ 091
普法提示/ 091
案例十??
逃稅的罪與罰/ 093
案情回顧/ 093
(一)基本案情/ 093
(二)審理過程/ 093
法理分析/ 094
知識拓展/ 095
(一)逃稅罪的立法過程/ 095
(二)逃稅罪的定罪條件和標準/ 096
(三)量刑標準/ 098
(四)追繳稅款問題/ 099
(五)逃稅罪與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區別/ 099
普法提示/ 100
(一)刑法的禁止性規定/ 100
(二)預防犯罪提示/ 100
案例十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承擔刑事責任/ 101
案情回顧/ 101
法理分析/ 102
(一)行為界定/ 102
(二)數額認定/ 103
知識拓展/ 104
(一)立法沿革/ 104
(二)理論辨析/ 105
普法提示/ 106
(一)企業提高防范意識/ 106
(二)強化監督職能/ 106
(三)加強稅法宣傳/ 107
案例十二??
侵犯商業秘密的罪與罰/ 108
案情回顧/ 108
(一)基本案情/ 108
(二)審理過程/ 108
法理分析/ 109
知識拓展/ 110
(一)立法沿革/ 110
(二)侵犯商業秘密罪造成損失的計算方法/ 111
(三)侵犯商業秘密罪與其他相關犯罪的關系/ 113
普法提示/ 114
(一)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常見抗辯/ 114
(二)被侵害人的救濟手段/ 115
(三)預防犯罪提示/ 116
案例十三??
虛假廣告的罪與罰/ 118
案情回顧/ 118
法理分析/ 119
(一)犯罪主體/ 119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 120
(三)犯罪客體/ 120
(四)犯罪的客觀方面/ 120
知識拓展/ 121
(一)虛假廣告罪的立法沿革/ 121
(二)關于虛假廣告的規定/ 121
(三)關于情節嚴重的規定/ 122
普法提示/ 122
案例十四??
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定罪量刑與預防/ 124
案情回顧/ 124
法理分析/ 126
(一)犯罪主體/ 127
(二)犯罪主觀要件/ 127
(三)犯罪客體/ 127
(四)犯罪客觀要件/ 127
知識拓展/ 128
(一)合同詐騙與民事欺詐的區別/ 128
(二)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范圍/ 129
(三)單位犯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129
普法提示/ 130
案例十五??
非法經營的罪與罰/ 132
案情回顧/ 132
(一)基本案情/ 132
(二)審理過程/ 132
法理分析/ 132
知識拓展/ 133
(一)違反國家規定/ 133
(二)非法經營的類型/ 134
普法提示/ 138
第三章 侵犯財產罪
案例一??
詐騙的罪與罰/ 141
案情回顧/ 141
(一)基本案情/ 141
(二)審理過程/ 142
法理分析/ 142
(一)詐騙罪之主客觀要件/ 142
(二)犯罪情節是詐騙罪重要的量刑標準/ 143
(三)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競合的處理/ 144
知識拓展/ 144
普法提示/ 146
案例二??
職務侵占的罪與罰/ 149
案情回顧/ 149
法理分析/ 150
知識拓展/ 151
(一)職務侵占罪的既遂未遂標準問題/ 151
(二)職務侵占罪與其他相關犯罪的關系/ 152
普法提示/ 153
(一)職務侵占罪的常見抗辯/ 153
(二)被侵害公司的救濟手段/ 153
案例三??
挪用資金的罪與罰/ 155
案情回顧/ 155
(一)基本案情/ 155
(二)審理結果/ 155
法理分析/ 155
知識拓展/ 158
(一)挪用資金罪的既遂未遂標準問題/ 158
(二)挪用資金罪與其他相關犯罪的關系/ 158
普法提示/ 159
(一)挪用資金犯罪中的主要抗辯理由/ 159
(二)被侵害公司的救濟手段/ 160
案例四??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罪與罰/ 162
案情回顧/ 162
(一)基本案情/ 162
(二)審理過程/ 162
法理分析/ 163
知識拓展/ 164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立法過程/ 164
(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定罪條件和標準/ 164
(三)量刑標準/ 166
普法提示/ 168
(一)刑法的禁止性規定/ 168
(二)預防犯罪提示/ 169
第四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案例??
污染環境的罪與罰/ 173
案情回顧/ 173
(一)基本案情/ 173
(二)審理過程/ 174
法理分析/ 175
(一)恒創公司將屬于危險廢物的鐵塊銷售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國明分公司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 175
(二)國明分公司的犯罪行為構成單位犯罪/ 176
知識拓展/ 177
(一)污染環境罪的立法過程/ 177
(二)污染環境罪的定罪條件和標準/ 178
(三)量刑標準/ 183
(四)罪數、共犯及與他罪的區別/ 186
普法提示/ 187
(一)刑法的禁止性規定/ 187
(二)預防犯罪提示/ 187
第五章 貪污賄賂罪
案例一??
如何區分“人情往來”“感情投資”與行賄/ 191
案情回顧/ 191
(一)“算命”商人的長線投資/ 191
(二)審理過程/ 192
法理分析/ 192
(一)爭議焦點——王某偉是否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 192
(二)法律沿革——利用職權謀利行為認定標準的變化/ 193
(三)理論辨析/ 194
知識拓展/ 195
(一)正當人情往來的認定標準/ 195
(二)民營企業要敢于拒絕變相索賄/ 196
普法提示/ 197
(一)嚴格依法經營,不謀求不合法、不合理利益/ 198
(二)面對“吃拿卡要”的索賄官員,善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98
(三)家屬親友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物往來應注意避嫌/ 198
(四)發揮法務部門職能,全面評估法律風險/ 198
案例二??
單位行賄的罪與罰/ 200
案情回顧/ 200
(一)基本案情/ 200
(二)審理過程/ 201
法理分析/ 201
(一)虹口支公司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 201
(二)吳某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 204
(三)虹口支公司及吳某應承擔刑事責任/ 205
知識拓展/ 205
(一)單位行賄罪中不正當利益的認定/ 205
(二)單位行賄罪的表現形式/ 206
(三)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206
(四)單位行賄罪的刑事責任及處罰/ 207
普法提示/ 207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民營企業刑事法律風險典型案例解析 節選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企業管理層李某、鄭某永、錢某太對液氯泄漏事故的發生是否有過失。根據我國《刑法》第136條規定,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肇事者對重大事故的發生是過失心態,如果是故意造成事故,則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殺人罪。《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李某、鄭某永、錢某太均認為他們無法預見事故發生,也無法避免事故發生,因而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檢察院和法院均認為上述三人對事故有過失。 (一)監督管理過失的含義及認定 監督管理過失刑事責任是指,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人員,因為沒有嚴格履行對下屬的監督或對企業的管理責任,具有犯罪過失,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 監督管理過失分為監督過失和管理過失,前者指對下屬人員指揮監督不當的過失,所謂“御下無方”,后者指落實管理制度不力的過失,所謂“法令不暢”。本案中,李某作為罐車的所有人及康某、王某的老板,對康某、王某沒有盡到指揮監督責任,存在監督過失。鄭某永、錢某太作為迪迪運輸中心負責安全工作的領導,沒能貫徹落實車輛定期進行二級維修、集中教育培訓等管理制度,存在管理過失。 民營企業人員監督管理過失的,則構成一般的過失犯罪,而公職人員監督管理過失的,構成瀆職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有監督管理過失,導致重大人員財產損失的,構成玩忽職守罪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等瀆職犯罪。不具有公職人員身份的人有監督管理過失的,涉嫌的罪名一般取決于直接犯罪人員所犯罪名,如本案中罐車司機和押運員構成危險物品肇事罪,則企業領導也涉嫌該罪名。 (二)監督管理過失的發展沿革 監督管理過失理論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的日本,在1955年的日本森永奶粉案件中得到司法機關的確認,具體案情[1]如下:日本森永奶粉公司德島工廠專門生產嬰兒奶粉,為提高奶粉的溶解度,工廠自1943年起在奶粉中加入一定量的第二磷酸蘇打藥品,藥品供貨商一直是以藥品品質著稱的協和藥品公司,奶粉從未發生質量問題。1955年3月至4月,協和藥品公司生產出廠的一些第二磷酸蘇打藥品含有毒物質砒素,森永公司沒有檢測該批第二磷酸蘇打藥品,直接加入奶粉中。有毒奶粉造成日本133名嬰兒死亡,1.2萬名嬰兒中毒。 日本檢察官向法院起訴,其中一起是指控森永奶粉公司德島工廠廠長犯業務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法院經過長達八年的“馬拉松”式審理,判決廠長無罪,理由是不能認定廠長在森永公司訂購藥品和未檢測藥物上有過失。檢察官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森永公司整個企業都存在過失,將案件發回重審。*終,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森永奶粉工廠在將藥物添加進奶粉時,應懷有“不安感”,應預見到危險,對奶粉食品安全有注意義務,違反該注意義務造成嚴重后果就應當承擔過失犯罪責任。 森永奶粉案件判決后,監督管理過失責任引起各方廣泛關注,經學者研究完善,監督管理過失責任被廣泛應用于司法審判。后來發生的日本的水俁病、毒油癥事件中,企業管理者都因監督管理過失被追究了刑事責任。[2] (三)處罰根據——與事故發生的間接因果關系 監督管理過失案件中存在雙重因果關系——直接因果關系和間接因果關系,被管理者的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監督管理者通過被管理者而與事故發生有間接因果關系。在液氯泄漏案件中,罐車駕駛員康某、押運員王某長期超載運輸、事故當天嚴重超載運輸是導致液氯泄漏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康某、王某的違規駕駛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系。致遠石化公司負責人李某雖然沒有直接接觸過罐車和液氯,但疏于對康某、王某的監督管理,沒有對車輛安全性能進行有效管理,與事故發生有間接因果關系。 企業領導與事故發生是否有間接因果關系,可以用“如果……事故就不會發生”來判斷。在液氯泄漏案件中,如果鄭某永、錢某太能夠對所有車輛定期進行二級維修,對所有司機和押運員教育培訓,輪胎已達到報廢標準的罐車就不會上路,事故就不會發生,因此鄭某永、錢某太的不作為對事故發生就有因果關系。相反,在日本大洋百貨失火案中,法院認為:“即便被告人(販賣科長)平常就對3號樓的營業人員進行防止火災燃燒的訓練,但也很難說,在本案中的火災蔓延到3層商鋪之前,能夠有效地采取關上C號樓梯防火門的防火措施”,[3]因此被告人的不作為與火災沒有間接因果關系,不負刑事責任。 知識拓展 (一)監督管理過失責任在我國的司法應用 監督管理過失責任是工業化進程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隨著市場經濟的發達和工業體系的完善,核能、化工、爆炸品等危險行業增多,食品、藥品巨頭企業不斷形成,影響地域范圍和人群數量日益增大,城市中人群密集使得消防、衛生比以往更重要,所有這些都對公共安全形成重大潛在威脅。維護公共安全,必然要求企業監督管理人員承擔更多注意義務,違反注意義務造成損失,則要承擔責任。20世紀60年代正值日本工業經濟騰飛,食品藥品事故、環境污染、火災頻發,為維護公共安全,監督管理過失理論應運而生。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深入和工業發展,曾出現在日本的事故多發問題在我國逐漸顯現。20世紀80年代至21世紀初,我國多地發生重大礦難事故,其他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如有毒三鹿奶粉事件、天津港化學品大爆炸、“12·8”克拉瑪依友誼館重大火災、中國疾控中心實驗室泄漏SARS病毒導致全國疫情暴發等不勝枚舉。在這些案件的事后追責中,企業負責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司法審判比較注重追究監督過失責任。 (二)監督管理過失可能涉及哪些人?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否則可能面臨法律的嚴懲。監督管理職責主要產生于以下幾個途徑: **,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如我國法律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煤礦企業的投資人、實際控制人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因此,投資人資本控股后即使從沒去過煤礦,發生事故后仍應承擔責任。 第二,司法解釋規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處罰。 第三,合同規定。如液氯泄漏案中,迪迪運輸中心依照車輛掛靠合同規定,應當對車輛履行定期維護職責。受聘于大型商場的物業公司,依據物業委托合同對商場的消防設施維護具有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公司章程規定。液氯泄漏案中,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致遠石化公司的總經理李某,對公司車輛和員工有管理職責,迪迪運輸中心的安全科科長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經理對掛靠車輛安全行駛有監督管理職責。 以上是產生監督管理責任的幾種主要途徑,是否有監督管理責任,也可能有其他復雜情況,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三)監督管理過失可能涉及哪些罪名? 監督管理過失,是在業務上有監督管理職責之人的過失犯罪,因此大部分是業務犯罪,但這里所指的業務范圍比較廣,企業從事的盈利經營一般屬于業務活動。監督管理過失是過失犯罪,不涉及故意犯罪罪名。比較常見的監督管理過失罪名集中于我國《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1條至第139條,主要是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以及《刑法》第115條規定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普法提示 監督管理過失責任是一項重要的刑事責任制度,作為民營企業從業人員,尤其是企業負責人和管理層要予以重點關注,并以此規范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指導工作,避免遭到法律的苛責。 (一)不斷增強責任意識 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各行各業均可能發生業務過失事故,產生監督過失責任。首先,危險系數高的行業增多,核電開發、潛艇船舶制造、航天航空、能源化工、高鐵制造等高科技企業越來越多,其上游企業數以百萬計,企業間都組成了緊密的關系網,其中一環出錯就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如2011年甬溫高鐵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91人受傷,事故原因是一些研發機構提供的列車信號系統故障。其次,從事高危行業的企業越來越多。我國1990年建設的大亞灣核電站在2010年發生泄漏事故,多虧檢修工人及時發現燃料部裂縫,泄漏硼并不太多,造成后果并不是很嚴重。當時我國只有兩座核電站,而目前我國已有22座核電站,每個核電站都必須確保萬無一失。*后,一些傳統企業也面臨消防安全、生產安全責任,法律法規在這些方面的要求越來越嚴格細致。2019年我國發生火災23.3萬起,生產責任事故34.8萬起,傳統企業的安全應常抓不懈。 因此,企業要切實提高責任意識,企業管理人員要擔當好監督管理職責,時刻繃緊安全經營的弦,增強憂患意識,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因為一旦發生事故,不僅要因過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面臨刑罰制裁。 (二)認真學習業務知識 對于不同的行業,我國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了不同的業務要求,地方政府、行業協會制定了不同的行業規范和安全標準,企業應梳理所有規范,及時更新跟進*新要求,在此基礎上開展經營活動。此外,企業經營過程中簽署了很多業務合同,相關人員應掌握業務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清單,依法履行合同條款。 (三)深入加強企業各項制度建設 正所謂“制度如渠,行為如水,渠道怎么設,水就怎么流”,完善健全的制度是企業行穩致遠的保證,也是對企業員工的保護。制度之于企業,似法律之于國家,紀律之于政黨,再怎么強調也不為過。企業草創之初,兵少將寡,“人治”尚可行,規;螅贫炔豢苫蛉薄]有必要的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行業標準抵觸都是企業決策機構和領導的重大過失。制定完善的企業制度后,如不能嚴格監督企業員工履行,因而發生事故,領導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有對違反制度的人嚴格追究責任,才能保證制度的權威性,保證制度運行順暢。 (四)切實做好企業人員管理 鑒于員工工作行為產生的后果,一般需要企業承擔相應責任,企業應切實加強對自身員工的有效管理。對有特殊資質要求的崗位,要聘請有相應證書、資格和經驗的人員上崗,對相關人員要定期開展教育培訓,規范員工業務行為。企業還需要完善逐級工作負責制,明確每位員工的工作內容、責任范圍和級別關系,通過科層制管理劃定員工責任,形成良好的員工管理體系。 [1] 參見易益典:《論監督過失理論的刑法適用》,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1期。 [2] 參見駱群:《監督過失責任及其在食品監管瀆職罪中的運用》,載《法治與社會發展》2014年第2期。 [3] [日]大塚裕史:《企業家災害和過失論》,載高銘暄、趙秉志主編:《過失犯罪的基礎理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頁。
【“八五”普法用書】【法官說法叢書(第二輯)】民營企業刑事法律風險典型案例解析 作者簡介
魯桂華,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一級高級法官,北京市政協委員。從事審判工作30余年,具有豐富的基層、中、高級法院審判工作經驗,先后承擔《行政訴訟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等12項省部級司法研究課題,撰寫的多篇論文在《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日報》等期刊、報紙刊發,作為主編編寫了《經典案例分類精解》等多部法律專著,在物權、侵權、合同等民商事領域有較深的造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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