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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八版】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8792
- 條形碼:9787521618792 ; 978-7-5216-1879-2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4.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八版】 本書特色
以主法條為主干,目錄標注重點,梳理關聯法條,以法釋法,提供“法融”數據庫
4.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八版】 內容簡介
“法律一本通”系列叢書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科學的體系、實用的內容,深受廣大讀者的喜愛。我們對其進行了多次改版,豐富了其內容,增強了其實用性,再次博得了廣大讀者的贊譽。土地管理法分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中心,將土地管理法及近期新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逐條分析,成為學習和適用刑法的實用圖書。適合高校師生、普通讀者參考使用。編者對本書再次進行了修訂。本次修訂除了增補上述內容外,還新增了近來收集到的很高人民法院及其研究室、很高人民檢察院及其法律政策研究室、公安部發布的土地管理規范性文件。修訂后的本書能夠反映當下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及其解釋的近期新全貌。
4.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八版】 目錄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條【土地基本國策】
第四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條【土地管理機構設置】
第六條【國家土地督察制度】
第七條【守法義務與檢舉、控告權】
第八條【獎勵措施】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九條【土地所有權歸屬】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四條【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編制依據和規劃期限】
第十六條【規劃權限】
第十七條【編制原則】
第十八條【國土空間規劃】
第十九條【編制要求】
第二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計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
第二十六條【土地調查】
第二十七條【土地分等評級】
第二十八條【土地統計】
第二十九條【土地利用動態監測】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三十條【耕地占用補償】
第三十一條【建設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利用】
第三十二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第三十三條【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第三十四條【永久基本農田管理】
第三十五條【永久基本農田審批】
第三十六條【土壤改良與提高地力】
第三十七條【節約使用土地】
第三十八條【閑置、荒蕪土地的處理】
第三十九條【開發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條【開墾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一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
第四十二條【土地整理】
第四十三條【土地復墾】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四條【農用地轉用審批】
第四十五條【集體土地征收】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設土地征收】
★第四十七條【征地方案的公告與實施】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
★第四十九條【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條【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查】
第五十三條【建設用地的審批】
★第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繳納和使用】
第五十六條【土地用途的變更】
第五十七條【臨時用地】
★第五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第五十九條【鄉、村建設用地的范圍和審批】
第六十條【鄉村企業建設用地審批】
第六十一條【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批】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
第六十三條【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第六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行使依據】
第六十五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土地監督檢查機關和人員】
第六十八條【監督檢查措施】
第六十九條【出示監督檢查證件】
第七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土地監督檢查的配合義務】
第七十一條【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案件的移送與土地行政處罰】
第七十三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的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拒不交還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八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五條【三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適用】
第八十六條【過渡期】
第八十七條【施行時間】
附錄:
本書所涉主要法律文件目錄
案例索引目錄
1楊某虎等貪污案
2夏某英與山東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再審案
3沈某某訴貴州省黃平縣自然資源局撤銷行政處罰案
4李某某等人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確權法定職責案
5眉山氣霧劑廠訴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國土局土地行政登記案
6劉某等十五人訴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認案
7石某清訴興寧市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登記案
8路某不服靖遠縣人民政府行政決定案
9南洋房地產公司、成功公司與南洋航運集團、陳某、金燦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10羅邊槽村一社不服重慶市人民政府林權爭議復議決定行政糾紛上訴案
11楊某洪訴長陽土家族自治縣火燒坪鄉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案
12李某平、張某娥訴遼城鄉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決案
13張某順訴東平縣斑鳩店鎮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認案
14愛克福得公司訴廣東省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土地行政處罰案
15張某忠訴山東省昌樂縣國土資源局土地行政處罰案
16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嶗山國土資源分局與乾坤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17楊某1等人訴淇縣人民政府、淇縣朝歌街道辦事處、淇縣朝歌街道辦事處南楊莊村村民委員會違法占地及行政賠償案
18陳某訴亭洋村一組、亭洋村村委會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
19郝某只等15人訴屯留縣人民政府不履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職責案
20北滘土地儲備中心訴佛山市人民政府、金冠公司土地行政登記案
21振富公司與大慶市人民政府債務糾紛案
22中國銀行汕頭分行與廣發銀行韶關分行、第三人安然公司代位權糾紛案
23朱某杰訴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強制案
24城東公司與海南省定安縣人民政府、第三人農業銀行定安支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撤銷土地證案
25宣某成等訴浙江省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6安業集團訴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案
27博泰隆公司訴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8重慶市涪陵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土地取消競得資格及行政復議糾紛上訴案
29非法占用農用地案
30峰安公司訴江蘇省如皋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處罰案
31羽田公司與弘豐公司、羽田鋼管制造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龍王塘街道辦事處物權確認糾紛案
4.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八版】 節選
第二條基本土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關于本條第四款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歷來是實務界和理論界討論的熱點,在我國《憲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中均有提及,但都未明確界定,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將“公共利益”規定為六個方面,但在具體的法律法規適用過程中,還是應遵循“新法優于舊法,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核心要點 1國家所有權:《憲法》9、10;《民法典》206、247~254;《土地管理法》9; 2集體所有權:《憲法》9;《民法典》260、262、263;《土地管理法》9; 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憲法 1《憲法》(2018年3月11日) 第9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10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律 2《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206條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243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245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247條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第248條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249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250條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251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252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253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第254條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第255條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256條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257條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260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二)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262條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263條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264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訂) 第3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8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9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24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行政法規及文件 4《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21日) 第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8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17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18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19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部門規章及文件 5《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第2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3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第4條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低價。 第5條協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低于*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6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擬定協議出讓*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7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應當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 第8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公布后,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9條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定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10條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訂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第11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協議出讓*低價。 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后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第12條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于出讓底價的,方可達成協議。 第13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14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于15日。 第15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后,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16條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17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或者協議出讓結果的; (二)確定出讓底價時未經集體決策的; (三)泄露出讓底價的; (四)低于協議出讓*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減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違反前款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8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9條采用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20條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低價確定辦法》同時廢止。6《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年5月31日國土資發〔2006〕114號) 4總則 41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內涵 本規范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42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 (2)誠實信用。 43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供應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準予續期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5)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44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組織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實行集體決策。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負責協調解決出讓中的相關問題,集體確定有關事項。 45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對于經營性基礎設施、礦業開采等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的用地,應當建立協議出讓價格爭議裁決機制。此類用地協議出讓過程中,意向用地者與出讓方在出讓價格方面有爭議難以達成一致,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于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46地方補充規定 地方可對本規范做出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并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5供地環節的協議出讓 51供地環節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般程序 (1)公開出讓信息,接受用地申請,確定供地方式; (2)編制協議出讓方案; (3)地價評估,確定底價; (4)協議出讓方案、底價報批; (5)協商,簽訂意向書; (6)公示; (7)簽訂出讓合同,公布出讓結果; (8)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交付土地; (9)辦理土地登記; (10)資料歸檔。 52公開出讓信息,接受用地申請,確定供地方式 521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經批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向社會公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供地進度安排,分階段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落實到地段、地塊,并將相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以及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wwwlandchinacom)公布。 522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應當同時明確用地者申請用地的途徑和方式,公開接受用地申請。 523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意向用地者)應當根據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細化的地段、地塊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524在規定時間內,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屬于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出讓范圍的具體宗地,可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 53編制協議出讓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類型、規模等,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方案。 協議出讓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位置、四至、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供地時間、供地方式等。 54地價評估,確定底價 541地價評估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擬出讓地塊的條件和土地市場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組織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地價評估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所屬事業單位組織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質的土地或不動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542確定底價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擬出讓地塊所在區域的協議出讓*低價。 出讓底價確定后,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4.土地管理法一本通【第八版】 作者簡介
法規應用研究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內設的研究機構,由從事法規、案例圖書品種策劃出版的資深編輯、國內法學院系的資深教授組成,專門從事法學法律法規圖書的編輯研究,為廣大讀者提供學習法律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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