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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645
- 條形碼:9787510930645 ; 978-7-5109-3064-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 本書特色
本書共分為九章,**章整理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中涉及消費者、經營者以及其他承擔責任的主體問題的相關規范,第二章梳理了涉及消費者、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的規范,后七章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可以適用的常見案由、具體法律關系,分為涉及合同糾紛的規范、涉及侵權責任糾紛的規范、涉及食品消費糾紛的規范、涉及網絡消費糾紛的規范、涉及旅游消費糾紛的規范、涉及金融消費糾紛的規范、涉及消費公益訴訟的規范。每一章結合各章特點,依照實踐中常見的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主要爭議焦點等問題,劃分具體小節。如在第三章涉及合同糾紛的規范中,**節內容為涉及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規范,該節內再依照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細分為四小節,包括:確認合同不成立的請求、撤銷合同的請求、確認合同效力的請求、確認格式條款效力的請求。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 內容簡介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編著的目的在于對現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所涉及的規范進行全面地整理和匯總,使之更具體系性、條理性、實操性,檢索便利。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編撰的整體思路:從2020年*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人手,選取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關聯的一級案由作為《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的章節標題,在具體案由、法律關系項下,根據當事人的具體訴訟請求、主要爭議焦點等問題引出具體法條,從而實現快速找法的功能。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收錄均為現行有效的法律規范文件,共匯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具體條文近千條。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既可以作為法律工作者常備的工作手冊,也可以作為初學者、消費者查找相關規范的指引,對理論研究者亦有資料整理價值。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 目錄
**節 消費者
第二節 經營者
第三節 其他承擔責任的主體
第二章 涉及權利與義務的規范
**節 消費者的權利
第二節 經營者的義務
第三章 涉及合同糾紛的規范
**節 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二節 合同的履行
第三節 合同的終止
第四節 違約責任
第五節 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第四章 涉及侵權責任糾紛的規范
**節 產品責任糾紛的一般規定
第二節 具體侵權責任
第三節 懲罰性賠償的請求
第四節 免責、減責事由
第五章 涉及食品消費糾紛的規范
**節 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
第二節 預包裝食品標簽瑕疵的認定
第三節 經營者“明知”的認定
第六章 涉及網絡消費糾紛的規范
**節 網絡消費糾紛領域的特殊請求
第二節 電子支付的有關規定
第三節 電子數據的有關規定
第四節 電子簽名的有關規定
第五節 網約車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涉及旅游消費糾紛的規范
**節 責任主體
第二節 合同糾紛
第三節 旅游侵權糾紛
第八章 涉及金融消費糾紛的規范
**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第二節 銀行卡糾紛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第三節 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
第四節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第九章 涉及消費公益訴訟的規范
**節 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
第二節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程序
第三節 行政公益訴訟程序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 節選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 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28日)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打假”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的“消費者”。 九、有證據證明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該商品或服務存在瑕疵,經營者不構成欺詐行為。消費者要求退回其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應予支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賠償其他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如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已明確告知該商品或服務存在瑕疵,并已作出削價處理,消費者不得以該商品或者服務有瑕疵為由要求經營者承擔退貨等民事責任。 前款所稱的瑕疵,是指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備的性能低于明示的產品標準,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消費者購買食品、藥品發生糾紛,適用《*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進行處理。 十、消費者曾以其購買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存在瑕疵為由向經營者提出賠償請求,該消費者又再次購買相同商品或者接受相同服務并再次向經營者提出賠償請求的,視為消費者在再次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前已經知道該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 1.**條是關于“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的規定。 “廣義的消費,是指人類為生產或生活的目的對各種資源的消耗。它包括生產消費和生活消費。前者指物質資料的生產過程中對生產資料的消耗,屬于生產行為和過程本身;后者指人類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對生活資料的消耗,包括勞務和精神產品的消耗,不屬于物質資料的生產。狹義的消費僅指生活消費。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論中,所研究的消費亦指生活消費。” “對生活資料的消耗”并不只是指使生活資料直接的物質上的減損:如某生活資料的購買者將其所購生活資料贈與他人,對于生活資料來講,其并沒有因購買者的贈與行為而減損,但對購買者來說,其所購生活資料卻發生了減損。而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此消費者顯然是屬于其所保護的消費者,雖然其并不以直接對生活資料物質上的消耗為目的。“知假買假”者并不對其所購買的商品進行加工、制造,從而創造出比原來商品更有價值的產品,因此“知假買假”者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而非生產資料。 《牛津法律辭典》對消費者的解釋是:那些從經營者處購買、獲得、使用各種商品和服務的人。美國《布萊克法律辭典》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消費者是與制造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相區別的人,他是指購買、使用、保存和處分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終產品的使用者”。可見,消費者只是與經營者(包括制造者、批發者和零售者)相區別的概念,沒有主觀判斷因素在內,即一個公民基于什么動機和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是區別消費者的條件。 對此,王利明認為,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瑕疵而購買的人,只要其購買商品不是為了銷售,不是為了再次將其投入市場交易,就不應當否認其為消費者。或者說,對于“知假買假者”,只要他不是一個商人或者為交易而購買的人,就應當認為他是消費者。至于購買者購買的動機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屬于法律問題。 在《*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聞發布會上,孫軍工明確指出:“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于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于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綜上,我們認為,“知假買假”者屬于消費者。 第九條是關于“知假買假”者提出的訴求如何處理的規定。 該條**個爭議點在于消費者知道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時,經營者是否構成欺詐行為的問題。有觀點認為不管消費者是否知道瑕疵的存在,均不影響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構成。如前所述,我們對此觀點不予贊同。 我們認為,對“知假買假”的消費者應與被經營者欺詐的消費者區別對待,對于前者,只應支持其退回所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對于其提出的其他損失,不予支持。該條試圖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打擊經營者的違法經營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既不能讓“知假買假者”有利可圖,又不能縱容經營者違法經營。因為,如果給知假買假者判決過多的利益,因目前市場秩序尚不規范,可能會造就一批專門從事“打假”營利為職業的大軍,這些“打假者”關于凈化市場等高尚的初衷也會因這些利益而變味,而大量訴訟蜂擁而至,法院辦案壓力也會加大。但如果對于打假者的訴求全部駁回,則又會使不良商家的不法行為更加猖獗,不利于保護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該條第二款對“瑕疵”的含義予以明確,以便于在實際審理中區分產品缺陷和產品瑕疵。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本條的“明知”僅指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的情形,如果是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則屬于第八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情形,應適用該條款進行審理。 ……
新編類案訴訟請求及案由關聯規范指引·消費者權益保護卷 作者簡介
蔣怡琴,女,1988年6月8日生,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和經濟法學碩士。2010年7月進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現任民一庭副庭長、員額法官。 工作十一年期間,立個人三等功2次,獲北京市法院黨建工作先進個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百天百件骨頭案”化解活動先進個人、大興區法院“優秀共產黨員”等稱號。 在《人民法院案例選》《人民法院報》《中國法院年度案例》等刊物發表案例分析十余篇。多篇論文發表于《行政與法》《北京審判》《審判前沿》《破產法論壇》等期刊書籍,多篇文章分別獲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二等獎、三等獎,北京市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一、二、三等獎及優秀獎以及中國調解高峰論壇主題征文活動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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