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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書--秦漢律令法系研究續編 版權信息
- ISBN:9787547518045
- 條形碼:9787547518045 ; 978-7-5475-1804-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新書--秦漢律令法系研究續編 內容簡介
《秦漢律令法系研究續編》結合出土法律文獻資料,對秦漢律令法系進行了深入考察與研究。上篇圍繞“出土法律文獻的性質”這一主題,分“墓葬出土法律文獻的性質及其他”“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性質:以所謂的‘春秋案例’為中心”“秦漢時代司法文書的虛與實”三章,從不同角度對出土法律文獻資料進行了重新審視。下篇“漢律體系新論”“新見漢律律名疏證”“漢代律學綴論”三章,嘗試將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進行有機結合,重新解讀各類文獻記載,探尋彼此差異之可能由來。附文篇收錄與律令主題相關的學術札記數篇。
新書--秦漢律令法系研究續編 目錄
上篇 出土法律文獻的性質
**章 墓葬出土律令文獻的性質及其他
**節 “鎮墓說”與“明器說”
第二節 “明器說”辨析
第三節 再論“鎮墓說”
余論
第二章 秦漢時代司法文書的虛與實
**節 司法文書的虛與實
第二節 司法審判中的職能分工
第三節 論“深文巧詆”
小結
第三章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性質:以所謂的“春秋案例”為中心
**節 “春秋案例”說質疑
第二節 案例素材的來源考察
第三節 《奏讞書》性質的再認識
小結
下篇 漠律體系、律學新研
第四章 漢律體系新論
**節 傳世文獻所見的漢律體系
第二節 研究回顧及問題所在
第三節 益陽兔子山遺址7號井(J7)所出漢律律名木牘
第四節 獄律與旁律
第五節 通往九章 律之路
第六節 秩律與諸侯秩律
小結
第五章 新見漢律律名疏證
第六章 漢代律學綴論
**節 由篇、章 、卷之辨析論漢律令之規模
第二節 漢律令簡的目錄
第三節 由《七略別錄》論漢代律學
小結
結語
附篇
古人堤律章題木牘補釋
讀《漢書·藝文志》札記三題
一、史書附于“春秋家”
二、律令不載于漢《志》
三、《公羊董仲舒治獄》的形式及其他
追尋實事求是之道:讀大庭修《秦漢法制史研究》
一、新譯《秦漢法制史研究》的基本情況
二、以功次升遷的制度
三、作為方法論的古文書學
四、追尋實事求是之道
參考文獻
各篇章初刊信息一覽
新書--秦漢律令法系研究續編 節選
或許也可以揭示出不為人知的另一面。盡管多是司空見慣的舊資料,轉化研究視角,舊資料未必不能生發出新問題、新意義。所以,首先擬結合秦漢時代的司法案例,指出文書中可能存在的虛與實;然后,剖析司法審判中的職能分工,揭示哪個環節容易出現問題;*后,以“深文巧詆”為核心,分析影響文書虛實的因素。 **節司法文書的虛與實 在此,擬從秦二世對故丞相李斯的審判人手,切入話題。 秦始皇病逝于巡行途中,趙高、李斯結盟而促成沙丘之變,始皇子胡亥即位為二世皇帝;此后,李斯在爭權中落敗,下獄,二世將之交由趙高案治。趙高給李斯父子所定罪名為謀反,宗族成員及賓客均被收系。為逼迫李斯認罪,使用刑訊逼供,在無法忍受刑訊之痛的情況下,李斯不得不“自誣服”,亦即雖無辜而承認謀反罪。趙高又使用伎倆,安排自己的賓客十多人假冒御史、謁者、侍中,相繼到獄中審問李斯,此時的李斯如實以對,否認謀反罪名,反被這些人刑訊,以致二世派人驗問時,李斯以為仍如此前情形,不敢如實以對,繼續自誣犯下謀反罪。史書記載: 辭服,奏當上,二世喜日:“微趙君,幾為丞相所賣。”①按,所謂“辭服”,亦即認罪;所謂“奏當”,即奏呈判決書。由二世“喜曰”的傳神記載。不難揣測判決書的內容:經過審訊,李斯承認犯下謀反罪,證據確鑿,罪刑明白,死不足惜。 對于李斯下獄的故事,或偏重于文本分析而指出其虛構性,或以審判為中心而考察訴訟制度,自有其精妙處。②那么,基于文書本身而就“奏當”提出假設,亦即,這份“奏當”文書千百年后被重新發現,是否就應該相信文書記載的內容呢?不論是審判程式的完備性,還是嫌犯承認所犯下的罪狀,無疑會引導我們相信文書的記載,一如秦二世對于判決書的態度——趙高向秦二世傳授過書寫、治獄、律令等知識,想必清楚如何寫作文書而不使人生疑。今天,我們有了太史公的記載而知曉事情的來龍去脈,當然可以毋庸置疑地指出“奏當”文書的不可信;不過,在沒有其他資料可佐證時,我們恐怕很難質疑其可信性。讀者不是諸如于公或史猷之類的人物,明察秋毫也并非是人人可以為之的。 武帝中晚期,或昭帝時代,東海郡人于公,先為縣獄史,①后為郡決曹,斷獄以公平著稱,凡為其論獄之人,嘆服其公平而心無不滿,被生立祠廟而受祭祀。他因一樁孝婦“殺人案”辭職。東海有一孝婦,年少守寡,沒有子嗣,勤謹奉養婆婆,不肯聽從婆婆之命再嫁。婆婆擔心拖累兒媳,自盡。其女兒卻向官府告發孝婦殺母,故被收捕,系訊,孝婦自述并未殺人。縣吏驗治之下,孝婦“自誣服”。縣級死刑“具獄”文書需奏呈郡守府,經由郡守府覆案、確認后,還要呈報朝廷批準而后行刑。在覆案這個環節上,于公認為孝婦贍養婆婆十多年,以孝聞名,一定不會殺害婆婆。太守聽不進于公的意見,于公懷抱“具獄”文書痛哭,因病辭職。太守*終以殺人罪定案,孝婦含冤而死。②
新書--秦漢律令法系研究續編 作者簡介
張忠煒,河南新密人。現任教于中國人民大學歷史系,副教授;出土文獻與中國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研究方向為秦漢史。著有《秦漢律令法系研究初編》、《秦漢史十二講》等書,發表論文近二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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