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律的悖論(簽章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
私人財富保護、傳承與工具
-
>
再審洞穴奇案
-
>
法醫追兇:破譯犯罪現場的156個冷知識
-
>
法醫追兇:偵破罪案的214個冷知識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第12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719
- 條形碼:9787521617719 ; 978-7-5216-1771-9
- 裝幀:8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第12輯) 本書特色
*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權威發布 聚焦知識產權審判發展*新動態和新型疑難問題 透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導向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第12輯) 內容簡介
本書由很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編寫,聚焦知識產權審判發展新動態和新型疑難問題,透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審判標準、裁判方法和司法導向。從很高人民法院2019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30件左右的典型案件。很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從中歸納出40余個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很高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和競爭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本書對全國知識產權法官、律師、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知識產權局等都具有較好的參考和指導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第12輯) 目錄
*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
序言
一、專利案件審判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四、競爭案件審判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六、技術合同案件審判
七、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結語
審判案例指導
(*高人民法院2019年典型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文書選登)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功能性特征的認定
——上訴人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原審被告陳少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2.專利審查檔案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再審申請人泉州市久容衛浴發展有限公司、南安市侖蒼久容水暖配件經銷店與被申請人黃振波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3.主題名稱所記載效果、功能對權利要求的實質限定作用
——上訴人孫希賢與被上訴人湖南景怡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4.說明書技術效果的記載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作用和適用等同原則的影響
——再審申請人肖勇與被申請人深圳市森諾照明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5.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判定
——上訴人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濟南歷下弘康電子產品經營部、濟南歷下昊威電子產品經營部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6.明顯屬于現有設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依法不予保護
——再審申請人羅宣安與被申請人廣州市明靜舞臺燈光設備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重慶市征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7.外觀設計侵權比對的基本原則
——再審申請人株式會社MTG與被申請人廣州市白云區圣潔美美容儀器廠、廣州市圣潔美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8.設計單元的數量變化對外觀設計近似性認定的影響
——再審申請人浙江蘭溪圣鵬旅游工藝品有限公司、浙江萬來旅游工藝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孫興華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9.現有技術抗辯認定中的發明點考量
——上訴人王業慈與被上訴人徐州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10.先用權抗辯中“主要技術圖紙”的認定
——上訴人王業慈與被上訴人徐州華盛實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存目參見第210頁)
11.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
——上訴人寶蔻(廈門)衛浴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館陶縣佩龍水暖安裝維修門市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12.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時權利人維權合理開支的承擔
——上訴人廣州市速銳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市和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廣東快女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13.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侵權賬簿資料時損害賠償的計算
——上訴人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濟南歷下弘康電子產品經營部、濟南歷下昊威電子產品經營部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存目參見第154頁)
14.專利侵權行政投訴構成侵權警告的范圍與條件
——上訴人VMI荷蘭公司、固鉑(昆山)輪胎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薩馳華辰機械(蘇州)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15.職務發明專利權屬糾紛中“與原單位有關的發明創造”的判斷
——再審申請人李堅毅、深圳市遠程智能設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深圳市衛邦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16.臨時禁令與部分判決的關系處理
——上訴人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原審被告陳少強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存目參見第117頁)
17.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期間權利人據以主張專利權的權利要求被宣告無效后的程序處理
——上訴人沈陽飛行船數碼噴印設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青島瀚澤電氣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18.專利侵權案件審理期間權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術方案被宣告無效后的處理
——上訴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來電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19.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動放棄權利要求對于專利侵權訴訟的影響
——上訴人山東陽谷達盛管業有限公司、山東卓睿達盛管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順方管業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20.再審審查程序中現有技術抗辯新證據的處理
——再審申請人佛山市云米電器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美的洗滌電器制造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21.新穎性判斷中的單獨比對原則
——上訴人仝克寧、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浙江雙嶼實業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22.創造性與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要求的關系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伊拉茲馬斯大學鹿特丹醫學中心、羅杰·金登·克雷格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23.創造性判斷中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喀什博思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山東豪沃電氣有限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24.創造性判斷中技術啟示的認定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伊拉茲馬斯大學鹿特丹醫學中心、羅杰·金登·克雷格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298頁)
25.現有技術是否存在相反技術教導的判斷
——再審申請人重慶力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曹桂蘭、胡美玲、蔣莉、蔣浩天、泰州蘇中天線集團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26.創造性判斷中關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上訴人戴錦良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北京萬特爾生物制藥有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27.研究成果的科學價值與創造性判斷的關系
——上訴人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28.以實物形式公開的現有技術的認定
——上訴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29.基于同一技術方案的兩項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判斷
——再審申請人北京星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太原市采薇莊園特色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小牛動力體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30.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對于權利要求具體修改方式的要求
——上訴人阿爾法拉瓦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SWEP國際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31.權利要求修改是否擴大原專利保護范圍的比對基準
——上訴人阿爾法拉瓦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SWEP國際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379頁)
32.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新理由或者證據作出駁回復審決定的條件與程序
——上訴人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權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33.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審查原則
——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被上訴人寧波裕德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南通明興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中國科學院軟件研究所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34.在后專利申請是否享有優先權應當基于各項權利要求分別作出判斷
——再審申請人趙鑿元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明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35.商標使用的目的是區分服務的來源主體而非服務的功能內容
——再審申請人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西安思睿觀通品牌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平涼市金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金邦達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36.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賠償糾紛中主觀過錯的判斷標準
——再審申請人山東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江蘇中訊數碼電子有限公司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37.商標近似性判斷的考量因素
——再審申請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譚氏瑞豐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38.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
——再審申請人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重慶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重慶恒勝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39.境外商標權不是豁免商標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再審申請人本田技研工業株式會社與被申請人重慶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重慶恒勝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存目參見第478頁)
40.商標先用權抗辯中“原有范圍”的理解
——再審申請人林明愷與被申請人成都武侯區富運家具經營部、成都紅星美凱龍世博家居生活廣場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41.在法定賠償*高限額以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的適用
——再審申請人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甘肅濱河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譚氏瑞豐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存目參見第450頁)
42.當事人約定對確定商標權權屬的作用
——再審申請人郭海亮、李新鵬與被申請人周玉祥、第三人新鄉市名趣飲品有限公司商標權權屬糾紛案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43.人民法院可以主動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
——再審申請人廈門美柚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康智樂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44.包含描述性因素商標的顯著性判斷
——再審申請人楊華祥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李業紅、郭宏杰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45.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商標權保護的關系
——再審申請人楊華祥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一審第三人李業紅、郭宏杰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存目參見第515頁)
46.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范圍的合理劃定
——再審申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百世興食品產業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47.商標法第十五條“被代理人商標”的判斷
——再審申請人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48.古籍點校成果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再審申請人周錫山與被申請人江蘇鳳凰出版社有限公司、楊輝、陸洋等侵害作品復制權、發行權糾紛案
四、競爭案件審判
49.以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作為顯著識別部分的包裝裝潢不能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再審申請人江蘇蘇薩食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山西得惠永盛商貿有限公司、山西超鑫湘匯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回力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0.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再審申請人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
51.客戶名單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和條件
——再審申請人麥達可爾(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華陽新興科技(天津)集團有限公司、一審被告王成剛、張紅星、劉芳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52.涉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
——上訴人寧波必沃紡織機械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寧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53.侵害技術秘密之訴和專利權權屬之訴的合并審理
——上訴人大連博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何克江、蘇州麥可旺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及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54.壟斷協議糾紛可仲裁性認定
——上訴人殼牌(中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呼和浩特市匯力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55.品種審定與植物新品種權授權的關系
——上訴人青海民族大學與被上訴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56.繁殖材料的認定
——上訴人蔡新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57.銷售兼具收獲材料和繁殖材料屬性的植物材料行為的植物新品種權侵權判定
——上訴人蔡新光與被上訴人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存目參見第638頁)
58.植物新品種權獨占實施許可的認定
——上訴人江蘇豐慶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安徽禾泉種業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安徽樂利農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技術合同案件審判
59.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中開發標的的認定
——上訴人寧波睿奇智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浙江快發科技有限公司、寧波海曙耀廣理發店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60.開源協議適用范圍及對軟件著作權侵權判定的影響
——上訴人北京閃亮時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不亂買電子商務(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61.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開發方遲延履行行為的認定
——上訴人北京中易游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盛世星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七、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62.統籌協調具有重復訴訟因素的多起關聯案件予以集中管轄的適用
——上訴人儀征市佳和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張振武、原審被告中交二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中鐵四局集團**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系列案
63-1.關聯專利侵權之訴與確認不侵權之訴分散審理的審判協調
——上訴人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超視堺國際科技(廣州)有限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柏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漢唐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第二建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兩案
63-2.關聯專利侵權之訴與確認不侵權之訴分散審理的審判協調
——上訴人上海寶冶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超視堺國際科技(廣州)有限公司、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柏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漢唐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第二建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兩案
64.包含專利權轉讓條款的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管轄
——上訴人榮陽鋁業(中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寶納麗金門窗系統(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65.作為管轄連結點的零部件使用行為的認定
——上訴人深圳市貝納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永安行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66.作為管轄連結點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認定
——上訴人杭州米歐儀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寧波拓普森科學儀器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上訴案
67.管轄連結點應當根據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確定
——原告天地陽光通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捷、王運芝清算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第12輯) 節選
11.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審查 【裁判要旨】 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需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兩個要件相互聯系。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其遵從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則,取得所售產品的來源清晰、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其銷售行為符合誠信原則、合乎交易慣例,則可推定其無主觀過錯。此時,應由權利人提供相反證據。在權利人未進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關鍵詞】 實用新型專利侵權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客觀要件主觀要件 【案號】 (2019)*高法知民終118號 【基本案情】 在上訴人寶蔻(廈門)衛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蔻公司)與被上訴人館陶縣佩龍水暖安裝維修門市(以下簡稱佩龍門市)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本案判決書參見第228頁。中,涉及專利號為ZL201220231053.0、名稱為“一種閥體一體式結構的雙開關恒溫閥”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寶蔻公司認為,佩龍門市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侵害了寶蔻公司的專利權,故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佩龍門市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萬元。一審法院認為,佩龍門市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寶蔻公司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但佩龍門市提交了《銷售出貨單》,根據涉案產品的價值及交易慣例,可以認定佩龍門市銷售的涉案產品有合法來源,佩龍門市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判決佩龍門市停止侵害,駁回寶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寶蔻公司不服,向*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意見】 *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產品被制造者推向市場后,對于后續的產品銷售者而言,其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需要同時滿足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這一客觀要件和銷售者無主觀過錯這一主觀要件。對于客觀要件,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對于主觀要件,銷售者應證明其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其所售產品系制造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這兩個要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在判斷銷售者是否滿足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時,如果該銷售者能夠證明其遵從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則,取得所售產品的來源清晰、渠道合法、價格合理,其銷售行為符合誠信原則、合乎交易慣例,則可推定該銷售者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產品系制造者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即推定該銷售者無主觀過錯。此時,應由權利人來證明侵權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所許諾銷售或者銷售的是侵權產品,從而否定合法來源抗辯的成立。在權利人未進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成立。本案中,佩龍門市提交的《銷售出貨單》顯示購貨單位為武佩龍,并加蓋“山東匯恒衛浴設備有限公司”印章,送貨地址為河北省邯鄲市館陶縣魏征路桃山亭廣場南200米路西,電話為133XXXXXXXX。其中,送貨地址為佩龍門市實際經營地址,所留手機號為武建磊之妻郝建立所使用,所購物品中亦包括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雖購貨人與佩龍門市經營者姓名不同,但郝建立所作的武佩龍系武建磊別名的解釋有合理之處。結合《銷售出貨單》所留的銷貨單位的電話、印章以及宣傳冊、山東匯恒衛浴設備有限公司銷售經理之名片等,可以認為佩龍門市所稱的浴爾源衛浴設備廠與山東匯恒衛浴設備有限公司實系同一主體。基于現有在案證據,可以認定佩龍門市所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實際購自山東匯恒衛浴設備有限公司。寶蔻公司雖提交了公證保全證據來證明佩龍門市銷售了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但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佩龍門市對產品來源存在審查疏忽,亦無證據證明佩龍門市知道或應知其所售產品系侵害他人專利權的產品。佩龍門市從山東匯恒衛浴設備有限公司購得被訴侵權產品后對外銷售,交易鏈條完整,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進貨價格及銷售價格存在異常之處,符合社會一般交易習慣,因此其所售產品系通過正常商業方式取得,且佩龍門市已披露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者信息,結合一般市場交易規則,可以認定佩龍門市所售產品具有合法來源,其屬于正常開展經營活動,并無主觀過錯,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案例指導(第12輯) 作者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審理知識產權和競爭民事案件、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不服下級人民法院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案件(包括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和再審審理)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就有關前兩項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識產權爭議的請示、復議案件。負責對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和壟斷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具體承擔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
- >
人文閱讀與收藏·良友文學叢書:一天的工作
- >
龍榆生:詞曲概論/大家小書
- >
自卑與超越
- >
名家帶你讀魯迅:故事新編
- >
推拿
- >
唐代進士錄
- >
中國人在烏蘇里邊疆區:歷史與人類學概述
- >
李白與唐代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