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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全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4565
- 條形碼:9787521614565 ; 978-7-5216-1456-5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全書 本書特色
收錄截至2021年3月的*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批~第二十七批)、*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批~第二十七批),本書為精裝典藏版具有收藏價值,有關鍵詞索引便于查閱,并附有數據庫增值服務和電子版增值服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全書 內容簡介
很高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匯覽全面系統梳理收錄了很高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等,代表很高人民法院、很高人民檢察院審判業務的很非常不錯觀點,有利于讀者全面準確的學習了解指導性案例的內容,貫徹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促進類案同判、案結事了。本書對全國各級法院、律師、法務等法律工作者具有較強的指導作用。對法學院師生等研究人員也具有較好的研究參考價值。對廣大社會群眾學法用法也具有較好的參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全書 目錄
*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1年12月20日)
指導案例1號: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
(2011年12月20日)
關鍵詞民事居間合同二手房買賣違約
指導案例2號: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1年12月20日)
關鍵詞民事訴訟執行和解撤回上訴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一審判決
指導案例3號:潘玉梅、陳寧受賄案
(2011年12月20日)
關鍵詞刑事受賄罪“合辦”公司受賄低價購房受賄承諾謀利受賄數額計算掩飾受賄退贓
指導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
(2011年12月20日)
關鍵詞刑事故意殺人罪婚戀糾紛引發坦白悔罪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2年4月9日)
指導案例5號:魯濰(福建)鹽業進出口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訴江蘇省蘇州市鹽務管理局鹽業行政處罰案
(2012年4月9日)
關鍵詞行政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規章參照鹽業管理
指導案例6號: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2012年4月9日)
關鍵詞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沒收較大數額財產聽證程序
指導案例7號:牡丹江市宏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12年4月9日)
關鍵詞民事訴訟抗訴申請撤訴終結審查
指導案例8號: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
(2012年4月9日)
關鍵詞民事公司解散經營管理嚴重困難公司僵局
指導案例9號: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訴蔣志東、王衛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2年4月9日)
關鍵詞民事公司清算義務連帶清償責任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三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2年9月18日)
指導案例10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萍加邢薰竟緵Q議撤銷糾紛案
(2012年9月18日)
關鍵詞民事公司決議撤銷司法審查范圍
指導案例11號:楊延虎等貪污案
(2012年9月18日)
關鍵詞刑事貪污罪職務便利騙取土地使用權
指導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
(2012年9月18日)
關鍵詞刑事故意殺人罪民間矛盾引發親屬協助抓捕累犯
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四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3年1月31日)
指導案例13號:王召成等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
(2013年1月31日)
關鍵詞刑事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毒害性物質
指導案例14號:董某某、宋某某搶劫案
(2013年1月31日)
關鍵詞刑事搶劫罪未成年人犯罪禁止令
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3年1月31日)
關鍵詞民事關聯公司人格混同連帶責任
指導案例16號: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2013年1月31日)
關鍵詞海事訴訟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賠償責任限額計算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五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3年11月8日)
指導案例17號: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3年11月8日)
關鍵詞民事買賣合同欺詐家用汽車
指導案例18號: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合同糾紛案
(2013年11月8日)
關鍵詞民事勞動合同單方解除
指導案例19號:趙春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3年11月8日)
關鍵詞民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套牌連帶責任
指導案例20號:深圳市斯瑞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坑梓自來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藍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2013年11月8日)
關鍵詞民事知識產權侵害發明專利權臨時保護期后續行為
指導案例21號:內蒙古秋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2013年11月8日)
關鍵詞行政人防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指導案例22號:魏永高、陳守志訴來安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批復案
(2013年11月8日)
關鍵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批復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4年1月26日)
指導案例23號: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2014年1月26日)
關鍵詞民事買賣合同食品安全十倍賠償
指導案例24號: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4年1月26日)
關鍵詞民事交通事故過錯責任
指導案例25號: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志貴、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2014年1月26日)
關鍵詞民事訴訟保險人代位求償管轄
指導案例26號:李健雄訴廣東省交通運輸廳政府信息公開案
(2014年1月26日)
關鍵詞行政政府信息公開網絡申請逾期答復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七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4年6月26日)
指導案例27號:臧進泉等盜竊、詐騙案
(2014年6月23日)
關鍵詞刑事盜竊詐騙利用信息網絡
指導案例28號: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
(2014年6月23日)
關鍵詞刑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
指導案例29號: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訴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
(2014年6月26日)
關鍵詞民事不正當競爭擅用他人企業名稱
指導案例30號: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4年6月26日)
關鍵詞民事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競爭關系
指導案例31號:江蘇煒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訴米拉達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
(2014年6月23日)
關鍵詞民事船舶碰撞損害賠償合意違反航行規則責任認定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八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4年12月18日)
指導案例32號:張某某、金某危險駕駛案
(2014年12月18日)
關鍵詞刑事危險駕駛罪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指導案例33號: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2014年12月18日)
關鍵詞民事確認合同無效惡意串通財產返還
指導案例34號:李曉玲、李鵬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復議案
(2014年12月18日)
關鍵詞民事訴訟執行復議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
指導案例35號: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委托拍賣執行復議案
(2014年12月18日)
關鍵詞民事訴訟執行復議委托拍賣惡意串通拍賣無效
指導案例36號:中投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權益糾紛執行復議案
(2014年12月18日)
關鍵詞民事訴訟執行復議到期債權協助履行
指導案例37號:上海金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決執行復議案
(2014年12月18日)
關鍵詞民事訴訟執行復議涉外仲裁裁決執行管轄申請執行期間起算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九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4年12月24日)
指導案例38號: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
(2014年12月25日)
關鍵詞行政訴訟頒發證書高等學校受案范圍正當程序
指導案例39號:何小強訴華中科技大學拒絕授予學位案
(2014年12月25日)
關鍵詞行政訴訟學位授予高等學校學術自治
指導案例40號: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
(2014年12月25日)
關鍵詞行政工傷認定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工作過失
指導案例41號:宣懿成等訴浙江省衢州市國土資源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014年12月25日)
關鍵詞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未引用具體法律條款適用法律錯誤
指導案例42號:朱紅蔚申請無罪逮捕賠償案
(2014年12月25日)
關鍵詞國家賠償刑事賠償無罪逮捕精神損害賠償
指導案例43號: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跒I海大道(天福酒店)證券營業部申請錯誤執行賠償案
(2014年12月25日)
關鍵詞國家賠償司法賠償錯誤執行執行回轉
指導案例44號:卜新光申請刑事違法追繳賠償案
(2014年12月25日)
關鍵詞國家賠償刑事賠償刑事追繳發還贓物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十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5年4月15日)
指導案例45號: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奧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5年4月15日)
關鍵詞民事不正當競爭網絡服務誠信原則
指導案例46號:山東魯錦實業有限公司訴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濟寧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5年4月15日)
關鍵詞民事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商品通用名稱
指導案例47號:意大利費列羅公司訴蒙特莎(張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元行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5年4月15日)
關鍵詞民事不正當競爭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
指導案例48號: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奈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2015年4月15日)
關鍵詞民事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捆綁銷售技術保護措施
權利濫用
指導案例49號:石鴻林訴泰州華仁電子資訊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2015年4月15日)
關鍵詞民事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舉證責任侵權對比缺陷性特征
指導案例50號: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2015年4月15日)
關鍵詞民事繼承人工授精婚生子女
指導案例51號:阿卜杜勒·瓦希德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2015年4月15日)
關鍵詞民事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航班延誤告知義務賠償責任
指導案例52號:海南豐海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5年4月15日)
關鍵詞民事海事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一切險外來原因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5年11月19日)
指導案例53號: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5年11月19日)
關鍵詞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收益權質押出質登記質權實現
指導案例54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2015年11月19日)
關鍵詞民事執行異議之訴金錢質押特定化移交占有
指導案例55號:柏萬清訴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2015年11月19日)
關鍵詞民事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技術術語侵權對比
指導案例56號:韓鳳彬訴內蒙古九郡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產品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2015年11月19日)
關鍵詞民事訴訟管轄異議再審期間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2016年5月30日)
指導案例57號: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訴浙江創菱電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6年5月20日)
關鍵詞民事金融借款合同*高額擔保
指導案例58號: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6年5月20日)
關鍵詞民事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老字號虛假宣傳
指導案例59號:戴世華訴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驗收糾紛案
(2016年5月20日)
關鍵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確認消防驗收備案結果通知
指導案例60號: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2016年5月20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全書 節選
*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 (法〔2011〕3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司法改革舉措,*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發了《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返某雠_,標志著中國特色案例指導制度初步確立。社會各界對此高度關注,并給予大力支持。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要求,積極向*高人民法院推薦報送指導性案例。*高人民法院專門設立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加強并協調有關方面對指導性案例的研究。近日,*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決定將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等4個案例作為**批指導性案例予以公布。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案例的指導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旨在解決二手房買賣活動中買方與中介公司因“跳單”引發的糾紛。該案例確認: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撇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即買方不得“跳單”違約;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經多個中介公司發布,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不屬于“跳單”違約。從而既保護中介公司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市場交易誠信,又促進房屋買賣中介公司之間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旨在正確處理訴訟外和解協議與判決的效力關系。該案例確認:對于當事人在二審期間達成訴訟外和解協議后撤訴的,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一審生效判決。從而既尊重當事人對爭議標的的自由處分權,強調了協議必須信守履行的規則,又維護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權威。 (三)潘玉梅、陳寧受賄案旨在解決新形式、新手段受賄罪的認定問題。該案例確認:國家工作人員以“合辦”公司的名義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未謀取利益而受賄的、以及為掩飾犯罪而退贓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從而對近年來以新的手段收受賄賂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導。對于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有效查處新形勢下出現的新類型受賄案件,推進反腐敗斗爭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王志才故意殺人案旨在明確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的具體條件。該案例確認: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限制減刑制度,可以適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發生的犯罪行為;對于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被害方反應強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依法決定限制減刑能夠實現罪刑相適應的,可以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這有利于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又進一步嚴格限制死刑,*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切實發揮好指導性案例作用 各級人民法院對于上述指導性案例,要組織廣大法官認真學習研究,深刻領會和正確把握指導性案例的精神實質和指導意義;要增強運用指導性案例的自覺性,以先進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學的裁判方法,嚴格參照指導性案例審理好類似案件,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保障社會和諧穩定;要高度重視案例指導工作,精心編選、積極推薦、及時報送指導性案例,不斷提高選報案例質量,推進案例指導工作扎實開展;要充分發揮輿論引導作用,宣傳案例指導制度的意義和成效,營造社會各界理解、關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良好氛圍。 今后,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發布參考性案例等形式,對轄區內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審判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但不得使用“指導性案例”或者“指導案例”的稱謂,以避免與指導性案例相混淆。對于實施案例指導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改進案例指導工作的建議,請及時層報*高人民法院。 附: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等四個指導性案例 *高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20日 指導案例1號 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 (*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1年12月2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居間合同二手房買賣違約 【裁判要點】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并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簡稱中原公司)訴稱:被告陶德華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區株洲路某號房屋銷售信息,故意跳過中介,私自與賣方直接簽訂購房合同,違反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約定,屬于惡意“跳單”行為,請求法院判令陶德華按約支付中原公司違約金165萬元。 被告陶德華辯稱:涉案房屋原產權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獨家掌握該房源信息,也非獨家代理銷售。陶德華并沒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單”違約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產權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銷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產顧問有限公司(簡稱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帶陶德華之妻曹某某看了該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并于同日與陶德華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該《確認書》第24條約定,陶德華在驗看過該房地產后六個月內,陶德華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辦人等與陶德華有關聯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中原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陶德華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當時中原公司對該房屋報價165萬元,而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報價145萬元,并積極與賣方協商價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居間下,陶德華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138萬元。后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陶德華向某房地產顧問公司支付傭金138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被告陶德華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138萬元。宣判后,陶德華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一、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華支付違約金16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原公司與陶德華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屬于居間合同性質,其中第24條的約定,屬于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該約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有效。根據該條約定,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本案中,原產權人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華及其家人分別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因此,陶德華并沒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機會,故不構成違約,對中原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全書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0年10月由事業單位轉制為全民所有制企業,2019年2月改制為中國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主辦的中央級法律類專業出版社和國家法律法規標準文本的權威出版機構、法律專業信息服務提供商。 中國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圖書約1000種,涵蓋法律法規、法律工具書、法律基礎知識讀物、法律職業考試、法律實務、法學學術、法律教材教輔、黨政、大眾社科等領域。出版形式包括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及互聯網產品等。發行渠道涵蓋網上書店、全國各省市新華書店和民營書店。多年來在法律圖書市場總體占有率、品種規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業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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