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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如何立遺囑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491
- 條形碼:9787521616491 ; 978-7-5216-1649-1
- 裝幀:70g輕型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民法典時代如何立遺囑 本書特色
老百姓立有效遺囑的好指引、好幫手、好參謀 【上篇】解析遺囑相關重要法律問題 【下篇】精選經典案例鞏固法律知識
民法典時代如何立遺囑 內容簡介
《民法典》在原《繼承法》規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的基礎上,將遺囑形式擴展為自書、代書、打印、錄音錄像、口頭遺囑,使我們在立遺囑的選擇上形式更多,也更加規范。為了促進遺囑人意思自治的實現《民法典》還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很高效力地位,構建起多種遺囑形式效力平行的格局,有助于保障人們利用遺囑形式處分財產的權利。遺囑不僅解決老年人遺產繼承問題,使老年人擁有財產處分的自主權利,還能引導老年人的子女積極履行贍養義務,避免因繼承產生糾紛和家庭不睦。 本書盡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指導中老年人如何定立適合自身情況的有效遺囑,如何安排晚年人生,如何減少遺憾,如何規劃好身后安排,為中老年人提供了法律參考服務。本書上篇從很近15年來全國各地各級法院審理的3000余件遺囑糾紛案件中,總結了近百個典型案例中的重要法律問題進行解析,下篇更是精選了30個經典案例,通過以案釋法的方法來幫助中老年人掌握和鞏固制定遺囑相關的法律知識。
民法典時代如何立遺囑 目錄
上篇遺囑的基本法律知識
**章立遺囑概述
**節遺囑
一、什么是遺囑
1遺囑的概念
2立遺囑的意義
3遺囑的基本要求
二、遺囑的種類
1自書遺囑
2代書遺囑
3打印遺囑
4錄音錄像遺囑
5口頭遺囑
三、立遺囑后的反悔權
1新遺囑替代舊遺囑
2相反民事行為變更遺囑
四、對立遺囑人的法律保護
1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
2喪失繼承權的絕對和相對情形
3 喪失受遺贈權的法定情形
五、《民法典》增設了遺產管理人制度
1遺產管理人的產生程序
2遺產管理人爭議的解決
3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4遺產管理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5繼承開始后的通知義務
6遺產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
第二節遺贈
一、什么是遺贈
1遺贈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2遺贈主體符合法律規定
3遺贈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
4遺贈是一種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
5遺贈行為不能代理
6遺贈對象在法定繼承人以外
二、遺贈的認定
1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
2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主要區別
3遺贈扶養協議與附義務贈與合同的主要區別
第三節如何自書遺囑
一、自書遺囑
1自書遺囑的范圍
2自書遺囑無效的情形
二、遺囑的內容
1遺囑頭部
2遺囑內容
3遺囑結尾
三、遺囑的寫作范例
1自己的由來和足跡
2家庭情況概述
3立遺囑原因
4遺囑人的神志狀態
5設有動態條件的遺囑
6遺產份額的保留
7債務的處理
8遺囑執行人
9遺囑中的聲明
10遺囑份數及持有情況
11遺囑的其他內容
12添加內容注意事項
第二章遺囑見證
**節遺囑見證的必要性
一、遺囑有嚴苛的法律要求
二、遺囑無效會導致不可彌補的遺憾
第二節如何去做遺囑見證
一、遺囑見證分類
1從遺囑種類分類
2從見證主體分類
3從見證環境分類
二、遺囑見證分述
1遺囑公證
2遺囑律師見證
3遺囑其他見證
4 各類遺囑的見證
第三章老年人常用的與立遺囑相關的其他法律行為
**節老年人意定監護
一、意定監護概述
1什么是意定監護
2監護人的職責
3意定監護與遺囑的關系
4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5意定監護合同與委托合同的區別
6意定監護與委托監護的區別
二、意定監護的實現
1如何起草意定監護協議
2如何簽訂意定監護協議
3如何監督意定監護協議
4意定監護合同實例
第二節生前預囑
一、什么是生前預囑
二、訂立生前預囑的意義
三、生前預囑與意定監護的關系
四、立生前預囑的注意事項
下篇案例解析
第四章遺囑糾紛典型案例解析
一、遺囑主導了遺產分配
案例1:盡贍養義務多的分得遺產的25%,另一子女分得遺產的75%,全因遺囑
案例2:沖突遺囑內容以*后有效遺囑為準
案例3:遺書或遺言被認定為有效遺囑
案例4:繼承人數多,遺囑作用大
二、遺囑失效致遺產失控
案例1:代書遺囑無效案
案例2:繼承人作為見證人且處分了他人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案例3:繼承人作為代書人的遺囑無效
案例4:代書人、見證人無從查找,遺囑無效
案例5:遺囑人在打字社打印遺囑后,返回打字社讓打字員簽字充當見證人,遺囑無效
案例6:口頭遺囑需存在緊急情況
案例7:自書遺囑效力被否定
案例8: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
三、不規范遺囑險過關
案例1:自書遺囑有日期修改,判決有效
案例2:習俗見證遺囑險過關
案例3:既不是自書遺囑,也不是代書遺囑,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即為有效
案例4:打印遺囑的效力嚴格法律標準的裁判
案例5:代書遺囑按手印未簽名,先前《分家單》來
佐證
四、遺贈需及時接受、遺囑效力需專業保駕
案例1:明知繼承開始卻不知遺贈需要接受表示
案例2:錯過接受遺贈期限,視為放棄受遺贈
五、家人簽認遺囑少意外
案例1:家庭財產安排,繼承人簽字確認有必要
案例2:遺囑由全體繼承人簽字認可增強效力
六、遺贈扶養協議優先
案例1:有贍養人的遺贈扶養協議
案例2:被扶養人依法起訴解除了遺贈扶養協議
案例3:老年人不可以隨意解除遺贈扶養協議
案例4:五保戶老人遺贈案
案例5:遺贈扶養協議戰勝生效調解書
七、涉外遺囑糾紛
案例1:境外訂立的遺囑,對位于中國境內資產進行處置的案件
案例2:遺囑部分有效的無人繼承遺產案
八、喪偶兒媳、女婿為**順序繼承人案件
案例1:喪偶兒媳判列為**順序繼承人
案例2:所盡贍養義務突出才能列入**順序繼承人
九、老年人應促成子女達成贍養協議
案例1:贍養協議未經被贍養人同意不得解除
案例2:贍養、分家協議
案例3:贍養協議被判解除
民法典時代如何立遺囑 節選
**章立遺囑概述 失智、死亡是生命難以避免的階段和必然終點,智力喪失后的人身監護、經濟打理、家庭調治應當事先安排,無法帶走的物質財富、精神情感應當留下遺囑。其中,安排好自己的意定監護和身后事,可以讓自己的生命完美謝幕,讓在世親人減少紛爭。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是中老年人中老年,一般是指45歲以上的人。雖然任何人都可以立遺囑、作遺囑見證,但是對于中老年人,一般已是事業有成,立遺囑的情況較為相似,中老年人遺囑見證是本書研究的特定對象。的必修課。 遺囑 中國古代宗祧繼承制度一直占據著主導地位,立法中雖亦早有關于遺言、遺書的記載,但遺囑繼承卻一直未能脫離法定繼承附屬的弱勢地位!洞笄迕衤刹莅浮肥状瓮ㄟ^立法草案的形式開創性地確認了遺囑繼承制度,規定了自書、代書、口頭遺囑以及特定情形遺囑的設立規則。新中國成立后頒布的繼承方面的法律規范,廢除了國民政府的繼承制度,建立了全新的財產繼承制度,遺囑繼承制度得到了快速發展。1985年頒布的《繼承法》,**次以法律的形式,將遺囑繼承確立為我國的基本繼承方式之一。《民法典》繼承編,進一步完善了遺囑的法定形式,發展了我國的遺囑繼承制度。 一、什么是遺囑 遺囑是公民安排身后事的一種重要法律行為。 1遺囑的概念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該部分內容無效,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也允許設立共同遺囑。所謂共同遺囑,是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設立的遺囑。比如,老兩口立一份共同遺囑。在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只要共同遺囑在形式和內容上不為法律所禁止,不違背公序良俗,系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143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構成要件的規定,遺囑就有效。 2立遺囑的意義 絕大多數中老年人都是從貧困或無資無產中成長起來的,其財富積累一般都是用辛勤汗水一點點鑄就出來的,他們有權利根據每個子女的盡孝道表現或順從自己意志的程度來決定每個人所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有權利根據自己的好惡將遺產捐贈給國家、組織或個人。立遺囑既能體現個人的自主意識,也能促使子女的倫理與法律義務得到履行,具有強大的社會風尚引導作用。 財產多的人立遺囑可以厘清遺產。如果有經營的企業,擁有大量股權、股票、基金、黃金、藝術品等,或者擁有多處房產,提前立好遺囑可以厘清財產,避免去世后遺產意外流失。 繼承人多的人立遺囑可以理順贍養、遺產分配和獎優罰劣。子女多、家庭關系復雜,如涉及再婚子女、養子女,或者兒子與兒媳、女兒與女婿有離婚潛在風險等,可以通過立遺囑調整家庭關系,避免遺產紛爭導致的家庭矛盾。 職業風險較高的人立遺囑可以安排好意外以后的家務事。一些職業風險高、過度勞累、工作壓力大容易猝死的職業,如軍人、警察、醫生、記者、律師、替身演員、極限運動員等,這些從業者風險相對較高,提前寫好遺囑,安排好父母、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的生活,很有必要。 有慢性疾病的老年人更應提前安排好身后事。立遺囑人應當意識清醒,精神狀態良好,保證遺囑內容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可能會被認定遺囑無效。許多藥物會影響人的精神,早立遺囑可以避免立遺囑能力的意外喪失。 3遺囑的基本要求 遺囑是生前設立,死后生效的法律文件,法律要求非常嚴格。 (1)有立遺囑能力 《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8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立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能力是所立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所以,老年人在出現老年癡呆癥狀前,應當提前做打算,早立遺囑。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老年人因病被診斷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經過恢復重新具有遺囑能力以后,必須先取得相應的醫學鑒定明確改變以往診斷,方可以立遺囑,否則遺囑效力可能不被認定。 (2)意思表示真實 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受欺詐所立的遺囑無效;加忻@、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3)遺產處分明確 遺囑的內容應該以清晰明確的方式處分其財產權。若遺囑人未有清晰明確的主張,如房屋遺產的指向不夠明確,則視為遺囑未對財產進行處分,未處分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比如,金某某老人生前立遺囑一份,標題為“金某某遺囑”,主要內容:“毛某某……懇請你們辦理后事一切事從簡:1不用叫120救護車,不送醫院搶救;2衣服能用的就湊合著用,不用買新的壽衣;3尸體火化后將骨灰埋到樹下、撒海里,不用存陵墓里……所有存折、鑰匙都在寫字臺中間抽屜皮夾里,你自己取用。金某某絕筆多謝了!闭2020年6月1日筆者接待法律咨詢的案件。金某某自己沒有子女,老伴于十年前去世,兩個姐姐也都早已過世,金某某耄耋之年一直住在*小的外甥毛先生家里,在*后身體極其不好的七八年間一直由毛先生一家人悉心照料。為了看病,金某某將房產全都變賣了,立遺囑時尚剩余40余萬元存款,其本想將存款留給極其孝順并付出了巨大犧牲的毛先生一家,“報答你們的恩情”。但是,“存折你自己取用”并不等于明確了存折里的存款遺贈給毛先生。金某某去世時**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都已經不在,兩個姐姐共有六名子女,如果根據《民法典》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定,金某某的遺愿就難以實現。 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這充分說明了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于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4)遺囑內容合法 遺囑的內容應該符合社會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風俗的要求,不得違背遺囑人所處社會背景的一般道德準則。比如,立遺囑將遺產讓寵物繼承,因不合法而無效;遺囑人立遺囑將夫妻共同財產給婚外同居的情人繼承,可能會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5)遺囑應遵守必留份規定 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睹穹ǖ洹返1141條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原《繼承法》第19條。,這部分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或者雖有生活來源但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如果剝奪其繼承權,無異于造成其生存危機,因此沒有為其保留必要份額的遺囑無效。 有胎兒出生后是繼承人的,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睹穹ǖ洹返1155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承擔撫育子女的責任、義務也隨之消失,但胎兒是需要撫育的,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可以*大限度地滿足其成長需要,減輕生存壓力!*高人民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31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币簿褪钦f,扣回胎兒應繼承的份額后,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才有效。 (6)符合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 《民法典》第1134條至第1139條,針對每種遺囑形式都規定了制作、見證人、代書人、簽名和日期標注等明確具體的形式要求,遵守法定形式要件,遺囑才可能有效。
民法典時代如何立遺囑 作者簡介
陳洪忠:全國老齡法律論壇秘書長,首都法學法律高級人才庫專家、北京市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老齡法律研究會會長,北京養老行業協會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老齡法律服務研究會主任,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 陳子鈞:全國老齡法律論壇秘書,北京老齡法律研究會慈善信托業務專委會秘書長,終于民族大學法學院在讀研究生。 邢在峰:全國老齡法律論壇秘書長、北京老齡法律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合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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