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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1年版總第6版)(精)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917
- 條形碼:9787521617917 ; 978-7-5216-1791-7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1年版總第6版)(精) 內容簡介
收錄我國民事領域三百余件現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四個效力層級。 設置常規目錄和拼音索引,雙重檢索,查找便捷。 精選常用法律、行政法規,逐條加注條旨,言簡意賅。 依托我社月版法規出版物,提供超值專業法規電子版增值服務。 免費贈送很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電子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1年版總第6版)(精) 目錄
一、綜合
二、婚姻家庭
(一)婚姻
1.綜合
2.結婚登記
3.離婚
4.涉港澳臺及涉外婚姻
5.軍人婚姻
(二)繼承
(三)收養
三、物權
(一)綜合
(二)物權登記
(三)所有權
(四)用益物權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礦業權
(五)擔保物權
1.抵押權
2.質權
四、合同
(一)綜合
(二)合同糾紛
(三)借貸
(四)債的保證擔保
五、知識產權
(一)綜合
(二)著作權
(三)專利
(四)商標權
六、勞動
七、侵權
(一)綜合
(二)產品責任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四)鐵路、航空、水上交通事故責任
(五)醫療事故責任
(六)工傷事故責任
(七)其他損害責任
民事程序篇
八、訴訟程序
(一)一般規定
(二)起訴和受理
(三)管轄
(四)證據
(五)審判
(六)保全和先予執行
(七)執行
九、非訴程序
(一)一般仲裁
(二)勞動爭議仲裁
(三)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
(四)人民調解
(五)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1年版總第6版)(精)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1年版)(總第六版)》: 注重發揮破產和解制度簡便快速清理債權債務關系的功能,債務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5條的規定,直接提出和解申請,或者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宣告破產前申請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及時作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108.【破產申請的不予受理和撤回】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前,提出破產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因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的,因申請人不再具備申請資格,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但該裁定不影響其他符合條件的主體再次提出破產申請。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以上述清償符合《企業破產法》第31條、第32條為由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查實后應當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系對債務人具有破產原因的初步認可,破產申請受理后,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除非存在《企業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109.【受理后債務人財產保全措施的處理】要切實落實破產案件受理后相關保全措施應予解除、相關執行措施應當中止、債務人財產應當及時交付管理人等規定,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通過信息共享與整合,維護債務人財產的完整性。相關人民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措施或者拒不中止執行的,破產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請求該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對債務人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未依法及時解除保全措施、移交處置權,或者中止執行程序并移交有關財產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相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破產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其違法審判責任線索。 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有關債務人財產被其他具有強制執行權力的國家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海關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執行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與上述機關進行協調和溝通,取得有關機關的配合,參照上述具體操作規程,解除有關保全措施,中止有關執行程序,以便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 110.【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訴訟的處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和訴訟事務后繼續進行。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提起的給付之訴,破產申請受理后,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但是在判定相關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時,應當注意與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相協調。 上述裁判作出并生效前,債權人可以同時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其作為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行使表決權,除非人民法院臨時確定其債權額。上述裁判生效后,債權人應當根據裁判認定的債權數額在破產程序中依法統一受償,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利息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第46條第2款的規定停止計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新提起的要求債務人清償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告知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對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記載有異議的,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第58條的規定提起債權確認之訴。 111.【債務人自行管理的條件】重整期間,債務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批準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1)債務人的內部治理機制仍正常運轉; (2)債務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債務人繼續經營: (3)債務人不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的行為; (4)債務人不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債務人提出重整申請時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請。經人民法院批準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管理人職權中有關財產管理和營業經營的職權應當由債務人行使。 管理人應當對債務人的自行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人發現債務人存在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或者有其他不適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作出終止債務人自行管理的決定。人民法院決定終止的,應當通知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債務人有上述行為而管理人未申請人民法院作出終止決定的,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112.【重整中擔保物權的恢復行使】重整程序中,要依法平衡保護擔保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企業重整價值。重整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及時確定設定有擔保物權的債務人財產是否為重整所必需。如果認為擔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對擔保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所得價款在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后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 在擔保物權暫停行使期間,擔保物權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恢復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恢復行使擔保物權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經審查,擔保物權人的申請不符合第75條的規定,或者雖然符合該條規定但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有證據證明擔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提供與減少價值相應擔保或者補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批準恢復行使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人不服該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裁定批準行使擔保物權的,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應當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啟動對擔保物的拍賣或者變賣,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所得價款在支付拍賣、變賣費用后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 113.【重整計劃監督期間的管理人報酬及訴訟管轄】要依法確保重整計劃的執行和有效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間和監督期間原則上應當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確定和調整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報酬方案時,應當根據重整期間和重整計劃監督期間管理人工作量的不同予以區別對待。其中,重整期間的管理人報酬應當根據管理人對重整發揮的實際作用等因素予以確定和支付:重整計劃監督期間管理人報酬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時間,應當根據管理人監督職責的履行情況,與債權人按照重整計劃實際受償比例和受償時間相匹配。 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因重整程序終止后新發生的事實或者事件引發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不適用《企業破產法》第21條有關集中管轄的規定。除重整計劃有明確約定外,上述糾紛引發的訴訟,不再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進行。 114.【重整程序與破產清算程序的銜接】重整期間或者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債務人因法定事由被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不再另立新的案號,原重整程序的管理人原則上應當繼續履行破產清算程序中的職責。原重整程序的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職責或者不適宜繼續擔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重新指定管理人。 重整程序轉破產清算案件中的管理人報酬,應當綜合管理人為重整工作和清算工作分別發揮的實際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重整期間因法定事由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的,應當按照破產清算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因法定事由轉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后續破產清算階段的管理人報酬應當根據管理人實際工作量予以確定,不能簡單根據債務人*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計算。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2021年版總第6版)(精)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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