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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解讀與適用指南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7993
- 條形碼:9787521617993 ; 978-7-5216-1799-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解讀與適用指南 本書特色
防范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行業協會、公檢法機關、律師以及有宣傳義務的媒體、學校等部門和鄉鎮的負責防范非法集資人員的學習資料。 本條宗旨+內容解讀+實務要點+參考依據四大板塊,全方位解讀條例內容, 一本書幫您解決非法集資實踐難題。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解讀與適用指南 內容簡介
本書是對國務院《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解讀和適用的說明。主要從立法的背景和變化詮釋條文內容,側重于對條文適用中可能遇到問題的解釋,關注于實施過程存在疑惑的說明,旨在為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及相關部門規范執法提供指南,也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如何開展防范處置非法集資提供思路,配合負有貫徹落實和宣傳《條例》部門研習。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解讀與適用指南 目錄
目錄
Contents
**章總則
**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非法集資人及其協助人】
第四條【基本原則】
第五條【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聯席會議制度】
第七條【經費保障】
第二章防范
第八條【監測預警機制】
第九條【字樣和內容管理】
第十條【互聯網應用監測】
第十一條【廣告監測】
第十二條【可疑資金監測】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防范
義務】
第十四條【行業協會、商會自律管理】
第十五條【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舉報制度】
第十七條【自治組織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非法集資風險單位和個人的防范
措施】
第三章處置
第十九條【組織調查認定范圍】
第二十條【組織調查認定管轄】
第二十一條【組織調查措施】
第二十二條【組織調查暫時性限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對非法集資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對非法集資的行政措施】
第二十五條【清退集資資金步驟】
第二十六條【清退集資資金來源】
第二十七條【營業執照吊銷和互聯網應用
關閉】
第二十八條【處置非法集資配合義務】
第二十九條【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非法集資人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非法集資協助人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清退集資資金優先罰款規則】
第三十三條【信用信息懲戒】
第三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
經營者、發布者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法律
責任】
第三十六條【不配合及阻礙調查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省級政府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特殊非法金融業務和法律適用】
第四十條【條例施行時間】
關聯法規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2021年1月26日)
司法部、中國銀保監會負責人就《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答記者問
(2021年2月11日)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
(2015年10月19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12月13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3年11月14日)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4年4月25日)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
(2017年6月2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1月30日)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7月23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0年12月29日)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解讀與適用指南 節選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上指出,我們要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必須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運用制度威力應對風險挑戰的沖擊。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出臺有關文件明確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基本原則、工作機制、工作責任、具體舉措和重點任務。制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和完善其相關運行機制是保障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依法推進的基礎,也是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法制保障。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并于2021年1月26日公布。當前,非法集資活動依然處于易發高發多發的時期,網貸平臺、私募等領域風險積聚以及債權、基金、信托風險初現的當下,金融風險和社會問題交織疊加,全面貫徹和落實《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的內容,對于構建防范非法集資的新格局和處非打非的新機制,從源頭上遏制非法集資高發蔓延勢頭和消解非法集資苗頭性問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均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我國非法集資早期稱為“亂集資”“有償集資”“高利集資”,主要源于政府文件。1986年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了“非法集資屬于地下金融范疇”。1993年8月6日,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集中信貸資金保證當前經濟發展重點需要意見的通知》(國發明電〔1993〕11號)指出,對于違反國家規定亂集資或把貸款用于搞房地產和股票交易的企業,對被主管部門抽走資金或向其他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轉移資金的企業,要限期糾正,否則停止貸款,并“要堅決制止和糾正違章拆借、非法集資”。早期引起中央重視的非法集資案件是1993年的“沈太福案”。1993年9月3日,國務院《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以及《關于清理有償集資活動堅決制止亂集資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62號)指出,“為了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宏觀調控、整頓金融秩序的要求,現就清理有償集資活動、堅決制止亂集資”。在這一時期,非法集資與有償集資在意義上具有等同性。 2006年5月,國務院研究決定建立由原銀監會作為牽頭單位,包括18個成員單位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的工作機制。2007年《國務院關于同意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07〕4號);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法電〔2010〕2號);中宣部、中央維穩辦、*高人民法院、農業部等31個部門組成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定了《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規劃綱要(2010—2015年)》。2015年10月19日《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要求:“梳理非法集資有關法律規定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對罪名適用、量刑標準、刑民交叉、涉案財物處置等問題進行重點研究,推動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建立健全非法集資刑事訴訟涉案財物保管移送、審前返還、先行處置、違法所得追繳、執行等制度程序。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研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與司法機關在案件查處和善后處置階段的職責劃分,完善非法集資案件處置依據。” 2018年將制定《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列入國務院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2016年5月原銀監會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的精神,啟動了《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立法工作,并牽頭起草形成《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初稿)》。7月《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初稿)》向省(區、市)和有關部門多次征求意見后,8月提交原國務院法制辦審查。2017年8月至9月由原國務院法制辦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共六章三十七條,其總體結構為“總則”“預防監測”“行政調查”“行政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制定條例的總體原則是:一是防打結合,打早打小。規定了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加強廣告管理、互聯網信息管理,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和舉報獎勵制度等,使非法集資少發生、早發現,還規定了啟動非法集資行政調查的情形和相應的手段措施,以利于對非法集資活動盡早處置。二是征求意見稿明確責任,明確了省級人民政府是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人,同時要求落實各行業主管、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明確了現行職責分工,進一步完善、細化了相關工作機制。三是行刑銜接,分別施策。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源頭治理是根本,刑事打擊是后續手段。強化行政處理有利于源頭治理,因此,征求意見稿對非法集資行政調查作了明確規定,并在案件移送、協調配合等方面與刑事司法程序作了銜接。隨后經過相關部門配合,原國務院法制辦梳理完成相關意見,做好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同時,聯席會議積極配合做好實地調研、國際比較研究、風險評估、修改完善等工作。2018年年底,人民銀行建議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與《條例》合并出臺。2019年,《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并修改條例名稱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修改稿)》(共五章三十五條)。修改稿總體結構發生了變化,結構為“總則”“防范”“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11月,《條例》提請國務院金融委審議。2020年12月21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草案通過后再次進行了部分術語和表達方式的修改,歷經一個半月后于2021年2月10日公布了《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共五章四十條,自2021年5月1日起實施。 《條例》作為**部專門規范非法集資行政處置工作的行政法規,賦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牽頭部門、職能部門對非法集資活動的行政調查權力,解決了地方政府在查處非法集資執法有責無權、法律依據不足、措施手段不夠等突出性問題,使非法集資法律界定清晰化、職責分工法定化、組織查處主體特定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非法集資的定義及適用范圍。界定非法集資行為,確定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利誘性”和“社會性”,明確了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定性、防范和處置的范圍。二是建立職責明確、協同配合、保障有力的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及其職權分工。強調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牽頭主體,強化工作領導和各部門之間協調的職責。三是強化預防監測機制。突出關口前移、防范為主的原則,明確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廣告管理、互聯網信息管理、金融機構防范、宣傳教育等職責,有效發揮各方面力量,加強源頭治理,注重防控的打早打小。四是完善處置手段和措施。賦予地方政府行政查處權力,明確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措施,以便有力推動行政處置工作。五是規范資金清退程序,明確清退資金來源,強化了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追回、變價出售有關資產用于清退資金,便于*大限度挽回經濟損失。六是加大處罰力度。從全鏈條治理的角度,對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廣告經營者和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等責任主體明確嚴厲處罰措施,通過提高違法成本來震懾和遏制非法集資行為。《條例》屬于《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即國發〔2015〕59號文的“升級”版,在非法集資的認定、職責分配以及部門協商方面更加完善與系統,解決了募集資金領域違法與犯罪界限不清晰問題,防止動輒采取刑事立案“強硬”手段解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的行政違法問題,在合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明確了緩沖地帶“行政違法及處置”。明確了對非法集資行為如何進行預防監測、行政調查、處理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標準,這是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行政執法權從工作流程到責任機制的全面規范。作為強調預防的行政法規,明晰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合理邊界,對于《刑法》等現有懲罰非法集資的法律體系是一個有效的緩沖。 近年來,面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多發態勢,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在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變量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形勢依然比較嚴峻。《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是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及相關部門等防范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依據,有別于《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條例》的適用需要以全面深入闡釋《條例》的精神為基礎,從宣傳教育、工作培訓、督促指導等方面加強宣傳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問題,強化群眾金融風險知識和投資知識宣貫,使“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以及“任何人都不能從非法集資中獲利”的觀念深入人心。同時,地方人民政府應結合地方實際,出臺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組建執法隊伍,統一思想認識,準確解讀條例內容,強化工作保障,強化責任落實,推動《條例》全面落地和有效實施,切實提高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建立行政處置與刑事追責的銜接機制,加強對非法集資的防范處置力度,推進其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用法治的辦法加強重點領域監管,有利于形成齊抓共管、群防群治、各盡其責、通力協作的非法集資綜合治理格局,對于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本書是基于本人參與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修改稿以及草案討論中長期思考和研究撰寫而成的。在編寫過程中得到了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新博士、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楊書文博士、中國銀保監會打非局隋金秀處長、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肖颯律師、金信網銀監管科技研究院李崇綱院長等各位領導的大力支持和無私協助,在此對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解讀與適用指南 作者簡介
郭華,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金融學博士后合作導師,法學博士,法學博士后,兼任北京金融風險管理研究院副院長,北京市司法局法律顧問,北京市應急委顧問;法學院學術、學位委員會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司法行為研究會副秘書長,參加了部分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改。發表學術論文130余篇,專著、主編及參編著作86部;多次參加中央電視臺及中國教育電視臺等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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