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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有效辯護案例精選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6958
- 條形碼:9787521616958 ; 978-7-5216-1695-8
- 裝幀:70g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刑事有效辯護案例精選 內容簡介
從本書的案例來看,本書的案例都是實戰性極強的典型案例,并且附有主辦律師的心得體會,每當筆者研讀完一篇案例,就仿佛身在其中地與主辦律師進行了一場深入的探討。 從本書所涉及的案例類型來看,既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相關案例,如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等,又有職務侵占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假藥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例,更有諸如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虛假訴訟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涉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案例,所選案例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示范性意義。 《刑事有效辯護案例精選》作者根據實踐中的具體案例解析辯護中的技巧和難點問題,對于刑事辯護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刑事有效辯護案例精選 目錄
不具備惡意串通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陳某涉嫌虛假訴訟案 001
有效辯護之善于發現證據,巧妙、合法取證
——鄭某涉嫌詐騙案 006
負責人事、行政工作的員工,不應認定為直接責任人員
——方某涉嫌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案 010
如何在庭審發問中戳穿虛假供述
——徐某涉嫌搶劫案 014
經濟糾紛應界定,民間借貸不構罪
——李某涉嫌詐騙案 020
在審查起訴階段大幅降低涉案金額、被害人人數,以減輕審判階段的辯護壓力
——劉某涉嫌詐騙案 026
以證據與邏輯融合論證的方法解析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鄭某涉嫌虛假訴訟、詐騙案 039
重視審查起訴階段,僅為他人出口貨物提供掛靠服務的行為作不起訴處理
——王某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案 045
違法性認識在個案中欠缺犯意溝通的認定
——張某涉嫌串通投標案 053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非法變更股權、處置公司財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陳某、吳某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盜竊案 058
僅出售“犯罪工具”不構罪
——李某涉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 069
有效辯護之不輕言放棄
——張某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074
不懼艱難無罪辯 深下功夫終不訴
——詹某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077
深耕耘,細致做,兩罪終獲不起訴
——徐某涉嫌環境污染、詐騙案 086
積極化解矛盾,爭取刑事諒解,案件出現重大轉機被不起訴
——何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091
公司高管收取其他公司干股分紅款構成何罪
——王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案 097
小股東被控侵資金,綜合施策終未訴
——楊某涉嫌職務侵占案 104
嚴防死守因果關系,檢察院終撤回起訴
——李某涉嫌故意傷害案 109
否定言詞證據的證明力,終獲無罪判決
——陳某涉嫌強制猥褻案 116
被告人執意挖坑置自身尷尬境地,律師量刑辯護有效
——鐘某涉嫌強奸案 124
犯罪中止與自首情節的認定標準
——王某涉嫌強奸案 132
熱點案件中如何正確發揮律師作用
——和某涉嫌尋釁滋事案 135
價格鑒定結論書為王?破解涉案金額
——王某涉嫌盜竊案 143
綜合應用無罪、輕罪、量刑等辯護形態,*大限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皮某涉嫌詐騙案 150
未完成合作協議約定的義務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王某涉嫌合同詐騙案 159
律師現場調查取證在辯護中的重要性
——李某涉嫌合同詐騙、詐騙案 167
深度挖掘并揭露起訴事實中無法排除的合理懷疑,以重構事實的方式辯護
——陳某涉嫌詐騙案 174
行政法規的修訂對辯護策略的影響
——王某涉嫌銷售假藥案 180
查疏漏,精細辯,輕刑判
——林某、韓某銷售假藥案 191
好結果以持續、規范、細致的辯護工作為支撐
——張某、齊某涉嫌集資詐騙案 196
有效辯護推翻三罪,準確定性刑*輕
——宋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2
虛假訴訟“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楊某涉嫌虛假訴訟案 208
向公司負責人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認定自首獲輕判
——歐某涉嫌職務侵占案 217
職務侵占罪中法益侵害的認定
——張某涉嫌職務侵占案 221
認罪認罰,罪輕辯護,為當事人爭取*輕刑事處罰
——馬某、關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案 227
程序辯護與實體辯護在個案中的結合運用
——葉某涉嫌侵犯著作權案 232
訴訟可視化在刑事辯護中的有效應用
——陳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240
內幕交易罪中關系密切與交易異常的認定
——王某涉嫌內幕交易案 247
玩忽職守導致國家損失近千萬元,為何法院僅判處緩刑
——蘇某涉嫌玩忽職守案 257
堅持孤證不立,深挖鑒定漏洞,終獲無罪判決
——李某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264
特情因素在毒品犯罪辯護中的運用
——張某涉嫌販賣毒品案 267
特情因素于毒品犯罪的量刑意義
——張某涉嫌販賣毒品案 273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如何有效辯護
——郭某涉嫌販賣毒品案 278
挖掘案件證據體系的核心辯點,力爭將重罪改變為輕罪
——朱某涉嫌販賣毒品案 282
刑事有效辯護案例精選 節選
不具備惡意串通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共同犯罪 ——陳某涉嫌虛假訴訟案 案情簡介 蔡某于2013年至2014年間向陳某借款共計2000余萬元。借款期屆滿,蔡某無法還款,陳某多次催促其還款。蔡某見陳某催得急,為了穩住陳某,蔡某主動提出由其經營的地產公司提供擔保。陳某答應,蔡某提供了某地產公司的承諾書,承諾書內容為該地產公司愿意為蔡某的債務提供擔保,并加蓋了公司公章。 2017年,在多次催促后蔡某仍拒不還款,陳某將蔡某及擔保人某地產公司起訴至法院。訴訟中,某地產公司報案,稱蔡某與陳某涉嫌虛假訴訟罪。法院中止民事案件審理,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陳某被拘留。公安機關認定,陳某有虛假訴訟罪嫌疑,報檢察院批捕。 律師策略 律師介入該案時,公安機關已經報檢察院審查批捕,當務之急是通過會見了解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的法律關系及證據是否為虛假、捏造,如果皆為真實,要了解細節,分析陳某是否具有虛假訴訟的主觀故意,請求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下一步將申請檢察院作羈押必要性審查。 辯護人在會見前向其家屬了解了相關情況,認為民間借貸關系確實存在。會見陳某后發現陳某不具備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情形,也不具備惡意串通的主觀故意。辯護人向檢察機關提交《不予批準逮捕法律意見書》,懇請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陳某不予批準逮捕,理由簡述如下: 一、陳某基于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提起民事訴訟,不存在捏造民事法律關系。 二、沒有證據表明陳某具有與蔡某或者其他公司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情形。 辯護效果 審查批捕階段,檢察機關聽取了辯護人的相關法律意見,作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隨后公安機關對陳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公安機關解除陳某的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辯護心得 一、律師介入后應多方查證 律師介入后,應多方面了解案件細節。律師會見陳某后,由于案件相關事實發生的時間跨度較大,陳某對相應案情發生的具體時間點、細節等有所遺忘。辯護人通過其交代的關鍵詞搜索到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止審理的裁定書及擔保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辯護人發現:(1)根據公開資料可以查詢到蔡某、某地產公司與其他人存在多宗借貸糾紛訴訟,案情大致皆為公司或蔡某個人對外借款,公司為蔡某提供擔保或蔡某為公司提供擔保,且多個判決已生效。(2)蔡某在出具公司承諾書給陳某時,尚屬于公司實際控制人,但是陳某提起民事訴訟時,公司大部分股權已經轉讓他人,公司控制權可能已經旁落,不能排除新的公司實際控制人為了公司擺脫擔保義務而報案。 二、審查批捕階段多與檢察官溝通 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后,根據罪名的構成要件,有針對性地了解案件細節,向檢察官提交不予批捕的書面法律意見時,*好能見面談,如果檢察官不愿意見面溝通,電話溝通也是可以的,律師應向檢察官陳述觀點,爭取檢察機關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刑事有效辯護案例精選 作者簡介
劉曉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原公司部主任,現刑事法律事務中心主任曾任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房地產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首屆專家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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