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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婚姻家庭·繼承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713
- 條形碼:9787510930713 ; 978-7-5109-3071-3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婚姻家庭·繼承卷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婚姻家庭繼承卷)》是一部很好好的《民法典》普法學習用書。全書立足司法實踐,聚焦民法典各分編中的核心要義和重點問題,以“案例+理論”的方式,有針對性地講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與繼承編的法律精神和相關規定。本書作為一套群眾喜聞樂見的普法圖書,不僅可以及時答疑解惑,回應社會關切,而且可以讓百姓感受到民法典與自己生活息息相關,形成學習民法典、遵守民法典、運用民法典的良好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婚姻家庭·繼承卷 目錄
**章 一般規定
**節 婚姻制度
第二節 禁止規定
一、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我的婚姻我做主)
二、禁止重婚(重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三、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堅決對家暴說不)
第三節 親屬
一、配偶關系的確認(婚姻登記很重要)
二、血親的判斷(一本家譜續親情)
三、姻親的判斷(婚姻為紐帶的親屬關系)
第四節 特殊群體利益保護
一、加強對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弱勢群體需要重點關愛)
二、*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原則在收養中的體現(給未成年人找個溫暖的家)
第二章 結婚
**節 結婚的條件
一、結婚自愿原則(婚姻自由的基石是自愿)
二、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法律對婚齡是如何規定的?)
三、一夫一妻制(夫妻是彼此的唯一)
第二節 無效婚姻
一、重婚(重婚可不僅僅是作風問題)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禁止近親結婚)
三、未到法定婚齡(不到年齡的婚姻是無效的)
四、無效婚姻的處理(當事人可以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第三節 可撤銷婚姻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節 夫妻關系
一、夫妻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界限感讓我們更親近)
二、夫妻不得限制或干涉對方自由(我的自由我做主)
三、離婚不免除撫養子女的義務(離婚后仍要對子女負責)
四、家事代理的范圍(哪些行為夫妻可以代表對方行使?)
五、夫妻之間有法定繼承權(夫妻能否相互繼承遺產?)
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養不教,父母之責)
七、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婚姻殿堂里的法律保障)
八、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所得共有制)
九、夫妻個人財產(光明正大的私房錢)
十、夫妻共同債務(不僅共簽的才是共債)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一、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之一(父母對未成年或不能獨立
生活的子女負有撫養的義務)
二、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之二(父母對子女有教育、保護的義務)
三、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之三(父母對子女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四、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之四(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保護義務)
五、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之五(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
……
繼承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婚姻家庭·繼承卷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婚姻家庭·繼承卷)》: 1.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嗎?申請撤銷婚姻是有時間限制的,這也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因受脅迫而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實告知的,另一方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且這一年,自起算之日起持續計算,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也就是法律上所謂的“除斥期間”。也就是說,如果受脅迫方在這一年期限內,沒有提出撤銷該婚姻關系的申請,那么受脅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一年的除斥期間從何時起算?一是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二是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受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而無效婚姻的申請沒有時間限制,只要客觀上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任何時候都可以提出申請。 2.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自始無效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這一點上,可撤銷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后果和婚姻無效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即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基于合法婚姻的效力而產生的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不適用法律有關夫妻人身關系的規定,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及其配偶之間也不產生姻親關系。男女雙方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如果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法定繼承人資格繼承死者的遺產,只能按照《民法典》第1131條的規定處理遺產問題,該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也就是說,被撤銷婚姻的男女系同居關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被脅迫的一方或受欺騙的一方在己方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向對方主張損害賠償。當然,如果雙方均有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等過錯,是不能要求損害賠償的。 3.什么是重大疾病?《民法典》沒有明確什么樣的疾病屬于重大疾病。根據《母嬰保健法》第8條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疾病,包括嚴重傳染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中國保監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2006年進行了重大疾病行業標準定義的制定工作,30種重大疾病有了行業統一的定義和理賠標準,可供參考。 4.所有受脅迫締結的婚姻一概可以以此理由申請撤銷嗎?答案是否定的。受脅迫一方雖然在結婚時是被脅迫的,但是經過長期的共同生活,有可能和對方建立一定的感情,婚姻關系不錯,尤其是在有了婚生子女的情況下,家庭關系可能已經穩固。受脅迫方沒有在恢復人身自由后一年內提出申請,而是基于孩子等原因共同生活,在雙方共同生活中再產生矛盾,就不能再以當時受脅迫為由申請撤銷婚姻。上述案例二中,小美與楊某結婚時確實受到了脅迫,但其在恢復人身自由后因孩子等原因未及時提出撤銷申請,二人產生矛盾后再提出申請已經超過法定時間,只能提起離婚訴訟,而不能再以受脅迫結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 5.可撤銷婚姻的申請人。享有撤銷權的人方可依法申請撤銷。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和第1053條的規定,婚姻關系中受脅迫一方或受欺騙的一方才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雙方的婚姻。這與無效婚姻的申請人有所區別,因為無效婚姻的申請主體除了婚姻當事人還可以是利害關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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