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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第2輯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1390
- 條形碼:9787510931390 ; 978-7-5109-3139-0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第2輯 本書特色
全書重點整理收錄了2019年、2020年二巡會議紀要內容,全面再現二巡法官針對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中的重難點問題的研討、結論。 每一篇會議紀要按照【案情摘要】【法律問題】【不同觀點】【法官會議意見】【意見闡釋】【法律法規鏈接】【類案檢索報告】等欄目,多角度、***地展現會議討論的重點內容。 本書可以作為法院法官裁判梳理的重要參考,而且對于學術界、實務界對相關疑難問題進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參考價值。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第2輯 內容簡介
受教育背景、職業經歷、司法經驗、價值理念差異之影響,不同法官對于同一事實如何適用法律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結論。要讓很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能夠真正成為代表國家意志的終局裁判,讓全社會真正接受和信賴很高人民法院的終局裁判,就必須建立一套符合司法規律的法律適用分歧解決機制,具體應當包括法律適用分歧的發現、討論、約束、決策、評估和公開等六方面的內容。其中,法官會議是法院內部解決法律適用分歧的一種重要方式,對合議庭和全庭法官具有重要約束功能。很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選取了2019年、2020年的部分法官會議紀要集輯出版,旨在為解決法律適用分歧貢獻自己的微薄力量。該書是很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期全體法官集體智慧的結晶,是我們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懈追求司法公平正義的理論探索和實踐總結。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第2輯 目錄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
2.形式上減資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次法官會議紀要)
3.有專門知識的人的性質及在證據法上的效力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1次法官會議紀要)
4.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認定中“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
上的利害關系”的判斷標準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
5.循環貿易中“通道方”的責任認定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26次法官會議紀要)
6.法律、法規出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救濟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會議紀要)
7.轉包法律關系中轉承包人的權利行使界限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會議紀要)
8.訴的合并實務類型及其認定標準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會議紀要)
9.管理人未報告即同意變更合同價款的效力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1次法官會議紀要)
10.公辦高校與公司合作辦學約定“管理費”的效力認定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0次法官會議紀要)
11.執行異議之訴中機動車實際買受人是否可以排除執行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會議紀要)
12.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權的歸屬與轉讓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會議紀要)
1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約定“管理費”的處理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會議紀要)
14.行政協議未約定違約責任時行政機關的違約責任承擔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32次法官會議紀要)
15.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及訴權的審查認定標準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次法官會議紀要)
16.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27次法官會議紀要)
17.禁止不利變更原則的適用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
18.被征收人財產損害的賠償基準時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
19.征收部門向房屋所有權人發放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后,承租人
無權提起訴訟主張停產停業損失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
20.從舊兼從輕原則是否適用于前置性規范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
21.多次搶劫中單次搶劫中止的,是否計入“多次搶劫”的次數
(*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9次法官會議紀要)
后記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紀要 第2輯 節選
(一)抽逃出資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公司是一種以資本為核心的企業組織形式,股東的出資是公司設立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出資是股東*基本的義務,公司成立后,股東的出資即成為公司的資產,是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一般擔保。因此,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后,不得抽逃出資,使公司財產減少。《公司法》對股東抽逃出資的定義較為模糊,關于抽逃出資的定義,學者們有不同觀點。有的觀點認為,“抽逃出資,指在公司成立后,股東非經法定程序——有時是在秘密的狀態下,從公司抽回相當于已繳納出資數額的財產,同時繼續持有公司股份。準確地說,抽逃出資是一種變相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抽逃出資的股東原本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為了回避投資風險,該股東又違法取回原來的出資,這樣,一旦公司虧損,抽逃者可能以破產為借口逃避債務”。①也有觀點認為,“抽逃出資是指公司股東在成立時業已出資,但在公司成立后將其所認繳的出資暗中抽回的情形”。②**種觀點強調股東在抽回出資后仍持有股份,第二種觀點主要從股東行為的角度進行界定,而股東是否持有股份并非認定股東抽逃出資的要件。雖然學者們關于抽逃出資的定義不同,但對抽逃出資的共同性重要特征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違法又將出資撤回并無異議。故此,我們認為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將其出資的財產于公司成立后取回的一種違法形態,是變相違反出資義務的行為,也是嚴重侵蝕公司資本和其他股東權利以及債權人權益的行為。 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包括:(1)抽逃出資的主體是公司的,股東,包括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股東和直接認購增資的股東,其中多為公司控制股東。由于他們對公司事務擁有實際影響力和控制力,對公司財產擁有支配權、經營權和管理權,因此,*有可能實施抽逃行為。(2)抽逃出資股東具有欺詐的故意。抽逃出資者故意違反《公司法》的規定,用欺詐的手段抽回出資,以達到不出資或者少出資而繼續享有股東權的目的。實務中,也存在股東和公司惡意串通,抽回出資,欺詐公司債權人的情形。(3)抽逃出資行為是對公司財產的占有和侵犯。在公司成立后,股東出資即成為公司的財產,股東因其出資所取得的對價即為享有公司股權。股東實施抽逃出資的行為,將其繳納的出資全部或者部分抽走,轉移歸股東個人所有卻仍繼續持有公司股權,實際是對公司資產的侵害。(4)抽逃出資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后,股東的出資為公司資本的一部分,如果股東抽逃出資,那么就是對《公司法》規定的資本維持原則的破壞。公司成立之前和注銷之后,則不存在抽逃出資的問題。 (二)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公司股東是不同的法律主體,故股東的出資在公司成立后即成為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相獨立,可以免受股東的債權人的追索。同時,作為僅以其出資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對價,股東不得隨意從公司抽回出資、退股。抽逃出資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基于對公司財產權的侵犯而應承擔的一種侵權責任。**,股東抽逃出資是對公司法人獨立財產的侵害。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后,該出資即成為公司所有的財產,股東在出資后又抽逃其出資的,實際上構成對公司法人財產權的侵犯,屬于侵權行為。第二,股東抽逃出資違反了《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股東抽逃出資是不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的表現,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具有違法性。第三,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與公司法人財產受到損害的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公司的財產是全體股東出資的總額,股東抽逃出資會直接減少公司的法人財產,影響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公司債權人利益。第四,股東有抽逃出資的故意。股東明知或應知其行為會違反《公司法》有關規定而仍然抽逃出資,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因此,公司可依法追究股東抽逃出資的侵權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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