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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總則卷 版權信息
- ISBN:9787510930744
- 條形碼:9787510930744 ; 978-7-5109-3074-4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總則卷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是由山東省不錯人民法院組織業務骨干力量編寫而成,分為總則卷、物權卷、合同卷、人格權卷、婚姻家庭·繼承卷和侵權責任卷六卷。全書以問題為導向,立足司法實踐,緊緊圍繞民法典各編中的核心要義和重點問題,以"法言俗語-以案釋法-法官說法"的形式對民法典進行逐條解讀,觀點非常不錯準確,內容生動豐富。本書旨在幫助讀者理解民法典新精神,在有效指導司法實踐的同時,推動全社會形成學習民法典、遵守民法典、運用民法典的良好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總則卷 目錄
**節 立法宗旨與立法依據
一、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我的權益,《民法典》來守)
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守初心,弘揚社會主義新風尚)
第二節 民法的調整范圍
一、人身關系(咱倆的關系受《民法典》保護嗎?)
二、財產關系(《民法典》讓我們的合法財產更安全)
第三節 民法的七大基本原則
一、私權神圣原則(我的權利,我做主)
二、平等原則(《民法典》面前,你我他平等)
三、自愿原則(“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四、公平原則(《民法典》里有一桿公平秤)
五、誠信原則(“君子一言,駟馬難追”)
六、公序良俗原則(你我要有“底線”意識)
七、綠色原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第四節 關于民法適用規則的規定
一、法律與習慣(法律的兩大“來源”)
二、習慣的適用規則(適用習慣,不能突破“底線”)
第二章 自然人
**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一、民事權利能力的界定(我們生而為人的資格)
二、胎兒利益的保護(未出生孩子也有權利需保護)
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無禁止皆可為的資格)
四、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關懷、關愛的對象)
第二節 監護人
一、監護人的確定方式(失能失智時,誰來守護你)
二、民政部門與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擔任監護人(監護也是社會責任)
三、監護人的監護原則與職責權利(尊重為前提,有利是關鍵)
四、監護人監護資格的撤銷(不履己責,監護資格喪失)
五、監護關系的終止情形(監護關系并非一成不變滿足條件就終止)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蹤(下落不明2年,怎么辦?)
二、宣告失蹤人財產(被法院宣告失蹤,人的財產怎么辦?)
三、宣告死亡(下落不明4年,怎么辦?)
四、宣告死亡的撤銷(“亡者”歸來,其權利如何維護)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個體工商戶(想干個體,盈虧自負)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分田到戶,共奔小康)
第三章 法人
**節 一般規定
一、有限責任公司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終止,由公司負責,股東不擔責)
二、法定代表人(公司對外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代表人)
三、法人清算與法人終止(算出明白賬,好聚也好散)
四、法人的分支機構(“母”債“子”償,“子”債“母”償)
五、公司設立過程中產生法律后果的責任承擔(想做老板不容易創立公司要合法)
第二節 營利法人
一、營利法人的成立(利益*大化,是公司的本質)
二、營利法人的章程(制定章程定規矩,權利義務先說好)
三、營利法人的內設機構(營利法人內部有分工)
……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 代理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 總則卷 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學習讀本(總則卷)》: 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這些法人既不是營利法人也不是非營利性法人,但它們也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能夠以法人的名義獨立從事一些社會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在《民法典》中,它們稱為“特別法人”。《民法典》只規定了這四類特別法人。這些特別法人,或為公益目的設立,或者不是以獲得利潤為法人運行的目的,或者出資人、設立人不取得利潤。例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雖然也從事營利活動,但是為了集體的利益;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是為了公共管理和社會管理目的設立。 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地接觸到的是機關法人,他們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公共管理。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有獨立經費的國家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等,地方各級政府和行政部門;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還有一類是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如衛生質量監督所、勞動監察大隊。在日常生活中對這兩類機關法人區分并不明確,在通常的印象中,這兩類機關法人都是行使公權力、開展公共管理的。為了更好地開展公共管理活動,這些機關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租用交通工具或者它們的工作人員在從事公務活動中傷害了他人或者損害了他人的財產,那么,機關法人就與相應的出賣方、出租方、受損失方形成了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因機關法人承擔公共管理職能,其從事民事活動的范圍是受到限制的。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其中,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國務院原相關部門的職能整合后,組建自然資源部,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等;組建文化和旅游部,不再保留原來的文化部和國家旅游局等。在方案落地實施后,一些機關法人終止,一些新的機關法人產生,新的法人承接了終止的機關法人的管理職能。那么,終止的機關法人在終止以前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的一些民事活動,在該機關法人終止后,由什么主體繼續參加或承擔民事責任呢?機關法人終止時的動產、不動產(包括經費、辦公用品、辦公樓)由繼續履行終止法人的管理職能的機關接受,相應地,終止之前參加民事活動產生的債權、債務也由繼續履行相應管理職能的機關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繼續履行職能的機關也就是繼任的機關不能拒絕行使權利和承擔責任,也不能選擇行使哪些權利或不行使哪些權利、承擔哪項責任或不承擔哪項責任。比如,上述所說的國土資源部法人資格終止后,其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如果還沒有償還,由繼續履行其管理職能的自然資源部來償還,自然資源部不能拒絕。但是如果機關法人終止了,沒有其他的機關繼續履行其職能,那么,由誰來承擔已終止的機關法人尚未清償的債務;債務人如果欠已終止的機關法人款項,債務人向誰清償呢?應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通常來說,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一般是被終止的機關法人的上級機關,也往往是它的設立機關。例如,如果某市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被撤銷后,并沒有其他機關繼續履行它的職權,那么由該市政府對該部門終止前參加的民事活動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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