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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經濟法(第四版)(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 版權信息
- ISBN:9787300284439
- 條形碼:9787300284439 ; 978-7-300-28443-9
- 裝幀:一般膠版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經濟法(第四版)(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 內容簡介
本教材能夠使讀者較為詳細地了解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經濟或管理工作所必需的法律法規,優選限度地滿足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對與自己專業有關的法律知識的需求。
本教材比較全面地介紹了經濟法基礎理論知識、企業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市場管理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知識。同時還充分注意與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全國統一考試內容相統一。
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經濟法(第四版)(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 目錄
**章 經濟法概述 1
**節 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征 1
第二節 經濟法的地位和體系 6
第三節 經濟法律關系 8
第二章 相關法律制度 14
**節 法人制度 14
第二節 經濟法律行為 16
第三節 代理 20
第四節 財產所有權 24
第五節 債權 29
第六節 訴訟時效 33
第七節 經濟仲裁與經濟訴訟 37
第三章 企業法律制度概述 46
**節 企業與企業法概述 46
第二節 企業基本法律制度 48
第三節 企業破產基本法律制度 54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75
**節 公司與公司法概述 75
第二節 公司的設立 91
第三節 公司股東與公司組織機構 103
第四節 公司資本與股份 111
第五節 股權(份)的轉讓與限制 115
第六節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117
第七節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資、減資以及解散和清算 119
第八節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121
第九節 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 122
第五章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130
**節 個人獨資企業法 130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 135
第六章 外商投資法 149
**節 外商投資法概述 149
第二節 投資促進 151
第三節 投資保護 154
第四節 投資管理 156
第五節 法律責任 160
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 162
**節 合同法概論 162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 166
第三節 合同的效力 171
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 175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181
第六節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187
第七節 違約責任 192
第八章 產品質量法律制度 197
**節 產品質量法概述 197
第二節 產品質量監督與管理 200
第三節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205
第四節 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207
第九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213
**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 213
第二節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217
第三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 223
第四節 消費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224
第十章 競爭法律制度 231
**節 競爭法概述 231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233
第三節 反壟斷法律制度 240
第十一章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250
**節 工業產權法概述 250
第二節 商標法 255
第三節 專利法 272
第十二章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291
**節 國有資產管理法概述 291
第二節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法律制度 298
第三節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法律制度 301
第四節 國有資產評估法律制度 304
第五節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法律制度 308
第六節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法律制度 314
第十三章 金融法律制度 319
**節 金融法概述 319
第二節 銀行法 323
第三節 證券法 329
第四節 保險法 337
第五節 票據法 342
第十四章 稅收法律制度 354
**節 稅法概述 354
第二節 我國現行稅法的基本規定 356
第三節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365
第十五章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 372
**節 對外貿易法概述 372
第二節 對外貿易基本法律制度 375
第三節 反傾銷法與反補貼法 382
第四節 對外貿易法律責任 386
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經濟法(第四版)(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 節選
要點提示●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經濟法的本質特征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節 經濟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一)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濟法是一個年輕的法律部門。它的產生與發展是一個歷史過程,是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隨著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的發展而發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在以自然經濟為主的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里,由于人們之間的經濟關系相對比較簡單,所以沒有對法律進行細致劃分,實行諸法合體,但其中已含有相當數量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諸如土地、手工業、環境、稅捐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當然,我們不能將這種法律規范認為是經濟法。當人類社會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經濟逐步發展,人們之間的經濟關系變得日益復雜,經濟生活在社會生活中占據了重要地位時,相繼出現了*能體現自由資本主義的個人本位、意思自治、平等交往、自由競爭等客觀要求的民商法,如《法國民法典》和《法國商法典》等。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壟斷資本家為所欲為,濫用自己競爭優勢損害競爭機制以及他人和社會利益,甚至直接操縱國家機構,資產階級的經濟民主遭到破壞,一大批中小企業破產,經濟危機頻繁發生,同時爆發了侵略戰爭,資本主義制度面臨著生死存亡的危險。此時,民商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原則無法適應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關系的要求,資產階級不得不在恢復和保持無形的市場調節之手的同時,伸出國家調節之手,對經濟生活進行直接、具體的干預,對一些新的經濟關系以及原來屬于民商法調整的部分經濟關系進行調整,一大批維護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限制壟斷的法規相繼出現,例如美國在1890年頒布的《保護貿易和商業不受非法限制與壟斷之害法》、加拿大于1889年頒布的《禁止限制性貿易合并法》和1909年德國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有關國家制定的反傾銷法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便由此產生。由此可見,現代意義的經濟法是在生產進一步社會化、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由國家以自己的意志和力量,直接參與和強力干預經濟生活的產物。經濟法概念的提出,以及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始于20世紀初的德國。*初的經濟法是經濟統制法,它與戰備、戰爭等特殊經濟政治需要密切相連。早在**次世界大戰前,德國為了迅速發展經濟,參與世界競爭,采用了各種手段包括法律手段促成壟斷。戰爭爆發后,包括德國在內的許多參戰國家為了戰爭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對重要的物資、市場、分配實行強制管理的法律。戰后,戰敗的德國為了振興經濟,繼續沿襲戰時的一些經濟統制,制定了內容廣泛的經濟法,如《卡特爾規章法》(1919年)、《煤炭經濟法》(1919年)等。這些法律明顯擺脫了傳統民法所確立的私法自治原則,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但它們又不同于傳統公法中的行政法,具有鮮明的經濟性特點。德國法學家將這類法律命名為“經濟法”。同樣,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國為了恢復與發展經濟,也都非常重視經濟立法,從而出現了一批經濟法律法規,經濟法理論也得到很大發展,并日趨科學、成熟與完善。經濟法的產生是歷史的必然,戰爭環境、經濟危機等非常態社會因素只是其產生的直接影響條件,只有市場經濟才是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真正土壤,或者說是前提條件。正因為如此,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一些國家一方面廢除了一些為應付戰爭或經濟危機的臨時立法,另一方面加強了克服市場經濟本身副作用的經濟立法,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經濟法體系。(二)我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我國的經濟法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被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和法律學科提出并確定下來的。在此之前,我國曾頒布了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但它們大多具有經濟行政法的性質,還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因為從新中國成立到經濟體制改革之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這種經濟體制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經濟體制。在這種經濟體制之下,單純的財產關系不可能從行政關系中分化出來獲得獨立的意義,從而不可能產生傳統的民法。另外,全社會的一切經濟關系或經濟活動均由政府直接支配,調整包括經濟關系在內的全部社會關系的手段和依據,主要是行政手段和部門行政法規,因此,不可能出現現代意義的經濟法。但是,從1978年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其實質性的進程就是遵循市場化取向。市場經濟在我國的確立,為我國經濟法的形成和發展創造了條件。自1993年以來,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已初具雛形,在原有經濟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又制定和頒布了一些法律和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預算法》《商業銀行法》《公司法》《票據法》《擔保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廣告法》《對外貿易法》等,并對有關經濟法律進行了修改。經濟法對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起著引導、規范和保障作用。
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經濟法(第四版)(21世紀普通高等教育法學系列教材) 作者簡介
邱平榮 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安徽省知識產權研究會常務理事,安徽省法學會民商法研究會副總干事,安徽省知識產權專家講師團成員,安徽工商管理學院兼職教授,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多年來,主要致力于經濟法、知識產權法的教學和研究,主持安徽省經管類專業重點課程《經濟法》的建設工作,曾獲安徽財經大學首屆教學名師獎;主持多項省級教學研究課題,先后獲得安徽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和二等獎。此外,還主持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及安徽省教育廳科研項目6項,參與多項省部級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先后在《政法論壇》《法學》《法制與社會發展》《政治與法律》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三十多篇。主編或與他人合作出版著作4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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