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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萬國專題講座·講義版·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 版權信息
- ISBN:9787521615449
- 條形碼:9787521615449 ; 978-7-5216-1544-9
- 裝幀:70g純質紙
- 冊數:暫無
- 重量:暫無
- 所屬分類:>>
【2021萬國專題講座·講義版·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 本書特色
推陳出新——萬國二十余年培訓經驗結合*新大數據科技,帶給考生全新備考體驗 名師指導——法考名師鄧金華全新編寫,中國法制出版社、北京萬國學校聯合推薦 智能學習——智能掃碼隨時視頻學習, “深藍法考APP”大數據收集分析學習數據 命題點撥——緊扣考試大綱及命題立場,精準剖析命題規律,完整反映命題趨勢 專題講解——專題框架建立學科思維,準確鎖定必考重點難點
【2021萬國專題講座·講義版·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 內容簡介
2021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萬國專題講座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知識產權法分冊,涵蓋法考客觀題試卷二的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知識產權法內容,作者為鄧金華。新版萬國學校專題講座系列叢書,適應法考改革的趨勢,為滿足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考生的需求,在全書的正文之前設置了兩個旨在從不同角度進行提示的導讀,即“考點導讀”“案例索引”。“考點導讀”包括“高頻考點”與“命題特點”兩個部分。“案例索引”是用一個較具概括性的案例來引出本講將要涉及的主要知識內容,從而啟發讀者帶著問題去閱讀正文。
【2021萬國專題講座·講義版·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 目錄
重要考點/ 1
微課索引/ 2
**部分 商法
專題一 公司法/ 4
**節 公司法概述/ 4
第二節 公司的設立/ 7
第三節 公司的股東/ 11
第四節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6
第五節 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度/ 18
第六節 公司的合并與分立/ 20
第七節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22
第八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 24
第九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與回購/ 26
第十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與特別規定/ 29
第十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34
第十二節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五)與九民紀要公司法部分/ 40
專題二 合伙企業法/ 62
**節 普通合伙企業/ 62
第二節 有限合伙企業/ 69
第三節 合伙的解散與清算/ 72
專題三 個人獨資企業法/ 76
**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特征/ 76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管理/ 77
第三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77
專題四 外商投資法/ 81
**節 外商投資法適用范圍與準入待遇/ 81
第二節 外商投資法重要制度/ 82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82
第四節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83
專題五 企業破產法/ 85
**節 破產申請和受理/ 85
第二節 債務人財產/ 88
第三節 債權申報/ 91
第四節 債權人會議/ 93
第五節 重整程序/ 94
第六節 和解程序/ 95
第七節 破產清算程序/ 97
第八節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98
專題六 票據法/ 102
**節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102
第二節 票據補救/ 105
第三節 匯票/ 106
第四節 本票和支票/ 109
專題七 證券法/ 114
**節 總則與證券發行/ 114
第二節 證券交易與證券上市/ 116
第三節 上市公司的收購/ 118
第四節 信息披露/ 118
第五節 投資者保護/ 119
第六節 證券機構/ 120
第七節 法律責任/ 121
第八節 證券投資基金/ 121
專題八 保險法/ 124
**節 保險法概述/ 124
第二節 保險合同總論/ 125
第三節 人身保險合同/ 130
第四節 財產保險合同/ 132
第五節 保險業法律制度/ 134
專題九 海商法/ 138
**節 海商法的適用范圍/ 138
第二節 船舶優先權/ 139
第三節 船舶所有權、抵押權、留置權/ 139
第四節 其他重要制度/ 140
第二部分 經濟法
專題十 競爭法/ 143
**節 反壟斷法/ 144
第二節 反不正當競爭法/ 149
專題十一 消費者法/ 154
**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55
第二節 產品質量法/ 161
第三節 食品安全法/ 162
專題十二 銀行業法/ 168
**節 商業銀行法/ 169
第二節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71
專題十三 財稅法/ 175
**節 稅法/ 175
第二節 審計法/ 181
專題十四 土地法和房地產法/ 185
**節 土地管理法/ 187
第二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0
第三節 城鄉規劃法/ 192
第四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194
第三部分 知識產權法
專題十五 著作權法/ 199
**節 著作權法概述/ 199
第二節 著作權/ 200
第三節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207
專題十六 專利法/ 211
**節 專利法概述/ 211
第二節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214
第三節 專利權的申請/ 214
第四節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215
第五節 專利權的終止和無效/ 216
第六節 專利實施的特別許可/ 217
第七節 專利權的保護/ 218
第八節 《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解釋(二)》/ 219
專題十七 商標法/ 221
**節 商標法概述/ 221
第二節 商標注冊的申請/ 224
第三節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225
第四節 注冊商標的期限、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225
第五節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225
第六節 商標使用的管理/ 226
第七節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227
第八節 2019年4月修正《商標法》重要考點/ 228
第四部分 勞動及社會保障法
專題十八 勞動法/ 232
**節 勞動法概述/ 232
第二節 勞動合同法/ 235
第三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42
專題十九 社會保險法/ 245
第五部分 環境資源法
專題二十 環境保護法/ 251
**節 生態保護制度、環境規劃與標準/ 251
第二節 重要制度/ 252
第三節 法律責任與糾紛處理/ 253
第四節 環境影響評價法/ 254
專題二十一 自然資源法/ 258
**節 森林法/ 258
第二節 礦產資源法/ 261
【2021萬國專題講座·講義版·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 節選
二、*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20〕7號 【提示】2019年4月修法,侵犯商業秘密是修法重點;2020年8月又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因此2021年考生要高度重視此考點。 【提示】 1.混淆行為=擅自使用+引人誤認 2.虛假宣傳行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 3.商業賄賂=經營者+賄賂+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溫故知新 1. H省奇隆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業達成一致協議,拒絕接受產品供應商丁的供貨。丙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并提供重要證據,經查,三企業構成壟斷協議行為。關于三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A.該執法機構應責令三企業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相應罰款。該執法機構可以是奇隆市工商局 B.丙企業舉報有功,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C.如丁因壟斷行為遭受損失的,三企業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D.即使三企業行為后果極為嚴重,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2.關于市場支配地位,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高云公司有市場支配地位,但沒有濫用該地位,不為《反壟斷法》所規制 B.對高云公司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只考慮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 C.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不影響高云公司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 D.高云公司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推定為有市場支配地位 答案解析: 1.【答案】A。 【解析】根據《反壟斷法》第46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A選項前半段說法正確,但反壟斷執法權*低只能到省級,后半段說法錯誤。A選項錯誤。 根據《反壟斷法》第46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B選項正確。 根據《反壟斷法》第50條的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C選項正確。 我國《反壟斷法》沒有關于追究壟斷協議刑事責任的規定,D選項正確。 2.【答案】AD。 【解析】《反壟斷法》第3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故A選項正確,有市場支配地位而無濫用該地位的行為是非壟斷行為,不為《反壟斷法》所禁止。 《反壟斷法》第18條規定:“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故B、C選項錯誤,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須考慮多種因素。 《反壟斷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故D選項正確。
【2021萬國專題講座·講義版·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知識產權法】商法·經濟法·環境資源法·勞動社保法· 作者簡介
北京萬國學校,中國法律界的黃埔軍校,是目前中國著名的法律教育培訓基地之一。專注于法考(司考)培訓二十余年,培訓輻射全國。萬國追求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不斷創造著行業的標準。萬國的系列課程、師資與圖書已成為行業內的標桿。作為社會辦學的知*品牌,萬國在國內高端法律培訓市場迅速崛起,成為法考培訓領域的卓越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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